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
一 研究意义和价值
在中国古代农本社会中,田税的地位与作用尤为关键。田税与土地、户籍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并规范着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同时,田税是赋役制度的核心。田税制度的构成形式与运行状况直接决定着杂税增减、征榷推行以及役制赋税化进程。不仅如此,田税影响层面更为广泛,涉及问题也颇为细微。从中央财政机构调整到地方基层组织建设,从人口流动到百姓生活,到处都会发现田税的制度因子。故田税不仅是一项独立经济制度,也是其他社会制度的基础。这正是研究田税制度的价值所在。
任土作贡和因田制赋一直是中国古代农本社会的制税理念。杜佑《通典》云:“是故历代至今,犹计田取租税。”[1]马端临在考察历代田赋之制时亦称:“盖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可易之法。”[2]然而,中国古代田税受田制影响颇大。吕思勉早就指出:“欲知古代之税法,必先知古代之田制。”[3]在井田制和为民制产思想影响下,授田制曾一度活跃。故中国古代田税并非单纯地表现为履亩而税,也曾以计丁、量户形式出现。纵观田税制度演进趋势能够发现,在征收方式上整体包含着从人丁逐步转向土地的过程,其过渡阶段恰在中国古代唐宋之际。
由唐代租庸调到两税法,再至宋代形成二税,唐宋之际田税制度演进形式并不复杂,但其制度内涵变化却极其丰富。不仅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亦伴随着田税附加税的扩张与整合、田税地域差异的加剧以及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故研究唐宋之际田税制度变迁对认识中国古代田税乃至整个赋役制度的演进特征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田税变迁还对唐宋之际的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这一研究对理解唐宋社会发展也不无裨益。
然而,受以往唐、宋断代研究局限,特别是五代十国史研究的薄弱,唐宋之际田税制度较少被纳入整体研究视野。仅有研究成果也以概论居多,做逼近的、细密的长时段研究尚显不足,所得结论多是对唐宋田税制度的宏观对比。虽然“唐宋变革论”和“唐宋转型学说”催生学界打通唐宋断代局限的要求,但能够体现强烈问题意识、做深层次过程和关系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就唐宋之际田税制度研究而言,基本上还停留在“简单的回应”层面,而这正是本书意欲突破之处,亦为本书选题的意义与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