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河道上的“公地悲剧”
□本报记者 张卫东 郑盈盈
孟子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对所有权归于国家、属于全民的水流(河道)而言,何尝不是如此?广大农村房前屋后的溪流,乃至穿村而过的河道、水库,属于“公家”,虽然人人离不开,但是人人不爱惜。倾倒垃圾、偷排污水、无序采砂、偷毒炸鱼等现象,比比皆是,“破窗现象”屡见不鲜,“公地悲剧”到处上演。各级政府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管理,但是广大乡村河流纵横,鞭长莫及,管理者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或者管得了一时顾不了长远,效果不尽如人意。
适合生产力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合生产力的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否适合生产力。丽水市“河权到户”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河道管理“生产关系”的变革,也是当地政府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激活社会力量、彰显公民作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生动实践。
据报道,“家庭承包河流制”起源于德国,并在德国河流修复与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云南洱海等地也有一些探索和实践。但是不同于德国和洱海的“家庭承包河流制”,丽水的“河权到户”改革更加彰显市场的作用,政府不但不用出钱请人包河保洁,反而可以利用河道现有水产资源和潜在开发价值,从竞争性承包招标中有所收益,从而建立起了“以河养河”的长效管护机制。
诚然,目前丽水的试点多是在“经营价值”比较高的河段开展的;长远来看,不管一条河道水多水少,鱼多鱼少,不管它表面上看起来多么“不值钱”,经营上多么困难,只要把资源经营权等责权利绑在一起明确到人,就能在群众中激发出超乎想象的智慧,从而把河道管得更好。
丽水市在山区性河道资源经营管理改革试点中注重程序合法而严密,配合开展了专项政策研究,并得出两条经验:加快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并确权,是机制创新的根本前提;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理顺承包经营权权属关系、规避资源权属纠纷的重要保障。他们的探索难能可贵,他们的经验弥足珍贵。
承包河段公示牌上标明了市治水指导员、县乡村河段长、驻村干部等相关责任人以及联系单位,写明了河道承包范围、承包期限、承包租金、承包人义务和职责。丽水市水利局局长饶鸿饶鸿来介绍说,丽水市将在“河长制”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山区河道资源经营权改革。 本报记者 张卫东 摄
无恒产者无恒心,有恒产者有恒心。丽水“河权到户”的做法仅仅是从产权制度入手调整了一下“生产关系”,使一部分人有了“恒产”(经营权),就契合了大众心理,堵住了河流上的“破窗”,给河道管理带来了生动活泼的局面,可谓“四两拨千斤”。他们的改革勇气、工作智慧和实践经验,值得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学习借鉴。
本报记者郑盈盈(右二)在采访现场 本报记者 张卫东 摄
乡村河道风景如画,河权改革功不可没 本报记者 张卫东 摄
乡村河道美如画,河权改革功劳大 本报记者 张卫东 摄
来源:《中国水利报》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