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梯事故致人重伤,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谁应担责?
盛某与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某区达达小区由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合同服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3年2月3日上午10时15分许,小区2号楼×号电梯发生故障,物业公司立即向电梯公司报修,电梯公司接报后派公司维保人员前往维修。同日11时05分许,业主盛某在一楼进入该电梯时,电梯在层门和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向上移动,盛某被上升的电梯轿厢绊倒,上半身扑倒在轿箱内,下半身悬挂在轿厢外,随着电梯轿厢的继续上升,盛某下半身被挤在轿厢地板和一楼层门的门楣之间,盛某因此受伤。盛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骨盆及双侧下肢多发伤。后又转至上海华佳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为此,盛某共产生医疗费243095.63元。
电梯事故发生后,2013年3月15日,质监局就本案事故出具《电梯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4月8日,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对该起事故的处理建议。”《电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案电梯事故主要原因为被告电梯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在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中有关电梯制动器保养要求方面存在一定缺失。次要原因为被告物业公司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上存在一定缺失。”关于本案电梯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报告认定“被告电梯公司的维保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013年11月1日,区法院委托鉴定所对盛某受伤后的伤残等级及损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盛某骨盆外伤,遗留骨盆畸形愈合和神经功能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伤残,损伤后一期手术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若行二期取内固定术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为此,盛某支付鉴定费1900元。
盛某认为,电梯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物业公司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上也存在过错,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607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262602.13元、一期营养费3600元、一期护理费14660元、交通费61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1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20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后续营养费1200元、后续护理费1410元。审理中,原告对部分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变更残疾赔偿金为96451.20元、变更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变更律师费为15000元,其余诉讼请求未予变更。
被告电梯公司辩称:对电梯事故的发生及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由于被告物业公司未设立警示标志,以致原告直接跨入非正常运营的电梯内。另外,被告认为,业主委员会明知电梯老化严重未及时更换电梯也存在一定过错;消防人员救援不及时加重了原告的损伤;原告在搭乘电梯过程中本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事发后,被告电梯公司给付了原告现金215042.1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无法认可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用、复诊费用、护工费用、交通费用及伙食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对电梯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原告因此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同意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事发后,给付了原告54000元现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物业公司认为:按照工作程序,我方工作人员不需要到场,事发时也的确没有到场。事发时,该公司施工人员在电梯尚未修理完毕时即离开现场,未能把修理中的电梯锁上,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被告电梯公司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一、被告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都存在过错,电梯公司履责不到位,导致原告进入未正常运行的电梯并因此受伤,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负责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未到修理现场实施对电梯维修工作的监督,也没有采取树立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来保障乘坐电梯人员的安全,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范围。1.医疗费确定为243095.63元。2.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期、二期护理期限120日及相关赔偿标准40元/日,确定为4800元。3.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期、二期营养期限120日及相关赔偿标准40元/日,确定为4800元。4.鉴定费1900元。5.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其伤残等级,确定金额为96451.2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6000元。7.交通费,酌情确定为800元。8.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97天及相关赔偿标准20元/天,确定为1940元。9.律师费酌情确定为6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电梯公司赔偿原告盛某残疾赔偿金67515.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医疗费170166.94元、营养费3360元、护理费3360元、交通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8元;
二、被告电梯公司赔偿原告盛某鉴定费1330元、律师费42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256050.78元,扣除被告电梯公司已经给付原告的现金215042.10元,余款41008.68元由被告电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某;
三、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盛某残疾赔偿金28935.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医疗费72928.69元、营养费1440元、护理费1440元、交通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2元;
四、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盛某鉴定费570元、律师费1800元。
上述第三、四项合计109736.05元,扣除被告物业公司已经给付原告的现金54000元,余款55736.05元由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某。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电梯安全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焦点问题是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应否负担赔偿责任。因为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分析其有无过错。
(一)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首先,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物业公司作为本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电梯在内的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对电梯的运行安全负有管理主体责任。业主正常乘坐电梯时发生事故,说明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质监局出具的《电梯事故调查报告》证实“电梯制动器保养存在缺失”,说明电梯管理不到位。其次,本案中物业公司聘请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但电梯维保工作不到位,作为委托者的物业公司难逃监督管理责任。最后,物业公司对事故电梯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乘梯人,也没有派人盯守防范事故发生。
总之,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预防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电梯公司存在过错。
电梯公司为本案小区2号楼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依法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在本案中,电梯公司存在如下过错:1.未尽维保义务,电梯制动器维保不到位。主要依据为质监局出具的《电梯事故调查报告》:本案电梯事故的主要原因为:“被告电梯公司维保工作不到位,在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中有关电梯制动器保养要求方面存在一定缺失”。2.接到物业公司故障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2月3日上午10时15分,物业公司即向电梯公司报修小区2号楼×号电梯发生故障,电梯公司接报后派人维修。但同日11时05分许即发生本案事故。显然,电梯公司未作有效维修,未彻底排除安全隐患。此种情况下,电梯公司既没有采取紧急停梯作进一步排查,也没有建议物业公司与其共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3.电梯公司未完全履行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电梯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不论从质监部门的认定结论看,还是从专业技术要求、维保合同义务方面看,电梯公司都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的侵权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理论,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既然能够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大小和主次,法院判决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按照70%、30%的责任比例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三)业主、业委会、消防部门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被告电梯公司主张原告、业委会、消防人员等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电梯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明知电梯老化严重未及时更换电梯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消防人员救援不及时加重了原告的损伤;原告在搭乘电梯过程中本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其无权直接决定更换电梯,也不具备判断电梯是否老化严重到需要更换的程度。从技术角度看,应当由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公司提出相关建议。此外,更换电梯依法应当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日常保养的费用由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支付。本案发生事故,物业公告报修,电梯公司出现场维修,结果还是发生了事故,应当认定电梯公司维保不到位。因此,认为业委会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在搭乘电梯时如无违反乘梯要求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未明确救援响应时间。因此,电梯公司主张原告和消防部门存在过错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务指引
无独有偶,2013年深圳市罗湖区也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电梯事故:某大厦电梯夹死人。事发后,负责该电梯日常维护的电梯公司员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电梯维保单位、物业公司因电梯事故被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其面临的管理风险也越来越大。《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规范自己的管理和服务行为,降低各类风险,值得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深思。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物业公司、电梯公司等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可见,物业公司承接小区管理项目时,物业公司即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履行电梯的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物业公司主要义务包括:1.负责对电梯进行年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检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4.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5.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2.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过事故时,应当排查电梯制造单位、经营单位有无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如果电梯在制造环节或者出厂时就存在问题,应当追究厂家的责任。同样,如果经营单位出售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原因系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电梯制造单位追偿。
(三)电梯运行安全隐患属于规定的“紧急情况”,可考虑直接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电梯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属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报告,涉及维修费用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电梯为小区共用设施,即使不属于紧急情况,如符合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也应当及时申请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四)物业公司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签订具体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减少双方纠纷。
合同范本可参照北京市工商局和质监局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维保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11/418)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二)。
第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___________。
第四条 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__________年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日常维护保养费
维护保养费(__________元×__________)总计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六条 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月 □季 □半年 □年)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________。
(二)支付方式:□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账号。
第七条 日常维护保养方式: □清包 □半包 □大包。
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__________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
第八条 乙方抢修服务热线电话:__________。
抢修服务时间(困人除外):________。
第九条 驻场:乙方(□是 □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应当已经包含在日常维护保养费中)。
驻场作业人员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二)义务
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说明书;
(3)电气原理图;
(4)电气敷设图;
(5)安装说明书;
(6)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形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
(7)电梯运行全部记录;
(8)故障及事故记录;
(9)改造、重大维修原始记录;
(10)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1)电梯施工自检记录;
(12)上年度的检验报告;
(13)________。
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信、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8.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
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电梯困人时,应当在____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
3.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
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8.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________%的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________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份,__________执__________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许可证号码:
单位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梯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传真电话:
账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账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
附件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3.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5.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6.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报告:
(一)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前款规定涉及维修费用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 5001-2009)(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