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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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 序言

米塞斯的贡献非常简单,同时又绝对丰富。他指出,整体经济乃个人所为的产物。是个人在行动、选择、合作、竞争和彼此交换。用这种方法,米塞斯解释了复杂的经济现象——价格、工资、利率、货币、垄断甚至商业周期是如何发展的,他把它们解释为无数个人之有意识有目的的行动、选择和偏好的结果,每一个人在相应环境下,都极尽其所能地获得各种需要和目的,并避免不欲的结果。因此,米塞斯选择“人的行动”作为其经济学论文的题目。也正因为如此,在米塞斯看来,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在逻辑和功利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解释为无数个人的行动的结果。

贯穿全书,米塞斯关于市场运作的不仅专业而且博学的解释随处可见,其中不乏对经济现象的生动描述。例如,在论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差异时,他这样写道:“某‘巧克力国王’没有任何可凌驾于其消费者即顾客的权力。他只能提供给他们质量最好价格最低的巧克力。他不能统治只能服务消费者。而消费者——则可任意停止光顾他的店面。如果消费者情愿花钱在别处,那么他的‘王国’就将失去。”(原著第272页)关于人们为何互相交换,他说:“瑞士山民情愿制造手表而不生产玉米,是因为制造手表对他们来说是获得小麦的最便宜的方法;相反,对加拿大农民而言,种植玉米是他们获得手表的最便宜方法。”(原著第395页)对米塞斯来说,价格是市场决定的一个比率,一方面是消费者竞争性的货币叫价,另一方面则是某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货币出价。政府虽然可以发布价格令,但“政府无法决定价格,正如鹅无法产下鸭蛋”。(原著第397页)

在米塞斯看来,个人之间的不平等是个人间和平的社会合作的起点,以及合作产生的全部好处的源泉:“自由主义之所以拥护法律下的平等,是因为他们充分认识到人生而不平等,以及正是这种不平等才导致了社会合作和文明的进步。在他们看来,法律下的平等,并非设计出来以矫正普遍存在的残酷事实,也无法消灭自然的不平等。vi相反,它是为了保证全人类的最大化利益能够由此产生的一种制度。在他们看来,法律下的平等之所以好,是因为能够最好地满足所有人的利益。它将平等的实现交由选民去决定谁能够执掌公共机构,同时让消费者去决定谁最适合指挥生产活动。”(原著第841-842页)

米塞斯1949年关于社会安全体系和政府公债的评论,读起来仿佛是昨天的文字一般熟悉:“某乙于1940年支付100元给国家社会安全机构作为储蓄。他换得一个要求权,也即一张无条件的政府借据。如果政府把这100元用之于当前的消费,就不会有新增加的资本,劳动生产力也不会提升。这张政府的借据等于一张要向将来的纳税人索取现金的支票。到1970年,其实是纳税人某丙为政府偿还了这笔债,尽管他自己并没有因为1940年某乙储蓄100元而得到任何利益——‘公债没有负担,因为那是我们对自己负债’,此乃胡说八道。1940年的某乙并不欠他们自己这笔款。欠他们的债的,乃1970年的某丙。1940年的政治家,解决其当时问题的手法,就是把那些问题推给1970年的政治家。届时,他们或者已作古,或者已老朽,甚至还可能以他们的辉煌的成就——社会安全体系而自夸。”(原著847-848页)

在《人的行动》“第三版序言”中,米塞斯曾经提起过该书已经有了意大利和西班牙文的译本。从那时起,又陆续出版了夏道平的繁体中文版(1976)、Raoul Audouin的法文版、Donald Stewart,Jr.的葡萄牙文版,以及Toshio Murata的日文版。该书的德文雏形《国民经济》(1940)也已经于1980年再版。

新版《人的行动》的出版者尽量校正了其第三版中的极少数版式错误,这是任何书籍都在所难免的,何况眼前这么一本大部头著作。他们同时还重新编写了全新的索引,目的是为了使本书的思想能够更加方便地被读者理解。

贝廷·比恩·格里夫斯

1996年2月

于纽约哈得孙河畔的欧文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