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道德价值推导公式:休谟难题之答案
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说到底,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这意味着:伦理学就其根本特征来说,是一种规范科学和价值科学而不是描述科学或事实科学。这样,在科学的王国里,伦理学便属于价值科学,与事实科学相对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伦理学只研究应该、价值和规范而不研究事实?行为应该如何与行为事实如何究竟是什么关系?这就是所谓“休谟难题”或“休谟法则”,因为休谟首次提出了这个问题:能否从“事实”推导出“应当”?这是关于道德价值的产生和存在的来源、依据问题,是如何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确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的问题。
我对于这个问题的强烈兴趣源于童年。那时父亲是铁路工人,月薪50多元钱,养育不起6个儿女,只好开荒种地、饲养猪鸡。我几乎每天都喂猪、放猪,和猪一起玩耍,听它哼哼唧唧地不断向我致意,与它那水汪汪的长睫毛大眼睛相对而视,总不厌倦。猪吃饱了,心满意足躺下睡觉。我玩累了,有时也跟着躺下,头就枕在猪肚子上,与它一同进入梦乡。猪——套用今日青年人的一句时髦话——真的就是我的最爱。然而,每到过年,我爹就要杀一头猪。看它拼命挣扎,听它凄惨呼号,我非常痛苦。我想不通:被杀对于猪与人事实上一样痛苦,为什么杀猪是应该的,而杀人是不应该的?
这个问题后来困扰我20余载。它也曾同样困扰着因胃癌而英年早逝的当代大哲诺齐克。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曾就这个问题试着解释说:“生物是不是按某种上升的等级安排的,以便可以使事物都为了那些等级高的生物的较大总体利益而做出牺牲或忍受痛苦?”[1]对这个难题,今日西方伦理学家仍在热烈争论,但都认为还没有解决。不过,据我看来,这个难题在19世纪俄国哲学家车尔尼雪夫斯基那里已得到了相当科学的解析。他举了两个著名的例子加以说明。
一个就是农村人眼中的美女和城里人眼中的美女是不一样的。农村人眼里的美女,虽然不至于是个大胖子,但一定是比较丰满,有力气,脸不是那种苍白的,而是红润的;就像电影《人生》里的巧珍。这是因为农村人与城里人的审美需要不一样。农民的审美中蕴含着对力气的需要。因为一个农村的妇女,每年至少要养两头猪,甚至还要养上一头老母猪,老母猪每年要生几十头猪崽子。养猪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头猪一顿就能吃一锅猪食,每天至少要三顿啊!光养猪还不行,还要养活多个孩子,所以没有好体力显然是不行的。
想想看,像林黛玉那样的美女能符合农民这种包含着好体力的审美需要吗?这就是林黛玉不可能是农民心目中的美女的缘故:她不符合农民的审美需要。相反地,城里人眼里的美女就不一样了。农村人眼里的美女在城里人的眼里,比如在北大教授的眼里,我想一般不是美女。北大教授要这么有力气的人干嘛呢?城里人眼中的美女,一般说来,是苗条的,比较白净的,即使是苍白的,也可能是美的。
农村人与城里人眼中的美女
我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曾和自幼生活在杭州城里的何包钢以及远志明——如今他们分别是澳大利亚的大学教授和美国的牧师——讨论过车尔尼雪夫斯基的这个问题。我们争论得面红耳赤也没有解决问题,于是只好诉诸实践。在一个晚会上,何包钢首先发现了一个美女,我一看,禁不住大笑起来:那是什么美女?那岂不是大理石吗?苍白而瘦削。而我所发现的美女,他们俩看了,更是笑得前仰后合:那是不是猪吗!确实,那是一个十分丰满的胖姑娘。我自幼生活在农村,养猪养鸡,审美需要中包含着力气,以至几十年一直认为美女一定是胖姑娘,得胖乎乎的。很久以后,我才逐渐改变了这种农村人的审美需要,才认为胖并不美,才同意城里人何包钢的观点:苗条是美。那已经是我到京城20余年之后的事情了。
农村人和城里人眼中的美女之差异说明,美与丑并不是客体本身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客体的事实属性(美的价值实体)与主体的审美需要(美的价值标准)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审美的效用。因此,它是经过人的审美需要及其转化形态——亦即欲望与目的——之中介,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符合人的审美需要、欲望与目的的事实,就是“美”的;不符合或违背人的审美需要、欲望与目的的事实,就不是美的。
人的行为的善恶或应该不应该也是这样的。每个人的行为,它的应当或不应当,都是该行为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一种效用性。就拿小偷来说。记得80年代末,我初到北京。有一次乘公共汽车,衣兜里的一打纸被小偷扯出一半儿。这个小偷一看是纸,就溜走了。小偷当时心里或许想:偷错了,不应该偷这个穷光蛋。确实,小偷偷我是错的、不应该的;因为他偷盗的目的是得到钱,而我是个穷光蛋,他偷我达不到他偷钱的目的、不符合他偷钱的目的,因而是错的、不应该的。但是,后来我在北大任教,我的一位访问学者——很有钱的富婆——的书包被小偷割开一个大口子,结果被偷走20块钱。小偷当时心里或许想:偷对了!确实,小偷偷富婆是对的、应该的,他应该偷富婆;因为偷富婆能够得到钱,符合他偷钱的目的。
所以,行为的应该或不应该不过是行为事实对于行为目的的一种效用性:符合目的就是应该的;违背目的就是不应该的。当然,这种“应该”并不是道德的“应该”,而是非道德的应该。应该有“道德应该”与“非道德的应该”之分。二者固然都是行为事实对于主体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效用,但非道德应当是行为事实对于行为者个人目的之效用;道德应当是行为事实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之效用,是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之效用。小偷偷富婆,能够偷到钱,符合自己的目的,因而是应该的:小偷应该偷富婆而不应该偷穷光蛋。这种应该属于非道德应该范畴。因为这种应该是偷盗的行为事实对于小偷个人目的的效用性。然而,按照常识,不论小偷偷富婆还是偷穷光蛋都是不应该的。这种应该或不应该就属于道德应该范畴。因为这种应该或不应该乃是他偷盗的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效用性。任何偷盗——不论是偷富婆还是偷穷人——显然都有害社会存在发展,都不符合道德的目的,因而都是不应该的、具有负道德价值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应该不应该,亦即道德的应该不应该或道德价值,它们是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符合道德目的就是应该的而具有正道德价值;不符合道德目的就是不应该的而具有非道德价值。
可见,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并不是行为本身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行为的事实属性(道德价值实体)与道德目的(道德价值标准)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效用。因此,道德价值、道德应该、行为之应该如何,是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行为之应该(或正道德价值)等于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符;行为之不应该(或负道德价值)等于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违。
这就是休谟难题之答案,这就是行为应该如何从行为事实如何之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过程,这就是道德应该、道德价值所特有的推导方法,这就是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所特有的发现和证明方法,这就是优良道德的推导和制定之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道德价值推导公式”:
前提1:道德目的如何(道德价值标准)
前提2:行为事实如何(道德价值实体)
结论1:行为应该如何(道德价值)
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
赖有这个公式,困惑我二十余载的“为什么杀猪是应该的”难题就可以破解了。原来,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道德是人类创造的,因而道德最终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利益。因此,虽然被杀对于猪与人事实上一样痛苦,但杀猪符合——杀人则不符合——道德最终目的,因而杀猪是应该的;而杀人是不应该的。相反地,如果不幸猪们团结起来,创造了猪的社会和道德,猪的道德最终目的无疑是增进猪类的利益。那样一来,杀猪就不符合——杀人则符合——道德最终目的,因而杀猪就是不应该的,而杀人却是应该的了。
[1] 诺齐克:《国家、无政府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