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章 现代中国公共领域的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
近些年来,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理论,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一起,在国外学术界,特别是美国的中国研究学界,被尝试应用于明清以来的中国社会研究,但也引起不少争论。争论的焦点虽然集中在经验层面,但背后蕴涵着一个更深刻的理论问题: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从欧洲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它既是一个经验的理想类型(idea type),又是一个诉诸于现实批判的乌托邦解放模式,这样的分析架构是否可以作跨文化的运用,同样适用于中国?换而言之,在现代性的历史过程之中,公共领域只是欧洲的一个特殊经验,还是有可能成为跨文化的普遍性模式?
关于这一问题,虽然有关争论有所涉及,但由于双方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背后的问题意识——政治合法性缺乏足够的体认,无法从这一途径入手检讨中国公共领域产生的历史可能性,因而依然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特别在中国学术界,由于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这两个概念在理论上缺乏必要的分梳,对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被含混地包括在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之中,除了个别的论文之外,基本没有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因而,至今为止对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仍然相当单薄,有必要从中国的经验之中给予回应。
本文拟从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历史演变研究入手,以上海为例,分析现代中国城市的公共领域。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城市和乡镇的差别很大,现代的公共领域在结构和形态上也颇有不同,故本文主要探讨现代中国城市政治生活空间中的公共领域,其形成的思想本土渊源、历史形态和舆论功能,并通过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观念的比较,探讨现代中国的公共领域的普世性和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