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研究(东方历史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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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学术史回顾

目前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但已有的相关研究仍为本书提供了相当的基础。其中,20世纪学界对该问题的专论只有数篇,其研究范围多是全国性的,并以综合性的概论为主。这几篇论文奠定了目前对该问题的一些基本看法,因而非常重要。不过,在研究层面上,这些论文中的大多数以管理组织层面的研究为主,极少涉及社会经济层面的问题,这为后一层面的继续深入留下了空间。进入21世纪以来,在社会史研究的潮流之下,学界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问题的关注有所增加,涌现出一批对局部地区卫所的研究,屯田、屯粮、屯户等社会经济层面的问题开始得到深入讨论,但研究对象多局限于一省甚至是一两个卫所,尚缺少全国性的比较研究与总结。

以下按照本书关注的两个层面分类,分别梳理相关研究。

(一)管理组织层面的研究

在管理组织层面,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对清代各卫所裁撤时间、归并去向等史实的基本梳理。此类梳理始于清代典志。康熙、雍正两朝《大清会典》均分省罗列各卫所,其下系有存留或裁并年份,部分卫所还系有裁并去向。康熙《大清会典》卷八三、卷八四《兵部·都司卫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1册,文海出版社,1992,第4145~4219页;雍正《大清会典》卷一一六、卷一一七《兵部·都司卫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5册,文海出版社,1994,第7509~7559页。嘉庆、光绪两朝《大清会典事例》则以编年次序记录全国各卫所的裁并。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三九《兵部·官制·卫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71册,文海出版社,1991,第668~701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五六《兵部·官制·卫所》,《续修四库全书》第80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691~705页。历朝《大清会典》对卫所裁革史实的记载基本上是清楚的,但其中错讹、遗漏之处也不少,譬如完全没有记载广西省卫所的裁革情况,就是一项重大缺漏。近代以来,又有若干学者在清代典志的基础之上,对各个卫所的沿革做出进一步梳理考证。代表性的如民国学者君约,他在简要勾勒清代卫所裁撤的基本史实之后,即按康熙、雍正两朝《大清会典》的书写体例,逐条整理罗列各省卫所裁并时间、去向。君约声言要对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的错误与遗漏进行纠补,但事实上补正之处甚少,对历朝《大清会典》中未写明裁并后去向的卫所也没有进一步追究。君约:《清代卫所因革录》,《中和月刊史料选集》,《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0辑,文海出版社,1970,第595~626页。较晚近的研究中,真水康树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与清十八省行政系统的整顿》,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第165~191页。、王涛王涛:《清代东南四省卫所地理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2009。、温娜温娜:《山东卫所在清代的变革》,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8。分别整理了实土卫所、东南四省卫所与山东省卫所的裁撤去向,其中间有考辨订正。

第二类研究在第一类的基础上,试图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史实进行总结,并分析、解释各时期裁并卫所的类型,阐发这一改革的意义。这一类研究中,最重要的是楢木野宣与顾诚的两篇论文。

楢木野宣《卫所の行方》一文,根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制作成《清代卫所裁汰一览表》,对清代各朝裁汰卫所数目进行了分省统计。他还对各朝裁并卫所的类型提出解释,认为顺治、康熙两朝裁并的主要是无屯丁卫所,在雍正、乾隆年间则对无漕运卫所悉加裁并。楢木野宣┌卫所の行方┘ “清代重要職官の研究” 風間書房、1975、365~378頁。这些都是积极有益的尝试。不过,楢木野宣利用的史料有限,得出的结论也未免有失草率。譬如,在论断清初裁并的是无屯丁卫所时,他仅有的一条证据来自乾隆《赣州府志》,其文称:“顺治间,部议凡无卫所屯丁悉行裁汰。”于志嘉亦沿用这一说法,并补充说“无卫所屯丁”应为“无屯丁卫所”之误。于志嘉:《清代江西卫所的沿革与人口分布》,载氏著《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295页。姑且不论乾隆《赣州府志》行文有误之说是否成立,仅以一部地方志中的一句话来概括全国卫所裁并的原则,未免失之粗疏。

顾诚的《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一文对当今学界的影响最大。顾诚提出,明代的卫所是一种军事性质的地理单位,而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军事组织。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延续及卫所改并州县,正是他做出这一论断的重要证据。该观点对阐明明代卫所制度的性质及清代卫所改归州县的意义都有重大意义。顾诚还概括了清代卫所制度变革的三个特点,一是都司卫所官员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二是卫所内部民化、辖地行政化过程的加速,三是卫所最后并入或改为州县,使全国地方体制基本划一。这些论断准确地指出了清代卫所制度变革的趋势,是本书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不过,顾诚的论述大多是总括性的,对于卫所归并州县的阶段及各阶段的裁撤数量、类型、原因,他都没有做出具体分析。尤其是关于卫所内部民化的问题,顾诚已经指向了社会经济层面的研究,但并未就此具体展开。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

此外,郭松义郭松义:《清朝政府对明军屯田的处置和屯地的民地化》,《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第4期;王毓铨、刘重日、郭松义、林永匡:《中国屯垦史》下册,农业出版社,1991,第277~307页(郭松义撰写)。、李巨澜李巨澜:《清代卫所职能略论》,《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清代卫所制度述略》,《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彭勇彭勇:《明代卫所制度流变论略》,载《民族史研究》第7辑,民族出版社,2007。等学者也都概括性地说明了清代卫所制度的流变。方国瑜方国瑜:《明代在云南的军屯制度与汉族移民》,收入《方国瑜文集》第3辑,云南教育出版社,2003。、于志嘉于志嘉:《清代江西卫所的沿革与人口分布》,载氏著《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于志嘉:《犬牙相制:以明清时代的潼关卫为例》,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0本第1分,2009。、屈华屈华:《从榆林卫到榆林府:明代卫所制度在清代变革的个案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6。、孟凡松孟凡松:《澧州地区卫所变迁初探:明清湖广卫所变迁个案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6; 《卫所沿革与明清时期澧州地区地方行政制度变迁——以九溪、永定二卫及其属所为中心》,载《历史地理》第23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安福、永定二县的设置与清代州县行政管理体制在湘西北的确立》,《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1期;《略论清代贵州改卫归流》,《安顺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邓庆平邓庆平:《州县与卫所:政区演变与华北边地的社会变迁——以明清蔚州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06; 《卫所与州县——明清时期蔚州基层行政体系的变迁》,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0本第2分,2009。、朱兴发朱兴发:《清代山东沿海卫所的变革:以威海卫为例》,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10。等学者在对云南、江西、贵州等省卫所及潼关、榆林、澧州、蔚州、威海等个别卫所的区域性研究中,也分析讨论了清代卫所在管理组织层面归并州县的具体过程。特别需要提到的是,于志嘉对江西卫所守御千总的考辨,揭示了清代卫所官制变化的一个细节问题。于志嘉:《清代江西卫所的沿革与人口分布》,载氏著《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第291~297页。孟凡松孟凡松:《澧州地区卫所变迁初探:明清湖广卫所变迁个案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6,第16~19页。、于志嘉于志嘉:《犬牙相制:以明清时代的潼关卫为例》,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0本第1分,第114~120页。和邓庆平邓庆平:《卫所与州县——明清时期蔚州基层行政体系的变迁》,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06,第295~298页。在对澧州、潼关、蔚州等地卫所的研究中分别指出,卫所与州县辖地犬牙交错使裁撤卫所后的土地归属或成难题,有时坐落州县与管辖州县不同,有时甚至导致行政区划的一再改变。朱兴发朱兴发:《清代山东沿海卫所的变革:以威海卫为例》,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10,第41~51页。在对威海卫的研究中,特别强调了卫所士民的抗拒让卫所裁撤延后。在本书第一、二章中,将较多地关注、借鉴这些成果。

(二)社会经济层面的研究

社会经济层面的研究多出现于近10年,且为针对局部地区的研究。该层面至今为止累积的成果,已经将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的研究推进了一大步,更将这一问题与清代地方社会的发展、地方史叙述脉络的建立、不同身份人群的融合等宏观历史问题联结起来,给人以不小的启发。不过,就卫所及归并州县以后的制度本身而言,相比于管理组织层面,社会经济层面的研究尚缺乏系统性,各位学者考察的方向各有偏重,结论亦多局限于一地,有待在全国范围内重新进行审视和确认。以下将社会经济层面的研究,分为屯田、屯粮、屯户与屯丁三类,分别梳理已有的研究成果。

1.屯田的研究

屯田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归并屯田的数量,二是屯田归并州县之后所有制的变化。

归并屯田的数量,清代典志中本有记载,但数据并不完备。李文治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第60~61页。、梁方仲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第380~381页。等学者统计清代土地数量时,沿袭清代典志数据,亦未予以深究。顾诚在《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一文中,对明代卫所土地的数量提出新的观点,并引起此后的一系列讨论。张德信、林金树:《明初军屯数额的历史考察——与顾诚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林金树、张德信:《关于明代田土管理系统问题》,《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秦新林:《也论明初耕地数和卫所制度——与张德信、林金树二同志商榷》,《晋阳学刊》1998年第2期。万红:《明代与清初全国耕地数的历史比较》,《中国农史》2000年第4期。万红:《试析清初全国耕地数大幅度下降的原因》,《中国农史》2003年第1期。高寿仙:《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载《明清论丛》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2002。顾诚在文章中顺带提到,清初田土数比明代全盛时期还要多,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卫所归并州县后土地数据统计的合并。若按此论,则清代归并屯田的数量应远多于官方典志的记载。但顾诚并没有系统统计清代归并州县的卫所土地数据,只是为后人提示了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的方向。在后续相关讨论中,万红的研究也着重关注了屯田数额对清初田土统计数的影响。她基本承袭了顾诚的观点,认为清初户部统计的田土数包括了州县与卫所两个系统,其账面数额高于明中期,是因为屯田数已被计入土地总数。万红:《明代与清初全国耕地数的历史比较》,《中国农史》2000年第4期。

郭松义是最早对屯田归并州县后所有制的变化进行研究的学者。郭松义:《清朝政府对明军屯田的处置和屯地的民地化》,《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第4期;王毓铨、刘重日、郭松义、林永匡:《中国屯垦史》下册,第282~285页。但他仅以屯粮科则减轻来论证屯田的“民田化”,这只是间接的证据,判断屯田的所有制,还当直接以其买卖、典当等交易活动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近年来,王友华、孙兆霞、张建、施剑等人的研究在这一方向上有所尝试。王友华通过对山西卫所的研究提出,清朝政府在屯地管理上的规定前后不一,存在矛盾,有时将屯田当作与民田一样的私产,有时又把屯田当作官地,不许自由买卖。但他将《大清会典》中针对漕运卫所屯地的条例与山西已归并卫所的事例混为一谈,存在对史料的误读。王友华:《明清时期山西都司卫所屯田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9,第38~39页。付可尘付可尘:《清代贵州屯田的民地化述论》,《贵州民族研究》2013年第2期。、施剑施剑:《清前期贵州卫所之裁撤及其屯田处置》,《历史档案》2014年第2期。分别研究了清代贵州省屯田的状况,都认为清朝在雍正年间曾允许归并屯田的交易,但随后又予以禁止。他们与王友华一样,也误读了《大清会典》中的相关条例,还将未归并州县的贵州新建十卫屯田与其他已归并屯田混为一谈,这些问题都大大降低了其结论的可信性。孙兆霞、张建孙兆霞、张建:《地方社会与国家历史的长时段型塑—— 〈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价值初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5期。的研究基于贵州吉昌屯契约文书,是至今仅见的对屯田契约的研究。2009年,孙兆霞等人在贵州省安顺市吉昌村(即清代普定县吉昌屯)搜集契约文书,并将之结集为《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于次年出版,为学界提供了一批可资讨论的屯田交易契约。孙兆霞等编《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她们的研究即基于这部分契约文书展开,是一份非常有意义的开创性工作。不过,由于吉昌契约对土地性质的说明不充分,这给她们的解读造成了一定困难。她们对2009年吉昌村民座谈会上发言的采信,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总之,目前对清代归并屯田所有制问题的研究仍比较薄弱,无论是基于传统文献的研究,还是基于契约文书的研究,都有待于继续推进。

2.屯粮的研究

屯粮问题的核心在于科则的调整。对此,郭松义郭松义:《清朝政府对明军屯田的处置和屯地的民地化》,《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第4期;王毓铨、刘重日、郭松义、林永匡:《中国屯垦史》下册,第282~285页。做过比较详细的研究,是本书在该问题上继续深入的重要基础。郭松义举出清廷要求屯民科则一致的令旨,并通过地方志等史料,分省列举了各地卫所屯粮科则调整的实例。他认为,清廷的令旨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实践,屯粮科则最终趋向与民粮一致,明代以来军户和民户、军地和民地之间的差异,事实上趋向泯灭。本书完全赞同郭松义对清代屯粮科则调整方向的结论,但认为他对屯粮科则调整过程与完成程度的分析,尚有过于单一化之嫌。譬如,清代历次颁布调整屯粮科则的政令,前后相差将近百年,郭松义在研究中将它们视为完全一贯的政令,就值得怀疑。又譬如,清代屯粮科则最终是否达到与民粮一致,需要全国性的统计数据加以论证,而郭松义只是比较了个别州县民、屯科则的数据,要得出全国性的结论,似显不足。

在最近的研究中,陈曦对清朝轻减云南省屯粮科则的过程做了进一步详细说明。陈曦:《清朝对明代云南卫所屯田的处置》,《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张金奎、孟凡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清代民屯科则一致政策的实施程度提出质疑。张金奎指出,顺治七年户部制定的民屯科则一致的政策并没有真正执行。他认为,清廷降低屯粮科则只发生于屯田归并入附近州县的卫所,对于那些由卫所直接改制组建的州县则不适用。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线装书局,2007,第405~409页。孟凡松则指出,澧州地区九溪、永定二卫屯赋科则的改革,最终形成粮则依照各卫所、折银依照屯田坐落州县科征的特点,并由此对清代卫所屯粮科则完全改与民粮一致的观点提出质疑。孟凡松:《澧州地区卫所变迁初探:明清湖广卫所变迁个案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6,第25~28页。张、孟二人的观点值得注意,但二人都只列举了少量例证,清代民屯科则一致的政策究竟在何等范围、何等程度上实施,仍需通过更广泛地搜集史料,加以论证。

至于清代屯粮的征收形式(本色或折色)、支用途径,至今尚无相关研究。本书也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3.屯户与屯丁的研究

屯户与屯丁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屯户如何编入州县户籍管理组织,即里甲、保甲;二是屯丁如何编审徭役,编征屯丁银并承担杂役。二者通常纠缠在一起,故在此一并梳理其相关研究。

孟凡松、邓庆平、林昌丈、顾韬和谢湜五人的研究都涉及卫所归并州县之后屯户里甲的编制。孟凡松孟凡松:《澧州地区卫所变迁初探:明清湖广卫所变迁个案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6,第35~38页。讨论了湖南九溪卫等三卫二所归并澧州等州县的情形,其中只有安福县明确记载有收并屯户编里的情况。该县收并旧卫所屯户共十一里,系以一千户所改为一里。邓庆平邓庆平:《州县与卫所:政区演变与华北边地的社会变迁——以明清蔚州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06,第75~89页;《卫所与州县——明清时期蔚州基层行政体系的变迁》,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0本第2分,第309~316页。讨论了蔚州卫改蔚县后的里甲编制,原蔚州卫八所改为八里,广昌守御千户所改为广德里,共九里,亦系以一千户所改为一里。邓庆平还指出,相比于蔚州旧编的里,新归并的蔚县九里下辖村庄要多得多,每一里人户远不止明代标准里的一百一十户,而且这八里下辖的村庄经常在空间分布上相隔很远,一些邻近的村庄却划归不同的里,甚至有一村之地归属蔚州、蔚县的不同里甲者。这进一步证明,蔚县新编里甲系直接继承旧卫所编制而来,而非以住址相近为原则重新编户。与之相对,顾韬顾韬:《从军户到民户——明清湖南宁溪所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4。、谢湜谢湜:《“以屯易民”:明清南岭卫所军屯的演变与社会建构》,《文史》2014年第4期。对湖南宁溪所的研究则表明,宁溪所归并蓝山县后,原守御千户所屯户以“联里朋甲”的方式编为一甲,并与其他民户各甲混编为里。谢湜还特别指明,这种朋户方式与闽、广等省“粮户归宗”的办法相似,带有合同户的性质。由以上四人的研究可知,清代屯户归并州县之后,里甲编制至少有两种方式。一种继承原有卫所组织,直接以一千户所改为一里,相对独立于民户里。另一种则以若干屯户组成一甲,但与其他民户甲混编为里,与当地民户的融合度更高一些。此外,林昌丈林昌丈:《明清东南沿海卫所军户的地方化:以温州金乡卫为中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年第4期。在对浙江金乡卫的研究中提出,金乡卫军户在明代已经编制里甲(共十五图),清代金乡镇十五图直接承袭自明代金乡卫里甲。林昌丈将明代金乡卫十五图理解为卫所正军军户编制的里甲,值得怀疑。若将之理解为附籍军户所编里甲,则提示了清代归并屯户编制里甲的另一种方式,即卫所军户可以归并入附籍军户所编里甲之中。这种里甲编制方法同样值得关注。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之上,本书将进一步深入,把研究对象扩展至全国,讨论是否所有屯户归并州县之后,都以屯户自编为里或自编为甲的方式编制里甲,或是还存在屯户与民户混编入同一甲的情况。各地屯户里甲编制办法的不同,是由什么原因引起,也需进一步比较分析。明清时期的基层户籍编制,除里甲以外又有保甲,清代中期以后,保甲组织的重要性甚至超过里甲。归并屯户除编入里甲之外,同样要编入保甲组织。该问题至今尚无相关研究,也是本书要开拓的内容之一。

屯丁徭役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条鞭法实施以后已经折银征收的部分,清代编有屯丁丁额,征收屯丁银。郭松义王毓铨、刘重日、郭松义、林永匡:《中国屯垦史》下册,第285~288页。的研究对此略有涉及,但只讨论了屯丁银摊丁入地的情况,并未研究屯丁丁额、屯丁银银额本身的编制。薛理禹薛理禹:《清代屯丁研究:以江南各卫所及归并州县屯丁为例》,《史林》2012年第2期。对江南省屯丁及屯丁银做了专门研究。其中讨论了江南省已、未归并屯丁的种类,并比较了各州县屯民丁银科则。薛理禹的研究成果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江南省是有漕省份,其屯丁编丁、编银都有一定特殊性,对全国性的研究而言,还需更多地考察无漕省份屯丁的情况。另一类屯丁徭役在经制屯丁银之外,作为杂徭杂役出现。对此,孟凡松、邓庆平、顾韬的上述研究中均略有涉及,但因各地屯户杂徭不尽相同,这些针对个别卫所的研究都不具有普遍意义。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重新讨论卫所屯户杂徭的种类,并比较其与民户杂徭的异同之处。

(三)其他相关研究

除以上对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的直接研究外,另一些研究也与之相关。以下分三部分进行梳理总结。

1.明代卫所“民化”的研究

关于明代卫所制度及卫所军户、军屯,学界已有丰硕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若干综述文章对之进行梳理,故在此不再赘述。参见于志嘉《明代军制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氏著《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第322~355页;张金奎:《二十年来明代军制研究回顾》,《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年第10期;邓庆平:《明清卫所制度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4期。本书仅对其中与卫所归并州县问题相关的部分,即所谓卫所内部的“民化”,略加评述。

在管理组织层面,与卫所“民化”相关的是文官系统介入卫所行政事务的问题。其中,较早引起关注的是风宪官督视屯田与清勾军户。王毓铨介绍过明代“巡屯御史”和“巡屯道”的情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第199~207页。许贤瑶许贤瑶:《明代的勾军》,《明史研究专刊》1982年第6期,第151~160页。、于志嘉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学生书局,1987,第67~108页。则对清军御史、清军道、清军同知的问题做出过较系统的研究。最近十几年间,于志嘉和张金奎又将府州县地方官干预卫所事务纳入研究者的视野。于志嘉在对江西屯田的研究中,最早明确指出明代后期州县参与屯田管理与屯粮征收,并将之与清代卫所屯田归并州县相联系。但她当时的研究中仅举出万历年间江西赣州卫和建昌所两个例子。于志嘉:《明代江西卫所的屯田》,载氏著《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第117~123页。此后,于志嘉的研究地域转向华北地区,在对《辞》的分析研究中,她以直豫晋交界地区的若干案例为例,再次提出明代地方文官介入卫所事务的问题,并将审问约会制、清屯和佥选卫所军役并列为州县官介入卫所事务的几种表现。注1张金奎的研究同样涉及屯粮征收和司法审判两个方面。在屯粮征收方面,张金奎将州县官征收卫所屯粮的时间上推至嘉靖年间。他指出,早在嘉靖四十年,山西省就已出现令州县官征收卫所屯粮的提案,至嘉靖四十二年已有面向全国的条例规定,即由州县掌印官征收本境之内屯田的赋税。但他同时认为,这一条例在明代后期并没有被普遍遵行。张金奎:《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载《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黄山书社,2004,第479~485页。在司法审判方面,张金奎将审问约会制度看作卫所独立司法权的标志。他提出,明中叶以后,由于文尊武卑格局的形成,独立的卫所司法系统受到挑战,巡按御史、按察司道乃至府州县等地方文官纷纷直接介入卫所内部案件的审理,而不只是约会审问。张金奎:《明代卫所司法简论》,载《故宫学刊》第3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第475~483页;《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第186~200页。上述学者的研究涉及明代文官干预卫所事务的方方面面,但是对明代文官干预卫所事务的类型、性质、范围、程度,不同文官对卫所权力的传递关系,以及其与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的关系,仍缺乏清晰的梳理和界定。为了讨论清代卫所归并州县在管理组织层面的制度渊源,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明代文官干预卫所事务的不同类型、不同性质,进而分析其与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的关系。

注1于志嘉:《从〈辞〉看明末直豫晋交界地区的卫所军户与军民词讼》,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5本第4分,2004,第780~785页。

在社会经济层面上,明代卫所的“民化”现象更早为学界所关注。首先是屯田的“民田化”。早在20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清水泰次就已经专文论述过明代军屯的“崩坏”,揭示了屯军逃亡、屯田私占、舍余民户耕作屯田等若干军屯制崩坏的现象。清水泰次 ┌明代军屯の崩壞┘ “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 大安株式会社、1968、329~354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一书,则以“屯地的占夺”、“屯地的转佃与民佃”、“屯地的典卖”和“屯田(军田)的民田化”四章篇幅,全面讨论了明代军屯破坏暨屯田“民田化”的过程。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290~342页。此后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很少超过王毓铨论述的范围。其次,在屯田“民田化”之中,又包含屯粮科则减改、民种屯田照民例起科的问题。上述清水泰次、王毓铨的研究都已有所涉及。王毓铨还提到崇祯二年户部下令“无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并据此认为明末全国屯粮科则均有改与民粮一致的趋势。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340~341页。张金奎引据《崇祯长编》等史料,对该问题又有进一步讨论,认为各地执行情况并不一致。张金奎:《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载《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第476~479页。崇祯二年此案究竟针对哪些地方屯田,是否全国一致施行,仍有值得怀疑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再次,关于卫所军户户籍、徭役的“民化”,一般认为比较罕见,相关研究也较少。其中,于志嘉关于附籍军户的研究值得关注。于志嘉:《明清时代军户的家族关系——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之间》,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4本第1分,2003,第97~140页;《论明代的附籍军户与军户分户》,载《顾诚先生纪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第80~104页。她指出,明代部分军户余丁因购置州县民田而附籍州县,被编制里甲,甚至一度需要随田承担民徭。以上研究都系针对明代卫所,清代卫所归并州县之后,相关社会经济领域的“民化”与上述明代现象有多大程度的继承关系,仍需进一步展开研究。

2.漕运卫所的研究

清代漕运卫所也是目前学界有较多研究的领域。其中,绝大多数研究是从漕运问题出发,进而讨论运丁运粮、兑粮等,因与本书主旨无关,在此不做赘述。与本书主旨相关的,是漕运卫所与非漕运卫所相通之处,如卫所机构在清代的变化、地方政府对卫所内部事务的干涉、屯田所有制、屯粮科则、屯户编制,以及除漕运以外的屯丁徭役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研究较多的是漕运卫所屯田的情况。李文治、江太新李文治:《清代屯田与漕运》,《学原》1948年第2卷第2期;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星斌夫星斌夫 ┌清代の漕運機構について┘ “山形大学紀要” 第2编第4号、1953; ┌清代漕運の運営について┘ “史学雑誌” 第65编第10号、1956; ┌清代の運糧衛所について┘ “歷史の研究” 第11号、1965。、郭松义郭松义:《清朝政府对明军屯田的处置和屯地的民地化》,《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第4期;王毓铨、刘重日、郭松义、林永匡:《中国屯垦史》下册,第290~307页。等学者的研究都指出,漕运卫所屯田除完纳屯粮外,还要额外征收租银,用以津贴运丁,即所谓“以田济运”。清朝政府因而禁止漕运卫所屯田的交易。至于州县政府代管漕运卫所事务,征收其屯粮、屯丁银,将屯户编入州县里甲等问题,至今未见相关研究,本书中会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考察。

3.新建卫所的研究

关于清代新建卫所,至今没有整体性的研究,只有一些清代边疆屯田的论著涉及部分新建卫所。王希隆研究了甘肃关西五卫,认为五卫性质介于兵民之间。他提出,关西五卫隶属于安西、靖逆二厅,已经归属民政系统管辖,屯户来自招垦民户,屯田系民屯性质,这些方面都不同于明代卫所;但五卫屯丁编制保甲团练,有一定守御职能,因此五卫又带有一定军事组织的性质,不同于清初变革后的一般卫所。王希隆:《清代关西五卫述论》,《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潘洪钢研究了乾隆年间贵州东南苗区新建的古州等九卫,将其屯垦政策概括为“改土归屯”。他认为,黔东南九卫的设置,为日后四川杂谷厅、两金川地区以及湖南湘西苗区的屯垦提供了经验。四川、湖南等省的番屯、苗屯,均是在黔东南九卫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演进而来。潘洪钢:《清代乾隆朝贵州苗区的屯政》,《贵州文史丛刊》1986年第4期;《清黔湘苗区屯政之比较》,《贵州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乾隆朝四川杂谷厅改土归屯述略》,《中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4期;《乾隆朝两金川改土归屯之兴起》,《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5期;《清代乾隆朝两金川改土归屯考》,《民族研究》1988年第6期;《清代湘西苗族地区屯田的兴起及性质》,《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1期;《乾隆朝湖南城绥地区堡卒屯田述略》,《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清代改土归屯简论》,《贵州社会科学》1990年第10期。王希隆、潘洪钢二人的研究富有启发,但均为限于个别地区的研究。要从总体上把握清代新建卫所制度的特征,并分析其中蕴涵的卫所制演进方向,还需将更多新建卫所纳入研究视野,进行全国性的总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