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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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的规定。

立法背景

资金投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无论是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还是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都需要相应的资金投入。为此,2011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参考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这一条规定。

条文解读

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并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其中包括: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落实上述管理措施所需的经费均属于职业病防治所需的经费,应依法予以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将本应用于职业病防治的资金用作其他用途,例如将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用于兴建办公场所或者发放企业员工福利。

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不足极易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给劳动者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