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宋初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路的设置与路级机构
宋初承五代旧制,以各节度使辖区为“道”,也用以称地区,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时期,地区才统称“路”。“路”最初只是其字面的本义,如乾德二年(964年)冬征讨后蜀时,称西征军的主力北路军统帅为凤州(今陕西凤县东)路都部署;称沿长江西上西征的偏师东路军统帅为归州(今湖北秭归西北)路副都部署,其意即是由凤州南下与由归州西上。而“乾德三年平两川,并为西川路,开宝六年(973年)分峡路”(1),这里的“路”则已是地区名。
宋初路的转运使是作为出征军队的后勤供应官,及至征服一地,即转为运送物资回京,进而成为该地区的财政长官。当后周原统治区内节度使掌管的财政权被剥夺以后,也在一个相当大的地区设路,设转运使以掌握该区划内的财权,而节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长官。被征服地区如西川、广南(岭南)、江南等路,原后周地区如京西、河北、京东、陕西等路,初期同一区域或称路,或称道,并无确定的名称,直至太宗中期才统称大区为路(旧节镇辖区仍常称“道”)。而且区划也不定,史称:“国初罢节镇统支郡,以转运使领诸路事,其分合未有定制。”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况是:“京西分为两路;河北既分南路,又分东、西路;陕西分为河北、河南(原作西南)两路,又为陕府西北路;淮南分为两(原作西)路;江南分为东、西路;荆湖两路,或通置一使;两浙或为东北路,其西南路实兼福建;剑南初曰西川,后分峡路,西川又分东、西,寻并之。”(2)
至道三年(997年),才确定划分为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路,广南东、西十五路。其中荆湖南、北路的实际划分,是在咸平二年(999年)。咸平四年,又将西川路和峡路,划分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江南路到天禧二年(1018年,一作四年)又分为东、西两路。各路的辖区到太宗末年时已基本稳定,以后只是在原区域的基础上或分或合,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以上的路,称为转运使路,由于转运使司习称漕司,因而也称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础。以后还有提点刑狱司(宪司)路,北宋中叶又设提举常平司(仓司)路、安抚使司(帅司)路。
路级主要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使。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财政区划的地区名,转运使主要是“经度一路财赋”(3),基本上无其他职责。
开宝九年(976年),宋太祖曾赋予转运司按察辖区内地方长官的职权,“诏诸道知州、通判及临事务官吏,宜令诸路转运司廉访其能否,第为三等,岁终以闻”(4)。此事可能因太祖十月间突然去世而作罢。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年)正月,又“令诸道转运使察访部内官吏”(5),但仍未形成制度。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转运使开始增加司法权。同年九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诸路转运使、副,兼采访之名,令觉察部内州、府、军、监长吏。”实是请求赋予转运使正式“监司”的职权。史称:“上(太宗)嘉纳其言”(6)。这在次年正月涉及转运使职权的诏书中得到证实,诏称:转运使“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诏书还对转运使的其他职权作了叙述,“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7)。转运使的职权已超出原先只是“经度一路财赋”,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财政、司法和监察大权的重要地方官。“路”已初具后代“省”(行省)的雏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权。
但是,转运使虽无一路的行政权,而宋太宗实际上已把转运使视作一路长官,当淳化四年三月,田重进任京兆(今陕西西安)尹、永兴军(京兆)节度使时,宋太宗即对陕西转运使郑文宝说:“重进先朝宿将,宣力于国,卿宜善待之。”(8)这是把转运使视作州、府长官的上级。如至道元年(995年)八月,荆湖转运使何士宗上奏称:“望自今执政大臣出领外郡,应合申转运使公事,只署通判以下姓名。”宋太宗即对宰相说:“大臣品位虽崇,若出临外藩,即转运使所部,要系州府,不系品位,此朝廷典宪,不可轻改也,宜仍旧贯。”(9)即是不论州、府长官品位多高,转运使的品位比他们低多少,州、府的长官都是转运使的部下。景德三年(1006年),转运使又兼劝农使。
史称:“然又疑其权太重,复置朝臣于诸路为承受公事,是机察漕司也。”(10)这是至道二年设置的,担任其职的除朝官外还有武官三班使臣,日常事务与转运使、副使联署奏报,“大事即许非时乘驿入奏”(11)。转运使承受公事(简称承受)不仅是监察转运使,也是分转运使的权。可能转运使承受公事的设置影响了转运使职权的正常运行,设立了一年左右,便于至道三年真宗即位后不久的五月间废罢。由于其设置的时间很短,有些转运使承受公事所做的事情,在另外的记载中即归为转运使的事,如至道三年二月,两浙路转运使承受公事刘文质,奏举辖区内高辅之、戚纶等八人有治绩,“并降玺书褒谕”(12)。《宋史·戚纶传》即称戚纶在太宗末任永嘉(今浙江温州)知县时,“转运使又上其政绩,连诏褒之”。这也可能因为是转运使与承受公事联署,而由承受公事上奏,两种记载都正确。
路级机构除转运司(漕司)外,不久又设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实际是分转运司的职权。长官为提点刑狱,副长官为同提点刑狱。
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诏应诸路转运使各命常参官一人,专知纠察州、军刑狱公事”;派董循等十一人分别担任“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13)。当时或许只有十一路,视上述诏文及同年派官的情况,只是在转运使司内增设提点刑狱官,增加转运使司在司法方面的职权。淳化三年五月,令“转运使案部,所至州县,先录问刑禁”(14)。同时,可能在是年即开始设专门机构“提点刑狱司”,因为到淳化四年十月,已“罢诸路提点刑狱司”,因其办事不力,复命“归其事于转运司”(15)。转运使司正式具有财政与司法两种职能。
景德四年(1007年)七月,重设诸路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点刑狱,副长官称同提点刑狱,“所至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从此,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习称宪司)遂成为常设的路级机构,虽偶有停废,不久即复设,且有“举刺官吏之事”(16)的职权,为“监司”之一。辖区称为提点刑狱司路,或与转运司路相同,但司的机构有时不在一地;有时合两转运司路为一提点刑狱司路。
天禧三年(1019年),由于“诸路租赋欺隐至多,官私土田侵冒亦盛”,又增加了处理此类事务的权限。天禧四年正月,将这两方面的事务归纳为农田事,设劝农使、副使,改诸路提点刑狱司正副长官为劝农使、副使兼提点刑狱公事。同年八月,又规定有关田赋、户口等事务的奏章,称劝农司;而有关司法刑狱方面的奏章,则称提点刑狱所。十一月,长官又改称为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17)。
二、州长官自节度使、刺史向知州转化及州的属官
宋代实行中央、州(府)、县三级行政制度,路级机构虽已具备了诸多职权,但没有行政权,并不直接统属州、府,州、府仍由中央直接统辖。府是特殊地位的州,宋初除首都东京开封、陪都西京河南(今河南洛阳)外,只有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名(今河北大名东)、河中(今山西永济西)、凤翔(今陕西凤翔)等数府。京兆(今陕西西安)虽有府名,长官却称知永兴军,军为军事上重要的州,北宋末才改称京兆知府,正式成为府。真定、大名为后唐旧都,河中、凤翔则因地理位置重要,于后唐长兴三年(932年)同时建府,历代沿置。宋庆历二年(1042年)以大名府为陪都北京。割据政权被平定后,各首府(除江陵府外)例降为州,后除广州外都恢复为府,原因为“特崇巨屏”(18),即因地理位置重要。而景德三年(1006年)升宋州(今河南商丘市睢阳区)为应天府,“乃帝业绍基之地”(19),即以宋太祖赵匡胤建宋前领归德军节度使(治宋州)才升为府,开皇帝即位前所领节镇所在地州升府的先例,应天府后于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定为陪都南京。此后凡皇帝即位前所领节镇、封王地的州例升为府。但北宋全部三十多府中仅徽宗时升建的即达二十多府,其中多数因为地理位置重要而建。
唐代“大率节度、观察、防御、团练使,皆兼所治州刺史”(20)。宋初,除观察使外,沿袭旧制,也以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为州长官,因而分为节度使州、防御使州、团练使州及刺史州,不同的州有不同的品级,“凡节度州为三品,刺史州五品”。“州、镇(后者多指节度使州)有缺,则或遣文朝官权知”(21),称权知军州事,军为军事,州为民政,简称权知州(或只称知州)。宋初通常权知州者的品级低于所任“州”的品级,如有功绩可以升为该州的正式长官,权知州实是代理长官事务。开宝二年(969年),知易州(今河北易县)贺惟忠升为易州刺史,就是因为贺“惟忠捍边有功,故迁其秩而不易其任”(22)。也有的是为了安置品位较高的官员为州长官,因而改升州的名称,也即是提高州的品级。建隆元年(960年)四月,京城巡检王彦昇因企图向宰相王溥索取钱财,太祖遂“出彦昇为唐州(今河南唐河)团练使,唐本刺史州,于是始改(为团练使州)焉”。同月还发生了另外一些事例,怀州(今河南沁阳)刺史马令琮预储军粮有功,太祖命升其为团练使,而“方藉(马)令琮供亿,不可移他郡”(23),即升怀州为团练使州。又如何继筠自后周末任棣州(今山东惠民)长官十多年,因“捍边有功”(24),也是采取此法,于建隆二年十月,将棣州由刺史州升为团练使州,何继筠也升任团练使;乾德四年(966年)八月,棣州再由团练使州升为防御使州,何继筠再升为棣州防御使。
这种以与州级别相同的官衔担任本州长官,称“本任”,节度使州则也称“本镇”、“本部”。节度使“不临本部者,以它官知、判州府事,防御、团练使、刺史不赴本任,亦如之”;到同级或高于其官衔的别州担任长官,称权知州或知州事,到低于其官衔的州则称判某州事。以上的官衔均为“正任”。节度使只有正任,而“节度观察留后至刺史,兼领他官,为遥郡”(25),这里的节度观察留后至刺史,只是加衔,带有“遥郡”加衔的官员,即使到与“遥郡”的州名或州级相同的州当长官,也只能以权知州或知州任职,不能以遥郡衔任本州长官。
节度使在整个太祖时期失去了军权、财权。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八月以前,节度使还领有支郡,拥有行政权,支郡的州长官虽已由朝廷任命,但仍得听命于节度使,节度使例兼本州刺史为本州长官,而且还是本道(辖区)的长官。这年八月才罢去节度领支郡之制,所有州都直属中央,此后节度使所领只是本州,实际只是本州的行政长官。
宋初太祖、太宗时期的三十多年内,各州长官主要是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都兼有本州刺史衔)和刺史,权知州(知州)做州长官的比重不大。其后,节度使首先从州长官的行列中消失,这和宋初逐渐采取留置节度使于京城,不遣赴本镇有关。有些节度使则因年老、有病或其他因素,自请留住京师,改授闲官奉朝请。但并非所有节度使都不再赴本镇,直至北宋中叶的仁宗中期,节度使赴本镇仍如宋初时,作为削夺该大臣某种职权的手段。如明道二年(1033年)崇信军(治随州,今湖北随州)节度使、同平章事、任判河南府(今河南洛阳)的钱惟演,因刘太后死后失势,被削去同平章事的使相衔,贬责的诏书中明确说:“使持节随州诸军事,行随州刺史,兼御史大夫、崇信军节度观察处置使,仍赴本镇。”(26)宝元二年(1039年)知枢密院事王德用,则因“状貌雄毅”,而且王“德用宅枕乾冈,貌类艺祖(赵匡胤)”,又“得士心,不宜久典机密”,被“罢为武宁军(治徐州,今江苏徐州)节度使,赴本镇”(27)。夏竦在庆历三年(1043年)四月和皇祐元年(1049年)七月,两次受到赴本镇的处分,他于皇祐元年八月自述当时情况:“已离本任,就长假于东京,寻求医药,救疗残生”(28)。而程琳于皇祐四年三月,罢职改“为镇安军(治陈州,今河南淮阳)节度使,赴本镇”,直至嘉祐元年(1056年)三月去世(29),可能是最后以节度使赴本镇的少数人之一。赴本镇亦称“归镇”。
史称:“唐有(节度观察)留后,五代因之。宋初,留后、观察(使)皆不得本州刺史。”即两者皆不兼本州刺史,当是沿袭唐末五代旧制。“大中祥符七年,令有司检讨故事,始复带之”(30)。后者记载不确切,实际是该年三月“诏自今诸州观察使并循旧制兼刺史”(31)。这是“翰林学士陈彭年检讨唐以来故事,观察使并合带刺史”之后下诏的(32)。北宋末年成书的官制专著《职官分纪》也只称:“大中祥符七年诏观察使并带刺史。”(33)皆不载节度观察留后“复带”本州刺史之事,其原因即是唐五代皆不带本州刺史。
唐代“节度观察留后”,原只是节度使出缺时代理节度使的临时职务,兼有代刺史之责。唐末天复元年(901年),“征(赵)珝知同州(今陕西大荔)、匡国军(治同州)节度留后”(34)。节度留后已开始成为单列一级的官衔,由于例不兼本州刺史,故加“知同州”,即是以留后衔任同州长官。而后晋刘在明“为行营马军都指挥使,领齐州防御使,青州平,迁相州(彰德军,治相州,今河南安阳)留后,历邢州(安国军,治邢州,今河北邢台)、晋州(建雄军,治晋州,今山西临汾)留后”。后汉初“遂授镇州(成德军,治镇州,今河北正定)留后,乾祐元年(948年)五月,正授镇州节度使”(35)。则“留后”已作为官员升迁为节度使前的一级官衔。“节度观察留后”通常只作为担任其他军政职务的资格,由于例不兼本州刺史,如被免去相关职务,即成为领取高额俸禄的闲职。
观察使自大中祥符七年三月循唐制兼本州刺史以后,即可以赴本任(本镇)形式任州长官。北宋中期之初的天圣四年(1026年)三月,翰林学士承旨李维“久厌书诏之劳”,“求换武职”,即以“工部尚书(寄禄官)李维为相州(今河南安阳)观察使”,“寻命维知亳州(今安徽亳州),维言亳州事简,不欲尸重禄,请赴相州,从之”(36)。《宋史》本传即作“请赴本镇”,即是以观察使兼本州刺史做相州长官。
防御使、团练使、刺史赴本任担任本州长官的比重更大。北宋中叶之初的天圣三年(1025年)五月,即提到“故事(惯例),防(防御使)、团(团练使)、刺史赴本任及知州无同(即通,避讳改)判处,并权置同判,候差朝臣及内职知州即省罢”(37),说明以“赴本任”为主。
三年前的乾兴元年(1022年)七月,记载禁军军制时也规定:“凡军校迁至军都指挥使,又迁则遥领刺史,又迁为厢都指挥使、遥领团练使。员溢,即从上落军职,为正团练使、刺史,之本任,或为他州部署、钤辖。”(38)“遥领”即是“遥郡”,“正”即是“正任”,而“之本任”即是赴同级别、同名的州担任长官,作为超编军官解除军职后出任地方官中的首选,也说明“赴本任”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至少在当时的州长官中,节度使、刺史系列以“赴本任”的方式担任州长官的比重是相当大的。
综上所述,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在北宋前期的半个世纪期间,赴本任担任州长官,是当时州长官的主要官衔。所谓“节度使,宋初无所掌,其事务悉归本州知州、通判兼总之”(39);以及“至宋,……而节度、承宣(节度观察留后改称)、观察、团练、防御(使)、刺史,则俱无职任”(40),这两种说法都不很确切,并不适用于北宋前期,而是北宋中叶及以后的情况。而且这一时期,权知州(知州)作为州长官的官衔,不断增多,比重越来越大。
府长官为府尹,缺尹时以他官任权知府事(知府);州级军(通常为军事要地)长官称军使,亦常以他官任知军;州级监(通常为工矿区)长官为知监等,军、监一般只有一二县。知府、知州等遂逐渐成为主要的州级长官,州长官也不再以所在州的级别分高低,而以州长官所带的寄禄官称品级等第为区别。节度使至刺史系列不赴本任,而担任别州长官时,实已类同于其他文武官的寄禄官。
州副长官为通判。乾德元年(963年)三月,宋平荆南、湖南,留用原有州刺史等地方官;四月,以朝官贾玭等为湖南诸州的通判。当初并非州的副长官,实是州的监察官,监督留用的州长官,后也行用于其他新征服地区。通判“既非副贰,又非属官,故多与长吏忿争,常曰‘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长吏举动必为所制”(41),妨碍了朝廷政令的贯彻。有些通判甚至自以为高于州长官,常常越权行使职权。乾德四年十一月诏书中称,设置通判,“本期共治,必冀分忧”,实际上是“与长吏互执事权”,甚至“或循私而为党,或专欲而自强,多致忿争,动成逾越”,要求“事无巨细,须长吏、通判佥议连署”(42),才能执行,对州长官刺史、知州与通判的关系进行协调,约束通判的行为。开宝七年(974年)要求公筵时,通判坐于长官之次,通判从此明确为州的副长官。北宋前期从总体上讲,主要是节度使、刺史系列武臣赴本任或武臣任知州处设置通判。直到北宋中叶之初的天圣六年(1028年)六月,光州(今河南潢川)因武臣石普任知州,还是“权置通判一员”(43)。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四月,首都开封府开始设置通判,一些大州、府在太宗末年也陆续设通判,但通判的普遍设置,则是北宋中叶的仁宗时期,小州事简仍不设。
州、府的属官来自两个体系。一是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的下属官员,称为幕职官。节度使设掌书记、行军司马,观察使设支使。节度、防御、团练皆有副使,其下各设判官、推官。宋初行军司马及各副使主要是办理节度等使的事务,有时代行节度、防御、团练使职权,自宋太祖、太宗两朝削夺节度、防御、团练使的职权,行军司马及节度、防御、团练副使遂逐渐成为闲差,作为安排年老、有病及受处分官员的职位,其中节度副使、团练副使更是用以安排被贬降的高、中级官员。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四月,又诏令“非特许签署,不得掌事”(44)。其他属官实际上已是州长官的下属,不论其长官是节度使、刺史,还是知州、知府,“盖虽冒以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判官、书记、支使等名,而实则郡僚耳”(45)。幕职官与下述“州县官”,后演变为初级文寄禄官称,称“选人”。
府、州属官的第二体系来自州、府原来的下属。由于五代、宋初州的行政权已为节度使等所夺,属官多用幕府属官,州的原有属官或设或不设。随着节度使、刺史等实际上演变为州长官,进而逐渐退出州、府长官的行列,州的原有属官也开始重新设置,成为协助与办理日常政务的官吏,也称诸曹官,而与县级官员合称为“州县官”。录事参军(府称司录参军)是州(府)的主要属官,“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46),但或设或不设。直到北宋前、中期之际的乾兴元年(1022年)“诸州始各置录事参军”(47)。此外,沿设司户(户曹)参军,掌管户籍、赋税、仓库等,司法参军掌司法断案。但宋初仍沿五代旧制,另设马步院掌管狱讼,节度使等以牙校任马步都虞候及判官断狱。建隆元年(960年)改以文官任马步院判官。建隆六年七月,罢废马步都虞候、判官,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以新进士等任司寇参军。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十二月,改司寇院为司理院、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又增设判官,掌狱讼审案。司法参军只掌议法断刑。另有司士参军,本是掌管河津及营造桥梁、官舍的属官,以及文学参军,都成为闲职,与节度、防御、团练副使性质类似,是安置年老、有病及受处分官员的官衔,也于咸平三年四月,同时被明令:“非特许签署,不得掌事”。
州、府的属官以判官、推官为主,诸曹官分曹理事,但并不一定全设,小州只设其中的一部分。
三、县级:重设县尉、新设知县及监镇
五代时各地藩镇掌权,县官近于虚设,一些“龌龊无能,以至昏老不任驱策者,始注为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诛求刻剥,秽迹万状”,县令只是为藩镇收取赋税,并乘机搜刮民财。而治安狱讼等事,藩镇以亲随任镇将、副将、都虞候负责,“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48),县令等无权过问,负责治安的县尉遂不设。
宋朝建立之初,仍沿旧制,县只设县令、主簿,负责民政税赋,治安狱讼也由镇将等承担。宋太祖采取恢复县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职能的措施,是与削弱节度使的措施相伴进行的。
建隆三年(962年)十二月,重设县尉,诏称:“盗贼斗讼,其狱实繁,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宜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闾盗贼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49)。将节度使等所任镇将的职权限制于镇郭之内,而将乡村的治安权收归县尉,审判权也收归县令、县尉,虽只是县府应有职权的一部分,却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和削弱节度使职权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改进县级吏治,建隆二年十一月,首先撤换首都开封、陪都河南府的四个附郭县开封、浚仪、河南、洛阳县的县令。而对于仍在节度使等控制下地区的县官,于乾德元年(963年)六月,特命朝官为知县,以分节度使之权。符彦卿自后周显德元年(954年)初任天雄军(大名,今河北大名东)节度使,已达十年之久,“久镇大名,专恣不法,属邑颇不治”,这时以大理正奚屿等任所属四县的知县,他们以朝官的身份担任县官的差遣。从此,知县与县令同成为县的长官。这也是削弱节度使职权以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措施之一。不久,周渭任天雄军节镇属下的永济(今河北馆陶北)知县,符“彦卿郊迎,(周)渭揖于马上,就馆始与相见,略不降屈”。后来周渭捕获犯人,“按诛之,不以送府”(50),改变了县官完全听命于节度使的状况,逐渐恢复州、县正常的行政隶属关系。
县通常都统于州、府及州级军监,只有三泉县(今陕西宁强西北)除外。三泉县原隶属兴元府(今陕西汉中),曾是后蜀辖地,是关中入川的门户。乾德三年灭后蜀,五年五月诏令三泉直属中央,至道二年(996年)升为大安军(州级),并将兴元府的西县(今陕西勉县西)划归大安军,但次年又废大安军为三泉县,仍旧直属中央(西县又归属兴元府),直至南宋初。
开宝三年(970年)五月,“诏诸州长吏,毋得遣仆从及亲属掌厢、镇局务”。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又重申此令,“禁藩侯补亲吏为镇将,自此但用本州衙吏为之,亦有宣补者”(51)。这是将城镇郭内的治安权由节镇手中收回。县级官员遂以知县或县令为长官,簿书佐官为主簿,治安佐官为县尉主管乡村治安,镇将和厢官(多数为吏,少数为官)主管城郭内治安,但小县只设其中的一部分。在次要的军事要地和工矿区设县级军、监,以军使及知军、知监为长官。
大约在北宋前期末的真宗后期,上述意义上的镇将,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县城内的治安也归县尉管理(州、府城内早已归厢官管理)。而在县以下的乡村经济中心设镇,镇设监镇,也称镇官、镇吏,以相当于县尉的初级文官(选人)担任,也有一部分是以低级武官“使臣”担任。有时也称新的监镇官为镇将,但已与以前镇将的含义不同。这是以旧的官衔称呼新的官职,有如以太守、刺史称呼知州、知府。甚至有称监镇为镇尹的,只是文学家的笔法。“监镇”出现的时间已无从确知,但真宗末年前已经设置则是确凿无疑的。死于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的唐拱,生前历任“监舒州(今安徽潜山)孔城镇(今安徽桐城东)、澧州(今湖南澧县)酒税,巡检泰州(今江苏泰州)盐场,漳州(今属福建)兵马监押”(52),他任孔城镇监镇的时间,当在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前后。监镇负责本镇治安兼税收(大镇另设税收官),“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余听决遣”(53)。监镇是中央任命的最低级地方官,这是北宋前期末,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乡村经济繁荣而设置的新官职。收税官也称监税或监酒税,唐拱即曾任监酒税官,则属财经官员,与监镇官等合称监当官。
(1) 《元丰九域志》卷7《成都府路》。
(2) 《长编》卷42,至道三年末。具体分合情况,参见《元丰九域志》等。
(3) 《宋史》卷167《职官志七》。
(4) 《职官分纪》卷47。原文只作“开宝九年”,没有具体月份,此事安排于太祖时,系笔者推测。
(5) 《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六年正月丁卯。
(6) 《长编》卷32,淳化二年九月庚子。
(7) 《宋史》卷160《选举志六》。参见《长编》卷33,淳化三年正月戊午。
(8) 《长编》卷34,淳化四年三月壬子。
(9) 《长编》卷38,至道元年八月乙亥。
(10) 《文献通考》卷61《职官考十五》。
(11) 《职官分纪》卷47。参见《长编》卷41。又,除转运使外,江淮发运使亦曾设承受公事。
(12) 《长编》卷41,至道三年二月。
(13) 《文献通考》卷61《职官考十五》。
(14) 《长编》卷33,淳化三年五月甲午。
(15) 《宋史》卷5《太宗纪二》;《长编》卷34,淳化四年十月庚申。
(16) 《长编》卷66,景德四年七月癸巳;《宋史》卷167《职官志七》。
(17)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3。
(18) 《宋大诏令集》卷159《建昇州为建康军江宁府诏》。
(19) 《宋大诏令集》卷159《升宋州为应天府诏》。
(20) 《新唐书》卷49下《百官志下》。
(21) 《职官分纪》卷40;《宋朝事实类苑》卷25。
(22) 《长编》卷10,开宝二年六月己卯。
(23) 《长编》卷1,建隆元年四月丁丑、戊戌。
(24) 《宋史》卷273《何继筠传》。
(25) 《职官分纪》卷39。
(26) 《宋大诏令集》卷205。
(27) 《长编》卷123,宝元二年五月壬子。
(28) 《长编》卷167,皇祐元年八月丙子。原文作:“前判河阳,武宁节度使”夏竦,职衔似有误,一个多月前的“七月乙未,诏河阳三城节度使”、“判河中府夏竦赴本镇”,次年十月丙辰才载:“河阳三城节度使……夏竦为武宁节度使”(《长编》卷169)。则“武宁”应为“河阳三城”之误,而“河阳”应为“河中”之误。
(29) 《长编》卷172。参见卷182。
(30) 《宋史》卷166《职官志六》。
(31) 《长编》卷82,大中祥符七年三月辛丑。
(32) 《文献通考》卷59《职官考十三》。
(33) 《职官分纪》卷39。
(34) 《旧五代史》卷14《赵珝传》。
(35) 《旧五代史》卷106《刘在明传》。
(36) 《长编》卷104,天圣四年三月戊寅。
(37) 《长编》卷103,天圣三年五月己酉。
(38) 《长编》卷99,乾兴元年七月癸巳。
(39) 《宋史》卷166《职官志六》。
(40) 《文献通考》卷59《职官考》“刺史”后按语。又,以上所述州长官,学者少有论述,故稍详之。
(41) 《长编》卷7,乾德四年十一月乙未。
(42) 《宋大诏令集》卷190。
(43) 《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六月己丑。
(44) 《长编》卷47,咸平三年四月丁巳。
(45) 《文献通考》卷62《职官考十六》。
(46) 《宋史》卷167《职官志七》。
(47) 《文献通考》卷63《职官考十七》。
(48) 《宋朝事实》卷9《官职》。
(49) 《宋大诏令集》卷160《置县尉诏》。宋代县尉情况,参见笔者《论宋代的县尉》,《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0) 《宋史》卷304《周渭传》。
(51) 《长编》卷11,开宝三年五月戊申。
(52) 欧阳修《左班殿直赠右羽林军将军唐君拱墓表》,《欧阳文忠公文集》卷25。
(53) 《宋史》卷167《职官志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