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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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天津自贸试验区与京津冀金融协同创新台作

《纲要》中有关天津市在金融领域的定位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天津金融业的业态和体量规模都与上海不同,在航运金融、融资租赁等方面握有优势,具有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色。为此,天津自贸试验区积极沟通国家金融监管部门,2015年12月,央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金改30条”,涉及促进租赁业发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等举措,其中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提出要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区域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意见》指出,积极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试验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以此为契机,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制度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基本发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5.4.1 发挥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示范作用

天津自贸试验区承担着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的使命,为此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产品、业务创新和金融监管简政放权方面的示范作用,并将经验推广到京津冀三地。

一是简政放权。推进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针对银行实力规模与风控水平,发放离岸业务全牌照或部分牌照。取消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和再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前审批,将区内保险分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转为备案管理等。二是创新传统金融。积极探索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增加外资金融机构数量,不断丰富民营金融机构类型。京冀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不仅可到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进行投资发展,而且可合资设立相关的金融市场。特别是北京的工农中建等实力较强的国有金融机构,可到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离岸分行进行业务发展。

5.4.2 发挥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京津冀经济发展作用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和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京津冀经济协同发展。争取在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研究设立京津冀开发银行。“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和保险经纪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并开展飞机保险、航空运输保险等业务”。利用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合作交流平台,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题的融资对接、峰会论坛、展览展示等活动,服务三地参会企业。鼓励和支持三地企业通过天津自贸试验区投融资的便利政策,积极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外发债、跨境并购等活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加快保理业发展,扩大商业保理试点区域范围,积极争取试验区内保理公司享受优惠的外汇管理政策。推动商业保理公司加入国际性保理组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发展保理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用的保理项下信用保险产品。

推动融资租赁与京津冀区域内实体经济有机融合,加快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目前,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和中国融资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已在天津开始筹建,两个平台将对全国范围内融资租赁企业开放,约4万亿元租赁资产将可以在两个平台上进行登记,全国范围内不同金融租赁企业间可进行交易流转,形成新的租赁交易市场。

5.4.3 推动京津冀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一体化

为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效用,将加强京津冀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破除地域限制,逐步建立金融监管协同机制、金融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和三省市金融发展协作机制,及时监测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加强重大突发事件联动应急管理合作。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贷、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