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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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股份公司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并对股东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一、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由于《公司法》第106条使用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表述,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161条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外,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第106条赋予股份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自然也就表明,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非“依其性质应当由其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股份公司的章程也不宜作出股东只能由本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规定。

不过,我理解,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受托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代理人的资格作出特别的约定,比如代理人不得是从事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人或不得是在从事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担任股东或担任职务等。

在股东对其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形式方面,由于《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因此,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方面,由于《公司法》没有对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作出特别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和第11条关于“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65条关于“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向其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

在股东对其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方面,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其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是该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能够行使的所有股东权利,比如既享有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又享有包括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也可以是该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能够行使的部分权利,比如只享有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但不享有其他权利;但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其代理人的授权,至少应当包括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否则,其代理人将无权出席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但是,在股份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未在其授权委托书中就代理人是否享有表决权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该代理人不享有表决权;进而,该代理人因未获授权行使该股东的表决权而无权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上代表该股东行使表决权,由于该股东本人没有出席会议,应视为股东就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放弃表决权。

问题是,股份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委托数个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结合《民法总则》第166条关于“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依法制定的股份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未作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理解是可以的;并且,股东可以对不同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出不同的安排。

另外,股份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在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同时,本人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可以使所有与会者能够实时互相通话的通讯设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在依法制定的股份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未作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我理解是可以的;但是,考虑到通常是在本人不能或不便亲自实施的情况下才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理解,不宜由股东本人和其代理人同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且,在计算出席会议的股东的人数、所持表决权以及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行使的表决权时,股东、其代理人不能重复计算。

二、股东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针对受股份公司的股东委托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公司法》第106条对其代理行为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要求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二是,要求代理人在股东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除此之外,由于《公司法》没有对股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提出其他要求,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和第11条关于“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有关其代理行为的其他事项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司法》第106条使用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的表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必须授权其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如前所述,股份公司股东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股东的授权;股东可以授权其代理人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不授权其代理人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因此,《公司法》第106条所说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仅适用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将其表决权授予其代理人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所说,由于《公司法》本身没有规定股东的代理人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因此,在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的代理人既可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可以使所有与会者能够实时互相通话的通讯设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代理人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可以使所有与会者能够实时互相通话的通讯设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也属于《公司法》第106条规定的“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股份公司的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司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是,既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股东享有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那么,股东也就当然享有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此外,如前所说,由于《公司法》本身没有规定股东只能出席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因此,在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既可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可以使所有与会者能够实时互相通话的通讯设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可以使所有与会者能够实时互相通话的通讯设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也属于《公司法》第106条规定的“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事实上,针对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0条还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不过,股份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文件。根据《公司法》第125条第二款、第129条和第130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可以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的文件。

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第二款规定了:“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就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而言,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和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是不同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关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属于代表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不适用《公司法》第106条关于“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的规定。

与此不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70条关于“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并且,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70条的这一规定是放在《民法总则》关于“委托代理”一节内的,因此,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属于代理行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106条关于“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