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藏族聚居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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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综述

(一)公共物品理论的起源

公共物品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关于公共事务的研究。在西方学者的“纯公共物品”理论中,“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是相对于“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的一个概念。[1]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他的《政治学》中较早提出公共物品:“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2]英国政治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中讲“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3]。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1739 年在他的《人性论》中说明某些任务的完成对单个人来讲并无什么好处,但对于整个社会却是有好处的因而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执行。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 年在《国富论》中认为政府必须提供包括国防、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等公共物品(服务)。[4]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维弗雷多·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庇古(Arthur Cecil Pigou)、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埃里克·罗伯特·林达尔(Erik Robert Lindahl)等若干经济学家对这一问题从各个方面作了研究和探索。如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1919 年曾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公平的税赋》中使用过公共物品的概念。

(二)“公共物品”的多维视角

公共物品理论的开创性研究始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1954 年,他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发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从消费特征角度给公共物品下了一个经典定义:“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造成任何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5]1955年,在同一刊物发表《公共支出理论图解》,他又提出大多数的公共产品都存在某些“收益上的可变因素,使得某个市民以其他成员的损失为代价而收益”。由于认识上的不断变化,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的定义并不牢固,但他是“第一个能够严格区分私人品和公共产品,提出了纯公共产品定义的经济学家”[6]。“萨缪尔森从物品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出发,把物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物品,即一个物品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就是私人产品;反之,一个物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是公共物品。”[7]

被誉为现代财政学(公共经济学家)之父的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在萨缪尔森的基础上对公共物品的内涵作了进一步研究。1959年,他在《公共财政理论》中将价格的排他原则的非适用性引入公共物品的定义,将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作为界定公共物品的基本条件。在马斯格雷夫看来,“任何人都同等地消费,不管他是否为此付费。换言之,我们必须将联合消费与排他原则的不适用性结合起来”,提出“纯公共物品”的概念。他在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理论之上提出了产品的三分法,即私人品、公共产品和有益品,在“非私人品”中又区分了公共产品和有益品,前者由于市场无法自发地提供公共产品的最优数量,是政府在尊重个人偏好的情况下提供的,后者是政府强制个人消费的政治经济产品,带有消费的强制性。[8]

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在萨缪尔森等人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俱乐部产品”概念,对公共物品的非纯粹性进行细致研究,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区别,把物品划分为四类。一是私人产品,既有竞争性,又有排他性;二是公共资源,只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三是俱乐部产品,只有排他性,而无竞争性;四是纯公共物品,既无排他性,也无竞争性。[9]

1956年,查尔斯·蒂部特(Charles 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中建构了一个地方性公共产品模型,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方式及条件进行了研究,提出“地方公共产品和市场上的私人品一样,纳税人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充分流动,选择他们的偏好能得到最大满足的社区”[10]。随着西方学者认识的不断深化,对公共物品的解释的视角也日益丰富,如休·史卓顿等人从供给的角度对公共物品进行分析,“我们将所有那些其供给不是由个人的市场需求而是由集体的政治选择决定的物品即把任何由政府决定免费或以低费用供给其使用者的产品和服务看作公共产品”[11]。显然他是从供给而非消费的角度对公共物品定义的。因此产品的供给方式的决策也就同时决定了产品的“公共性”。所谓“公共”和“私人”只是指不同的供给方式而与物品的本身无关。只有物品的“公共供给”和“私人供给”而无所谓“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分。

(三)“公共物品”的界定

由于“公共物品”这一概念的多维解析,拓展了“公共物品”内涵及外延的界定。第一,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或是具有正外部经济性的物品。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物品都有突出的正外部效用。第二,公共物品应属刚性需求。这种公共物品的需求无论从经济、政治、文化等角度而言是每个人所必需的,是市场不能调控的需求。如政府提供的政策、教育、医疗保健、社会治安、国防、博物馆、音乐厅、文化馆、电影院以及依托有形载体提供公共服务都是维系国家、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第三,公共物品是以私人物品相对应的概念。在相关理论,当谈到公共物品时,其中包含了公共服务;而谈到公共服务时,其中也谈到了公共物品。如萨缪尔森在说明公共物品时,所使用的例子有国防、安全、灯塔、交通设施以及科研与教育等。可见,两者是可以等同和相互替换的概念。第四,由政府供给的服务型公共物品派生、衍生的产品都属于公共物品。第五,现实中的公共物品是复杂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科学、伦理、文化、习惯等决定公共物品的边界,这个边界是动态的。公共物品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一定范围的社会共同需要为出发点,体现社会一般利益共享,为维护和促进其所依附社会经济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产品。可见,公共物品不仅是社会的共同需要,推进利益共享,更是为了维护好促进其所依附社会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公共物品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与设计。[12]

综上所述,根据西方对公共物品概念及特性的研究,可以把公共物品表述为:在一定范围内,由集体公共选择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以及效用的不可分割的物品。公共物品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两大类。但现实中的公共物品是复杂的,公共物品在社会现实中具有的复杂特性是决定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不同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安排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