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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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本结构

第一章 总则。约9条。规定:

1.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渊源。

2.基本原则,包括:(1)登记制度的“五统一”。其一,法律依据统一。本法为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登记机关不得私设登记程序。其二,法律效果统一。其三,登记机关统一。采土地编成主义,地籍为登记的基本依据。其四,登记簿统一,并规定电子化登记制度。其五,登记文书统一。(2)先登记原则。(3)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语言文字的原则。

3.登记的公开性、恒久性、官方性。登记资料应永久保存。

4.登记的法律责任。原则性规定。

第二、三章 登记管辖、登记机关及登记簿。约12条。规定:

1.登记管辖。包括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登记机关统一为不动产所在地县级政府。例外:指定管辖(不动产跨越不同管辖地域而不同登记机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专属管辖;派出管辖(主要针对农地、城市小区等)。

2.登记机关。

3.登记簿。可借鉴德国登记簿制度。德国土地登记簿册共三页,册页一记载土地的自然状况;册页二记载所有权历史;册页三记载权利变动状况。

第四章 总登记与初始登记。总登记制度应反映现有的总登记成果。规定初始登记时应发给权属证书。约21条。

第五章 变更登记、涂消登记(或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约24条。变更登记包括转让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约3条。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规定施行日期。约2条

全部条文预计约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