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國的“禮”與西方的“法”(law)
如上所述,在古代中國,“禮”是一個與“法”相輔相成地維護社會秩序的體系。而西方的“法”在維護社會秩序上也是一個有效的系統。因此爲了對中國的“禮”的社會功能有更加全面的認識,在此將對中國的“禮”和西方的“法”作一些比較分析。比較的重點是在羅馬教廷權威籠罩下的11世紀晚期至16世紀早期的西歐的法律。
衆所周知,這段時期西方的法律根植於基督教傳統的法則之中。從《聖經》的記載可以看出,早期的猶太——基督教傳統中就存在着秩序的法則。這些法則,最明顯的如十誡,其中既包括如孝敬父母之類的訓誡,又包括如禁止殺戮與偷竊之類的禁令。而這種禁令現在已被置於法律範疇之中。在此需要特别强調的是,這些法則必須要遵守的原因在於人們認爲其直接來自上帝。
時至公元11世紀,古代《聖經》中關於宗教的法則是極其神聖的,這種構想已升華到“法皆神聖”的普遍概念。成文於1222年的《薩克森明鏡》(Sachsenspiegel)——一份歐洲早期的法律文書中寫到:“上帝本身即是法律,而法律則是上帝的至寶。”[6]
美國的法律學者哈羅德·伯爾曼(Harold Berman)認爲,現代西方的法律是在羅馬教廷統治之下制定的,自11世紀後期的教皇格里高利七世(1073—1085在位)起,教會逐步開始導入了很多近似於現代國家政府的管理形式和體制,包括較全面的法律規範。羅馬天主教教會法融合了羅馬皇帝查士丁尼頒佈的法典(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法典》爲實踐提供了很多具體細節。教會法的權威和性質在於其神聖性,而其目標在於給世界帶來道德、社會和政治的秩序,即所謂的“上帝的國度”。違反教會法即違背了教皇,也意味着違背了上帝[7]。
16世紀,隨着民族國家的興起及宗教改革,雖然教皇在西歐中至高無上的權威日漸衰退,每況愈下,但歐洲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卻從羅馬天主教教會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其保留了羅馬天主教教會法的法律是建立在宗教權威基礎之上的這種理念[8]。
在歐洲,被尊重的是法律本身;在中國,較之法律,“禮”更被尊重。只有“禮治”失敗時,才需要法律約束。這並不意味着傳統中國的法律不受重視,也不表示中國的法律不够發達,而是至少在儒家的言説中,是禮治本身爲法律提供了指導原則與道德權威。儒經裏的三禮所制定的禮治爲從漢至清的每一個王朝提供了政治與制度的依據。
關於西方的法律以及中國的“禮”的比較不能過於牽强,顯然它們的形式和外延並不完全相同。雖然如此,但兩者確有着相同的基本功用,即提供了具有道德權威的統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