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灌溉标准
3.2.1 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3.2.2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区规模、灌溉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表3.2.2确定。
表3.2.2 灌溉设计保证率
注:1 作物经济效益较高或灌区规模较小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效益较低或灌区规模较大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小值。
2 引洪淤灌系统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取30%~50%。
3.2.3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采用经验频率法按下式计算,计算系列年数不应少于30a:
式中:p——灌溉设计保证率(%);
m——按设计灌溉用水量供水的年数(a);
n——计算总年数(a)。
3.2.4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灌溉水利用系数;
ηs——渠系水利用系数;
ηf——田间水利用系数。
3.2.5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根据灌区面积和灌溉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20000hm2的灌区不应低于0.50;
2 667hm2~20000hm2的灌区不应低于0.60;
3 小于667hm2的灌区不应低于0.70;
4 井灌区、喷灌区不应低于0.80;
5 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
6 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3.2.6 渠道水利用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或条件类似地区的渠道净、毛流量有实测资料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0——渠道水利用系数;
Qdj——渠道净流量(m3/s);
Qd——渠道毛流量(m3/s)。
2 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σ——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km);
L——渠道工作长度(km)。
3 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可取自实测资料。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土渠渗水不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土壤透水性系数,可从表3.2.6-1查得;
m——土壤透水性指数,可从表3.2.6-1查得。
表3.2.6-1 土壤透水性参数
2)土渠渗水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修正:
式中:σ′——受地下水顶托的单位长度渠道的渗水损失率(%/km);
ε′——受地下水顶托的渗水损失修正系数,可从表3.2.6-2查得。
表3.2.6-2 土渠渗水损失修正系数
3)衬砌渠道可按下式修正:
式中:σ0——衬砌渠道单位长度水量损失率(%/km);
ε0——衬砌渠道渗水损失修正系数,可从表3.2.6-3查得。
表3.2.6-3 全断面衬砌渠道渗水损失修正系数
3.2.7 全灌区同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代表值,可取用该级若干条代表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平均值,代表性渠道应根据过水流量、渠长、土质与地下水埋深等条件分类选出。
3.2.8 灌区设计应采取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的措施,其设计值不应低于表3.2.8所列数值。
表3.2.8 渠系水利用系数
注:1hm2=15亩。
3.2.9 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3.2.10 旱作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0;水稻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