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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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①受胎之时 ②死亡推定 ③纯获利益④一律无效
考查点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始于出生。
(1) 出生、死亡的时间。
①原则: 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例外: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 胎儿特殊利益保护: 为保护胎儿利益, 胎儿只享有民事权利, 不负担民事义务。
①胎儿娩出时为活体, 胎儿自____①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胎儿出生时为死体, 胎儿自始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 终于死亡 (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 ____② (相互有继承关系且难以确定死亡顺序)。
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
(2) 死亡推定 (保险领域):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死亡,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 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 但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16 周岁以上,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8周岁以上,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效力:
①有效: ____③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效力待定: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③无效: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____④。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1) 认定情形。
①对象: 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②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
③认定方式: 向人民法院申请。
注意点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 恢复情形:
①对象: 已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申请主体: 本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
③恢复主体: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