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空间与政治过程:农民的理性
一个村庄土地承包的故事,曾激发了本人对农民选择权的长期思考。
从1978年开始,到1982年夏天,农村家庭承包制已经推进了四年,基本上普及到了全中国。但是,在本人家乡,人民公社制度纹丝未动。这里是胶东半岛,是国内比较发达的农村,除了20世纪60年代初期,基本上没有发生吃不上饭的情况。这里的农民颇引以为豪,经常挂在嘴边的话是:“我们胶东比较富裕。”以本人观察,不论基层干部还是普通农民,绝大多数人对家庭承包不以为然。农民也知道别的地方在搞“大包干”了,但并不认同。不少村民见到我就说:“你在党中央政策研究部门工作,要向中央反映一下,包产到户不能一刀切。我们这里经济发达,搞大集体就挺好。”在当时,烟台地区的上上下下,在反对“大包干”问题上相当一致。最终山东省委不得不通过调任新的地委书记、改组地委领导来强力推进“大包干”。秋收的时候还是集体,秋种则已经分户了,人们开始在自己的土地上种麦子。
“大包干”以后的第一个春节,我回家探亲,关于土地承包仍然是议论的话题。不少村民有怨言,说上边不该一刀切分地,说人民公社制度本来也是不错的,政府不应该强迫改掉。当时,面对村民的抱怨,我没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我也不知道在我们这样的村子,土地是应该分户承包,还是应该继续集体统一经营。第二年我再回家过春节时,基本上没有人抱怨分地了,而且,谈到这一年的光景,话语间常常说起土地家庭经营的好处来。我问一些村民:“原来不是反对分地吗?”回答是:“人民公社搞习惯了,以为分开就不好。”我说:“如果现在要再搞回人民公社呢?”他们说:“那可不行!现在多好,粮食打得多,人也自由,再回到人民公社根本受不了。”
这个故事耐人寻味。如果片面强调分地的经验,就会坚持认为这些农民落后,需要教训甚至强迫,这就像一些地方提出的“逼民致富”。但如果全面审视这个问题,结论恰恰相反:在特定时间条件下,农民们也许真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或者说,不知道哪一种制度安排对自己最有利。但是,如果有了选择的自由,有了反复摸索和试验的权利空间,他们就会逐步清楚,就会做出正确的决定。精英理论的秉持者坚持认为,精英比农民更知道农民的需要,要设计一套制度让农民接受,农民不顺从就是落后保守的表现,需要强制就范。然而,实践告诉我们,只要农民有充分的选择自由,有决策权力,他们很快会知道自己需要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正确”的东西,也不可以对于农民进行强制。因为,在没有被农民认同和选择之前,谁也不知道这样的制度是否正确、政策是否有效。不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农村政策方面出现的失误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不尊重农民的选择权利,甚至以种种听起来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剥夺农民的权利和自由。
改革的过程已经证明,人民公社制度是根本上不可行的制度设计。问题在于,这个制度的最初产生,也并非来自上层领导人的想象杜撰。同样,对于“文革”有直接导源作用的农村“四清”,本身也来自个别地区的工作经验。许许多多业已被证明错误的说法和做法,都是从一些地方的所谓“农民创造”中发现并提炼出来、进一步推广的。但是,从根本上说,问题并不是出在农民身上,而是出在上层领导,是上层在对待农民的态度和做法上出了问题。
这里的关键是,基层农村的“创造”本身需要甄别。有许多所谓农民创造和要求假借农民之名,是某种力量把农民“绑架了”。即便在个别地方,对于是否是农民的要求和创造还不能辨别,那么,只要有了根本上尊重农民的制度,那些强加到农民头上的做法和说法,虽然仍然难免产生,但是,起码可以保证那些坏的东西无法大规模地兴风作浪,甚至持久为害。
在“大跃进”过程中诞生的“人民公社”经验,也许对于个别地方的农民来说,未必是个错误,因为单就个别地方来说,未必搞不成“人民公社”。现在仍然有个别村子还坚持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或者说,即便搞不成也没有关系,再改回来就是,如果农民尝到了苦头自然会自己纠正。问题在于,个别地方的“发明”被上层认定为“历史的方向”。这是第一个错误。实际上,“历史前进”的方向或者“历史的规律”是没有那么容易判定的。接下来是更大的错误,就是强制推进这些理念和制度设计,不准别的选择有可能存在。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农民外出就要被作为“盲流”严厉打击,就是“资本主义尾巴”,农民的身份自由被剥夺了。今天,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已经被废除,这种制度背后的思想理论基础或者说意识形态基础正在消解,但是还远未泯灭。
我们说农民具有伟大的创造力,也并不是说每个农民都有伟大的创造力。就农民整体来说,肯定是伟大的力量,因为这个群体的共同选择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这个所谓“方向”,是说如果不是农民的选择,历史根本没有别的方向可走,换言之,其他的方向必然是失败的。问题在于,我们怎么知道什么是农民的选择?或者说如何知道这是农民做出的根本性选择?就特定时期来说,也许农民自己也不知道选择什么,或者该做出怎样的选择。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把选择的权力交给农民,只要有了选择的空间和自由,在反复的试验摸索中,农民肯定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并且知道怎样满足自己的需要。
对农民来说,选择的自由何其重要,在反复的摸索中,能够纠正失误,找到正确的办法。个人的自由,包括身份自由、职业选择自由、迁徙自由、表达自由等,又是何等重要。有了这些自由权利,社会才能充满活力。这其实不是理论,而是生活常识。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人民公社的解体,农民没有生产经营和从业自由,就不会有这么多从土地上走出来的千千万万创业家,就不会有从民工流动中成长起来的千千万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那么,是否可以设想,随着制度的进一步开放,自由权利的进一步增加和落实,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生活和公共治理中,也会有更多的精英从农民中产生,从土地上崛起。政治权利的扩展和充实所带来的政治清明,必将如同个人自由所带来的经济繁荣一样,焕发出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