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 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缺席审判案件。应当注意: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范围主要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予以明确。其中,涉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个人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属于恐怖活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此外,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有关“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和“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等规定,由恐怖活动组织或其成员实施的,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劫持航空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也属于恐怖活动犯罪,这些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了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二) 理解级别管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级别管辖只针对第一审,不针对其他审级。
2.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重点记住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凡不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般应由基层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非常少见。
3.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则:管辖权只能上收,不能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但是下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也不能将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为此:
(1)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以后,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甚至宣告无罪。
(2)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后不能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不是可以)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4)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①重大、复杂案件;
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注意:在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则是:管辖权既可以上收,也可以下放。但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可以上收,但不能下放。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个原则就是就高不就低。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高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 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地区管辖的确定原则,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1.在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在行政诉讼中: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
1.优先管辖,即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2.移送管辖,即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既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
3.指定管辖,即由发生管辖争议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其中的一个法院审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注意: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三种解决管辖争议的办法之间不是并列选择关系,而是依次优先关系。
对于指定管辖,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
第一,管辖不明的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管辖不能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2)指定管辖之后案卷的移送。
第一,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此外,依据《高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在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一)军事法院的管辖
根据《高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这里的规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2009年发布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一般而言,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二)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
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
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
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铁路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注意:当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四、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一)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1.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以及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1.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十七、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七条(略)
真题精选
1.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92,不定选)
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
C.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D.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2.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66,多选)
A.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
B.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C.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
3.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3/2/65,多选)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答案及解析】
1.BC(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2.CD(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分案审理)
3.ABCD(网络犯罪的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