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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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际法

国际法知识体系


第一章 导论

本章知识结构图及考试重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命题点①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又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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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际法与国内法加以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具有如下特性:

命题点②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渊源通常包括:

(1)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一般情况下,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2)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各国反复重复和实践所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并广泛接受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它是不成文、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通常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提到的“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广义上也被理解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作为辅助性、补充性的渊源,很少单独适用。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国际公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并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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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③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石。具有以下特征:

(1)公认性。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2)普遍性。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

(3)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4)强行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在国际事务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

命题点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命题点⑤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国家主权的性质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所固有的。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主权同时也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

(1)主权的具体表现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2)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特定空间,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尊重一国国家主权,首先是尊重一国国家的领土完整性,国际法不允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蚕食、占领、肢解他国领土。

命题点⑥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以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是禁止侵略,即禁止非法的武装侵略。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该定义同时规定一国违反《联合国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该定义还规定,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侵略行为辩护,侵略行为引起国家责任。虽然联合国大会的这一决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对于相关国际法规则的形成、确认或判定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对于各国的行为产生相当的影响。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命题点⑦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内政就是一国行使主权的表现,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一是看某事项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二是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国际法的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介入别国事务,不得将本国的立场、意志或社会制度强加于别国。

不干涉内政原则主要内容为: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自己意志;

(2)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等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行动。但必须有公认的法律依据并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以“人权”为借口为了自身利益干涉他国内政是没有国际法根据的。

真题演练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2002/1/55,多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讲 ACD。本题考查国家内政的范围。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订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2)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对他国进行援助,或对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应当在严格的国际法框架中进行。所以本题中ACD均是一国的政策,应当属于本国内政,外国不得干涉。

命题点⑧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寡、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状况,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不应谋求特权。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以损害对方利益甚至牺牲对方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应对双方都有利。

平等,主要指国家固有权利的平等,国家不能谋求非固有权利平等。国家平等指的是国与国之间实质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在国际交往中,以下一些方面是国家平等的体现:缔约时的“轮签制”;国际会议排序采取对称、圆桌、抽签或字母顺序的方法,外交礼仪待遇和外交代表位次的平等;国家在外国的司法豁免权等。

命题点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诉诸战争权”曾是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一项合法的权利。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及以后的国际联盟都对国家的战争权进行了限制。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首次规定全面废弃战争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被广泛接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真题演练

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1/75,多选)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讲 ACD。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所以,A选项正确。不得使用武力原则是禁止侵略行为、禁止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宣传,但在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所以B选项错误。民族自决原则,是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只适用于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领地,以及被其他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也可以适用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也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民族自决权不包括分离权,更不等于分离权。国际法反对一切借口民族自决权而从事分裂国家统一的活动,因为分离与国际法所维护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根本冲突的。国际法也不支持把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或一个部分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都表明,一国的一部分从该国分裂出去的所谓“分离权”在国际法上是根本不存在的。只要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要制定者的事实不改变,国际法将来也不会承认导致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的分离权。所以,C选项正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所以,D选项正确。

命题点⑩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该原则不支持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

命题点⑪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国家对于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应真诚善意全面地履行,国家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同样应善意履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国际法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它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早已存在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现已为众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承认。国际法是国家间通过平等的协议制定的。国家的善意履行是国际法有效性和国际法律关系稳定性的根本基础。因此,“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基础规范之一。对于联合国的成员国,《联合国宪章》特别规定了宪章中的义务优先于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中的义务。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要求国家履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对奴役性、侵略性及非法条约产生的义务不能认定为国际义务。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命题点⑫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关于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

(1)在国际法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

(2)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其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或以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来逃脱其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不干涉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应的国际责任。

真题演练

练 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1/29,单选)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讲 B。依据国际法原理,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有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制定法律的权利,甲国立法机构有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甲国的行为符合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故B项正确。

命题点⑬ 条约在缔约国的适用方式

条约在缔约国的适用可归纳为两种:转化和采纳。

(1)转化,是指缔约国规定本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内容必须逐个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本国予以适用。

(2)采纳,是指缔约国原则上认为本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所有条约都可以在其国内取得国内法的地位,不需要采用法定程序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在实践中,各国对国际法在本国的适用都保留了适当的选择权、解释权和适用弹性。

命题点⑭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各国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推定为不冲突;(2)修改国内法;(3)优先适用国际法;(4)优先适用国内法;(5)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原则适用后法。如果一国优先适用了国内法造成了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须承担国家责任。

命题点⑮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宪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以及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没有作明确规定。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有下列几种情况:

(1)条约的直接适用。在民商事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61条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可见,在民商事领域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民商事以外的条约,则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做出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的结论。另外,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情况还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2)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我国缔结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与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同时适用。

(3)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真题演练

练 1.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1/74,多选)

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

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

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作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实际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1/92,不定项)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应

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2/1/57,多选)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讲 1.BCD。签署和批准条约均为国家权利而非国家义务,选项A错误;关于条约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选项B正确;如果条约禁止保留,缔约国不得提出保留,选项C正确;民商事条约在中国具有直接并优先适用的效力,选项D正确。

2.ACD。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业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3.ACD。本题考查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A项错误很明显,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并非都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而是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根据上述分析,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特别是在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B项正确。C项仅在民商事领域是正确的,在其他领域则不完全成立,D项错在没有考虑到条约保留问题,因而表述不准确。

命题点⑯ 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国际习惯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补充。同时,我国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作出了公共利益限制的规定。

命题点⑰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关于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来看,WTO规则在我国不具有直接适用性,我国倾向于采取转化的方式适用WTO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