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财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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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产权基本原理研究

产权不仅是基本的法学范畴,而且是基本的经济学范畴。产权理论的应用极其广泛,然而,关于产权的定义在理论界迄今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何谓产权?按照阿尔钦(Alchian)的定义,“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德姆塞茨(Demsetz, 1967)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Furubotn and Pejovich, 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平乔维奇(1999)认为“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柯武刚和史漫飞(Kasper and Streit, 2000)将产权定义为“个人和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这些资产运用所产生的效益。……因此,产权决定着财产运用上的责任和受益”。有些产权可以归属于基本的人权(Cruft, 2010)。非结构化、可分离性和突现特征的模糊性使得“权利束”产权观不完整,因而响应信息成本的“建筑理论”或“模块理论”产权观可以作为“权利束”产权观的替代性选择(Smith, 2011)。产权的形成和演化反映了组织与其内外部环境中的关键利益相关者之间持续不断的相互依赖、相互适应、相互作用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产权是一个“社会关系束”(Zhou and Li, 2011)。产权是界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财产权利的组合,是一个使人受益或受损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束,是由社会强制(法律界定)而实施对某种经济品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反映了人们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经济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形成的,涵盖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的权利束;产权的直观形式是人对物(财产)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制度是社会基础性的母制度,是其他相关制度衍生的源泉。

2.1.1 产权的起源与演进

要深入研究产权理论和产权财务,我们有必要先研究产权的起源及其演进问题。

1.产权起源

产权起源是指人类历史上最初产权的建立或缘起,是从无产权到有产权的变迁。

(1)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产权起源说。马克思、恩格斯按照唯物史观的方法论研究产权和所有制的起源问题,非常注意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阐述产权和所有制的起源,把产权视为一个与生产力、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环境有关的历史范畴。总体来说,他们的论述均涉及原始社会的公有产权状况,但又侧重于深入分析私有产权的起源问题;明确了人类社会的第一种产权关系是公有产权,私有产权是在公有产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①公有产权起源说。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和摩尔根的《古代社会》(1877)等著作都有关于产权起源问题的阐述。黄少安(2004)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产权起源的论述概括为“自然起源说”,包括三重含义:生产力的原始状态或自然状态;人们的劳动对象和占有对象是自然之物;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自然、原始状态。正是这三种意义的“自然”决定了原始公有产权的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原始社会共同体的公有产权是刚刚从自然界脱胎出来但各方面还带有明显的自然特征或与自然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早期人类社会产权的最初形态。原始公有产权的产生与自然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多方面都带有“天然”、“自然”的烙印。从人的自然属性中产生出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是全部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础,况且原始社会中从自然界独立出来的组织形式(氏族、部落等)主要由自然联系(血缘关系、性别关系等)形成,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也是自然的,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也是十分低下而接近于自然。但是,“自然”、“天然”对于原始社会共同体的公有产权产生的意义也仅仅是“前提”而不是原因,原始公有产权起源的真正原因是原始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武建奇,2008)。原始社会的产权基本上是公有产权,原始公有产权是部落共同体成员不可分割的产权。虽然原始人带有浓郁的自然气息,但原始社会实际占有或公有产权绝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现象,而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原始社会共同体公有产权的产生仍然是由原始社会哪怕是接近于自然力的人类社会生产力决定的,也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这一马克思唯物史观所要求的。

②私有产权起源说。从根本上说,人类社会早期的产权关系以公有产权为主导,但是在原始公有制框架内,产权关系不完全是单一的公有产权,而是除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归部落共同体所有外,逐步孕育产生了“私”的观念和私有财产。私有产权的产生和发展与原始社会的家庭及其演变密切相关。“人类由群婚制向家庭的演进历经了好几百万年,而由血缘家庭向一夫一妻制家庭的演变也经历了三百万年至五千年;家庭的出现和演进是以婚姻状态与人种的进步为衡量标志的,而人种的质量又是以排除各种非正常婚姻达到提高的,其进步最终都反映到私家财产关系确定方面;家庭是私家经济的单元,部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以家庭为单元进行分配,逐渐打上了财物‘私家所有’的烙印,人们的私有观念形成了,并且日趋根深蒂固”(郭道扬,2010),如图2-1所示。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血亲氏族由自然共同体逐渐演变为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家庭时,私有产权就在原始公有产权框架内产生了。

图2-1 史前家庭演变路径

关于私有产权的起源,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逻辑思路和观点是:私人产权的主体首先是私人家庭主体;家庭的演变与人类婚姻、性的关系的演变密切相关;家庭由公有产权主体转变为私有产权主体的根源是生产力的发展。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和摩尔根的产权起源说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起源观;无论是公有产权起源模型还是私有产权起源模型,都是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可谓“自然力—社会动力模型”或曰“生产力—生产关系矛盾推动模型”。

(2)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起源说。新制度经济学以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都有强烈的私有产权偏好,认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甚至认为非私有产权都不是产权或无权利状态。因此,在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看来,产权就是私有产权;产权的起源就是指私有产权的起源。①西蒙—迪蒙塞尔的交易费用节约说。西蒙和迪蒙塞尔(1977)在《经济杂志》上撰文阐述了“产权起源”的经济原因,他们一方面使用“公有”范畴,另一方面又把在此基础上的私有产权的起源说成是“产权的起源”,而将“公有产权”排除在产权范畴之外。②诺斯—托马斯的人口增长说。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与托马斯合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等重要著作中论述了产权的起源。产权起源的人口增长模型认为,人口增长导致资源稀缺,加剧资源利用的竞争程度,从而要求建立产权,而产权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增长。③德姆塞茨的“商业活动增加—资源稀缺”说。他认为产权的起源并非人类第一种产权形式的产生,而是新的产权的产生;偏好于私有产权,将私有产权的产生视为产权的真正起源;强调商业贸易活动增加导致资源稀缺度提高,资源稀缺度提高引起资源的相对价格上升,当资源的相对价格上升到一定水平时,通过内部化外部效应,建立私有产权的成本低于收益,于是就诞生了私有产权。以上三种产权起源模型的共同特点体现在:重点分析了排他性产权的建立过程;符合产权效率的标准模型;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博弈及其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力量来选择产权形式,参与者之间尚未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集团;几乎看不到有关政府作用的论述。④利益集团产权起源观。产权作为一种排他性权利束,其界定和实施都离不开政府,而政府在界定和实施产权的过程中,总是要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因此,产权起源理论要做到一般化,就必须包括利益集团理论。产权起源的利益集团理论假定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是给定的,在此基础上解释在政治市场上各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的许多产业中产权结构的形成。因为交易费用、搭便车和信息非对称性,所建立的产权往往对一些特殊利益集团有利却给整个社会的产权造成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产权的起源”理解为“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因新的财产出现而需要新建立的产权”或“对原有产权的否定或改变而建立一种新的产权关系”,利益集团产权起源理论就具有合理性和解释力;如果将“产权的起源”仅仅理解为“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产权的建立或起源”,则利益集团产权起源理论往往不成立,因为当初几乎还不存在明显的利益集团。

2.产权演进: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产权演进理论是马克思产权思想的一个鲜明特色,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此评价颇高。正如诺斯所言:“他企图将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结合起来。马克思最早阐述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是将技术限制与制约同人类组织的局限性结合起来所作的先驱性努力。”产权起源是产权演进得以进行的起点,产权演进是一个有机的动态过程,也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在原始公有产权的基础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以及家庭组织形式由大而小的变化,私有产权诞生了,社会产权形式也开始由原始社会公有产权制度向奴隶社会私有产权制度、封建社会私有产权制度、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制度演进。

马克思强调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此同时,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又对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生产力是产权演进的最终的根本动力,通过生产方式(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构成)和社会形态(由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构成)发挥作用。也就是说,生产力经由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经由上层建筑分别推动产权演进,其作用机制如图2-2所示。

图2-2 产权演进作用机制

可见,马克思是以唯物史观作为基本的方法论指导,运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矛盾运动原理,对产权演进予以科学解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产权演进模型——基本矛盾推动学说。

2.1.2 产权的功能与属性

1.产权功能

产权功能是指产权所内在具有的对于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的作用。一般来说,产权具有以下五种功能:

(1)减少不确定性。人类选择行为所面临的环境充满着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导致交易费用增加。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人们确立、设置产权或将原来不明晰的产权明晰化,就可以界定不同资产的不同产权之间的边界,使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的资产拥有不同的确定性的权利。拥有产权就明确了产权主体与别的产权主体及非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界区,使经济交往中的人们更加明白自己和别人的选择空间,有助于对未来形成一个合乎理性的预期,降低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正如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所言:“对一个人产权的更完整界定减少了不确定性,并会增进资源的配置与使用。”

(2)外部性内部化。外部性是指那些不需为之支付费用的收益或未获赔偿的损失,实际上就是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不一致的现象。外部性包括外部正效应与外部负效应两个方面。外部正效应是指当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行为给其他人或组织带来了收益,而该收益的制造者却未得到受益人的足额补偿时的外部性;外部负效应是指当个人或组织的行为给其他人或组织造成了损害,而该损害的制造者却未给受害人以足额赔偿时的外部性。产权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产权往往是利益分配的依据,产权模糊或无产权,经济活动主体就不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外部性实质上是尚未界定的处于公共领域的产权,而产权的界定和明晰化就是一个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产权界定明晰会激励产权主体控制成本,提供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动力。

(3)激励与约束功能。产权包括权能和利益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有什么样的产权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利益关系,也就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和什么样的人的行为。若经济活动主体拥有界限明确的产权,也就界定了他的选择集合且使其行为有了收益保证或稳定的收益预期。有效的产权安排通常是那些能使产权主体行使产权所作的努力与其产权收益尽可能一致并使产权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产权主体可以运用产权来谋求自身利益并使这种利益不断内部化。明晰的产权无论对于原始产权还是派生产权都具有相当的激励作用,这是一切产权主体运行的动力源泉。产权的激励功能,不仅体现在有效的产权安排为个人提供有效使用其财产的激励,而且为建立市场信誉机制和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内部化提供激励。

产权的约束功能是指通过权能和利益界区的设置对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任何一种产权都存在权利界限,产权的有限性决定了产权的权能空间和利益分配是有界区的。产权约束包括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内部约束(自律)是产权主体自己限制其行为的作用范围和利益获取方式。外部约束(他律)是指当产权主体的权能和利益超越其产权界区时,来自产权主体以外的因素就会制止他。外部约束包括外部监督约束和市场竞争约束。当产权制度确认和保证产权主体可以在某种范围或以某种形式做什么和得到什么的同时,也界定了他们的权能和利益的边界。如果他们的行为超出了产权界区,获取了不该得到的利益,就是越权或侵权,将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产权约束改变了产权主体以前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转嫁给社会和他人承担责任的外部负效应状态。

(4)资源配置功能。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指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直接形成资源配置状况或驱动资源配置状态改变或影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李明义和段胜辉,2008)。第一,设置产权本身就是对资源的一种配置,其来源包括:依靠产权界定来配置资源;因循无产权—潜产权—产权的路径,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经济效率。第二,一种稳定的产权结构可以形成一种资源配置的客观状态。第三,产权的变动会改变资源的流向和流量及其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配置,从而改变资源配置格局。第四,各类生产要素通过市场交换而流动,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而生产要素交换的基本前提是产权明晰。第五,产权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决定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决定资源配置的计划调节机制,分散的多元化的产权制度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调节机制。

(5)收入分配功能。权能的界定和产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割,决定了相应的收入手段和分配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就是按生产要素的产权分配,产权越多,分配的收入就越多。由于产权本身是收入和获取收入的基本依据,因此,对产权的划分和明晰也就是对收入或收入依据的划分和明晰。只要产权规则是明确的,收入分配就是规范的;只要产权能够得到保护,收入分配就能正常进行,收入就会得到保证。

2.产权属性

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和社会基础性的母制度,产权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割性和行为性等基本属性。

(1)产权的排他性。对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因此,人与人之间对财产权利构成竞争。所谓“产权排他性”就是指一个主体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权利领域,保护特定财产权利,其实质就是产权主体的对外排斥性或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法学文献关注产权与契约性权利的区别,将产权定义为针对契约内部和外部的任何第三方的排他性财产权利,而契约性权利则限定于契约内部(Ayotte and Bolton, 2011)。产权主体可以是私人产权主体,也可以是公有产权主体。排他性是私人产权主体的决定性特征。在公有范围内,尽管每个人都是财产的共同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有产权没有排他性。只要资源是稀缺的,特定社会资源的产权就不能归全社会统一拥有而只能归属于不同的个人或团体;产权主体多元化必然引起利益非等同性和产权排他性。即便公有产权内部不同成员之间不具有排他性,不同公有产权主体之间、公有产权主体与私人产权主体之间也是客观存在排他性的。此外,公有产权作为一个整体,也是排斥任何一个成员单独瓜分、侵吞公有产权的。

(2)产权的有限性。产权的有限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任何产权与别的产权之间必须有清晰的界区。不仅不同种类或份额的财产产权必须有清晰的界限,而且同一财产的不同权利在可分解的情况下也应该界区明晰。二是指任何产权特定权利的数量大小或范围必须有限度。换言之,特定财产的全部产权都有数量限度;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等五项产权权能中的任何一项权能的利益都有一个数量限度;产权行使的作用区域必须有限度。产权的有限性可以划分为静态有限和动态有限。就静态视角而言,任何财产的产权之间或财产的不同产权权能之间,必须界限清晰方可释放产权效率;从动态视角考察,产权有限性并不意味着产权之间的界限永远固定不变,也不意味着产权权能空间和利益大小一经界定就一劳永逸。事实上,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就是新的产权不断得到界定和度量的动态过程。尽管产权客观上的有限性是绝对的,但任何时点上界定和度量产权的规则不可能绝对完备,对产权的划分或计算不可能绝对精确。如果产权界定严重背离成本—效益原则,“人们与其追求产权限度的明确化和精确度,还不如容忍产权界限的模糊以及由此带来的资源浪费”(黄少安,2004),即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与界定成本密切相关。

(3)产权的可交易性。产权的可交易性又称为可转让性,是指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让渡和转手。产权交易可以分为无限期交易和有限期交易。无限期交易是指原有主体一旦转让就不可能收回,如果收回,则是另一次产权转让行为。比如一台汽车出售,就是无限期永久性地转让汽车的全部产权。有限期交易是指产权只在合约期内让渡,合约期满,产权又合法地回归原主体。比如借贷资本就是资本所有者有限期转让资本的产权。按照康芒斯的观点,交易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包括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实际上是产权让渡的三种不同方式。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产权的内在属性,也是产权实现其功能的内在条件,并以产权的排他性和有限性为基础,即只有排他的、界区清晰并可计量的产权才具有可交易性。在共有制和完全私有制这两个极端之间,产权残缺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可交易性,但保留了排他性。产权的可交易性对资源有效配置和使用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

(4)产权的可分割性。产权的可分割性亦称可分解性,是指对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它是产权的内生性质,非人为赋予的,只要是产权就具有这种性质。例如,房屋的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特定财产的产权可分割为几个大项,每一大项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亚项,即产权的可分割性在不同的层次上体现出来。但是产权的可分割性是具有限度的:产权的可分割性不是无限度的,并非分得越细越好;产权的可分割性是针对特定产权的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及其亚项而言的,超出这个范围就不是产权的可分割性;不是任何一项产权都可以任意再次细分。产权的可分割性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具有不同需求和知识的人们将某项独特的财产投入到他们所能发现的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从而增加财产的有用性;促进产权流动和交易,提高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资本市场和企业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5)产权的行为性。所谓产权的行为性,就是指产权主体在财产权利的界区内有权做什么,不做什么,有权阻止别人做什么,要求别人必须做什么的性质,它是针对产权权能而言的。产权的内容包括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正是因为产权具有权能的内容,才表现出行为性。产权运动有赖于其主体的行为驱动,没有主体行为就不可能实现产权利益;只有利益,倘若没有权能的行使行为,也不是产权;只有通过权能行使获得的利益才是产权利益。主体权能(主体行为)和产权利益都是产权不可分割的内容。因此,产权是一种行为性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产权必须具有行为性,但行为性不等于产权。只有与财产相联系而存在相应的利益关联,以财产为根据,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权能行使才是产权行为。产权行为的内部结构由行为目标、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三个要素构成。

2.1.3 产权类型、结构及其制度效率

1.产权类型

分类标准不同,产权的类型就不同。根据产权的排他性程度,可以将产权分为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两种类型。

(1)私有产权。私有产权是指财产权利完全界定给个人行使,即个人完全拥有对经济物品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私有产权的关键在于对所有财产权利行使的决策及其承担的后果完全由私人作出。一般来说,没有经过产权所有者的许可或没有给予其应有的补偿,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使用他人产权。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取决于对其强制实施的可能性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有赖于政府制定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非正规的日常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完整的私有产权条件下,行为人利用其财产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不可能影响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实际归属。此外,私有产权并非是指各种权利永远不可分地完全掌握在一个人手中。由于私有产权具有可分割性、可交易性等属性,私有产权可以由两个及以上人拥有。只要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叠的不同权利,多个人同时对某一财产行使的权利仍然是私有产权。

(2)公有产权。从法权形式的表层看,公有产权是由多人同等享有的同一财产权,包括三重含义: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多人组成;产权客体的统一和不可分,即公有产权是多人对同一权利对象的拥有,而不是他们对共有财产的不同部分的分享;公有成员间财产权利的等同和无差异(荣兆梓,1996)。笔者认为,公有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形成的权利束,是将财产权利分配给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每个成员对全部财产拥有完全重合的权利。公有产权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即公有产权在共同体内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换言之,每个成员对全部财产拥有完全重合的权利,因而公有产权可能给资源利用带来外部负效应,造成所谓的“公地悲剧”。例如,清新的空气是公有的,其结果可能是个人造成污染却不对排放有害气体负责。二是公有产权共同体内部的单个成员无权作出财产的转让或出售决定,否则将会直接损害全体成员的利益。公有产权是相对于私有产权而言的一种产权形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集体产权和国有产权。

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弗鲁博顿和芮切特将产权分为绝对产权和相对产权两大类。

(1)绝对产权。又称对世权(即世人皆负有不侵犯之义务),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其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产权是针对所有其他人的,它是指对所有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具有个人独占的权利,保证所有者可以实施于其他所有人身上的权利,界定了有关非所有者必须遵守或承担不遵守的成本的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人格权、继承权、物权等都属于绝对产权。

(2)相对产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产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相对产权赋予所有者“能够施加于一个或多个特定人身上的权利”(Merryman, 1985),它有两个来源:一是自愿的契约义务;二是法律的强制。也就是说,相对产权包括合约性产权和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两个方面。债权就是一种相对产权。

2.产权结构

产权是任何个人、组织和社会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决定着个人和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表征着组织和社会的性质与特征。结构是一个系统内各构成要素及其组织状况或相互关联的状况,包括构成要素的种类及相互间的数量比例,也包括不同构成要素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笔者认为,产权结构是指在特定财产权利考察范围内,产权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具体来说,产权结构涵盖权利结构、组织结构、主体结构和客体结构的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

(1)产权权利结构。产权不仅反映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且反映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任何特定财产的产权都是一个权利束,由不同的基本权利组成,从而形成特定财产的权利结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由哪些权项构成,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二是不同权项的分离组合状况怎样。关于第一层含义,前文已将产权的权利构成归结为五种基本权利,即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如图2-3所示。

图2-3 产权的基本权利结构

关于权利结构第二层含义,有必要在此作进一步说明。首先,从理论上考察,特定财产的产权可以分割为很多项目,且在不同条件下根据需要可以作不同的分割。但现实中的产权细分程度和权项数量随社会分工和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变动。其次,特定财产的不同项产权既可以统合为一个整体,又可以分离,且分离又有不同的分离方式和组合关系。最后,决定产权分离组合的因素不是人的主观意志,而是三种相对状况(黄少安,2004):原产权主体所拥有的产权与其自身产权行使能力的相对状况;原有产权主体的产权量及其对应的资产量与资产营运的起码规模的相对状况;自己行使全部产权所能实现的收益与由别人代理所能实现的收益的相对比较。由此导致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不同的产权权利结构。必须注意到,产权学派并不将产权视为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的简单相加,而是深入分析可让渡条件下产权的全部权利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形态,以及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界区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2)产权组织结构。产权组织形式是由产权关系组合而成的组织单位。由于现代产权组织形式主要是企业,因此,产权组织形式主要是指企业产权制度。企业产权关系组合可以概括为归属性权利组合和支配性权利组合两大类。第一,归属性权利组合。即构成一个企业权利整体内各个原始权利主体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表明被组合权利最初是由哪些人授予的,每方授予的额度有多少,最终由谁控制。这种组合可以具体化为两种企业产权结构:一种是一元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另一种是多元产权结构,即企业的投资主体有多个。一元产权结构的企业包括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等;多元产权结构的企业包括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支配性权利组合。即通过产权不同层次支配权利形式分离重组的组织方式。每一个完整意义的财产权利都是一个综合性的多层次概念,在大的层次上包括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等五项基本权利形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五种权利可以同时被一个主体拥有,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分离形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拥有,而每个主体只是拥有其中的部分权利。这就会出现同一产权的多层支配状态和多种支配权利结构类型。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归纳出企业产权的组织结构框架,如图2-4所示。

图2-4 产权组织结构

(3)产权主体结构。产权主体是对财产能够实施一定权利的经济活动主体,包括自然人、各种法人和国家。只要是一个产权主体,无论规模有多大,财产有多少,都只是一个微观单位。从单个产权主体分析产权结构,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拥有哪些产权或哪些财产,其财产结构怎样;二是特定主体内部的权利结构。特定主体的产权结构(资产结构)的意义在于:任何主体的产权不仅意味着他自己拥有这些财产权利,而且意味着他与别的主体、与社会的产权分配关系;单个主体的产权结构意味着他与别的产权之间的不同的分离组合关系和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每个产权主体既有的产权结构及其变动,会影响全社会的产权分布和资源配置。特定产权主体内部权利结构关系到每个产权主体是否能有效行使或管理其产权。对于一般的自然人产权主体来说,没有复杂的权利安排,抑或说是一种最简单的内部权利结构。法人产权主体的内部权利结构开始变得复杂起来,如公司制企业的产权主体就包括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各自拥有与其角色相适应的不同的财产权利。对于国家和其他社会机构来说,倘若它拥有产权,其内部权利安排就显得格外重要。产权主体演进的基本趋势是: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演进;从自然人主体到法人主体的出现和发展。产权主体明确和产权界区清晰是高效率产权制度的前提与基础。

(4)产权客体结构。产权客体是指产权主体对之实施归属权(狭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支配权等基本权利对象的财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产权客体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排他性作为标准,可以将产权客体分为私人物品、俱乐部物品、公共资源和公共物品;以资产的流动性为标准,可以将产权客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产权客体逐步向商品化、价值化、证券化方向发展,并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3.产权制度效率

“效率的本质内涵就是指产出与投入或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抑或说是指所得效用与所付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张荣武,2010)。产权制度效率就是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的比较,其根本特征在于产权制度能够提供一组有关财产权利的权、责、利的规则,为人们制定一套行为规范,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力求使人类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社会经济活动取得帕累托最优效率。产权制度效率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1)产权制度效率取决于制度的普适性。人们往往通过指令性制度(Prescriptive Institution)和禁令性制度(Proscriptive Institution)来协调行动。在指令性制度场合,依靠“有形之手”和领导者的计划来实施;在禁令性制度场合,则依靠人们自愿自发的行动来实施。

(2)产权制度效率取决于制度结构的复杂性与耦合度。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嵌入在一定的制度结构当中,任何制度结构都是由众多制度安排耦合而成的复杂系统,各种制度安排之间必然存在相互依存性和关联性。单项制度安排可以划分为制度耦合、制度冲突和制度真空三种情形,用“制度熵”予以解释是一件有趣的事情。制度熵是指在制度系统的演化过程中有效能量不断减少,无效能量不断增加,从而有序性减少和无序性增加的过程。可见,要使产权制度得以正常运行,产权制度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可以通过以下两条路径:一是使产权制度内部的熵尽可能的小;二是使产权制度和环境相互作用的负熵尽可能的大。当产权制度的边际熵值=边际负熵值时,产权制度系统内部的熵值增加的速度与其从外部环境引入的负熵值的速度是相等的。此时是产权制度效率最优状态,其功能发挥也最充分。制度耦合是一种制度安排之间协调一致、高度有序的制度结构系统;而制度冲突和制度真空则是存在大量矛盾和漏洞的制度结构状态。当制度结构中存在制度冲突和制度真空时,制度结构的整体效率必然下降。因此,产权制度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结构的复杂性和耦合程度。此外,产权制度效率还受到产权制度的实施机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性质和产权制度需求者的适应程度的影响。

2.1.4 交易费用、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

1.交易费用:产权分析基本工具

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石。科斯(1937)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标志着“交易费用”范畴的创立和交易费用理论的初步形成,阿罗(1969)第一个使用“交易费用”术语并将其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威廉姆森则系统研究了交易费用理论且贡献卓著。黄少安(2004)认为,交易成本可以分为两大类:(1)制度本身即交易的制度框架形成的成本;(2)在制度框架内人们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成本。对于制度本身的成本,作静态均衡考察,可以分为制度制定成本、制度运转或实施成本、制度监督或维护成本;如果作动态考察,还应包括制度变革成本。产权制度成本就是度量、界定、维护和交换产权的成本。对于具体交易活动的成本,一般可分为发现交易对象的成本、了解交易价格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订立交易契约的成本、履行契约成本、监督契约履行和制裁违约行为的成本等。

为什么会有这些交易费用(交易成本)产生?任何一项交易都必须具备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环境,而任何交易主体都是有限理性的具有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的经济人,交易客体(对象)技术结构上具有“专用性”,交易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因此,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环境三者共同或任何一个方面与“机会主义行为”、“有限理性”、“不确定性”相结合,都会导致交易费用的产生。此外,交易方式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从而为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了一定空间,但不能改变交易的稀缺性,按照威廉姆森的分析,交易稀缺性是引起交易费用上升的根源,因而交易总是要付出代价的。“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给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89)。产权安排优化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制度效率,使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之差最大化。在收益既定时,其衡量标准就是能否节约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是产权分析的基本工具。

2.产权与交易费用

(1)产权影响甚至决定交易费用。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实质都是产权的交换。交易费用与发生交易的产权类别密切相关。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和“交易费用”问题无处不在,二者是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交易费用导源于产权交易,产权制度的不同安排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交易费用的多寡。从本质上来看,自由交易是一个通过定价对产权进行再界定的过程,也是资源配置向更优点逐渐收敛的过程。公共领域的产权就是未界定的产权,供交易各方自由攫取,并在各自的约束条件下达到产权博弈均衡状态。当代企业的本质(性质)是一系列产权契约的联结体,产权博弈关系决定着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并反映到企业政策选择上来。

(2)交易费用影响产权结构。交易费用高低影响现存产权结构的效率,决定着人们对不同产权形式的取舍,决定着产权制度是否变革、变革路径和变革方向。交易费用对产权界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易费用过高会导致产权保护的代价高昂,甚至引致原有产权主体放弃产权,进而为商业纠纷埋下祸根。

3.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

诺斯认为,“作为最直接的形式,交易成本是解释经济绩效的关键”。朱巧玲(2007)把交易费用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况:(1)假定生产成本和效用既定,交易费用的增减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或提高;(2)假定效用既定,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同时上升,均对资源配置产生负面影响,谁的负面影响大,取决于谁上升速度快;(3)假定效用既定,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同时下降,则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谁对效率提高作用大,取决于谁下降的速度快;(4)假定效用既定,交易费用和生产成本按相反方向变动,无论交易费用是上升还是下降,都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只不过在不同情况下,影响力的大小不一样而已。

4.产权结构与资源配置效率

利伯凯普在《产权的进一步理解》一文中指出:“通过影响行动者创造新财富或者浪费资源的激励,产权的结构决定性地影响着经济后果。”科斯(1960)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在揭示传统教条的错误时,强调产权的充分界定与安排对交易费用从而资源配置的重要性。

科斯定理Ⅰ指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不管产权初始界定如何,最终都能实现社会总产值的最大化,即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没有什么影响。

科斯定理Ⅱ指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安排将影响到资源的最终配置。在引入交易费用后,对外部侵害的权利调整只有在经过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大于它所能带来的成本时方能进行。它揭示了通过调整产权初始界定来提高经济效率的可能性,提出组织企业或政府管制代替市场交易这两种产权调整方式。根据该定理,任何产权安排方式都需要费用,关键在于选择一种费用较低的产权安排方式。因此,社会经济运行、资源配置过程就是一个以交易费用最低为原则,不断地重新安排产权和调整产权结构的过程。

科斯定理Ⅲ指出,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换句话说,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真实世界里,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

因此,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实际上揭示了交易费用高低与产权安排及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