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护理员职业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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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普通患者的照护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医疗护理员定义和工作内容

一、医疗护理员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1年版)》,护理员是从事医院护理的医疗临床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患者的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疗护理员工作内容

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如协助患者进食、排泄、清洁等;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从业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

3.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四、管理规范

1.规范聘用,明晰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患者可在医生根据其病情和自理能力开具陪住医嘱后,结合自身情况,自愿与劳务派遣机构或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自聘医疗护理员为其提供生活照护。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身份上等同于患者家属,不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加强管理,维护权益

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将患者自聘护工纳入陪住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数量。医疗机构不得在家属可以陪伴或无陪住医嘱的情况下要求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接受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3.医疗护理员的岗位职责

(1)有计划地为患者及时做好漱口、洗脸、洗脚、梳头、擦身、更衣、喂饭、喂水、喂水果、送便器、大小便清洗、衣物清洗等个人卫生工作。

(2)协助患者一日三餐生活需求,满足患者营养要求。讲究卫生,经常洗手。每日用开水烫洗患者的餐具。

(3)负责患者房间的清洁整齐,定时开窗通风。保持患者及床单位的清洁卫生。

(4)保持患者“三短”,即头发短、胡须短、指/趾甲短。

(5)协助患者保持“六洁”,即衣服、被服、头发、口腔、肛门及引流管周围清洁。

(6)协助护士为患者翻身及更换床单位。协助护士完成大小便、痰液等标本的留取、计量。

(7)陪同护送患者检查,注意观察病情、输液情况并监督按时服药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护士。

(8)协助护士进行被服、家具整理与维护。

五、患者的权利

护理员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患者,患者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一)患者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伤害的权利,维护个人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将无法保证。

1.任何患者都享有医疗权

是指任何患者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患者或其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患者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患者的权利,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患者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治疗,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有效,采取这种治疗方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患者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医务人员不能因为患者的地位高低、权力大小、收入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其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此问题,需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患者有获得受尊重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患者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的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患者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病情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患者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患者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患者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患者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

患者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患者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患者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医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患者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二)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利,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患者本人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二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三是委托代理人。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律师等。

(三)保密权

患者的保密权包括三部分:一是为患者保密;二是对患者保密;三是保守医务人员秘密。患者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四)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的人格权应受到保护和尊重。

(五)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六)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关于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试探或以其他方式(如无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患者的隐私;二是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患者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

六、患者的义务

1.患者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

2.患者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的义务。

3.患者有在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

4.患者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5.患者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的义务。

6.患者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7.患者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8.患者痊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