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此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会计凭证可以及时反映和监督经济业务的发生及完成的时间、内容,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还可以明确对此项经济业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所以会计凭证是企业发生经济业务的见证和重要历史资料,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以便日后查用。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登账后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存查。会计凭证的保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会计凭证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的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调档、借阅,提供复印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方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般的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银行对账单为5年。对于重要的会计凭证,例如涉外业务凭证,按照国家法规应长期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会计凭证必须开列清单,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