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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22】 狭义的无权代理 [链接点P10]
关键词 ①不构成表见代理 ②合同效力待定③善意相对人
考查点 1.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且_______①的情形。
2. 情形:
(1) 没有代理权;
(2) 超越代理权;
(3) 代理权终止之后的代理行为。
3. 法律效果: ______② (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1) 追认权:
①被代理人追认的, 代理行为有效:
a. 可向代理人作出, 也可向合同相对方作出(例外: 不知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的相对人一经催告,此前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所作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均归于无效, 被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b. 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②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
a. _____③ (选择权), 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 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 索赔范围不超过追认后可得利益;
b. 恶意相对人, 与无权代理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2) 相对人催告权: 无论相对人为善意或恶意, 均享有催告权; 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3) 撤销权: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 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
4. “冒名行为”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未形成三方结构, 不属于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