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见主张,权利和自由写得越多、越详细就越好,有利于居民信心的确立。另有意见认为,基本法只规定基本权利,不是所有权利,不需要一一列出。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法律,第一,只能原则性规定权利的内容,具体留待法律细化;第二,只能规定基本权利,不能规定所有权利。[1]
在起草过程中,围绕死刑问题、保护妇女权益问题、华侨问题、劳工问题、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澳门的适用问题展开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