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质量相当配件(同质件)
“质量相当配件”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修改稿或征求意见稿中多次表述为“同质配件”,在正式公布的文本里的完整表述是“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这就是“质量相当配件”的法定概念。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质量相当配件”就正式成为汽车维修行业生产经营中的合法可用配件。
“质量相当配件”必须符合如下要素:
1.生产者是配件生产商。如果是汽车生产商所生产,则是“原厂配件”。
2.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这也是“原厂配件”与“质量相当配件”的区别之一。如果经过汽车厂商认可,则质量相当配件同时又是原厂件。
3.是汽车零部件。这个很容易理解,它是专用于汽车的法律概念。
4.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这里有两个要求:一是性能要求,二是质量要求。
零部件性能,是指该产品具有适合汽车产品要求的物理、化学或技术性能,如强度、化学成分、纯度、功率、转速等。通常所说的产品性能,实际上是指产品的功能和质量两个方面。用户购买某个产品,是需要利用它的功能,也就是需要用它来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这里的“质量”是专指零部件性能部分“实现功能的程度和持久性的度量”,目的是在设计中便于参数化和赋值,在使用中满足需求。
但是,“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如何确定、如何查验?特别是“相关”这一提法,产生了巨大的空间和巨大的不确定性。这是“质量相当配件”将来在使用中的最大变数、最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显然,汽车零部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不是企业标准。
简单地说,“质量相当配件”既不是汽车生产商所自行生产的配件,也未经其认可,生产主体及产销渠道与汽车生产商完全无关。它或将成为汽车维修行业使用量最大、使用频率最高、品种最多、市场份额最大的零部件。
其实,在汽车维修行业,一直存在的“副厂件”就是“质量相当配件”的前身,只不过“副厂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而已。由于没有正规名分、没有法定地位,副厂件良莠不齐,品质好的可能达到甚至超过原厂件的质量标准,差的可能勉强装到车上,用不了多久就会坏,或者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还有零件编码、原材料标号等的差异,导致副厂件市场比较混乱。
采用“质量相当配件”这样的提法,并以法律、政策支持,是国家为打破配件的渠道垄断而采取的系列措施之一。“质量相当配件”必须在质量上与原厂配件标准相匹配,在材质、结构、制造工艺与功能标准等方面与原厂配件相比质量相当或更高,同时应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可见,质量相当,是相等或更高,而不是质量降低、更不是一种质量新标准。这样做,就是为了鼓励竞争,打破垄断,给市场注入活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