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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益权转让
一、收益权转让快速入门
广义的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如AMC)等转让方将对不良资产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转让给信托机构、社会投资方等受让人的业务。
而本章重点讨论的狭义的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转让方,按监管要求以其所持不良资产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作为转让标的,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备案登记后转让给受让人的业务。
2016年1月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最早提出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并在2016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该机构已撤销,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中得到规范,而82号文的出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即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随后,于2016年6月,银登中心发布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操作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