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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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启示与愿景

任何一种制度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相应的弊端,制度的设计者或制度的执行者都是在利弊的衡量和选择中运作所拥有的权力。与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软化了权力运作的刑事和解使得被害人对刑事进程具有了一定的主导权利,从而也使得利弊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通过以上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利弊的分析,在以我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一贯原则基础上,即既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又保护社会利益的“双保护”原则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是利大于弊。但是,在有机的社会体系中,任何一种制度也并非是独立运行,为了使制度的功效得以发挥,也即有利的一面得以彰显,不利的一面得以抑制,除了需自身制度完善之外,还需外界其他制度的配套和社会的参与,甚至外界观念的支持。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提出、受理、准备以及和解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直至和解协议达成后的处理等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配套措施以及相关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也都有待于进一步的设置和完善。比如在实践中就有很多检察官反映,处理一个刑事和解案件还不如起诉到法院,因为刑事和解尽管社会效果很好,但是受到工作机制、考核制度的影响。一个和解案件通常要接受本院、上级有关部门、人大、纪委多方的检查,仅在向检查方作汇报上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33]本是提高效率的制度由于外在的制约因素而阻滞了其功能的发挥。同时,我们都生活在社会母体之中,脱离社会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社会是制度设置运作的养分源泉,制度是社会有效运行的秩序保障。也正因为此,社会观念成为制度运行的重要群众基础。比如我国长期形成的“仇富心理”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顽疾对“以钱买刑”历来都是深恶痛绝,而有着“以钱买刑”表象的刑事和解也因此受到人们的一定抵触。但是,无论如何,具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刑事和解还是契合了当代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符合国家对待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政策。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将理论内涵予以提升,实践经验予以转化,加强刑事和解的立法,把刑事和解纳入正式的少年司法体系,并且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作者简介:骆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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