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学疑难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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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理解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

离开哲学基本问题,直接把辩证法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既是对辩证法的庸俗化解释的根源,亦是对辩证法理论的全部误解的根源。恩格斯指出: “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众所周知,通常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解释中,辩证法被排斥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外,由此造成了对辩证法理论的各种误解或曲解。

一般而言,哲学的基本问题被分解为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 (何者为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 (思维能否认识存在)的认识论问题。辩证法变成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关的另一类问题。

为了把辩证法与哲学的基本问题联系起来,传统的哲学体系是从以下的两个角度提出和解释辩证法的:其一,从唯物论和唯心论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出发,提出唯物论可以分为辩证的唯物论和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唯心论也可以分为辩证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唯心论。这种论述把辩证法同唯物论和唯心论联系起来,但并没有把辩证法同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联系起来。其二,从对世界的两个方面的回答出发,把唯物论与辩证法既区别开来又联系起来,即认为唯物论回答世界“是什么”,而辩证法回答世界“怎么样”。这种解释,把唯物论对“世界是什么”的回答归结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或哲学的最高问题,而把辩证法对“世界怎么样”的回答归结为对物质和意识的联系和发展的回答,而否认辩证法是解决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鉴于此,辩证法和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被割裂开来。

此外,辩证法还被解释为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联系的理论形态和理论内容:其一,与本体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其二,与认识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的主观辩证法(包括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其三,作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总和,辩证法则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对此,我们提出的问题是:(1)能否把客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存在的辩证法? (2)能否把主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思维的辩证法? (3)能否把关于普遍规律的科学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整个世界的辩证法?我们可以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做具体探讨。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既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角度去理解事物,而没有从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实践和主观方面去理解事物,又批评唯心主义只是抽象地发展能动的方面,而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活动的本身。所以,近代的唯物主义变成了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却成了“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辩证法,即唯心主义的辩证法。换言之,如果离开哲学的基本问题,即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根本无法理解近代的唯物论为何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近代的辩证法为何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更无法理解马克思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

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指出, “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基于此,恩格斯一方面指出,18世纪的唯物主义只从这个前提的“内容”去研究这个前提,而没有从“形式”方面去研究这个前提;另一方面指出,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特别是黑格尔)从“形式”方面去研究这个前提。也就是说,18世纪的唯物主义只是从思想“内容”与客观世界的关系角度去研究理论思维的“前提”,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则从思想自身即“形式”方面去研究理论思维的“前提”,如研究人的自我意识等。对此,恩格斯指出,尽管“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采取了唯心主义的头足倒置的形式”,却把思维过程同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联系起来了。所以,只有从哲学的基本问题出发,才能理解近代的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和近代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才能理解为什么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重要的理论来源,进而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创建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更尖锐地指出, “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列宁认为,这个问题是“关于辩证法及其客观意义的问题”[2]。在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当作实例的总和……而不是当作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3]时,列宁进一步明确地提出, “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4]。对此,列宁强调, “正是问题的这一‘方面’ (这不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普列汉诺夫没有注意到,至于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更不用说了”[5]。所以,只有从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把辩证法与认识论统一起来,才能超越近代的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和近代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

综上所述,我们只有把辩证法与哲学的基本问题统一起来,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才能真正揭示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更重要的是,作为世界观的辩证法理论,它并不是一条孤立的“发展原则”,而是蕴含着两条基本原则,即“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 “发展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统一的发展, “统一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发展中实现统一。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问题讲发展,即是离开世界观的内在矛盾讲发展,此发展观只能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古代的朴素辩证法理论。

恩格斯认为,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思维还以原始的朴素的形式出现”[6]。这种“纯朴的”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对象事物的流变,没有自觉地反省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更无法在“概念的逻辑中”去表述事物运动的本质。所以,这种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只能抽象地承认思维统一于存在或存在统一于思维,不可能具体地说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统一,亦不可能像近代哲学那样在“认识论转向”中“自觉地提出”哲学的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鉴于此,辩证法理论的成熟(或者说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明朗化(或者说自觉地提出哲学基本问题)是基本同步的。

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自觉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提出了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的融合问题。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然而,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批评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角度去理解事物,只限于证明一切思维和知识的内容都起源于感性的经验;所以,它只能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解释为思维对存在消极、被动、直观地反映。由这种“统一原则”所决定的旧唯物主义的“发展原则”,只能实现对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肯定,而不能从“形式”方面研究思维的概念运动与事物自身运动的统一。认识论的直观反映论与世界观的形而上学是一致的,与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则是格格不入的。基于此,马克思以前的唯物论,即以直观反映论为特征的旧唯物论,从根本上说,只能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绝不可能成为辩证的唯物论。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批评的,唯心主义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只是从形式方面研究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所以,它只能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解释为思维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因此,这种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的最高成果只能是黑格尔所构建的“无人身的理性”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辩证法,不可能在思维和存在的真实统一中构建发展学说。所以,只有把辩证法与哲学的基本问题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换言之,只有把哲学基本问题与辩证法联系起来,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统一中理解哲学的基本问题,才能对哲学的基本问题做出超越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回答。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是辩证唯物主义,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唯物地、辩证地回答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相反,如果把辩证法视为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关的发展学说,并把它排斥在哲学的基本问题之外,我们绝无法理解辩证唯物主义,更无法用辩证唯物主义回答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3.

[2]列宁.列宁全集:第5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15.

[3]同[2]305.

[4] [5]同[2]308.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