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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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等级与设计标准

3.1 工程等级划分

3.1.1 蓄水枢纽工程等级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和《防洪标准》GB 50201确定。

3.1.2 引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引水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2确定。

表3.1.2 引水枢纽工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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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提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3.1.3确定。当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站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级时,应按较高确定。

表3.1.3 提水枢纽工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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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装机”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全部机组。

3.1.4 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应根据所属枢纽工程的等级与建筑物重要性,按表3.1.4确定。

表3.1.4 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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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道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沟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设计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较高确定。

表3.1.5 灌溉渠道与排水沟道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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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灌溉与排水渠沟上的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6确定。

表3.1.6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分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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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与铁路或公路交叉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不应低于该铁路或公路的工程级别,且应满足相关建筑物净空的规定。

3.1.8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他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

3.1.9 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联合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工程级别应按其中最高建筑物级别确定。兼有供水、发电等多种用途的渠系建筑物,其工程级别应按不同用途对应的最高级别确定。

3.1.10 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或采用新型结构、实践经验较少的2级~5级主要建筑物;2级~5级的高填方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或大落差水闸、倒虹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级别经论证后均可提高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