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式治理: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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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在中国,乡村研究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为此,乡村治理研究吸引了多个学科的参与。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乡村的快速发展,围绕中国乡村的发展、变迁、治理等主题的研究成果极为丰富,乡村“学术井喷”盛况几度呈现。当前,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日益受到国家重视和学者关注,学者们通过深入的田野调查,从不同角度对乡村社会展开研究,研究成果也不断丰富。这些研究成果为乡村治理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学者们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也为本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有利于进一步对乡村复合治理问题进行翔实分析与研究。在此,本书试图对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进行翔实梳理,并对相关学术研究的得与失、成果与不足进行简要概述与归纳。

一 国外乡村治理相关研究

(一)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以前

从人类学、社会学的学科视角来看,国外学者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关注和研究起步早、视野宽、见解深,主要是日本学者和美籍汉学家,都曾对中国农村进行了大量的田野调查,大多从家族主义、组织制度、权利地位和权力结构等角度深入剖析和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发展与变迁所面临的关键要素,形成了一定的研究特色。从历史发展的时间脉络进行梳理,国外对乡村治理问题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有:早在19世纪末,美国传教士明恩溥被誉为第一个对中国乡村生活进行系统调查和研究,他运用结构—功能分析的思路对晚清中国农民生活的世界进行了深入观察和研究。[10]20世纪2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哈里森·葛学溥以乡村民族志的研究方式,运用当时最新的社会学方法和理论,全方位描述和分析了广东凤凰村的人口、经济、政治、婚姻家庭、宗教信仰和社会控制等,创造性地提出“家族主义”这个核心概念,认为家族是所有价值判断的基础,家族主义是一种社会制度,乡村里所有的其他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社会控制、宗教信仰、亲属制度都围绕着基于血缘聚居团体利益的社会制度,并且分析了乡村政治的自治性和宗族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也是中国人类学、社会学第一次对乡村进行全面的田野调查。[11]杜赞奇主要运用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调査资料,以华北平原的冀—鲁西北地区的6个村庄为研究对象,对1900—1942年华北乡村的权力结构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认为中国的乡村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并提出了“国家政权建设”“权力的文化网络”两个中心概念,旨在探讨国家主权与乡村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国家政权的扩张对乡村社会权力的影响,国家运用行政和文化的渠道和方式向乡村社会进行渗透和延伸,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的宗族和宗教,对乡村的社会结构带来了重大变革。[12]李怀印使用晚清和民国时期直隶(河北)获鹿县的历史档案,主要对传统的乡村治理实践和20世纪早期的新式村政建设进行研究,认为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除了对抗的一面,还有在日常治理活动中为了讲求实效而相互依赖、合作的一面。此研究与过去依靠满铁资料、以冀东北村庄为重心的研究形成互补,为整个华北乡村社会提供更为完备、翔实的研究图景。[13]

(二)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之后

20世纪五六十年代,鉴于当时的时代背景,海外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学者难以进入中国继续开展研究,只能以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作为主要田野工作点,美国的经济人类学家威廉·施坚雅和英国的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是主要的代表学者。施坚雅在对中国乡村基层市场的研究中,通过深入描述和分析20世纪初至60年代中国农村集市、乡镇和中心城市三级市场的发展、变化,提出了包括中国农村集市体系理论和区域体系理论在内的“施坚雅模式”,这在国内外学术界均产生了广泛影响,成为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新范式。[14]弗里德曼从研究新加坡华侨社区开始了解中国,由于无法亲身到中国的东南地区进行田野调查,因此只能结合大量对于中国基层社会记叙的文献材料,“想象”出一个接近于真实的中国传统的社会组织形态。作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福建和广东地区的宗族组织进行研究,因为这一地区不仅具有大范围的单系亲属组织,而且向海外大量移民。此研究以分化社会中的单系亲属组织和集权政权体系为主题,详细地阐释了当地宗族的各层组织,如房、支、户的规模及这些组织在地方社区中的政治经济功能以及宗族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帮助解释近年来已经引起人类学家极大兴趣的社会复合体问题。[15]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国内形势的不断好转,国外学者继续对中国乡村社会进行深入研究,以黄宗智、萧凤霞、欧爱玲等人为主要代表。黄宗智对长江三角洲农民糊口农业长期延续的过程与原因进行详细探讨,把“中国小农经济内卷化”的概念应用于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研究,认为明清以来,在人口的压力下,中国的小农经济逐渐变成“糊口经济”,到了20世纪90年代,质的发展才真正在长江三角洲出现,农民的收入相当程度上超过了维持生存的水平。[16]中村则弘、石田浩、佐佐木卫等人也在研究中关注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地方基层干部在沟通国家与村民之间关系中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的划分、中国乡村结社的性质,等等。萧凤霞以广东新会县环城地区为考察对象,运用丰富的历史文献资料和深入的田野调查,以国家控制乡村社区所利用的精英层的变化为切入点,探寻乡村社区内部权力关系、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政治与文化历史的相互影响,向读者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社会的发展历史。[17]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通过对河北五公村的考察,探讨中国共产党在战争时期和胜利后在华北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改革对农民、战争和国家建设的影响,提出传统的个人关系网、亲属关系、宗族、文化观念等要素构成了农村权力的基础,对于进一步深入了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18]陈佩华、赵文词、安戈以陈庆发和陈龙永之间的权力斗争及其各自的命运为研究主线,描述了国家与社会互动背景下陈村近40年的发展变化,展示出一个完整的中国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农村社会生活变迁全貌,既是一部政治史,也是一部陈村实现现代化的发展史。[19]欧爱玲通过对广东梅县客家乡村——月影塘的研究,详细分析道德话语的特征和意义,同时发现当地人有关道德互惠的观念并没有随着经济生活和伦理观念的剧烈变化而瓦解,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场域的革新而不断变化,以在更广的范围内探讨道德话语的未来。[20]

经过文献梳理可以看到,国外研究学者对中国农村治理中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在理论和实践上为今天的中国乡村社会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部分学者只是通过对中国的某个或某些乡村进行田野调查来了解中国国情,并没有上升至系统的理论高度来进行整体性研究;另一方面,较多学者以西方民主发展状况来评价和判断中国乡村的民主治理模式,并没有立足中国社会发展的角度去真正地了解和把握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发展的实际。为此,国外研究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上为中国社区治理提供了丰富的借鉴,但是具体到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上,缺乏具体的指导意义,仍然需要将研究不断进行本土深化和扩展。

二 国内乡村治理相关研究

(一)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

我国乡村治理研究可追溯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关于乡村治理探讨主要代表人物有:吴文藻、林耀华、费孝通等著名的中国早期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吴文藻作为我国人类学发展的主要影响人之一,是最早倡导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进行中国化的学者。吴文藻认为:“以试用假设始,以实地证验终,理论符合事实,事实启发理论;必须把理论和事实糅合在一起,获得一种新综合,而后现实的社会学才能根植于中国土壤之上;又必须有了本土眼光训练出来的独立的科学人才,来进行独立的科学研究,社会学才算彻底的中国化。”[21]他在借鉴学习西方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基础上,不断促进西方理论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建立了中国人类学、社会学的理论体系,为中国人类学和社会学发展打下坚实的根基。在吴文藻的影响下,林耀华、费孝通等学者开始致力于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在费孝通的两次学术生命历程(大致为1924—1957年、1979—1998年)中,都把乡村的发展问题作为研究主题。他撰写的著作有:《花篮瑶社会组织》《江村经济》《云南三村》《乡土中国》《乡土重建》《生育制度》等。费孝通在《江村经济》里所提出来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流转问题,到现在依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于促进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依然具有非常大的启发意义。在这一阶段,费孝通在对江村、云南禄村、易村、玉村进行实地调研,更为全面、深刻地思考了乡土工业的问题,认为乡土工业复兴是推动中国乡村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1934年,林耀华到福建义序进行了三个月的实地调查,详细分析了宗族组织的形式、功能,宗族与家庭的关联以及亲属关系,以及重点描述出生、童年、婚嫁、死丧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礼俗。[22]正如蓝林友所言:“在严格意义上讲,义序是中国学者按规范的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进行中国宗族研究的第一个调查点,正是义序这个小地方,开启了中国宗族研究的新局面。”[23]许烺光通过对云南西镇的田野调查,紧紧抓住了中国文化的命脉,非常详细地描述和分析了以祖先崇拜为主的文化行为方式,对于更好地了解中国的家庭生活做出了重大贡献。[24]1941年,田汝康在云南小镇芒市那木寨经过5个月左右的调查研究,对芒市的傣族社会的“摆”文化进行了解析,通过摆的仪式把整个摆夷社会的文化体系都呈现出来。[25]杨懋春先生运用社区研究方法对山东台头村作了详尽而全面的研究,从家庭、村庄、村际(市镇)这三个层面呈现台头村总体的生活面貌,揭示了村庄内部村民之间的文化关系,构建出一套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传统乡村经验研究体系。[26]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是中国人类学、社会学曲折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运用人类学、社会学方法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几乎处于停滞发展状态。直至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类学、社会学才进入重建和兴盛发展阶段。

(二)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之后

改革开放之后,乡村社会逐渐成为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所关注的焦点,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也更加丰富。20世纪80年代初,人类学、社会学的学者开始对具有学术影响的调查点进行追踪研究。其中,在1982年春节前夕,费孝通重访江村。在这一次田野回访之后,费孝通在整个江苏省内发起了一次规模宏大的调查研究,1000余人参加了小村庄的田野调查工作。1985年夏天,费孝通再次重返江村进行调查,并在《新华日报》上发表了《故里行》一文。庄孔韶的《银翅》是《金翼》的中国本土研究续篇,他对林耀华《金翼》所写的福建黄村进行田野回访,经过400多个日日夜夜的田野调查,生动形象地把黄村的文化变迁展示在世界的眼前,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田野回访”的实践路线做出了巨大贡献。[27]此外,戴瑙玛、潘守永、周大鸣、阮云星、段伟菊、张华志、孙庆忠、覃德清、兰林友等对杨懋春的台头村、葛学溥的广东凤凰村、林耀华的福建义序、许烺光的云南西镇、杨庆堃的广州南景村等人类学著名田野点进行再研究。这些研究既可延伸先驱者作品的学术生命,又可对相关理论进行创新,具有重要的人类学理论价值,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类学的发展。

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乡村进行研究。一部分成果是对乡村社会变迁进行研究。王铭铭以“国家与社会”理论为研究框架,结合历史学者、人类学者、社会学者和民俗学者的不同方法论特点,以一个社区历史的叙述架构描述了福建省安溪县溪村的家族组织与社会过程,力图在一个家族社区变迁的历史中彰显大社会变迁的场景。[28]于建嵘以湖南中部地区一个典型的农业村庄(毛泽东曾经考察过的湖南省第一个农民协会所在地),对20世纪一百年来中国农村政治的变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与分析。[29]吴毅以研究四川东部地区一个村庄在20世纪一百年历史中的治理变迁为主旨,着重对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进行考察。[30]徐勇试图将中国政治与农村问题置于历史的深处,从广阔的时空背景下发现其独特性,寻找乡村治理的中国根基,探讨乡村发展的历史轨迹。[31]还有的研究成果涉及乡村社会分层、乡村人口流动、小城镇建设、乡村制度、乡村文化、社会组织等各个方面。

三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相关研究

自徐勇教授将治理理论引入乡村社会并首次提出“乡村治理”概念后,越来越多的学科相继将其纳入研究范围之内,研究深度不断拓展。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进行研究对于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近年来,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进行研究日益受到国家重视和学者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也不断丰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研究

黄光宗基于广西A村田野调研,对乡镇政府、村两委、村民等多元主体治理现状进行阐释,结合民族地区乡村的实际特点,提出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提升乡村治理的有效性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路径。[32]柯尊清等认为提升乡镇政府执行力是政府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西部民族地区乡村有效治理的关键。[33]马正立、朱仁印通过对少数民族村干部的成长场域、成长机制和成才角色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优化成长场域、健全成长机制和塑造成长角色三个进路,促使少数民族村干部作为民族地区乡村“领头雁”,在乡村治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34]李媛立足于新疆南部少数民族乡村社会的现实基础,针对乡村治理的困境,提出在保持社会内部团结的基础上创造社会外部链接,实现传统社会关系的现代转型、发展社会组织、畅通社会力量参与途径,同时面对特殊又复杂的社会环境,要在党的强领导和政府的强作为下多方参与,稳步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实现。[35]郑世林、毛海军认为,影响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因素体现在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推动具有民族特色的多元主体参与是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重要实践路径,可以有效地将民族特色转化成乡村振兴的动能与优势。[36]何阳从多元主体互动视角,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进行探讨,具体包括多元主体互动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形成的机理和面临的问题。[37]

(二)关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制度研究

李康平、段威指出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凸显当前法律治理体系的不健全,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专门针对民族特色村寨的法律法规。为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特色村寨治理法律保障体系,提升法律治理水平,以实现民族特色村寨的振兴。[38]覃晚萍、王世奇认为健全民族地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39]王莺桦、吴大华对西南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困境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律之治的实现是城镇化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提出在探寻现代形式理性法治方向的同时,要融合西南民族地区传统治理优势,从而更好地推进形式法治与实质公平的有效实现。[40]马敬认为应当认真对待村规民约的文本制定以规范其形式,吸收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其他社会规范以充实其内容,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规则配置模式,以加强其权利设定。[41]曾宪义分析了民族地区乡村民主建设及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设的现状、问题和原因,提出了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设的建议,认为乡村法治秩序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即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完善。[42]任新民、刘园园、施静春对三个处于社会演变不同场景、不同社会交往关系状态下的少数民族村寨进行比较研究,对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格局嬗变中的价值、价值再现及主要特点进行探讨。[43]王崇从乡村治理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呈现“互塑”关系出发,认为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塑造,非正式制度可以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方式与路径产生重要影响,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在非正式制度的推动下不断趋于完善。[44]

(三)关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模式研究

王丽霞以民族学、社会学学科视角和研究方法为主,对保安族乡村社区进行田野调查,详细梳理保安族历史上的基层组织管理体制,阐释保安族乡村社区治理中的国家基层组织力量和宗教力量,提出现代化进程中保安族乡村社区治理模式,以实现保安族乡村社区的善治。[45]王猛认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模式创新是实现民族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提出推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模式创新,需提升乡村建设能力、激活乡村社会组织、创新乡村服务形式、保障乡村社会权利与整合乡村治理资源,以实现民族乡村振兴。[46]孙萍、张春敏对贵州G县“十户一体”抱团发展模式进行分析,认为这样的发展模式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化解基层内部矛盾,促进乡村脱贫与振兴和深化村民自治的探索与实践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成为破解和走出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治理困境的一个创新探索,同时也为其他地区农村基层治理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47]张玉强、杨蕾以边疆民族地区临沧市耿马自治县M村为研究对象,基于协同治理的视角,对耿马自治县M村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模式进行深刻的探索,提出以政策协同、项目协同、服务协同为分析框架,以乡村社会体制吸纳为着力点,实现生态共治的乡村治理模式。[48]牛绿花、马俊对民族地区民事习惯嵌入乡村治理经验与模式进行分析,进而在情理法互润与协调中通过自治深化、德治实化、法治强化来提升乡村治理功效。[49]刘达、王奕运用协同治理理论,对云南的一个彝族村治理模式进行分析,认为其形成了较完备的村社协同治理模式。[50]

(四)关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文化研究

宗喀·漾正冈布、王振杰基于文化资本视角的分析,以青海民和县杏儿藏族乡为田野调研点,在对杏儿乡文化资本与乡村文化振兴的耦合逻辑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提出将文化资本有效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动能的有效路径。[51]陶自祥基于对云南的考察,认为文化振兴是实施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和重要内容,从云南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物质性文化、社会性文化和制度性文化三个价值维度着手,对民族地区文化振兴的价值选择进行了探讨。[52]王振杰、宗喀·漾正冈布以青海民和县杏儿乡7个村为例,在文化交融视域下探索民族乡村文化的变迁与振兴,构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乡村文化系统。[53]李玉雄、李静基于对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石别镇的田野调查,对壮族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境遇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壮族乡村文化振兴的路径。[54]彭永庆以武陵山区为例,通过对湘鄂黔等分别具有白族、土家族、苗族和侗族特色民族村寨进行田野调查,从社区营造视野下对乡村文化建设进行全面探讨。[55]李凯等从价值引领、空间优化、组织动员、机制构建等方面对提升乡村文化生态重塑效果进行详细论述,持续推动乡村文化的蓬勃发展和乡村的全面振兴。[56]罗兰从盘活民族文化资源、打造村落文化空间、激活特色文化产业等方面优化乡村文化振兴的路径,以求更好地发挥文化的主体性。[57]闻云峰将典型的彝族山村——松鹤村作为个案研究,通过对松鹤村艺术乡建的具体实践进行分析,提出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艺术介入美丽乡村文化建设的实践路径。[58]

四 复合治理相关研究

(一)公共事务的复合治理

复合治理的研究在我国真正的勃兴则发端于国内对城市公共事务治理转型的关注。陈娟认为,随着城市尤其是发达城市中第三部门、企业、居民等社会主体不断发展壮大,这些主体的参与能力和影响力日益增强,不仅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提出严峻挑战,也为多元社会主体有效参与社会事务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59]屈群苹提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复合治理的主体包括了行政机构、社区自治组织、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和准市场主体,要通过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分工和复合运用的方式重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治理的运行机制,实现养老服务多元治理主体的复合联动。[60]近些年,关于复合治理的实践研究也开始在乡村公共治理领域进行拓展。郭道久、陈冕提出农村民间组织与基层政府、村“两委”以及村民,共同构成了村治的参与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和良性互动,使公共事务伦理走向一种复合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良好治理[61]。陈荣卓、王熙中认为,在精准扶贫场域内存在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双重治理目标、外部与内生的两种治理资源、正式与非正式的多维治理规则以及多元化的治理主体,由此形成复合治理的结构样态,实现精准扶贫有效治理的关键是使不同治理要素之间实现融合互嵌。[62]

(二)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与复合治理

翟学伟在分析具有中国特色的“土政策”的功能时指出,当具有普遍意义的政策法规从上层机构传达到地方机构时,“因为本地区某一方面的需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都必须要有一套结合本地情况的规范性策略”,他认为:“土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所体现的特点既非特殊主义,也不是普遍主义,而是把两者巧妙地糅合在了一起。它避开了西方社会学家对中国与西方社会做的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二分法比较,成为很具中国特点的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圆通)模式。”[63]由此可见,“土政策”在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功能作用发挥,可以更好地维系乡村社会秩序。孙立平等在对定购粮收购事件的分析中指出,当拥有国家公共强制权力的乡镇干部面对拒交粮食的农户时,往往选择利用地方本土资源来进行情景的建构,从而使得正式的权力表现出一种非正式的运作方式,由此强化了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影响。[64]这体现出正式制度在与非正式制度进行交汇时,二者呈现一种有机嵌合的关系以维系乡村社会秩序,这也就使得基层社会治理具有复合的色彩。狄金华在一个以乡镇作为基层治理单位的研究中,更为系统性地描述了复合治理中不同主体和规则互动的细致脉络,他提出河镇的乡村社会所呈现的既不是简约治理实践之下的传统共同体秩序,也不是法治所维系的现代法理秩序,而是复合治理实践之下的乡村秩序。[65]

经过梳理文献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研究已经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研究提供了深刻的启发和重要的参考。然而,当前有关乡村治理研究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第一,多数研究仅局限于对某一个治理要素进行研究,缺少系统的理论提炼和全局视角。第二,乡村振兴战略对于乡村治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考验。实现乡村振兴,最重要的是进行有效的乡村治理。但是,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从乡村振兴的视角对复合治理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匮乏。第三,当前学界对于复合治理的相关研究虽然已经充分考虑到基层社会治理环境的复杂性,因而强调依托多元主体的复合与协动而展开治理实践,但是极少有深入不同主体治理活动的交互动态过程及其所依托的制度、文化之间的协同治理的研究。

综上所述,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完全解决乡村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本书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G村作为田野调研点,在乡村振兴的视角下,着重对乡村复合治理问题进行探讨,试图为乡村治理研究开拓新思路,提供全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