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创产业
“文创产业”(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可从字面上理解为“将文化通过创意的形式加以产业化”,其中包括“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与“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两个具有相对完整产业链的行业,由于二者的目标本就具有一致性,在发展过程中相互间的交集逐渐增加,最终融合成新的业态形式。
概括来说,文化产业的内容更加广泛,涵盖了所有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和服务的活动,而且这些活动必须是具有产业化潜力的,能够通过大规模生产的形式使文化得以快速而广泛的传播。而创意产业则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文化传播效果而存在的,因此它并不局限于简单地将文化变成产品,而是更加关注如何通过深度解读文化内涵来提升产品附加值。
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对文化产业做出了定义,首先将“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解释为:“是指从其具有的特殊属性、用途或目的考虑时,体现或传达文化表现形式的活动、产品与服务,无论它们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文化活动可能以自身为目的,也可能是为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提供帮助。”又进一步将“生产和销售上述内容的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产业称为文化产业”。(12)
从“文化产业”一词正式出现,直至被正确解读,曾经历过一段颇为曲折的过程。“Cultural Industry”(文化工业)曾经被翻译为“文化产业”,这就使很多人误以为二者是等同的关系,认为只要将文化以工业产品的形式制造出来即成为文化产业,这样的理解显然是片面的、不准确的。
“文化工业”一词最早见于文献是在1947年出版的图书《启蒙辩证法》的章节名称中,是由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这两位德裔犹太哲学家提出的。当时正值二人逃离纳粹德国、流亡美国之际,他们看到了美国社会环境虽然不像他们所处的德国纳粹政权那么恐怖和残暴,但实际上却是空洞的、华而不实的。在这里,文化已经明显地被商品化了,任人买卖,几乎失去了扮演乌托邦式批判手段的能力。这与二人所属的黑格尔哲学传统以及信奉的文化等同于艺术,等同于人类创意独特、卓越形态的价值观发生了严重冲突。依他们所见,文化和产业本是相互对立的两面,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却将二者一起互解,因此才在著作中使用了“Cultural Industry”一词,以示对这种现实的批判。
单数形式的“Cultural Industry”被局限在单一领域。这样的结果是将现代生活中共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文化生产都被假设遵循着同一种逻辑,而文化产业具有的复杂性以及不同类型文化生产所遵循的不同逻辑,均无法通过词汇加以直观的表达。
因此,到20世纪60年代末,一些社会学家、活动家和政策制定者将其转化为复数形式的“Cultural Industries”(文化产业)。首先,他们摒弃了前述二人对文化工业的悲观与忧虑,认为把工业化和新技术引入文化生产中确实导致了商品化趋势,但同时也带来了令人兴奋的创新趋势。其次,文化的商品化进程并不是平坦的、一帆风顺的,资本要延伸到文化领域,就需要迎战该领域的限制和不完善。换句话说,文化产业是一个饱受争议和斗争不断的地带,而阿多诺与霍克海默则始终认为此斗争过程已经消失,文化早已被资本及号称“工具理性”的概念系统收编。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Cultural Industries”的复数形式明确解释了文化产业的复杂多样性,如同我们经常一面陷入文化工业的悲观主义之中,一面又感受并享受着被众多文化产品所丰富起来的生活一样,其中掺杂着大量的社会学、人文学的内容。(13)
“产业”不是“工业”,“产业”包含“工业”。无论工业多么发达,领域多么广阔,都是在“生产制造”这一领域中的同类发展,而产业是涵盖了生产制造业等多项领域的综合体。实际上,阿多诺和霍克海默所真正忧虑的是在人类社会工业化进程中,文化本应具有的那些触动人心的、深刻的精神价值有可能被削弱甚至泯灭。通过机械化流水线简单加工制造出来的产品过于工具化、理性化,在这个将文化绝对物化的过程中,文化本该具有的引领文明进步的积极意义逐渐丧失,由此会引发种种恶果。这个观点显然受到了“第二产业”的局限,而我们今日所说的“文化产业”实际上更多的是在讨论“第三产业”的内容。在这个层级中,真正推动产业发展的动力是以“人”的知识和智慧为核心价值的各个创新环节,这就为“创意产业”能够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提供了条件。
“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在深化发展中分离出的细分产业,是将文化产业中更具有创造性价值的环节剥离强化后所形成的独立产业。如同第一产业以土地与农作物、第二产业以矿产和资本为最重要的基础资源一样,在创意产业中最直接的动力来源于人的创新创意能力。如果说文化产业中诸如生产、制造等环节尚且未脱离第二产业的范畴,那么创意产业则应完全归属于第三产业的内容。
创意不是有形的实体,而是无形的思维模式,它来自经验的累积,具有不断发现新领域、探索未知可能、低成本、低能耗,能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回报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其对产业内涵和外延的探索从未间断,产业链也由此得以延展。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逐渐认识到,推动经济增长已经不能仅仅依靠资本、劳动力、技术和信息的发展,还应将创新创意作为核心要素加以善用。
“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相互融合,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础,那些源于文化的元素经过高科技和智力加工后可产生高附加值产品,具有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潜力的产业均可归类于这一范畴。其中“高科技和智力”“高附加值”“规模化生产”等几个关键词也正是现代设计的核心特征,从而使设计行业能够深度介入其中成为必然。此外,文创产业中还包括了经济学、心理学、营销学等多个领域的内容,是一个由多种行业相互结合而衍生出的细分行业,细分化也正是一个行业由初期混沌发展状态逐渐走向成熟细致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从产业结构模式来看,文化创意产业将原有的以制造、加工为主的产业模式进行了调整与升级,提升了产品的附加值和经济价值,同时带动了产业链的整体发展。关于这一点,国内学者有着较为深刻的描述:文创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意义应该与科技创新相提并论。尽管创意产业作为一个正式概念出现在文献中只有短短几年,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已在实践中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空间,成为世界各个发达国家极力推崇和大力发展的产业部门。一方面,这与创意产业能够为社会创造可观的经济收益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与创意产业具有改变现有经济增长模式的强大功能紧密联系。在全球经济进入以知识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背景下,创意产业蓬勃兴起。据联合国统计,创意产业占全球GDP的7%,并以10%的速度逐年增长,大大高于全球GDP7%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通过发展创意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已经成为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重要战略举措。在这些数据和实践的背后,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创意产业的发展意义不仅已经远远超越其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业态的产业层面,而且更体现在其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颠覆,对经济运行系统的创新,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对区域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方面。(14)
文创产业自身的复杂性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差异以及社会发展需要,导致了对其称谓及分类不甚一致(见表1.2)。
表1.2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称谓和分类(15)
1.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5/t20180509_1598314.html,2018-05-09/2020-11-11.
表中所列虽有区别,但其内涵和外延却具有相似性,普遍具有以下三个共性特征:
第一,文化内涵特征。文化创意的核心价值来自人类所创造的各类文化,没有对文化内涵的依托,就不能被归入文创产业。
第二,人的创造性价值特征。可以表现为物质或非物质的形式,但最终都会以一种可被人感知的形式存在并满足人的需求。没有体现出人类高水平创造性价值的任何活动或内容,都不能归为文创产业。
第三,产业化特征。创意必须是可以被产业化或者具有一定产业化潜力的,并以产业化的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物质或非物质的文化产品或服务,此类相关的生产活动才能被纳入文化创意产业范畴。
通过分类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文化及相关产业范围的界定是较为宽泛的,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到有形的加工制造业,从传统手工艺到数字内容服务均有涵盖。
国家统计局在2018年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博物馆的行业属性,进一步从中筛选出与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类别约有23个小类,包括0211图书出版、0212期刊出版、0213音像制品出版、0214电子出版物出版、0215数字出版、0245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0253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0254博物馆、0261雕塑工艺品制造、0262金属工艺品制造、0263漆器工艺品制造、0264花画工艺品制造、0265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0266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0267地毯挂毯制造、0268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0269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0271陈设艺术陶瓷制造、0323专业设计服务、047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0911文具制造、0921笔的制造、0930玩具制造等。
在这些类别中,有一些是博物馆长期以来一直有所涉猎的,比如0211图书出版、0269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047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等。另有一些虽然目前尚未广泛开展,但与博物馆文创工作内容相一致,在未来是极有可能涉及的业务范围,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这些内容更具有研究和拓展的潜力。
从形式上来看,文创产业是一种典型的以创造力为核心、以文化为内容、以产业为支撑的新兴行业,但在发展模式上与传统文化产业存有较大的区别(见表1.3)。
表1.3 传统文化产业发展逻辑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比较表(16)
显然,文创产业在综合发展方面考虑得更为周全,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注重产品中的附加价值。而传统文化产业则更关注对硬性资本价值的依赖,产品价值过于集中在生产材料的精贵程度、工艺的难度、生产所消耗的时间甚至是生产者的身份、地位等硬性价值上,产品附加价值相对较低,间接造成了产品无层次化和同质化,这一现象在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传统文化产业重视对“物”的价值发掘与利用,而现代文创产业则更关注与“人”建立沟通关联,同时也表现出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切。
文创产业涵盖内容广泛,造成了人们在认知上的模糊,对其定义也各有不同,但基本上可将其描述为:以文化为内容,以人的创造性活动为核心,以物质和精神产品为形式的各类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会遵循着“需求支撑产品,产品支撑产业”的规律,这也使其必将采用产业化和规模化作为最优发展模式以达成其适用性最大化的目的。产品可分为“文化产品”与“创意产品”两类,它们既相互关联又各具特色。
“文化产品”涵盖的内容领域宽泛,目前对其有多种解读,其中被广泛认可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做出的定义:个体和集体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均可视为文化产品,一般由文化产业相关活动提供,可细分为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文化商品指的是用于表现特定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具有传递文化信息或提供消遣娱乐的作用,能够通过工业大量生产并广泛传播,有助于族群建立集体认同感,进而影响文化实践。文化服务则是指由政府、公立机构、公司或个人提供的用以满足大众文化需求或者获取自身文化利益的活动,如博物馆和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及艺术表演等非物质形态的文化活动。(17)
这个定义将文化产品的内容分为“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两个类别;在形式上分为“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非物质”两种形态;从功能上分为“传递文化信息”和“提供消遣娱乐”两个作用,是一种“通过工业大量生产并广泛传播”的“消费品”,其核心是其中必须要有“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强调了包括“创意”在内的各种人类创造性活动在文化产品中的重要性,进而引出了“创意产品”这一概念。
“创意产品”属于文化产品范畴,同文化产品一样,目前存有多种解释。大卫·索斯比(David Throsby)将“创意产品”界定为“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创意的产出,传达某种象征意义,体现了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约翰·霍金斯(John Howkins)则将其定义为“来源于创意且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从各种定义来看,虽然措辞描述有所不同,但或多或少都传递出“由创意所带来的经济价值”这一关键性内容。由此又引出了“创意经济”的概念,所含范围广泛,包括了设计、影视、软件、音乐、表演、出版、旅游、博物馆、美术馆、体育竞技等行业。
在约翰·霍斯金看来,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产业四项内容共同构建了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这就拓展了创意产业的内涵,把原属于自然科学中的专利研发活动也纳入创意产业范畴,解决了创意活动中科学与文化艺术相分离的问题。他曾在《新创意经济3.0》一书中提出:“诸如艺术、文化、设计和媒体等以提供体验作为产品形态的部门,其增长更依赖于利用人的想象力来增加非实体价值,而非降低物质投入成本。……在创意经济中,人的想象力是最有价值的资本。总体来看,世界上智力资本的总值可能已经超过金融和物质资本的总和。很明显,智力资本是艺术、文化、设计、媒体和创新等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那些依赖版权、专利、商标和品牌的公司来说,智力资本是它们的核心资源。”(18)这些观点反复强调了创意的核心在于人的想象力,创新驱动实质上要依靠人的智力驱动这一重要的产业特征。
文化产品与创意产品之间具有极强的关联度,可将创意产品视为文化产品的细分。在涵盖范围上,个体或集体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均可视为文化产品,因此也更具有广泛性。而创意产品则是将其中更具有创造性价值的部分分离出来,其最重要的评价标准在于产品中的创新价值含量以及是否具有真实的市场经济价值等。
由此,我们可以将文创产业的核心内容总结为以下四点,即人的创造力、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文化内涵以及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