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宋初的役法与对夫役的改革
一、官户役的重设与废除
这种由部分民户专门负担政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创始于唐初,盛行于五代末年以前,通常是由部分富户和具有专门技能的民户,以及负担政府特殊需要的民户服役。
唐太宗时,由部分富户承担低级官员的“料钱”(官俸以外的伙食津贴),称为“官课户”,后来也称“进奉官月料户”。唐高宗时,又创设了由部分富户承担低级官员的“俸”钱,称为“俸户”。以后也泛称官俸为料钱。到了五代,发展到几乎地方政府的所有需要,都由专门的民户负担,除了俸户、课户以外,还有庄户、羊户、猪户、炭户、纸户、笔户、羊毛户、红花户、紫草户(后两者提供染料)等。除了州长官及少数高级官员外,州级的一般属官及县令等俸禄和食钱(料钱),都由俸户、课户负担。这些特殊民户,常被称为“官课户”;而极大部分负担“夫役”和“职役”的民户,则被称为“散户”。因此,笔者将这些特殊民户负担的各种徭役,概称之为“官户役”(1)。
后周显德六年(959年)三月,明令废除“官户役”,所有官员的俸禄、料钱都改由政府支给,其他纸户、笔户等也都同时被废除。而“官户役”中主要的“官俸户”,在宋初又重新设置。
乾德四年(966年)七月诏:“给州县官俸户”。诏书并说:“准汉乾祐二年敕”。于是宋初“复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俸户”。俸户也称“回易料钱户”。这是因为政府将俸料,折合成货物发给官员,当官员需要钱时,便要自行将所得货物出卖,而如果由官员出卖货物,就会有强卖的事情发生,因此“未免扰人,岂惟伤廉,抑亦犯禁”。现在改为将应发给官员作俸料的货物,发给俸户,相当于一千钱的货物发给两户俸户,由俸户去出卖,不管出卖到多少钱或是否出卖掉,俸户每户每月付给有关的官员五百钱。每个官员都有固定的“俸户”,以官员俸料的多少定俸户数,如万户以上县的县令是二十千,给四十户;主簿、县尉都是十二千,各人有二十四户;小县县尉、主簿定为七千,各有十四户等。州和首都东京开封府和陪都西京河南府的属官司录、录事参军以下,至下州的司户、司法,也是给四十户至十四户。即是除了州、府长官和主要属官判官、推官外,都给“俸户”。而官府将有关官员的俸料“折支物色,每岁委官吏随‘蚕盐’一并给付”(2)相应的俸户。俸户则除了缴纳田赋外,可免除其他徭役。
开宝四年(971年)十一月,又下诏所有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和军事州的主要属官判官、推官,军(与州同级)的判官等,以及节度副使、防御副使、团练副使担任“权知州事”者,“节度掌书记自朝廷除授及判别厅公事者”,“并依州县官例,给回易料钱俸户”(3)。这样,州级的代理长官及所有属官都配给俸户。当时的节度使至团练使,皆兼本州刺史,以及刺史,都是州长官。
宋初官员俸禄虽以钱数计算,但是大部分官员,尤其上述州的代理长官及所有州级属官和所有县官,并不直接发给钱,而是折合成粮食发给,而政府又虚抬粮价,官员实际所得远低于应得的钱数,只相当于应得数的三分之二上下。宋太祖采取重设俸户的办法,将官员们应得的另外约三分之一俸禄钱数,转嫁到相应的俸户身上,每个俸户每月实际上要多负担一百六七十钱。
宋太宗即位后不久,于开宝九年(976年)十一月初颁布诏令称:“细民以农桑为业,顷制奉(俸)户,月输缗钱,营置良苦,今皆罢之。官奉并给官物,令货鬻及七分,仍依周显德五年(958年)十二月诏,增给米麦。”(4)“官户役”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夫役的改革与役兵(厢军)
夫役也称力役,主要承担修筑城池、官廨、堤堰、驿路,以及运送军需物资等工作,种类繁多,劳动强度大。征役又无节制,官员们乘机敲诈钱财,比较富裕的农户因而能得以免除,力役遂成为中下农户的沉重负担。
宋朝建国以后,逐步采取以军士代替民户的力役,这是中国古代役法史上的重大变化。建隆二年(961年)五月,“令诸州勿复调民给传置,悉代以军卒”(5)。这是以士兵代替民户承担经常性的繁重夫役“传置”(递送文件及迎送与接待过往官员的驿站),也是宋初以兵士代替民户经常性“夫役”的开始。
宋太祖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消除五代节度使以军事手段夺取政权的隐患,乾德三年(965年)八月,“令天下长吏择本道兵骁勇者,籍其名送都下,以补禁旅之阙”(6)。这样,留在地方的都是老弱兵士。史称:“余留本城,虽无(一作或)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7);“初置壮城、牢城(均为厢军军号),备诸役使,谓之厢军”(8),因而厢军也称役兵。“壮城”是专门负责修筑和维护州、府城池的厢军,维修京城的厢军军号为广固军;“牢城”是由发配到本州的罪犯(也称“配军”)组成的厢军,服各种杂役。壮城和牢城两种厢军基本上是各州、府城普遍设置的,可能也是最早设置的地方厢军。
宋初多年征调民户修筑襄州(今湖北襄樊)的道路,有时一年修治五六次,每次调发民工数百人,但专门负责修路的官员在收取一些民户的贿赂后予以放免,致使实际修路的民工远少于应征调的数目,道路越修越坏。乾德五年(967年)宋太祖改“命川、陕诸州长吏、通判并兼桥道事”,将修桥铺路的事交由地方长官负责。襄州知州边光范在计算工程量以后,“请以州卒(厢军)代民,官给器用,役不淹久,民用无扰”(9),受到宋太祖的褒奖。以后修路建桥也成了厢军的任务之一。
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段维幾调发中牟县(今河南中牟)民夫二百人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代以厩卒”(10)。可见厩卒也是由厢军充任的。
除了少量厢军主要是维护地方治安外,绝大部分厢军都是从事各项劳役的役兵,包括在京城的各种劳役。以后也常为了某种劳役,专门招募人充当从事这种劳役的厢军,即所谓“因事募人,团立新额”,设立新的军号。为此招募的厢军相当多,当初“或因工作、榷酤、水陆运送、通道、山险、桥梁、邮传、马牧、堤防、堰埭”(11),都招募厢军从事相关的劳役。许多厢军的军号名称,就表明了这一厢军服役的内容,如桥道军、开道军、开河军、宁淮军(日常治理淮河)、步驿军(徒步递送文件)、水运军、船坊军、桥阁军(栈道)、采斫军、防河军、船务军、装卸军、窑务军、屯田军、造船军匠军、船坊铁作军、水磨军,等等。各州、府这些军号的厢军通常人数较多,组成一个“指挥”(一般为三百至五百人)或更多。另外一些厢军的人数较少,只有数十人或一二百人,称为“都”。“都”原是“指挥”下面的一级组织,现在作为独立的基层单位,军号有渡船都、杂作都、梢工都等;还有人数稍多而称为营的,如铁木匠营、酒务营、竹匠营等,以上也都可称为某某军。
单从以上厢军的军号看,几乎包括了政府的所有劳役,这些在五代及以前由民户承担的夫役,从宋初开始,逐渐都由厢军服役。包括唐代以来分番(分批)到京城服役的工匠和杂役,如京城的东西八作司、牛羊司、御辇院、军器库、后苑造作所、后苑工匠、南北作坊、绫锦院、弓弩院、东西水磨务、东西窑务、御厨、御膳厨、法酒库、油库、醋库、布库等,以及开封府的步驿、马递铺(骑马递送文件)等,无一不是由厢军的役兵、工匠承担。所以,从宋初开始,广大的民户基本上摆脱了徭役(夫役、力役)的困扰,得以致力于耕作或其他劳动,这有利于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
除了“职役”(其中包括杂役,以及增修京城、维修黄河和汴河等徭役)外,原先民户承担的几乎所有的日常夫役,都逐渐改由厢军(役兵)负担。因此,南宋章如愚说:“古者,凡国之役皆调于民,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营缮,民无与焉。”(12)这大体上反映了宋代的情况,而这种格局是从宋建国后不久开始的,到北宋前期末已基本形成。
三、职役
职役,也称吏役,五代时是官户役、夫役之外,由民户承担的另一种差役,是轮差民户(服官户役者除外)去担任州、县的吏职,直至州、县衙门役使的杂职、乡村的壮丁等。史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田赋),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司)、录(事),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子)、掏(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13)
“衙前”属州役,宋初沿五代旧制,主要是以低级军官担任,部分为招募。随着统一战争的进行,宋的疆土日益扩大,衙前押送官物路途越来越长,风险也越来越大。耆长、乡书手、里正、户长、壮丁属乡役,其他都是州、县役的吏役或杂役。
吏在各级政府中占有重要地位。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中,包括路(近似后代的省)、州、县机关,都有数量众多的吏,处理相关机构的日常事务。由于他们掌握了重要职权,经常夤缘为奸,弄权作弊。如“中书五房”,是最重要的中央政府“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也称政事堂、都堂)的办事机构,掌握着很大权力,而且是由称为“堂后官”的吏长期掌握,正如宋太祖的诏书中所说:“堂后官十五人,从来不曾替换”。而且宋太祖也知道“堂吏(中书五房的吏,这里主要是指堂后官)擅中书(政府)权,多为奸赃”(14),因而改用官员担任,但因合适的官员数量有限,不得不留用四人。其他所有机构,仍旧是原封不动。
职役是由民户(主要由乡村的农户)按户等高低差派担任,由民户直接承担的职役,分为州、县役和乡役两大类,州、县役又分为吏役和杂役。
宋代的州(府)、县政府中朝廷任命的官员很少,县级官员多则三四人,少则一二人,主要由吏负责日常事务。边远地区的一些州、县,甚至没有朝廷任命的官员,州、县的政务全由吏承担,并主要由吏役中的吏人或衙前主持州、县政务。
州、县役中的高层人员,统称为吏人、职员、人吏。州的吏人分为职级、前行、后行三等;职级还分为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十阶,都孔目官、孔目官也称都吏,是吏人最高的职位。吏人办理“狱讼、账目、遣发”等事务(15),分别在州级政府的使院、书表司、刑法司等机构中任职。县的吏人(职员)分为押司、录事、前行、后行,如“后行”的任务之一,是到州政府去承领文书,然后派“解子”(属杂役)送回县政府等。
州、县政府还在“吏人(职员)”之下,设有“私名书手”,担任各案的书算事务,在吏人不足的情况下代行其职务,吏人有缺额时可以升补为吏人。而中央各部门、各路级机构和开封府,则在“吏人”之下设“贴司”。景德二年(1005年),州、县也改设贴司以代替私名书手。
州、县政府编制内的吏役,称为正额或正名,编制以外还有“守阙”、“习学”、“私名”之类,如私名贴司,当编制有空额时,可以升入正额。州吏中最高层的“职级”,任职年满后可以“出职”为官,或担任“摄官”,他们的子弟可以替补为吏,是州吏的重要来源。吏没有俸禄,以贪污受贿为生,不少吏因而致富。
职役中的吏役以招募为主,只有一部分是由乡户差派的。如乾德元年招募州的“吏人”,“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职,仍“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这是选差县的职员充任州的职员。后又“许以中户以下选差”,担任职员中最低的“后行”,也就是差民户担任职役中的州役。宋初还从各户等中选差通晓吏事者担任职役中县役的押司、录事,但是,“县吏差税户”,大“多不省文书”(16),因此不得不进行招募。
州吏、县吏大多掌握着地方政府的许多实权,有时能左右州、县长官的意志,是宋王朝统治的重要基础之一,一些重要吏职实际上由他们的子弟所垄断。由乡户差派的吏役,除极少数外,不可能担任重要吏职。
州、县役的“杂役”,称为“公人”,基本上是由民户承担的“职役”。州级政府机构设承符、散从官、步奏官,承担“追催公事”;“人力”负责“当直”;散从官和属“杂职”的弓手、手力,还要负责迎送到任或离任的官员。还有“院虞候”,在州级政府的司理院当值听差,以及在所属监狱担任“狱子”。“杂役”由乡村主户或坊郭主户中有“行止”的人担任。史载乾德元年(963年)七月,“定州、县所置杂职、承符、厅子等名数”(17),即是首次确定州、县政府中“杂役”的编制。
州、县政府的“杂职”,承担各种杂事,由乡村主户差派,允许长期担任。州、县役中的“医人”,由州、府治的所在地县(附郭县)医生中轮差,各县则从本县的乡村医生中抽充。
县役中的“手力”,宋初是第二、三等户(五等户制,下同)的差役,担任追催公事和征收城内的赋税。“弓手”是三等户的差役,归县尉统辖,捕捉盗贼以维持治安。“解子”,也是差役,担任解送公文,有时也替代“手力”的部分职务。
州、县杂役中还有“斗子”、“拣子”、“库子”、“秤子”、“拦头”等,拦头承担征收商税的具体事务,招客户充任和由五等户差任;其他斗子等则担任征收田赋和保管粮食的具体事务,以三、四等户差任。
乡役有耆长、里正、户长、乡书手、壮丁。耆长为一乡之长,负责治安和接受县政府的公事,以及乡内的修路建桥等事,是乡户一、二等户的差役。里正为一里之长,负责税收(田赋)及部分县役,因而被视为“脂膏”,淳化五年(994年)开始定为第一等户的差役。户长为第二等户的差役,具体负责征收田赋,并缉拿盗贼。乡书手隶属耆长,负责书算事务,为乡户的四等户差役。壮丁负担接受和递送公文,以及乡内治安,是乡户四、五等户差役。
另外,宋代城市实行厢坊制,设有厢典、书手、都所由、所由、街子、行官等厢吏;坊设坊正,称坊官。除都所由是政府委派,所由为招募属募役,其余类同乡村的乡役:厢典类似耆长,书手类似乡书手,坊正类似里正,街子、行官则近似于壮丁,亦当由坊郭各户等差派或招募,笔者因之称为“厢役”。
州县役中的部分吏役(主要是衙前役)及全部杂役、乡役,是民户的沉重负担,北宋中叶成为改革重点。
(1) 史学界对这种役法极少涉及,笔者在白寿彝总主编的《中国通史》第七卷丙编第七章第三节“五代役法”中称之为“官户役”。但其中涉及宋代的部分,叙述不够确切。
(2) 《长编》卷7;《宋会要辑稿》职官57之18至19。“蚕盐”也称丝盐,原是后唐初因乡村民户养蚕,政府按户配售食盐,后来不论是否养蚕,随夏税纳盐钱。宋沿旧制,通常每年春季配给。
(3) 《长编》卷12,开宝四年十一月庚申。
(4) 《长编》卷17,开宝九年十一月戊辰。
(5) 《长编》卷2,建隆二年五月。
(6) 《长编》卷6,乾德三年八月戊戌。
(7) 《宋史》卷189《兵志三》。
(8) 张方平《论国计事》,(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69。邓广铭先生藏明永乐本,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书所引皆出此版本,下不详注。
(9) 《长编》卷8,乾德五年末。
(10) 《宋史》卷177《食货志上五》。
(11) 《宋史》卷189《兵志三》。
(12) 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41《兵制门·州兵》。
(13) 《宋史》卷177《食货志上五》。
(14) 《长编》卷14,开宝六年四月癸丑、五月丙辰。
(15) 《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16) 《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17) 《宋史》卷1《太祖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