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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在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等,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节能设计。
1.0.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节能型产品,不得选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
1.0.4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设项目前期的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按国家及地方节能评估要求编写项目节约与合理利用土地、原料、能源等的论述篇章。
1.0.5 陶瓷原料应选用标准化和系列化生产的产品。
1.0.6 在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中,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和《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4851的有关规定。
1.0.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