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国宏观人力资源法律概述
2015—2016年,中国就业管制领域对职业安全问题的强调呈现压倒性优势,构建和发展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基本方向和重要目标。2015—2016年延续了2013年2.926 1的就业管制得分(见图0-1)。从OECD就业保护法指数的21个基本测量项来看,2015—2016年涉及第16项派遣机构成立的条件。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一步严格规定了职业中介的成立条件,要求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进一步提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场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及向社会公示业务开展情况的内容、时限和要求等,逐步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些审批和公示的规定使得第16项的得分仍然是最高分6分。其他具体条款请见附录1 “2015年中国国家层面及部分地区人力资源法律条款”和附录2 “2016年中国国家层面及部分地区人力资源法律条款”。
再看地区层面。2015年,我国4个地区就业管制继续趋于严格,2016年我国所有地区就业管制测量分数无变化。各地区主要是跟随国家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款详见附录1和附录2。2015—2016年,测量结果的变化仍然主要集中在临时就业管制方面,其中就业管制得分增幅最大的是广东省(0.28分),其他三个地区分别是甘肃省(0.17分)、山东省(0.17分)和陕西省(0.08分)。
表0-1和图0-2显示了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就业管制2014年和2015—2016年排名的对比情况。从中可以看到,浙江省、福建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辽宁省、天津市和海南省这9个地区2015—2016年排名仍然与2014年一样,就业管制得分没有变化,维持在前列。2014年排名靠后的重庆市、青海省、江西省、西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2015—2016年排名没有变化。就业管制得分增加的4个地区,除山东省名次持平外,广东省、甘肃省和陕西省的排名在2015—2016年略有上升,被赶超地区名次则相应下降。
2015—2016年我国地区就业管制的平均分为2.38分,比2014年的平均分2.36分增加0.02分,增幅明显变小,“后劳动合同法阶段”的快速发展时期已经结束。2015—2016年我国地区就业管制的发展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地区就业管制得分增幅明显变小,呈现出稳定趋势;二是各地区对安全生产问题的关注持续加强;三是部分地区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四是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