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晚清权力格局再研究(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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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问题意识发轫

中国史学传统历来重视政府与上层社会的研究,但是,自20世纪初年梁启超先生提倡“史学革命”以来,史学研究的方向发生较大的转变,研究的重点逐渐关注民间和下层社会。与20世纪上半叶中国革命潮流奔涌勃发的基本历史情景相呼应,革命史的研究取向自然成为此一时代学术的主流。

关于清末最后十余年(1901~1912)历史的研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学术界的研究主要是以辛亥革命为主线。在这种革命史的框架中,革命派的思想与活动得以充分地彰显,但清政府及其他政治势力如立宪派的踪迹,则被有意或无意地淹没难稽,至多只是作为革命的背景来叙述,甚至当作革命的对立面来批判。这样,历史的全息图像就难以清晰地呈现出来,总使人难免有某种缺失之憾。1950年代末,大陆学者胡绳武、金冲及二位先生合著《论清末的立宪运动》,对立宪运动做了开创性的研究,但他们认为:“弄清楚这次运动的性质、社会基础、发展过程和影响,对理解中国近代在戊戌变法以后一系列的改良主义政治运动和思想思潮的反动本质及其复杂性,对理解辛亥革命时期的阶级斗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胡绳武、金冲及:《论清末的立宪运动》,前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显然,这个研究思路有着非常明显的时代印记。1960年代末,台湾学者张朋园先生出版《立宪派与辛亥革命》,也是从辛亥革命史的角度研究立宪派,总体上未脱革命史的窠臼,但其对立宪派在辛亥革命中贡献的正面叙述,则被称为“扩充了历史研究的范畴”。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韦慕庭先生序,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9。大陆学界对于立宪运动和清末新政的理性实证研究,则晚至1980年代才真正起步,至今方兴未艾,并逐渐与辛亥革命的研究鼎足而三,甚至有后来居上而超迈之势。

诚然,从历史进程的角度考察,将清末最后十余年政权更替的历史纳入革命史的框架本亦无可厚非,辛亥革命作为一次致力于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民主革命运动,无疑是当时历史的一根最基本的主线;但是,从政治结构变动的角度来看,这个时期还是一个中国政治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时期,政治近代化在革命的过程中发生,使历史更具复杂性。因此,对于清末新政与立宪运动的研究,不能只是为辛亥革命史的叙述做铺垫。事实上,正是新政、立宪与革命三方面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清末乃至民初中国政治的新走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应该说,在进一步揭示辛亥革命历史意义的同时,加强对清末新政与立宪运动的充分研究,将更加有助于认识清末最后十余年那段复杂多样的历史。

清末新政是指20世纪初年清政府在其统治的最后十余年所进行的各项改革的总称。这次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涉及政治、经济、军事,以及文化教育与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变革,这些变革基本都是在体制内进行的;第二阶段即预备立宪,是政治体制本身的变革,这是前一阶段各项体制内变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新政的主体是清政府,根本目的是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起初,清政府曾试图将改革限制在传统体制之内,但是,当改革的发展将要突破体制的时候,清政府也就不得不考虑进行体制本身的改革,从而开始实行预备立宪。

在清末新政过程中,地方督抚群体是一股非常重要的政治力量。清代督抚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明朝。总督与巡抚在明朝只是朝廷临时差遣的官员,因事设裁,辖区不定。清承明制,历经康雍乾时期,督抚制度逐渐完成其制度化的过程而基本定型,成为一种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从制度上看,总督与巡抚品秩稍有高低,职权也不尽相同,但实际运作则并无多大差别,尤其是在清末,裁撤同城巡抚之后,督抚几乎各辖一省,职权基本相当,均可谓综理各省军政、民政、吏治、司法、文教等各项事业的最高行政长官。地方督抚作为省级行政长官,是介于清朝廷与府厅州县基层政权的中间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运作功能。在清末新政中,地方督抚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影响清廷中央的新政决策,也是在各省推动新政具体实施的实际主持者,可见其在新政从决策到实施的全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究竟在此过程中地方督抚的制度结构与人事关系如何变化,地方督抚的新政思想与活动如何,其群体特性与个性差异如何表现,又将如何参与和影响清廷中央的新政决策,地方督抚如何处理与立宪派等新兴社会势力及地方绅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应对新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发性事件,等等,这些均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近代意义的“中央”与“地方”概念是清末从日本传入的西方观念。在清末新政尤其是官制改革过程中,时人试图用“中央”与“地方”概念比附清朝固有的内外官制,但并非完全对称而多有不相适应之处,特别是关于省是不是“地方”及督抚是不是“地方官”的问题,使人深感纠结,百般困扰。对此,关晓红教授做了非常详细而精彩的论述(《清季外官改制的“地方”困扰》,《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5期)。西方观念与中国制度及文化不相适应,是近代中国向西方学习过程中遭遇的普遍困境。正因如此,向西方学习便既要对西方观念进行移植和改造,又要对中国制度及文化予以扬弃和调适。可以说,这个学习的过程就是从不相适应到逐渐适应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央”与“地方”的概念与清朝固有的内外官制不相适应,但时人讨论官制改革时实际上已在“中央”与“地方”的框架之下进行。如第二次出洋考察宪政大臣李家驹所谓:“中央官制,即我国之京师官制。至于直省官制,则所谓地方官制是也。”[《考察宪政大臣李家驹奏考察日本官制情形请速厘定内外官制折》(宣统元年五月初七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第528页] 又如两江总督张人骏在参议外省官制时奏称:“查地方官制,东西列国各不相同,其大别有二,一曰中央集权,一曰地方分权。”[《两江总督张人骏奏厘定外省官制宜以旧制为本量加损益折》(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91页] 清末官制改革,实际上也在努力朝着改内外官制为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方向迈进。正如关晓红教授上文所说:“清季政体改革,无论集权还是自治,主导取向均是将既有内外官改为中央与地方官制。”因此,今人研究清末官制改革也可以在“中央”与“地方”的框架里进行。其实,清末官制改革过程中所谓“地方”问题的发生,只是因为当时各种不同利益阶层或群体存在有关权力与利益分割不清的纠结。督抚的位置是相对的,相对于清廷中央是地方官,相对于府厅州县及谘议局所代表的绅权又可以是代表皇权的中央官,就像州县官相对于督抚是地方官,但相对于当地绅民则也可谓皇权代表。在权力与利益纠葛中,站在何种角度发言,便可能有截然不同的说法,是故看起来很是纠结不清,但后世研究者应该跳出他们的纠结,而不能跟着他们陷于纠结之中。本书从督抚与新政的角度,研究晚清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格局,督抚的位置自在地方之列。关于督抚是不是“地方官”的问题,虽然在清末官制改革过程中争论不休,但事实上,早在官制改革之前,清朝官方文献中就已有督抚是“地方大吏”或“地方官”的例证。例如,光绪二十七年(1901)六月,清廷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取消各省督抚的总理衙门大臣兼衔,上谕称:“前因各直省办理交涉,事务殷繁,特令各将军督抚均兼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之衔。现在该衙门已改,各将军督抚著毋庸兼衔。惟交涉一切,关系繁重,皆地方大吏分内应办之事,该将军督抚等仍当加意讲求,持平商办,用副委任。”(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84,总第4686页。按:下画线为引者所加,下同)又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一月,练兵处王大臣庆亲王奕劻等上奏《练兵处办事简要章程》,其中第二条有谓:“各省练兵,其自筹饷造械,以及招募卒伍、购运粮食、安扎营垒、操演行军等事,均与各地方官时有关涉。设遇战时征调,尤当地方官协力襄助。倘地方督抚以下各文员,遇事掣肘,迁延贻误,或别存意见,有意阻挠,均足败坏戎政,即由臣处据实奏参。其有不分畛域,顾全大局,实心任事,竭力维持者,亦当随时奏请奖励。”(《设立练兵处分三司十四科》,沈桐生辑《光绪政要》第3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第1889页)显然,从清廷中央看,各省督抚无疑是“地方大吏”或“地方官”。尤可注意者,奕劻等人(包括直隶总督袁世凯)已明确地把“地方”与“督抚”并列相连,为本书使用“地方督抚”一词提供了历史实例。增订版按:近来阅读前清文献,也有“地方”与“督抚”相连的例证,如雍正五年(1727)十月十四日起居注载上谕:“各省总兵官朕令不必进献土物,屡颁谕旨甚明。今总兵官中尚有进献者,伊等身任镇守,非若各地方督抚有所产方物可以贡献者比。”(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编《明清宫藏台湾档案汇编》第10册,九州出版社,2009,第167~168页)可见“地方督抚”一词用于清代,并无不可。

与此同时,在新政时期,随着清廷日趋加强中央集权,地方督抚的权力及其对清廷中央决策的影响力也在逐渐演变,从而使晚清权力格局发生明显的变化。究竟在这个时期地方督抚的实际权力有何消长,其对中央政府的影响力如何,清政府对地方督抚的控制力如何,其所谓中央集权又有多大的实际效力,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格局有何新的变化,又如何影响清末民初中国政治的新走向,等等,这些也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书以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具体探讨地方督抚在清末新政过程中的思想与活动,尤其是地方督抚对清政府新政决策的参与及其影响,以及在此过程中地方督抚权力的演变及其与清廷中央集权的关系,以期为清末新政史和晚清政治史的研究提供一项实证性科研成果,为观察晚清中央与地方的微妙关系和权力格局的演变态势,以及晚清政治改革所体现的中国政治近代化问题提供一个视角,并为后世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镜鉴。

二 相关研究史略述

历史研究是一门累积推进的实在学问,后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因此在进行本研究之前,系统清理先行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本书研究涉及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两个方面。这里拟先做一鸟瞰式的概观,主要涉及有关研究的著作,间及少数未刊博士学位论文,一些重要的研究论文将在以后的具体论述中介绍。

关于地方督抚的研究:有关督抚群体研究的著作不多,台湾学者傅宗懋的《清代督抚制度》傅宗懋:《清代督抚制度》(《台湾政治大学政治研究丛刊》第四种),台北,政治大学研究所,1963。与朱沛莲《清代之总督与巡抚》朱沛莲:《清代之总督与巡抚》,台湾文行出版社,1979。,以及大陆学者李霞的博士学位论文《清前期督抚制度研究》李霞:《清前期督抚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2006。,是对清代督抚制度的系统研究,主要论述督抚制度的起源、督抚群体结构及其职权等问题,并未涉及督抚与清末新政问题。刘伟的《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着重探讨督抚制度在晚清的演变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变化,有不少内容涉及督抚与清末新政。贾小叶的《晚清大变局中督抚的历史角色——以中东部若干督抚为中心的研究》贾小叶:《晚清大变局中督抚的历史角色——以中东部若干督抚为中心的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主要研究督抚的文化观念,其中有专章探讨督抚与清末新政。李振武的博士学位论文《督抚与清末预备立宪研究》李振武:《督抚与清末预备立宪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历史系,2007。,则系统叙述了督抚的立宪思想,以及督抚与清廷预备立宪决策、官制改革、谘议局、国会请愿的关系。晚清督抚个案研究主要集中在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端方、锡良等著名的督抚上,而且一般性的生平传记著作较多,专门深入研究督抚与新政方面的著作较少。其中较重要的著作有:美国学者戴福士(Roger V. Des Forges)的《锡良与中国民族革命》(Hsi-Liang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 Revol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3),裴士丹(D. H. Bays)的《进入20世纪的中国:张之洞与一个新时代的问题,1895~1909》(China Enters the Twentieth Century: Chang Chih-tung and the Issues of A New Age, 1895-1909,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8),麦金农(S. R. MacKinnon)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权力与政治:袁世凯在北京和天津,1901~1908》(Power and Politics in Late Imperial China:Yuan Shi-kai in Beijing and Tianjin, 1901-1908,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崔运武的《中国早期现代化中的地方督抚——刘坤一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张华腾、苏全有的《袁世凯与中国近代化》(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以及张华腾的《北洋集团崛起研究(1895~1911)》(中华书局,2009)和马平安的《北洋集团与晚清政局》(辽海出版社,2011)。专门研究督抚与新政的重要著作有:李细珠的《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和张海林的《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关于清末新政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及以前,清末新政研究长期深受革命史研究的影响,其真相与价值多被遮蔽,研究论著数量少,成就有限,后期方开始艰难地走出革命史的框架,逐渐摆脱作为辛亥革命史的背景叙述的尴尬,并呈现理性实证研究的势头。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清末新政的研究主要被淹没在辛亥革命史的洪流之中,尤其大陆学者,直到1990年代,尚在为清末新政史的研究拨乱反正。这个时期的清末新政研究,多为宏观的通论性的著作,且主要关注清政府中央层级的决策方面,对各省区层级的具体实施过程研究不够。较为重要的著作有:美国学者卡梅伦(M. E. Cameron)的《1898~1912年中国的改革运动》(The Reform Movement in China, 1898-1912,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1),赵军的《折断了的杠杆——清末新政与明治维新比较研究》(湖南出版社,1992),张连起的《清末新政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王晓秋、尚小明主编的《戊戌维新与清末新政——晚清改革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吴春梅的《一次失控的近代化改革——关于清末新政的理性思考》(安徽大学出版社,1998),萧功秦的《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三联书店,1999)。美国学者任达(D. R. Reynolds)的《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主要是从日本对中国影响的角度研究清末新政。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学者李国祁、张朋园主持的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所做的“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1860~1916)”课题是重要的成果,已经完成湖南、湖北、山东、江苏、闽浙台、安徽等省区的研究,具体作者与书名见本书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对于这些省区新政的进一步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另外,同样是受辛亥革命史研究的影响,这个时期对预备立宪与立宪运动的研究著作较多,不仅初步建立了清末宪政运动的基本框架,而且相关研究已有相当的深度。主要有:台湾学者张朋园的《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9)和张玉法的《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28),1971],瑞士学者梅恩伯格(R. Meienberger)的《中国立宪政府的出现(1905~1908):慈禧太后认可的概念》(The Emergence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n China, 1905-1908: The Concept Sanctioned by the Empress Dowager Tz'u-hsi, Bern: Peter Lang, 1980),侯宜杰的《二十世纪初中国的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3),韦庆远、高放、刘文源的《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迟云飞的博士学位论文《清末预备立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1999)。

第二阶段,21世纪以来,在辛亥革命史研究陷入难以突破瓶颈之际,学界对于清末新政的具体实证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贡献,发表了大量相关研究成果,在不少专题研究领域获得了新的进展。这个时期,没有关于清末新政研究的宏观著作,但在一些关于新政的专题研究中,涉及清政府开展新政的决策及其在全国具体实施的全过程。尚小明的《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具体考察留日学生群体在清末筹备立宪、教育改革、新军编练、法制变革等方面的种种活动。刘增合的《鸦片税收与清末新政》刘增合:《鸦片税收与清末新政》,三联书店,2005。着力探讨了晚清鸦片税收的变动趋势及其对新政的重大影响,深入分析了鸦片禁政与清末新政之间密切而复杂的关系,为清末新政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白文刚的《应变与困境:清末新政时期的意识形态控制》白文刚:《应变与困境:清末新政时期的意识形态控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和张小莉的《清末“新政”时期文化政策》张小莉:《清末“新政”时期文化政策》,人民出版社,2010。,系统论述了清末新政时期的思想控制与文化政策,弥补了相关研究的薄弱环节。

有关清政府预备立宪的研究,是这个时期新政研究的重点。高旺的《晚清中国的政治转型——以清末宪政改革为中心》高旺:《晚清中国的政治转型——以清末宪政改革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是关于宪政改革的总体研究。陈丹的《清末考察政治大臣出洋研究》陈丹:《清末考察政治大臣出洋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和柴松霞的《出洋考察与清末立宪》柴松霞:《出洋考察与清末立宪》,法律出版社,2011。,是对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及其与清廷预备立宪关系问题的专题研究。彭剑的《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彭剑:《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则专门研究了号称清末“宪政枢纽”的机构宪政编查馆。这些著作提供了清廷预备立宪决策及其运作的一般情形。

清末新政时期中央机构改革过程中设立的新部门,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关晓红对于学部的研究具有开拓性意义,其《晚清学部研究》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一书对于学部的渊源流变、机构设置、职能权限、人事关系、经费筹措与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苏全有的《清末邮传部研究》苏全有:《清末邮传部研究》,中华书局,2005。与王奎的《清末商部研究》王奎:《清末商部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则具体研究了邮传部与商部及农工商部。

关于法制改革,法史学界的研究成果值得关注,有一系列专题研究论著,具体研究了晚清法律移植、法律新词语、立宪思潮、刑事诉讼制度、检察制度、大清刑律草案、修订法律馆、法部与大理院之争、各级审判厅等问题。参见张德美的《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王健的《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卞修全的《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尤志安的《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李启成的《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张从容的《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高汉成的《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谢如程的《清末检察制度及其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陈煜的《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关于地方新政研究,董丛林等的《清末直隶新政研究》董丛林等:《清末直隶新政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与《清季北洋势力崛起与直隶社会变动》董丛林等:《清季北洋势力崛起与直隶社会变动》,科学出版社,2011。,以及徐建平的《清末直隶宪政改革研究》徐建平:《清末直隶宪政改革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具体研究了首善之区直隶的新政与宪政。沈晓敏的《处常与求变:清末民初的浙江谘议局和省议会》沈晓敏:《处常与求变:清末民初的浙江谘议局和省议会》,三联书店,2005。,是浙江谘议局的个案研究。韩国学者金衡鍾的《清末新政时期研究——江苏省的新政与绅士层》〔韩〕金衡鍾:《清末新政时期研究——江苏省的新政与绅士层》,首尔大学出版部,2002。与刁振娇的《清末地方议会制度研究——以江苏谘议局为视角的考察》刁振娇:《清末地方议会制度研究——以江苏谘议局为视角的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则具体研究了江苏的新政与宪政。赵云田的《清末新政研究——20世纪初的中国边疆》赵云田:《清末新政研究——20世纪初的中国边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对于东北、蒙古、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在清末新政时期关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及其经验教训,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

与辛亥革命史的研究相比,清末新政史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尤其是21世纪以来,随着研究时段的下移,当近代史研究不少领域的研究者纷纷转向民国史的研究时,清末新政史研究却成了晚清史研究的一个热点。关于清末新政各个领域的具体研究,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不平衡性:个别问题探讨较为深入,大多数问题的研究显得相当薄弱。清末新政研究的领域非常广阔,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可以进一步拓展,新政的价值与意义需要更多深入具体的实证性研究来阐释和证明。

总之,国内外学术界以往的研究成果为本书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史基础;同时,以往学界研究的不足之处也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本书研究正是在既有相关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力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关研究的薄弱环节,并为学术界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一个实在的基础。

三 研究思路与基本内容

史无定法。一般而言,不同的学科当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按照现行学科体制,本书的研究领域很容易被划归政治史范畴。然而,政治史研究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既因人而异,也因题而不同。据笔者的粗浅体会,大概可从以下两方面打开思路。

一是政治史研究内部的典章制度与人事关系相结合。就时下学科观念而言,这是一个典型的政治史研究课题。政治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可谓奥妙无穷,但并非不可捉摸。简单地说,政治是各种势力集团根据各种制度规则分配权力与利益的人事活动。政治争夺的核心是权力,权力的背后是利益,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原则有各种制度与规则,具体则涉及复杂的人事关系。因此,政治史研究的核心内容有二:一是典章制度,二是人事关系。典章制度是政治运作的基本框架,一旦制定颁布就是一些死的条文,但在酝酿、制定、颁布与运用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事关系可能影响甚至左右各种制度与规则。人是活的,人事关系不但与各种明文制度有关,而且还有各种隐秘难测的潜规则,政治的复杂与奥妙就在于此。把握这个奥妙,政治史研究或可登堂入室。

二是超越政治史之上的整体史研究,尤其是政治史与思想史、社会史等诸学科相结合。历史本身是一个整体,学科可以有分支,历史则不能分割。学界所谓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思想史、文化史云云,本是相互关联的,绝不可画地为牢。或许可以说,各种专题史既是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又是较为独特的研究视角,但就历史整体而言,横看成岭侧成峰,只是各得一面而已。如果离开政治史,单纯地做经济史、社会史或什么史,只能流于某种现象描述,定是了无生趣;同样,如果把政治史做成一堆制度条文的罗列,也必然是味同嚼蜡,只有与社会史、思想史等诸学科相结合,方显鲜活而丰富多彩的历史面相。充分关注思想源流、制度结构、人际关系、社会变迁等诸方面,从多维的视角构建整体的历史,当可使所谓政治史研究云云更进一境。

具体而言,本书试图从地方督抚在新政中的思想与活动的角度,具体考察地方督抚对清政府新政决策的参与及其影响,以及地方督抚与新政过程中社会变迁的互动关系,以期观察清末中央与地方权力格局的演变态势。关于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研究的具体方法,大致可以有三个研究视角:一是督抚群体研究,研究整个督抚群体与清末新政的关系;二是分省区域研究,以若干省区新政为专题研究,可能有些省区涉及多个督抚;三是督抚个案研究,以若干督抚与清末新政的关系为专题研究,可能有些督抚涉及多个省区。本书力图将群体研究、区域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具体所采用的方法,不是教科书式的系统论述,而是选点专题研究,不求面面俱到,但求在某些专题研究方面有所深入。

有鉴于拙著《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已对清末新政时期的经济、军事、法制与文化教育等多项制度变革有所研究,本书尽可能地不再重复既有研究成果,而是力图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本书具体研究了十三个专题,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考察清末地方督抚辖区变革与改制。具体探讨了清末新政时期裁撤漕运总督与苏淮分省始末,关于察哈尔、热河、绥远、西康建省的动议,督抚同城的云南、湖北、广东巡抚的裁撤,以及东三省改制及其督抚建制等有关督抚制度与政区变革问题。政区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政区变革的得失是清末新政成败的一面镜子。通过具体考察各种改制与建省动议及其运作的前因后果,为观察清末新政时期相关政治变革与权力关系问题提供了一个视角。

第二章,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的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进行专题研究,为观察督抚制度在清末的最后演变态势以及地方督抚与新政的关系提供了一些新的认识。通过对于地方督抚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多方面的统计分析,可知其群体特性的负面因素较多,这些大都不利于清末新政的顺利推行。当然,对于督抚群体特性的负面影响不能做绝对化的理解。事实上,其群体内部的个体差异性是非常明显的。同是在旧官僚群体中,由于趋新与守旧程度的差别,相对而言便可能对新政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任职时间的长短、在职年龄的高低、任职频率变动的大小,情形不一,其对于新政的影响也自然有所不同。可以说,正是这些内在差异导致了各省新政发展的不平衡性。

第三章,探讨地方督抚在清末新政启动过程中担当了何种角色。清廷在庚子事变中发布新政上谕,有来自内外环境的压力,其中地方督抚的促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地方督抚在受命复奏过程中的复杂表现,更可见督抚对于新政的思想与心态的多样。起初督抚们商议联衔会奏,以求共同承担责任;随后又因故单衔上奏,各自表态,但也力求表达大致相同的意见。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则是在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并充分商议的基础上,联衔会奏三折一片,对历时长达八个多月的关于如何变法的问题做了一个总结性的发言。清廷最后采纳江楚会奏,以之作为新政的纲领,从而开始正式推行新政。在此过程中,地方督抚确实充当了颇为关键的角色。

第四章,以裁革胥役、陋规与捐纳制度为例,探讨地方督抚与吏治改革的关系。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吏治的措施。其中,裁汰胥吏与差役,酌改陋规为公费,改革捐纳制度,是三项重要的举措。整顿吏治,旨在清除吏治腐败的根源。在此过程中,地方督抚建言、践行,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应该说,这些措施确实有利于惩治官场腐败,改善行政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体制的正常运作。然而,清末吏治的腐败已是积重难返,由于传统官僚政治的惰性与惯性,以及现实中人事关系与经济利益等问题的困扰,其间的内在矛盾难以调适,使得吏治改革举步维艰,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清末新政的进程。

第五章,探讨地方督抚与清廷预备立宪决策之间的关系。清末新政是一项整体性的结构变革。也许在新政启动之初,清廷试图将改革限制在传统体制之内,随着新政的逐步展开,势必要突破体制,这时候当然要考虑进行体制本身的改革。预备立宪就是体制变革的尝试,是清末新政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日俄战争前后,立宪思潮高涨,地方督抚是主张立宪的一股重要力量。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地方督抚不但是重要的动议者,而且是实际的支持者,包括选派随员,筹措经费。清廷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目的就是为是否实行立宪及如何立宪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张之洞、袁世凯等地方督抚与五大臣多有联系,并最终促成清廷宣布预备立宪。

第六章,以直隶总督袁世凯与湖广总督张之洞为中心,考察地方督抚与丙午官制改革的关系。预备立宪从官制改革入手,丙午官制改革包括中央官制改革和地方官制改革两个阶段。关于中央官制改革,直隶总督袁世凯是一个要角。通过系统考察丙午官制改革过程中,袁世凯与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围绕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明争暗斗,力图揭示预备立宪进程之艰难曲折的诸多面相。关于地方官制改革,湖广总督张之洞至关重要。清廷地方官制改革有着明显的中央集权的目的,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督抚大臣一般都持反对的态度,这是对清廷中央集权的对抗,反映了朝廷与地方督抚的紧张关系,直接制约了改革的进程甚至清王朝的前途与命运。

第七章,以浙江巡抚张曾敭与秋瑾案为例,考察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的互动关系。清廷预备立宪明确标榜“庶政公诸舆论”,为民间舆论的发扬提供了现实的制度基础。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敭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作思想武器,大胆攻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政府加快宪政改革的步伐,表明预备立宪时期渐趋发达的民间舆论已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从秋瑾案体现的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的情形来看,预备立宪之初,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便已时显貌合神离之相。因此,立宪派在武昌起义爆发后能够迅速转向与革命派合流,可谓渊源有自。

第八章,以湖南巡抚岑春蓂与长沙抢米风潮为例,考察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应对灾荒与民变的举措,并从官绅矛盾的角度,探讨清政府社会控制的效能。在通常的情况下,清政府社会控制机制的正常运转需要依靠绅士的辅佐,绅士充当了地方官府与民众之间调停人的角色。然而,当绅士本身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甚至受到损害时,绅士阶层就可能与官府发生直接冲突和对抗。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矛盾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长沙抢米风潮中,由于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官绅矛盾激化,绅士不但不能辅助官府,而且利用饥民情绪与官府对抗,致使以巡抚岑春蓂为代表的官府应对乖方,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清政府强行抑制绅权,严惩肇事的旧绅士代表,使其逐渐疏离官府,而新绅士也因预备立宪进程缓慢对清政府失望。由于官绅矛盾的激化,官绅关系发生裂痕,传统社会控制机制运转失灵,从根本上动摇了清王朝统治的基础,使其迅速走向覆亡之路。

第九章,以两江总督张人骏与江苏谘议局为例,考察地方督抚与立宪派在谘议局的政争。清末新政时期,张人骏一直出任地方督抚大臣。张人骏对于新政的态度颇为复杂,虽然内心并不赞成,但因职责所在实际上又不得不推行。尽管如此,张人骏在各处所办新政也并不纯属表面文章。事实上,无论是办学堂、派留学、练新军,还是筹办宪政,张人骏在各省督抚任上均按部就班进行。山东、河南、山西、广东与江苏宁属地区的新政,实际上并未因张人骏担任督抚而受阻。至于张人骏与江苏谘议局的矛盾冲突,则另有更深刻复杂的原因。张人骏常被论者指斥为对宪政无知的顽固鄙陋之徒,实际上与事实并不相符。其实关键是权力之争,地方督抚与立宪派的矛盾,与其说是思想观念之争,毋宁说是预备立宪时期行政权限与议政权限尚未分割清晰时的必然冲突。

第十章,考察地方督抚、立宪派与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围绕国会请愿与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权力博弈。丙午官制改革后,在光宣之际的政局变动中,国会与责任内阁制虽不时地被人提及,但仅仅限于建言方面,于制度建设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国会与责任内阁制最终被纳入清廷预备立宪的议事日程,还得归功于由立宪派倡导而地方督抚积极参与的国会请愿运动。通过系统考察国会请愿运动过程中地方督抚、立宪派与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围绕国会与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明争暗斗,力图揭示预备立宪时期西方宪政制度移植到近代中国之所以举步维艰的原因,其深受各种政治势力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约,是一个关键的因素。

第十一章,以光绪三十三年(1907)之满汉问题奏议为中心,探讨地方督抚平满汉畛域思想与清政府满汉政策的新变化。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实行平满汉畛域举措的过程中,光绪三十三年慈禧太后发布化除满汉畛域懿旨与官绅群起奏议,是一个关键性的事件。通过具体探讨光绪三十三年慈禧太后化除满汉畛域懿旨出台的原因,官绅奏议讨论的问题及其应对之策,以及清政府满汉政策的新变化,为观察清末满汉关系演变与清王朝覆灭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试图化除满汉畛域,而对满汉政策做出了新的调整,但因种种因素制约而并没有切实施行,也没有收到预期效果,致使清王朝最终难逃覆亡的命运。

第十二章,从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权力的演变,探讨晚清权力格局的变化。关于晚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权力格局,学界长期以来多信奉“外重内轻”说。笔者通过对清末新政时期地方督抚权力变化的研究认为,辛亥鼎革之际,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实际上已演变为“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在清末庚子至辛亥期间,随着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的开展,清政府不断加强中央集权措施,地方督抚的权力被收束而日益变小,其干政的影响力也有一个逐渐减弱的趋势。但与此同时,清政府中央集权的实际效力却并不显著,反而随着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而有削弱之势。这样,便形成“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一方面,清廷并没有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也未能真正控制全国的军权与财权,中央集权有名无实;另一方面,各省督抚也不能有效地控制地方军权与财权,在地方已没有强势督抚,更没有形成强大的地方势力。武昌起义前夕,正是地方督抚权力明显削弱,而清廷中央集权尚未强固之时,在此权力转换临界的关键时刻,革命爆发,无疑是对清王朝的致命一击。

第十三章,具体探讨辛亥鼎革之际地方督抚之出处及其与清末民初政局变动的关系问题。从群体结构情形来看,武昌起义时在职的地方督抚仍然是一个在旧制度下主要由儒家传统孕育出来的旧式官僚群体;武昌起义以后新任的地方督抚群体则注入了新的因素,同时也暗伏了新的变数。各省督抚在武昌起义之后的反应,可谓情形不一,多种多样。那种认为督抚大都奔逃自保而少有效忠清廷者的说法,未免有简单片面化之嫌。其实,真正转向革命阵营或死命对抗革命的督抚只是极少数。大多数督抚还是有效忠清廷之心的,虽然他们因无法控制新军及当地绅商不肯合作,而不能有效地镇压革命,但他们还是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防范应对措施,他们并不愿看到清王朝的覆灭。这与其切身利益有关,也与其思想观念状况有关。辛亥鼎革之际,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表面上演变为“内重外轻”之格局,实际上是一种“内外皆轻”的权力格局。其总体表征是中央与地方权威一并流失,中央无法控制地方,地方无力效忠中央。“内外皆轻”权力格局的形成,其直接后果是清廷中央与地方均无法有效地应对革命,致使清王朝走向覆亡之路;其另一个严重的后果是掌握军队尤其是新军的军人势力的崛起,出现军人干政,导致民国初年的军阀政治。

以上十三个专题研究,具体探讨了有关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的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说明以下两点。其一,这些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有其内在关联性。这十三个专题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板块:(1)第一、二章是关于晚清督抚制度与督抚群体的一般研究,具体探讨了清末新政时期有关督抚制度与政区变革问题,以及地方督抚群体结构与人事变迁多方面因素与新政的关系;(2)第三、四、五、六、九、十、十一章,是关于地方督抚对清政府新政决策的参与和影响的研究,具体研究了地方督抚与新政的启动、吏治改革、清廷预备立宪的决策、官制改革、谘议局、国会请愿及平满汉畛域问题的关系;(3)第七、八章是关于督抚应对新政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研究,具体以秋瑾案与长沙抢米风潮为例,考察地方督抚应对革命与民变的情形;(4)第十二、十三章是关于地方督抚与晚清权力格局变动的研究,具体考察了“内外皆轻”权力格局的形成及其对清末民初政局的影响。这四个板块基本按时序排列,从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角度反映了清末新政的发展进程与晚清权力格局的演变态势。其二,这些问题只是本课题研究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就督抚群体研究而言,诸如督抚与地方自治、司法独立、财政税收、民众生活等问题,均值得深入研究。就分省区域研究与督抚个案研究来说,则有更多的专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甚至可以说,每一个省区,每一个督抚,都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专题。当然,这绝不是本书所能完成的,毋宁说,这是开拓清末新政研究的新领域,以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