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115条禁止股份公司直接向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也禁止股份公司通过子公司向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第115条的规定,有这么几层含义:
一是,在提供借款的主体方面,既包括股份公司自身,也包括股份公司的子公司。
其中,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关于“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的规定,《公司法》第115条所说的“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应当指股份公司控制的所有公司,而不仅仅包括其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
二是,在提供借款的对象方面,既包括股份公司的董事,还包括股份公司的监事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公司是否可以向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由于《公司法》第115条使用的是“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表述,因此,我理解,如果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本身并未禁止;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对此自主作出规定(包括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此外,《公司法》本身也没有禁止股份公司向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务的人员提供借款,也没有禁止股份公司向在其股东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提供借款。
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公司向他人提供借款,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行为,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是,在借款的方式方面,既包括以股份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名义直接提供借款,也包括由股份公司或其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借款。
四是,在借款的数额方面,由于《公司法》未作限定,因此,不论借款金额是大是小,都属于禁止之列。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没有为其第115条的禁止性规定设置例外,即使股份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取得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向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取得了该子公司的权力机构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也是违反《公司法》第115条的规定的;甚至,考虑到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我倾向于认为,股份公司或其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15条的规定签署的借款合同也应是无效的。
五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由于《公司法》第115条是放在《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部分的,这一规定应仅适用于股份公司,而不适用于有限公司。
纵观《公司法》全文,《公司法》本身并没有对有限公司或通过其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作出禁止性规定。股份公司通过其有限公司形式的子公司向该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属于被《公司法》第115条明确禁止的情形,但不属于“有限公司向其自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而属于作为股份公司子公司的有限公司向作为其母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