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什么叫物权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己不能创设。因此我们前面讲的典、当、按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它们不是物权;如果习惯法承认的话,它们还是物权;但如果物权法定中的“法”不包括习惯法,它们仍然不是物权。
前面我们讲的是种类,下面我们讲内容。每一种物权,法律都要写明其具体的内容,这些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举个例子,《物权法》颁布以来,《担保法》规定了动产质押,比如拿古玩质押给银行,那么银行拿到了这个动产,能不能再质押给更大的银行呢?再举个例子,(我们都讲自然人,不讲法人)张三把古玩质押给李四,向李四借钱,李四把钱借给张三,还款期还没有到的时候,李四家里出事了,需要用钱,问张三要,(但)时间还没有到,正好(李四)手上有张三的古玩,于是李四向王五借钱,王五说,那你拿什么来担保借钱呢?这个古玩又不是你的。这个古玩不是我的,可不可以拿来质押?问题来了。司法解释说李四可以把张三的古玩质押给王五,但一定要经过张三的同意,在张三同意的情况下,你可以把张三的古玩质押给王五。这就意味着,质权的内容当中包不包括转质(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转质)?能不能转质?可以的。那么如果没有经过张三同意可不可以转质呢?(某同学回答:不可以。)不可以,这就是物权法定。但是,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的一个条文能够感觉到[8],没有经过张三同意,也可以转质。假如对这个条文的理解是对的话,那么原来的法律规定,转质必须要经过他人的同意,现在的法律规定,转质不需要经过他人的同意。那么,为什么转质又可以不经过他人同意了呢?就是物权法定。(能不能转质)不是由当事人意志决定,不管你张三同不同意,你只要把古玩质押给我,我就可以把古玩再转质出去,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这就是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把这些例子记下来,再去看书。你们看完书以后,不把例子记下来还是没用。不要凭着自己对事物的认知去想象,也不用一个字一个字地查字典,查完字典再得出一个结论,因为这样得出的结论往往离正确的结论十万八千里,必须借助一个例子来得出一个结论。
那为什么我们国家或者世界各国的物权法要这样规定呢?第一个原因是逻辑需要。因为物权具有对抗力,对抗一切,那么只有法定的才能够对抗一切,约定的怎么能对抗一切呢?现实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俩和儿子居住在一套房屋内,儿子死了,媳妇要居住到这套房屋里来(儿子活着的时候媳妇居住在外面,儿子死了,媳妇来了)。这个房屋哪里来的呢?政府租给他们的,就是公房租赁。尽管是公房租赁,但这个公房租赁具有物权属性,他们可以永久地居住在这个房子里,可以对抗任何人。那么现在媳妇也要住进这个公房,父母能不能以此对抗媳妇呢?在这个案件中,父母不让媳妇进,于是这个媳妇就去法院打官司想取得居住权,法院判媳妇有居住权。(媳妇)有了居住权之后,父母干脆把公房买下,没有经过媳妇同意,又干脆把公房卖出去,变成私房卖出去,买房的房主来了,要把媳妇赶走。媳妇说,我有法院的判决书,我有居住权,对方说我有所有权。那么现在居住权和所有权打架了,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果居住权属于物权,那么它可以对抗物权,如果不是一个物权,就不可以对抗。那么现在居住权到底是一个物权还是一个债权呢?说不准。
2007年《物权法》有没有将居住权当作物权来看待?没有。那么这个居住权还不是物权,就还没有对抗力,但是没有对抗力好像又不合适。这个案子虽然最后调解下来了,但是问题没有解决,根本没有解决。假如你把它看成物权,就要办理登记,登记可以对抗任何人,现在你又不能把它看作物权,所以不能登记,不能对抗任何人。那么最后法院调解的结果是什么呢?让真正的所有权人出一部分钱来,让父母也出部分钱,让那个媳妇拿这些钱去租房。假如这个案件最终不是通过调解,而是通过判决结案,我认为,媳妇根本就不能对抗真正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的买受人),最后让父母出钱给媳妇去租房。为什么呢?因为你(拥有的)不是物权,就不能对抗物权。我们讲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的目的是什么?将物权进行登记,那么将物权进行登记用来干嘛?用于对抗!但有的物权是不能登记的,比如动产物权就不能登记,(那就)需要物权公示,通过公示来进行对抗。所以债权不能对抗(因债权无需公示),只有物权才能用来对抗。因此,能够对抗的必须有公示,公示必须有种类,哪几种可以对抗,这个种类必须法定。所以物权法定是交易中所需要的,是生活中所需要的,是逻辑上所需要的。
第二个原因,物权法定是为了确保物权完全的垄断的支配性。那么这个完全的垄断的支配性体现在哪里?体现在物权的内容。因为物权法定除了物权种类法定以外还包括物权内容法定,所以(物权的)内容你不能去约定,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三个原因,历史上物权法定是为了整理旧物权,为了防止封建制度的复辟。典型的就是《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为什么规定物权法定?为了防止封建制度复辟!
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都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在民法当中,日本、韩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就算没有写进法典的,人们还是接受物权法定。就像德国民法、瑞士民法就算没(在民法典中)写物权法定这几个字,他们在审判当中也认可这个原则。我们国家最早就是在《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那物权法定也有问题,是什么呢?一旦法定,法律制度往往滞后于现状,出现新情况怎么办?历史传承怎么办?我们国家现在就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按揭在现实中很多,但《物权法》没有规定,“当”的制度也一样。我前面讲了,商务部、公安部有一个批文或者说红头文件,说3万元以下可以当,这个文件虽然不是法律,但是这么做导致很多当铺产生了,对于这种情况你认不认账?还有历史上存在的典,你认不认账?这些都是问题。所以,因为物权法定,导致很多问题。那么我们来考虑一下,其他国家是如何解决物权法定带来的问题的。日本《民法》第2条说了,关于法律未规定事项,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它把习惯作为法源,只要证明已经成为习惯了,那么也可以认为是法律。所以日本的按揭制度被认为属于物权,但日本的《民法》中却找不到按揭,道理就在这里。好,第一个问题我们讲完了。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完全由法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