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 国家的资源汲取模式
国家的维系,有赖于资源的汲取。资源汲取的方式,对应着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1]西方中世纪封建国家,大体上是一个“领地国家”(domain-state),君主主要依赖自身的领地生活,难以汲取、动员本国疆域范围内各种物资与社会资源。例如,当时的法国君主从未对全国各地实施过有效管理,其控制区通常被称为“王领”或“王田”,这是法王收入的主要来源,所谓“国家财政”,其实就是“王室财政”。当这些欧洲封建国家因为军费等压力向国王领地之外去寻求额外收入时,“领地国家”就逐渐转型为“税收国家”(tax-state)。但没有人自愿增加税负,国家只得付出某种政治代价来换取纳税人的合作,即建立代议制机构来和纳税人代表讨价还价。[2]同欧洲相似,中世纪的日本君主,也拥有领地,当时的国家财政,一般指君主自身领地的收入,或者君主以特权获得的一部分间接税收。[3]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印度,君主的大宗收入同样来自王室领地,领地周边是君主难以真正控制的封建庄园。希克斯指出,莫卧儿帝国的这种格局,在中世纪的欧洲相当普遍,而且在17~18世纪以几乎完全一样的形式重现于日本。[4]
“领地国家”与“税收国家”这对概念源于西方历史经验,在中国的历史语境中,我更愿意把与领地国家相对者称为“编户国家”。如果我们视西周为领地国家的话,经过春秋战国的分裂而继起的大一统中国就是编户国家,即中央通过官僚机构来统治全国,对国家内的人口与土地进行系统登记,这样,统治者能够经由编户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利用赋税、劳役等方式汲取资源。今天世界上的国家大多是编户国家,但在传统时期,受制于落后的交通与信息技术,有效管理全国人口并对之进行编户(登记人口及其财产)殊为不易,所以编户国家并不普遍,广土众民的编户国家尤为罕见。
帝制时期的中国,不管是人口还是面积,都远超任何一个欧洲领地国家或日本,甚至超过这些国家的总和。这样一个庞大国家,竟然是通过编户对臣民进行直接管辖,虽然其编户的广泛性与准确性与现代国家不可同日而语,[5]但已堪称人类历史上的一大奇迹。庞大的传统中国编户国家,领土面积广袤辽阔,各地情形千姿百态,在当时落后的交通、简陋的技术手段与信息能力的制约下,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汲取资源呢?这种广泛的资源汲取并非通过代议制这类制度安排来达致,显示出一种与传统时期普遍流行的领地国家以及现代世界均截然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这无疑应是中国历史的核心问题之一。本书拟以清代国家汲取矿产资源为中心,对此展开深入探讨。
一 国家的资源汲取模式
资源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人口与土地(包括耕地、江海、盐场、矿山、森林等)。基于此,国家汲取、分配资源有如下几种可能方式。(1)奴役。直接占有土地和人口,让丧失自由的人在政府控制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如清代新疆的犯人开矿。[6]这类情形在王朝中国并不多见。(2)雇募。直接占有土地、生产资料但不直接占有人口,雇工进行生产,或者出租土地收取租金。如清代江南官营织造局,雇募工匠劳作,工匠们一般享有口粮和工价。[7](3)税收。官方形式上不直接拥有土地,也未奴役人口,但却能够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收益。不管是在古代中国还是现代世界,税收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方式。(4)差役。百姓并非国家的奴隶,但要无偿为国家服役,甚至连与此相关的生产生活工具、饮食都得自备。这在古代中国非常流行,但现代社会大体上已经不存在差役。(5)市场。官方至少在表面上没有占有人口与土地,也没有无偿征税派差,而是通过市场经营活动来获得收益。例如,清雍正年间李卫在浙江推行发帑收盐,从浙省地方公费中,借出若干公帑收买灶户手中的余盐,交给提标汛兵或盐商发卖,所获银两除归还官方所借帑本外,还有相应的课税与利息,官府由此得到更多的税收并分享利润,而官兵、商人亦有利可图。[8]差不多同一时期,云贵的官员们也发帑收购贵州铅厂中的余铅,派员运赴汉口销售。[9]在理论上,还存在直接占有人口但不占有土地的可能,但这主要存在于逻辑中,笔者尚未见到明显的经验事实。
具体实践中,国家往往不是只用一种方式汲取资源,而是综合多种方式。每一种方式通常也不会那么纯粹,而是或多或少混杂着其他方式。在古代中国,我们尤其要注意各种方式中暗含的差役色彩。当时的主流观念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这一观念并不等于国家在事实上真正占有全部土地与人口——编户齐民毕竟不等于国家奴隶,因此税收与差役才是王朝中国最主要的资源汲取方式,其次是雇募与市场。但因为古代中国国家对百姓有着相当大的人身支配权力,所以表面上的这些方式,或多或少都混杂了差役的性质。例如基于人身支配的税收,不应混同于现代公民向国家缴税,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王朝中国的赋税有差役的性质,田赋征派通常不仅基于土地,力役亦存乎其中,绝不可视为“土地税”,“纳粮也是当差”。[10]而一些表面上的雇募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包裹着差役的内核,迥异于现代经济中的雇佣劳动。如宋代官方曾在山西解州经营池盐,籍畦户380户,户出夫2人,为政府劳作,官府每人每日给米2升,每年又支出“户钱四万”。而官方的收益是每年获盐76321450斤。[11]畦户表面上领取了工资,但其实是一种强制性雇募。又如清代贵州所产铅大量运到北京,运铅要道上的毕节县,有大量“马户”被官府雇来运送铅斤,[12]在运输最繁忙时,远离运道的黔西州亦被要求雇用夫马协济,黔西州百姓有时情愿“凑银帮贴”,也不愿接受雇募。乾隆四十一年(1776),州牧谭秀侪因支持州民的诉求而被革职。[13]
市场也是王朝中国汲取资源的重要方式。这一方式,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呼应着国家对人的支配,国家利用市场来实现贡赋征输,从而也促进了市场发展,其运作逻辑,体现于业师刘志伟教授所阐述的“贡赋(食货)体制”模式中,[14]不能用基于西方经验的市场理论来理解。本书结语部分将深入回应此问题,在此仅指出,在贡赋体制的市场中,关系到国家的重要资源,其定价机制中往往或明或暗、或多或少地渗透着行政干预。例如,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盐,其价格的制定通常需要在保证朝廷财政收入、盐商有利可图、百姓可以接受之间寻求平衡,清代康熙年间的盐表面上由盐商“随时价而销售之”,实际上却是“价由商定,官员调控”。[15]
不同方式之间的相互渗透与搭配组合,就形成了国家在某个时期对某种资源的汲取模式。对于不同的资源,国家的汲取模式不尽相同。国家采取何种模式,首先要看这种资源对国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重要性。如果在价值与使用价值上均无足轻重,国家就不会有多大汲取的兴趣,更不会去垄断它们。偶有需要,通过税收(包括臣民纳贡)来获取,是最好的方式。(2)稀缺性。同为重要资源,在稀缺性上却存在着程度之别,重要而稀缺的产品,国家可能就有直接占有的动机与行动。重要而不稀缺,国家就不会大动干戈垄断并主导其分配。
其次要看国家所受到的约束,这可以从四个方面考察。
第一,生产成本与交易费用。不管用何种方式来汲取资源,都不可能是无本获利。成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获得产品而在生产资料、劳动力、道路、运输等方面的投资,我们概以生产成本名之。另一类是交易成本,即为达成交易不得不付出之管理、监控、评估、协商等费用。即便是国家直接占有土地并使用奴隶生产,维持奴隶生存、监视奴隶劳动、监察监管官员以防徇私舞弊、使用暴力以防止并镇压奴隶反抗等,都是不菲的交易成本。如果使用税收汲取资源,确定合适的税率税额、掌握产品的数量与质量、防止偷税漏税、提防税收官员懒政或贪腐等,交易成本同样非常高昂。再强大的国家也不能为所欲为,在选择资源汲取模式时不得不考虑成本、权衡利弊乃至妥协调整。例如明人邱濬曾指出,朝廷在浙江、福建“开场置官”办矿业,“令内臣以守之,差宪臣以督之”,但“所得不偿所费”,只得关闭。[16]与此相似,著名的河北遵化官营铁厂,因机构庞杂,开销过高,各种浪费巨大,于万历九年(1581)关闭,官方转而购买质优价廉的民营铁厂产品满足所需。[17]又如,明嘉靖晚期,大学士徐阶与皇帝讨论矿业管理问题时指出,如用官办方式,则“服役之人、开挖之夫、煎销之匠、围护之军”都要耗费官钱,而且“夫匠等又各百般侵盗”,所得相较所费,获利不多,如果“容民取之,而分其所得,则颇有利”,暗示官督民办方式更为合理。[18]
第二,国家的议价能力。议价能力即统治者相对于代理人和民众的权力,国家的议价能力越强,民众被迫服从的可能性就越大,统治者就更容易按自己的要求来获取岁入。反之则相反。[19]古代中国王朝国家大部分时期对百姓有较强的人身控制能力,在实践中并不特别尊重百姓的感受与意见,但通常也讲求仁政,避免百姓无法生存,官逼民反。
第三,贴现率。贴现率是指在统治者眼中,未来收益的现值有多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越强,风险越高,统治者就越短视,他们会追求短期内的岁入最大化而忽视长期收益,即便这一行为有损于经济增长及自己的未来收益也在所不惜。反之则相反。[20]
第四,社会效果。国家的行为不完全是基于成本收益的算计,还得考虑自身统治的稳定性与持久性,有时为了社会稳定,或者出于对稳定性的误判(如某种行为不一定会导致不稳定,但统治者认为会导致),国家可能会采取一种特别乃至笨拙的方式来管控、汲取资源。如西汉时期,部分出于担心豪强控制山泽之利后兼并百姓、危害国家的考虑,国家对盐、铁实行了不同程度的垄断,特别是冶铁常在深山穷谷中进行,聚众太多,易成“奸伪之业”,而且铁器兵刃乃“天下之大用”,因此国家一度垄断了铁的生产与流通过程,严惩私人从事铁的冶炼或交易。[21]又如明代与清初,因为害怕矿业聚众太多难以控制,官方对开矿高度谨慎。再如清前期,与担心百姓拥有马匹会增强潜在反抗能力有关,朝廷禁止民人蓄马,这就意味着国家不再从内地民间获取马匹,驿递、军营所需之马主要来自口外养马场,由此带来了马匹从北到南行路遥远,倒毙甚多、成本高昂等问题。[22]
再次要看国家的多主体性质。国家不是一个均质的整体,即便是单一制国家,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也可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中央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不能抹平、整齐这些差异,甚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本身就存在着矛盾。这些差异与矛盾往往会影响某个政区、某个行业的资源汲取模式。例如,前文提到清雍正年间李卫在浙江借帑收盐,由此所得的利润,很多留存在浙江藩库,这刺激了地方的积极性,维持了发帑收盐制的生命力。但乾隆年间,朝廷不断提解由此产生的盈余银两,到了乾隆二十八年(1763),干脆规定今后所有盈余银两全部解送户部,不得再存留地方,发帑收盐制度由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困难。到嘉庆年间,遂改而实行招商募集本金来收买灶户余盐,发帑收盐制遂告不行。这是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直接导致国家资源汲取模式变化的一个例子。[23]总之,国家的多主体性提示我们,可以总体上讲国家行为与国家能力,但即便在同一个国家内,也要注意不同层面的国家(政府)间的差异与博弈。
二 影响清代矿产资源汲取的若干因素
上文从资源对国家的意义、国家所受到的约束、国家的多主体性质三个方面总结出影响国家资源汲取模式的七大变量,即重要性、稀缺性、交易费用、国家议价能力、贴现率、社会效果、国家的多主体性质。清代矿业开发的大部分时期,王朝的统治较为稳定,统治者总体上致力于矿业的长期发展,就此而言贴现率是大体稳定的,无须专门考察。搁置这个变量之后,下文将主要从其余六个方面入手,结合矿业风险性高、成本随时间递增的两大特点,讨论影响清王朝矿产资源汲取的因素,呈现本书的基本结构。
对王朝中国而言,常见的重要物质资源有:粮食,此乃生存所系;盐,此乃重要税源;茶,除了能带来税利外,还是塞外游牧民族的必需品,从而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马,此乃战争与驿递所需。此外,丝绸、瓷器等日常消费品,对统治者也有重要价值。
相对于其他重要物资,矿有着显著的自身特点。不过,矿其实包含不同的种类,不同的矿种,对国家的意义迥不相同,同一矿种,对不同的王朝,意义也存在差异,不能混为一谈。如明代政府并不致力于提供稳定而充足的铜钱供应,相应就不大重视与币材相关的铜、锌、铅等矿产,而这些正是清王朝以举国之力志在必得的资源。
(一)重要性与社会效果
清代开发的矿种有银、铜、锌、铅、金、水银、铁、锡、朱砂、磺、硝、煤等,不同矿种的开发状况迥不相同,在当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对国家的意义也天差地别。
学者们大多同意,清代矿业开发的最大动力,是政府的需求。而政府的需求,主要源于对币材的渴望。17世纪末至18世纪晚期,中国经济生机勃勃,农业、官私手工业迈上了新高度,国内、国际市场的发展亦相当可观。[24]不断增长的人口与日益扩大的市场,意味着货币需求的相应增加。[25]清代的货币主要有白银、铜钱,1644~1830年,通过对外贸易的出超,中国的白银存量增加了两倍,此外每年可能有上千万元的西班牙银元流入福建沿海地区。铜钱的重要性虽次于银,但有其特定的流通场合与范围,同样不可或缺:钱与银通常搭配支付官员与士兵的薪水;小额的税收可用钱交纳;在日常生活以及金额不大的商品交易中普遍用钱;一些富人甚至喜欢储藏钱而非银,因为同等价值的钱的重量远大于银,不易被大量偷窃。18世纪,中国的人口与可耕地面积均翻了番,但大多数农产品与手工业品仍然是零星交易,支持这类零星交易的等价物就是铜钱。[26]海禁解除之后的一段时间,因为铜钱数量跟不上白银的增长,钱价上升,这成为当时经济的一个主要麻烦。[27]
有意思的是,清政府从未干预白银的数量,但致力于控制铜钱的生产与供给。铜矿事关国家币材所出,官府介入最深,材料也最为丰富。清代铜主要产于云南,史称“滇省铜政,累叶程功,非他项矿产可比”。[28]
所谓铜钱,并非由纯铜而是由合金所制。清代制钱成分因时因地有所变化,但大体上是由铜、锌(比例通常为6∶4或7∶3)或铜、锌、铅、锡(比例一般为50∶41.5∶6.5∶2)配铸。[29]锌因此是铜之外的另一重要币材,所受国家重视程度以及相应的材料丰富性仅次于铜,铅又次之。
矿产品也是重要的军器材料。清王朝的武功极一时之盛,使我们不能忽略清军装备的改善——火器的大量运用。[30]平定金川之役中,京城之健锐、火器二营的功绩最大,以至于乾隆皇帝下令在全国推广火器营的操练方法。[31]清代宫廷中有鸟枪处,京城一带先后设有汉军火器营、八旗火器营、内火器营、外火器营,并且每个省都有不少使用抬枪、鸟枪的兵弁,沿江、沿海、沿边等要害处炮台林立。雍正时期似乎有许多满洲人沉湎于火器,以至于朝廷担心他们荒疏了骑射。乾隆五十年代清廷进一步命令各省旧式藤牌兵兼习鸟枪,并要求军机大臣会同兵部,审定演放炮位步数及惩劝之例。[32]枪、炮的铸造离不开铜、铁,磺、硝是火药的主要成分,铅子则是最常用的弹丸,工部专门设有铅子库。为了节约铅弹,清初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平常演练多放空枪。雍正七年(1729)令各营“以铅子演准”,后又要求士兵演枪时尽量捡回铅子。[33]根据马琦的研究,从康熙到嘉庆年间,全国每年实弹操演所消耗的铅数量均超过了200万斤,如遇战争,消耗量更为惊人。[34]
金、银是贵金属,甚至可以直接作为货币使用,同样是清政府亟欲控制的矿产,只是当时中国的金银产量小,对国家的意义不甚显著,所以政府的用力亦不甚深。
矿产对清王朝的重大意义,刺激了当时矿业的极大繁荣。有学者指出,从1680年代到1770年代,中国矿业规模的增长率大大超过了此前的两千年。[35]而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铜、锌矿业的开发。
本书第一章,将论述币材短缺的压力如何促使清王朝一步步开放矿业。清初因社会效果的顾虑(担心开矿会导致社会失序),对开矿持谨慎态度,最重要的币材——铜,也主要是通过海内外市场采买,当这一途径无法满足所需时,清王朝逐渐重视并积极推动国内矿业发展。在此过程中,朝廷消除了云南、贵州官员隐匿、私占矿山的局面,滇、黔很快成为左右全国币材供给的矿业大省。
(二)风险性与交易成本
第二章将论述受矿业的高风险性与交易成本的制约,清王朝积极开放矿业后,没有选择官办矿业,而是鼓励民间办矿,并不得不解决由此而来的一些难题。
相对于盐、丝绸、陶瓷、马匹乃至粮食等物资,矿业生产存在着高风险,特别是在缺乏现代勘探技术与采掘器械的传统时期尤其如此。这里的风险不是指经常发生的矿难,而是指投入大量资金与人力物力之后,所得可能是无甚价值的贫矿;或者虽有浅表富矿但很快就矿脉衰微;抑或地下水突然涌出,人员伤亡不论,之后的排水成本难以想象。种种风险情形,不一而足。明万历年间的矿监税使之所以弄得官员叫苦,民怨沸腾,很大原因就在于许多矿厂的付出与所获严重不成比例,而朝廷却将亏损转嫁给地方官府与百姓。[36]
清王朝致力于矿业开发,但不愿承担矿业的高风险以及官办所带来的高昂交易成本。明代官办前车可鉴,清王朝主观上不想重蹈覆辙,客观上也难以办到,因为较之明代,清代国家的资源汲取模式中,强制力役方式大为减少,雇募与市场的比重显著增加。在可以动员大量力役的时期,役使匠户、民夫从事矿业生产,一定程度上可以掩盖效率低下的事实,开矿失败的恶果也不会令官方伤筋动骨,但在百姓对国家的依附关系大为减弱的清代,官营矿业只能自己购办生产资料并雇工生产,投资失败或低效生产导致的亏损会立即让官方经费付诸东流,从而使官矿业难以为继,所以清王朝选择让百姓成为办矿主体。
清王朝让民间办矿,却要介入其产品分配,这就降低了矿业的回报率,富商大贾不肯投资于此,主要靠缺乏机会成本的一些穷民集资从事矿业,资本匮乏可想而知。当铜、锌、铅矿业因此而面临困难时,朝廷指示各省筹集经费解送云南、贵州,并向矿厂放贷,同时积极修筑道路,解决运输方面的难题。
(三)稀缺性
第三章将论述铜、铅等矿产品的重要性与稀缺性,使清王朝力图控制矿产品。在矿归民办的情况下,这一控制如何实现呢?清王朝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来达到目的,而是设计复杂的税费政策来使事情如己所愿。
一些物资对国家非常重要,但稀缺性相对而言并不甚高。例如,清代盐课是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税源,[37]但盐产其实不难满足全国需求,国家很多时候是在限定盐的产量而不是激发其生产潜力,清代就曾“以销售额确定产量,保证产量以符合销售额”。[38]又如丝绸,从19世纪开始,清王朝的官营织造业明显趋向衰落,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官营织造业的产量长期大于需求,内务府和户部的缎匹库存严重饱和,仅积存的杭细一项,就“足支百年”之用。这样就使江南各处织造的生产不得不缩减乃至停顿。[39]
稀缺性不那么强的产品,国家的管制可能相对放松。盐在清代虽然是专卖,但国家已不怎么介入生产过程,而是沿袭并推动明中叶以来的趋势,将相关责任和权利更多地赋予商人,产品因此控制在商人手中,许多盐商由此成为盐场的实际拥有者。[40]又如为了获取丝绸,清代虽然有江南织造等官营织染局,但并无垄断性,民间也在大量自由贩卖。瓷器亦然。
矿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清王朝致力于铜钱供给,强化了铜、铅、锌的重要性,也助推了其稀缺性。作为最重要币材的铜,相较于清王朝的需求,供给始终比较匮乏,当供需矛盾比较紧张时,国家甚至一度限制民间使用铜器。锌、铅的产量也不甚乐观,有时亦会制约货币供给。对稀缺性较高的矿产,清王朝大力介入其生产与分配过程,以既有的行政层级为基础,吸纳矿区精英,建立了一套复杂的矿产控制体系。相对而言,稀缺性较低的矿种,国家监管较松,甚至收税之外置而不理。同一种矿产品,其供给与国家需求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后,国家相应的控制程度往往也会出现变化。例如,清王朝曾将黔省锌、铅牢牢控制在手中,厂民的税后产品,必须悉数低价卖给官方。到乾隆十四年(1749),因为贵州各厂岁出锌1400余万斤,远超官方所需的900万斤,于是清廷转而允许厂民将30%的锌自由售卖。[41]
因为稀缺性较高,官方大力抑制铜、铅、锌的市场交易,力图通过一套非常复杂的税费政策将民营矿业的产品控制在手中。这种政策,以满足官方的矿产品需求为原则,置矿民利益于不顾。不过,在一个广土众民、各地情形迥异的国家,朝廷无法自上而下制定一个统一的税费政策行诸全国,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政府与矿民的博弈中,税费政策因矿种、地区、时期不同而呈现出种种变化。
第四章将计量分析清王朝付出大量努力之后,每年从矿业获得的收益。这些收益包括京师钱局铸息、云南钱局铸息、其他各省钱局铸息、滇铜铜息、黔铅铅息、矿税等,平均下来每年总额约为50多万两白银。相对于清代的岁入规模,矿业的直接收益并不起眼,但矿业保证了铜钱供给,带动了西南开发,其影响不可低估。
(四)成本递增与议价能力
官方的矿业收益是不稳定的。与粮食、盐、陶瓷、丝绸、茶叶、马匹等不同,矿业的生产成本具有显著的递增性,这就使因严苛的税费政策而获利较少的厂民越来越不堪重负。作为王朝的臣民,厂民在观念上、意识形态上的服从度非常高,总体上也缺乏有效对抗的能力,因此矿业政策基本上由官方主导,但亏本的厂民也可能通过拖欠贷款、走私、歇业、潜逃等方式来反抗,矿业生产面临难以为继的风险,官方被迫让利,双方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但成本不断增加,新平衡点再次被打破,官方不得不继续让利,达到一个更新的平衡点。随着时间推移,必然会到达一个最终的平衡点,此时,官方难以在满足需求的同时保证自己与厂民均不亏本,除非能找到新的富矿,否则矿业的衰落不可避免。
第五章从上述角度出发,分析清代矿业的结构性困境及其衰落的趋势。到了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运动给了日渐衰落的矿业沉重一击,矿业就此崩溃。
(五)交易成本与国家的多主体性质
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清王朝迎来了“中兴”,但矿业生产却再也不能恢复,第六章从交易成本以及国家的多主体性对此予以解释,呈现传统时期中央集权国家的治理特征。
风险性促使清王朝主要让民间办矿,以降低成本。然而,为了保证民办矿业产量与税收的足额完成,防止偷漏走私,清王朝不得不设置一套复杂的监管机构,交易成本非常高。国家的多主体性质使这一情形尤为严重,中央与地方在矿业中所面临的情形不同、责任不同、压力不同,在传统时期的技术与信息条件下,中央要想适时追踪生产情形以及相关管理官员的为政状况,成本之大难以想象,从而也就失去了可行性,监管因之难以落到实处。这一难题是传统时期广土众民的中央集权国家无法解决的,于是只得采用一些看似不可思议的僵化手段来进行管理。我将其核心概括为定额原则与事例原则,它们深刻地反映出当时国家的治理逻辑。
在太平天国起事之前,中央有高度权威。这使尽管中央与地方之间充满了种种博弈,但朝廷仍然可以调拨全国资源来支持铜、铅矿业。太平天国起事之后,地方财政自主性增强,不再恪遵中央指令解送款项,因资本问题难以解决,矿业就此一蹶不振。
以上呈现了本书正文的基本逻辑与结构。结论部分,将结合15~18世纪的国家转型,总结清代国家汲取矿业资源的模式及其在实践上的困难,进而揭示清代国家的治理逻辑及其内在困境。
三 几点说明
本书拟综合大量档案、方志、实录、文集等资料,通过考察官方的投入、收益、管理体系、税费政策等,深入探讨清代国家是如何控制矿业的,并揭示其中蕴藏着的国家治理逻辑。有几点需先行说明。
第一,清代开发的矿种很多,但国家对不同矿种的需求差异较大,影响着对相关矿业控制的深度与广度,进而决定了史料的丰富程度。与此相应,本书的论述最重铜,其次是锌、铅。
第二,清代矿业发展有着明显的地域不平衡,云南是最重要的矿产地,贵州次之,湖南又次之,四川、广西、广东也相对重要,而北方除了直隶、山西等地的煤矿比较突出外,其他矿种开采均不大兴旺,所以本书所述主要集中在南方数省特别是云贵,并兼顾其他地区。
第三,本书旨在揭示、勾勒清代矿业的运作机制,但并不打算为了一般性概括而忽略特例。因此,笔者在着力论述一般性状况的同时,尽量指出特例并对之进行解释。
第四,清代对矿业的投资者,常常以商人称之;[42]对采矿者,则名之曰砂丁;对冶炼者,称之为炉户。此外还有种种复杂的称谓。[43]当然,小投资者可能也从事生产,炉户也可能同时是文献中所称的商人。为了叙述方便,本书除沿用这些说法外,有时会统一用“厂民”来描述矿业采冶中的投资者与生产者。有学者认为,“厂民”指居于上层的矿业出资者,[44]但细究文献,“厂民”更泛指矿业从业者,既指出资者,也指管理人员,还包括从事具体采炼活动的各种人。如清人王崧称:“游其地(矿厂)者谓之厂民,厂之大者其人以数万计,小者以数千计。”[45]如果仅指上层出资者,一厂之厂民绝不可能成千上万。正如陈海连指出的,“厂民”既可能是矿工,也可能是矿首,甚至可能是矿区的一位餐馆经营者。[46]
第五,清代文献中的铅,可以指白铅(锌),也可以涵盖白铅(锌)与黑铅(铅)。为了叙述的方便,本书沿袭文献的用法。
现代学术意义上的中国矿业史研究,滥觞于20世纪初,至今已约百年,中外学者筚路蓝缕,前后相继,产生了不少鸿文佳作,是为本书的重要基础。不过,在问题意识方面,本书与既有的中国矿业史成果基本上没有交集,所以,尽管我曾深入梳理过相关研究,但并不打算在导言中长篇累牍地介绍。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涉及具体的史实或观点时,我将通过征引、讨论、辨析等方式与前辈时贤对话,以此表达我的敬意。
[1] 王绍光、马骏:《走向“预算国家”——财政转型与国家建设》,《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1期。
[2] Joseph Alois Schumpeter,“The Crisis of Tax State,” in Richard Swedberg,ed.,The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of Capit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pp.99-140;理查德·邦尼主编《欧洲财政国家的兴起(1200~1815)》,沈国华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玛格利特·利瓦伊:《统治与岁入》,周军华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101~127页;马骏:《收入生产、交易费用与宪政体制》,《开放时代》2003年第4期。
[3] 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付勇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3页。
[4] 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87,第21页。
[5] 这只要从当时不大可靠的人口与土地数据以及存在诸多脱籍人口的现象中即可看出。此外,对许多边远地区(如诸多土司区域)的人群也没有进行编户或只是象征性地编户,这更像是领地国家的模式。
[6] 伊犁将军伊勒图:《奏为伊犁铅厂耕凿帮捐及船工纤夫水手期满请免罪事》(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朱批奏折,04-01-36-0092-033;伊犁将军松筠:《奏请酌筹铜铅厂夫口食并移拨遣屯地亩缘由事》(嘉庆九年七月初二日),朱批奏折,04-01-35-1385-042。本书所引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户科题本皆来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不另注。
[7] 彭泽益:《清代前期江南织造的研究》,《历史研究》1963年第4期。
[8] 李幸:《生利救弊:清代两浙帑盐运作与地方盐务经略》,硕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2020,第30~50页。
[9] 温春来:《从“异域”到“旧疆”:宋至清贵州西北部地区的制度、开发与认同》,三联书店,2008,第240页。
[10] 王毓铨:《纳粮也是当差》,《史学史研究》1989年第1期;刘志伟、申斌:《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
[11] 林日举:《宋代盐业弊政及其引发的地方性暴乱》,《史学集刊》2003年第2期。
[12] 贵州巡抚图思德:《奏陈严定铅务章程事》(乾隆三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03-1257-030。
[13] 裴宗锡:《奏为特参挟诈误公之州牧以肃功令事》(乾隆四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载《滇黔奏稿录要》第2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7,第185~189页。
[14] 刘志伟:《贡赋体制与市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华书局,2019,第1~32页。
[15] 韩燕仪:《清代盐价制定中的地方干预——以康熙年间衡、永、宝三府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年第2期。
[16] 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二九,嘉靖三十八年吉澄刻本,第12页。
[17] 张岗:《明代遵化铁冶厂的研究》,《河北学刊》1990年第5期。
[18] 唐立宗:《坑冶竞利:明代矿政、矿盗与地方社会》,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2011,第197~198页。
[19] 玛格利特·利瓦伊:《统治与岁入》,第11~43页。
[20] 玛格利特·利瓦伊:《统治与岁入》,第11~43页。利瓦伊在《统治与岁入》一书中,假定统治者都致力于国家岁入(Revenue)最大化,但他们会受到议价能力、交易费用与贴现率的约束。本书认为,在国家的资源汲取中,这三个变量也是值得考虑的,但是重要变量远超出这三个。
[21] 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简编》,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第215、217~219页。
[22] 张楠林:《财政支出与“风险管理”:清代营驿马匹资源的供应和调配方式》,博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2019。
[23] 李幸:《生利救弊:清代两浙帑盐运作与地方盐务经略》,第67~76页。
[24] 韦庆远、叶显恩主编之《清代全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第5卷对康乾时期的这些经济成就有详细论述。
[25] Anna See Ping Leon Shulman,Copper,Copper Cash and Government Controls in Ch’ing China(1644-1795),Ph.D. diss.,University of Maryland College Park,1989,pp.244-245.
[26] Man-houng Lin,China Upside Down:Currency,Society,and Ideologies,1808-1856,published by the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and distribu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pp.4-5;Hans Ulrich Vogel,“Chinese Central Monetary Policy,1644-1800,” Late Imperial China,Vol.8,No.2(1987);Anna See Ping Leon Shulman,Copper,Copper Cash and Government Controls in Ch’ing China(1644-1795),p.6.
[27] Suan Natuin and Evelyn S. Rawski,Chinese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Yale University Press,1987,p.105.
[28] 《清史稿》卷一二四《食货五·矿政》,中华书局,1977,第3666页。
[29]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第566~569页。关于明清制钱中锌含量及其变化的深入分析,可参见Zhou Wenli(周文丽),The Technology of Large-Scale Zinc Production in Chongqing in Ming and Qing China,Oxford:BAR Publishing,2016,pp.11,118-121。
[30] 关于清代铜铅与军器的关系,学界关注者较少,笔者2002年在博士学位论文《彝威与汉威——明清黔西北的土司制度与则溪制度》(中山大学)的第247~248页以及2008年出版的《从“异域”到“旧疆”:宋至清贵州西北部地区的制度、开发与认同》第234~235页中均有论述。2012年,马琦在《铜铅与枪炮:清代矿业开发的军事意义》[《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中对此进行了专门分析。
[31] 《清史稿》卷一三九《兵志十·训练》,第4124页。
[32]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四《兵十六·军器》,考6577~6581、考6587~6591页(收入王云五主编《万有文库》,商务印书馆,1936。以下凡收入《万有文库》者,简称“万有文库”本);《清史稿》卷一三九《兵志十·训练》,第4119~4125页。前书详细记载了清军火器的装备情况。
[33] 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四《兵十六·军器·火器》,考6591页;《清史稿》卷一一四《职官志一·工部》,第3293页;卷一三九《兵志十·训练》,第4123页。除铸钱与军事用途外,黑、白铅尚有其他用途,如黑铅“或锤造锡箔,或炒炼黄丹颜料”(《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四三《征榷考十五·坑冶》,万有文库本,考7978~7980页)。
[34] 马琦:《国家资源:清代滇铜黔铅开发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第33~36页。
[35]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第1~2页。
[36] 唐立宗:《坑冶竞利:明代矿政、矿盗与地方社会》,第230~236页。
[37] 彭泽益:《清代财政管理体制与收支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0年第2期。
[38] 李晓龙、徐靖捷:《清代盐政的“节源开流”与盐场管理制度演变》,《清史研究》2019年第4期。
[39] 彭泽益:《清代前期江南织造的研究》,《历史研究》1963年第4期。
[40] 徐泓:《明代后期的盐政改革与商专卖制度的建立》,《台大历史学报》第4期,1977年;李晓龙、徐靖捷:《清代盐政的“节源开流”与盐场管理制度演变》,《清史研究》2019年第4期;何炳棣:《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巫仁恕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
[41] 《清高宗实录》卷三四二,乾隆十四年六月乙酉。本书所用《清实录》为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
[42] 如乾隆八年,广西布政使唐绥祖称广西“凡属五金所产之山,无碍田园庐墓者,均题请准商开采”。广西布政使唐绥祖:《奏请开采桂省铜厂以资鼓铸事》(乾隆八年十一月),录副奏折,03-0769-070。
[43] Hailian Chen,Zinc for Coin and Brass:Bureaucrats,Merchants,Artisans,and Mining Laborers in Qing China,ca.1680s-1830s,Leiden,Boston:Brill,2018,pp.226-227.
[44] 韦庆远、鲁素:《清代前期的商办矿业及其资本主义萌芽》,载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人民出版社,1984,第149~261页;邱澎生:《十八世纪滇铜市场中的官商关系与利益观念》,《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1分,2001年3月。
[45] 王崧:《矿厂采炼篇》,载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卷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8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150页。
[46] Hailian Chen,Zinc for Coin and Brass:Bureaucrats,Merchants,Artisans,and Mining Laborers in Qing China,ca.1680s-1830s,pp.228-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