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4章

世上任何一种事物都一样,只有爱护它,它才能保存下来,政务也不例外。民主政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把政务委托给了每一个公民,这样的事情也只有在民主政体下,才可能出现。

第一章 普通法

第一节 法和其他事物的关系

法,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事物的必然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包括上帝[4]、物质世界、超人的智慧、动物,以及人类,无一例外。

世上有一个极为荒唐的说法,那就是没有目的的必然性创造了世间的所有事物。这个观点也是在说,聪明而有理性的事物也是由冲动的必然性造成的。可以想象,这个说法有多么荒唐。

从这个观点得知,世上有一个自然理性,而它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即各种事物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

上帝创造和保护着宇宙,这便是上帝和宇宙之间的关系,而法就是上帝在创造宇宙和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规则。这些规则与他的智慧和能力紧密相关,所以他便制定了这些规则,规则是他制定的,所以他对这些规则相当了解,这也是他之所以依据这些规则的原因。

世界是始终存在着的,它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思想,这一点跟我们见到的一样。从这一点来说,必然有固定的规则存在于世界的运动之中。或许其他世界——假如我们可以想象这个世界的话——也存在着恒定法则,要不然它必将灭亡。

所以说,创世就如同无神论者不可避免的命运一样,也有其固定的规律,虽然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为所欲为的举动。那些宣称造物主不依靠规律也能治理世界的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因为世界缺少了规律就不可能存在。

这些规律是永恒的、稳固的。任何物体都是运动的,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导致运动的改变,比如获取、加大、减小、消失,不同也等于相同,变化也等于不变。

有才智的存在物所拥有的法则,既有他们自己创造的,又有其他事物创造的,这一点他们与别的事物不同。他们存在的可能性在他们还没有存在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一些法则的存在,或许是建立在他们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的基础上的,不但拥有他们自己创造的法则,而且拥有其他事物创造的法则。或许法律还没有出现,就已经有了一些对与错的区别。正如所有半径在圆圈还没画出来的时候,有长有短一样,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已经有了人为法,它对某些行为提出倡导和制止。

因此,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别在公正关系还没被人为法确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比如说,判断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则是否正确,出现在人类社会之后;当某种存在物有恩于有才智的存在物时,有才智的存在物应该对那种存在物感激涕零;假如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创制了另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那么,被创造的那个存在物就应该服从于创造它的物体,这种关系是天生的,应该一直保持下去;如果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去损害另外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那么,这样的损害也应该加诸在前一个存在物身上。凡此种种。

别具一格的智能存在物受其原始性质的限制,免不了会犯下一定的错误,而且他们通常因为其原始性质而自以为是,因此他们既不遵守他们的初始规则,对他们自身制定的法则也无法持之以恒地遵守,尽管出于自己的原始性质,但智能世界也有其固定的法则。这一点,物理世界与之不同,它通常是始终如一地遵守其法则,所以说,与物理世界相比,智能世界的治理差远了。

在广泛的运动法则与个别的动因之间,兽类是受谁的控制呢?我们对此一无所知。不管受制于谁,在与上帝的关系上,兽类并不比物质世界中的其他东西更密切。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才会认为情感是有价值的,比如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在它们与别的特殊存在物的关系中,在对待它们自己的时候。

它们在肉欲的吸引下才能够以独特的方式存在,它们各自的物种也借助肉欲的吸引得以保存。由于相同的情感把它们相互关联起来,所以它们有自然法则,不过它们没有人为法,因为它们并不是在认知的基础上关联起来的。植物不仅没有知识,而且没有感情,它们对自然法则遵守得比兽类好得多,而兽类并没有始终如一地遵守自然法则。

兽类的优越性我们没有,而我们所具有的别具一格的优越性兽类则丝毫不具备。它们也会死亡,跟我们一样,但是它们即便在死去的时候,依然对死亡一无所知。我们总是充满期待,有时也充满恐惧,可是它们却没有。在保持自身继续存在、不受损失方面,它们大部分比我们做得好,而且不会恣情纵欲。

人也是一种物质存在,也受永恒法则的制约,就跟其他物质一样。不同的是,人是一种有才智的物质存在,因此会接二连三地破坏上帝制定的法则。本应该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人,却由于其局限性,会犯错误,也会陷入无知之中,就好像一切高级的智慧物质一样。人是一种感情颇丰的创造物,往往会丢失原本就很少的知识,产生这样、那样的欲望。人就是这样一种随时都有可能把自己的创造者忘记的存在物,为了唤醒他们对上帝的记忆,上帝通常会凭借宗教法则的力量。人这种存在物也许会把自己是何许人忘掉,为了提醒他们,哲学家们则会借助道德规范的力量。自出生就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也许会把其他人忘掉,为了让他们尽职尽责,立法者则会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的力量。

第二节 自然法

自然法,指的是比这些法则和规律存在得早一些的法。自然法只起源于我们的存在本质,别的起源一概没有,所以才称为自然法。要想更好地认识它,只能对社会形成前的人进行思考。社会形成前,人所接受的法便是自然法。我们接纳并向往造物主的观点是自然法的第一条,这是按照其重要性而不是按照顺序排列的。仅作为自然物而存在的人,没有太多的知识,不过具备认知的能力。很明显,人类最初萌发的思想,肯定不具备“思辨”的特性。人在考虑自己从哪里来之前,最先考虑的是如何让自己生存下来。所以刚开始的时候,人特别胆小、怯弱,觉得自己特别弱小。乔治一世在位时,在汉诺威的丛林中曾发现了一个蛮人,有人把此人送到了英格兰。此人看到任何东西都会心惊胆战,听到任何声音都会惊慌逃窜。如果需要找出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证明人的胆怯,这个蛮人就是例证。

人们处于这样的情况下,丝毫感觉不到平等,都觉得自己比不上他人。所以,自然法的第一条就是和平,因为人与人之间不会绞尽脑汁地去相互攻击。

霍布斯[5]有一条很没道理的认识,认为彼此制约、征服是人类最早的欲望。人刚开始的观念绝对不是蛮横和高居他人之上。因为,蛮横和高居他人之上是由很多别的思想派生出来的,绝对不是单一的观点。

霍布斯有这样一个疑问:“人们总是严阵以待,自己的房子总是得上锁,难道不是因为人们最初就处于战争状态吗?”其实,人相互间进行攻击、自我保护,都是在社会形成之后才开始的,这一点是霍布斯没有考虑到的,他是在社会形成前的人身上加诸了社会形成之后才发生的事情。

人还是有需要的,他们觉得自己非常柔弱。所以说,绞尽脑汁让自己的肚子吃饱便是自然法的第二条。

自然法的第三条是,异性之间彼此讨好。前面我曾说过,人们之所以逃跑是因为害怕。然而,人们却在得知对方也很恐惧时迅速地亲密起来。另外,还有一个原因会促使动物们彼此亲密,那就是当一个同类接近它时,它会有一种快乐的感觉。

自然法的第四条是,人希望在社会中一起生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除了那些跟其他动物相同的方式外,还有第二种联系,因为人不仅最先拥有了情感,而且还慢慢地得到了知识,而这正是人彼此结合的新理由。

第三节 人为法

战争开始于平等的消失,因为社会形成之后,人就觉得自己不再柔弱了,平等也就消失了。

国家的战争产生于社会的强盛,所有社会都认为自己已经相当强盛了。任何社会的任何人都千方百计地想霸占社会的关键利益,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变得足够强大了,具备了这样的实力,就这样,人们之间的战争便开始了。

人们相互之间因为存在着这两种战争而产生了法律。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由于地球特别庞大而划分为不同的民族,于是,万民法[6]便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同一个社会中生活着不同的民族,为了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便产生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于是政治法便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而公民法则是产生于所有公民之间的关系中的法律。

当然,处于战争状态时,每个国家不仅要维护自己的切实好处,还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破坏;处于和平状态时,所有国家都要竭尽全力地谋求幸福。这便是万民法建立的基本原则。

万民法里的一切法则都应该以上面这项原则以及下面这一原则为基础,即人们为了使自己免受损害所产生的征服欲,为了征服,人们便渴望胜利,于是胜利就成了战争的目的。

所有国家都有万民法,包括会把战争中的俘虏杀掉,然后吃掉的易洛魁人[7]在内。但是易洛魁人的万民法徒有其名,没有实在内容,尽管他们也知道战争法与和平法,也会派出和接受使者。这是相当糟糕的现象。

所有社会不仅有自己的万民法,还有各自的政治法。格拉维纳[8]曾说:“所谓政治国家是由各种各样的单一力量聚集在一起组成的。”他的说法是正确的,一个社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政府的存在。

某个人或某些人会掌控着整体力量。父权的确立让一人独自执掌政权变得理所当然,不过这只是有些人的看法,并不能从父权的实际例子中找到一丁点儿证据。如果父权等同于一人独自执掌政权,那么众兄弟们的权力就等同于多个人执掌政治了。因为父亲去世后,兄弟们会得到权力;兄弟们去世后,堂兄弟或表兄弟就会得到权力。几个或者更多家族的结合是政治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说得准确一些,与一个民族的本质特征最契合的则是为这个民族设立的政治体系,这样的政治体系才是最契合大自然的。

各种单一力量离开了相互交融的意愿就不能团结在一起。所谓公民国家指的就是彼此交融汇集的意志,这也是格拉维纳说的。

由于地球上的任何民族都是由法统管的,所以从总体意义上讲,人类的理性即是法。不同场合,人会运用不同的理性,这些理性就形成各国不同的法,比如政治法,又比如公民法。

这些法律理应只对某个国家适用,它们是根据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不过也有个别现象,那就是两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可以通用。

不管是某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政治法,还是这个政治体系用来维持秩序的公民法,抑或是本政治体系其他的法律,都必须符合这个政治体系的性质,无论是已经建立的,还是将要建立的。

不仅如此,法律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首先要考虑国家的物质条件和不同民众(比如农夫、猎人、牧人等)的生活方式,以及气候条件(是寒冷还是炎热?还是不冷不热呢?);另外,还应该考虑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范围等。其次,基本的政治体制能够承受多大的自由、居民信仰何种宗教、有何喜好、财富多少、人口几何、居民的贸易、风俗习惯等都应该是法律考虑的范畴。另外,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起源,立法者的目的也不尽相同,而且,不同的法律建立的事物基础也不相同,各种法律还应该彼此关联,对这些因素,法律都应该一一考虑到;另外,法律还应顾及这些事物的秩序。对法律进行仔细审察时务必从以上诸多方面着手。而我正是想以此书来讲述这些问题,对这些关系进行逐一查核,所谓法的精神就是由这些关系组成的。

我所要讲述的是法的精神,而非法,所以我并没有区分政治法和公民法。法与各种各样的事物之间也许会产生诸多关系,而法的精神就是在这些关系中产生的。因此,我对这些法的正常顺序考虑得很少,而对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顺序考虑得比较多,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我将竭尽全力地去认识所有的政治体系原则,尽力去正确认识它,因为所有的政体原则都深深地影响着法,因此我把法与自然、与所有政体原则的关系作为首先要审视的内容。

只要我把这些原则很好地整理清楚,人们一定会很好地认识各种法,了解它们的起源与发展。随后我便会对别的关系进行讲述,这些都是一些相对具体的关系。

第二章 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三种性质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是政体的三种不同形式。任何人用他们具备的思想都能觉察到这三种政体的性质,哪怕是知识最肤浅的人。我为每一种政体设置了定义: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手中的政体叫共和政体;政治权力单独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不过这个人是以固定和确立的法来掌权的政体叫君主政体;政治权力同样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不过他是以自己的意愿以及多变的情绪来处理所有事务[9],而不是法律,这种政体叫专制政体。我所说的不同政体的性质就是指这些,说得更确切一些是三种事实。那些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就是最关键的基本法,对此我们应该明白。

第二节 关于民主的法与共和政体

共和政体又分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前者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后者指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人民手中。人民在民主政体中,有时是臣民,有时是君主。

全体人民要想成为君主,只有通过选举,用选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高权力掌握者以自身掌握的最高权力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政体的基本法指的就是确立选举权的法,它制定一些十分重要的事情,比如怎样投票、谁来投票、投谁的票、对什么事情进行投票等,这些事情跟君主政体下制定谁是君主、君主怎样来治理国家一样重要。

里巴尼乌斯[10]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雅典国家会把一个混进人民会议的外族人处死,其原因就是他夺取了最高权力。

要想弄明白表达意志的是全体公民还是部分公民,必须确定有多少公民参与公民会议,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斯巴达的公民会议组成人数是一万[11]。伟大的罗马帝国产生时非常弱小,后来逐渐发展壮大,所以它的公民会议人数一直很不稳定[12],有时不包括它的任何一个公民,有时却囊括了整个意大利的公民,甚至还包括了不少世界其他的公民。罗马之所以走向衰亡,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

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后,对自己能做好的事情要亲力亲为,并让更有能力的人去执行他们做不好的事情。

在这个政体中,执行人,也就是官吏,是由人民任命的,这是它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执行人不是由人民任命的,那么他们就无法代表人民的意愿。

让一个参政会或参议院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是人民所必需的,就像君主一样,或许比君主更需要。只是必须由人民来挑选此机构的组成人员,这样人民才能信任它。挑选形式不固定,既可以由人民派出一些官吏进行挑选,就像在特定的情况下罗马所做的那样;人民也可以亲自挑选,就像雅典一样。

因为参政会或参议院的成员要受人民委托替人民行使一些权力,所以人民在挑选这些成员时,依据的往往是一些众所周知的事情和大家亲眼所见的事实,这种表现实在让人惊叹。人民通常喜欢挑选某位将军,因为他南征北战,战功赫赫。当人民了解某位法官的一些情况后,也很愿意挑选他任职,因为知道他工作勤勉,很多人在听了他审判案情后对他称赞有加,另外,他还不收受贿赂。如果哪位公民财力雄厚、人品超群的话,人民也会因此而挑选他为参政会官员。对这些事情,人民在公共场合远远比在宫中的君主了解得清楚。可是,人民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事务,如何选择并利用恰当的地点、机遇和时间。

雅典人和罗马人做出的许多选择都是令人惊叹的,他们的选择绝对不是巧合。假如有人不相信人民具有辨别才能的本事,就看看他们吧。

其实罗马人民并没有挑选一个平民作为市政官的决心,尽管他们拥有提拔一个平民担任公职的权力,对此我们一清二楚。按照阿里斯蒂德[13]法,雅典人民可以挑选各个阶层的人作为市政官,可是,在雅典从来没有下层平民提出过担任与雅典的存亡或荣辱息息相关的公职的请求,此观点来源于色诺芬[14]学说。

大多数公民并没有被选的能力,虽然他们有充分的能力参加选举。与此相同,人民没有足够的管理能力,虽然他们能够听取关于管理事务的报告。

在处理事务上,人民要么做得太少,要么做得太多,总是无法把事情办理得恰到好处、不疾不缓。很多时候,事情办得乱七八糟,虽然人数众多,办事速度却慢得惊人,如同蜗牛爬行,这都是因为参与的人太多了。

民主政体中的人民被划分为许多个等级,杰出的立法者的卓越才华,就是在划分等级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等级的划分一直跟民主能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它的发达程度紧密相连。

狄特·李维[15]和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16]在其著作中[17]都提到,罗马人民被分为六个等级、一百三十九个百人团,这是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18]的等级划分法,他遵循的是贵族政体的精神。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说,每一个百人团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前几个百人团里分的是少数的富人;中间几个百人团里分的是相对较富有的人,这种人数量较多一些;最后几个百人团里分的则是贫民,这种人数量巨大[19]。这种情况只能说行使选举权的是资产和财富,而不是人民。

梭伦[20]遵循民主精神把雅典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他划分人民等级只是为了规定可以选举什么人,并不是为了规定选举应该由什么人来参加。为了让每一个等级的人都有当选法官的可能,他把选举权赋予每一个公民[21]。不过行政官员只能是前三个等级的公民,那是富人所在的等级。

共和政体的另一条基本法便是赋予选举权的方法,这是在前一条基本法的前提下创立的,即规定如何划分拥有选举权的人的法。

贵族政治的选举方式通常是挑选进行,这是它的本质特征;民主政治的选举方式则是抽签进行,这是它的本质特征。

选举以抽签的方式进行,可以满足所有公民服务祖国的欲望,任何人都不会觉得不满。不过,它也有缺点,所以,伟大的立法者总是争先恐后地进行明文规定和完善,并为此付出很大的努力。

在雅典,任何军事官员的任命都是以挑选的方式进行的,这是梭伦推行的方法,并通过抽签方式选举出元老院和仲裁官。他制定的章程是,通过挑选产生消耗巨额资金的文官,通过抽签的方法产生其他文官。

他还制定了另一条章程,那就是当选的人必须通过自我推荐,还必须接受仲裁官的审核[22],这样做正是为了修正抽签选举的缺点。如果当选者不符合当选要求,每个人都可以进行控诉[23],这样既具备了抽签方式的好处,又具备了挑选方式的优点。当官员任期届满的时候,还要审核他一次,看他在任期间的品行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也就不允许他再自我推荐了,当然也就不再进行候选人抽签选举。

民主政治的又一条基本法就是规定投票方式的法。选举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采用公开选举还是秘密选举。西塞罗[24]认为,罗马共和国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25]就是在共和国后期的法律中规定秘密进行选举。可是我认为我们应该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因为在不同的共和国,秘密选举也是不同的。

在民主政体中,下层平民理应受到重要公民的领导,而且一些重要人物还会制约着他们。所以,民主政治的基本法还应包括在参加选举时,人民应该公开进行投票[26]。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一切在罗马共和国却遭到了破坏,因为它实行的是秘密选举,平民什么也不知道,当然也受不到任何领导了。不过,在贵族政治中的贵族集团选举[27]和民主政治中的元老院选举[28]肯定不会太隐秘,因为他们只需要防止玩弄阴谋诡计就可以了。

人民都非常情绪化,所以说在人民中间玩弄阴谋诡计不会太危险,但是在贵族集团和元老院里却是很危险的。如果某个国家的人民没有资格参与政事,他们会像狂热地操心国家事务一样去极度热情地追捧一个演员。没有阴谋诡计是共和国的一大不幸,可是这种情况会在人民热衷于金钱时发生变化。这个时候人民全部的心思都在金钱上,没有了激情,对国家事务、政府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他们的眼中只有酬金,有人向政府提出建议,他们也充耳不闻。

民主政体的另一条基本法是只有人民才可以立法。可是,每一条法律在没有正式确立时通常要试行一段时间,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法律都必须由元老院制定。无论在罗马还是在雅典,元老院对法律只有一年的决定权,这些决定只有在取得人民的同意后才能有长期效力。这种做法无疑是明智的。

第三节 关于贵族政治性质的法

在贵族政治中[29],特定数量的人跟其他人民的关系,就好比是君主政体下臣民与君主的关系,这些人不仅掌握着最高权力,而且法律也由他们确立并执行。

在贵族政治中,如果以抽签方式进行选举,必将引来诸多麻烦,所以不宜采用此选举法。其实,贵族政体的门第等级观念极强,这让人们极其厌恶。这种政体下的人们讨厌的是贵族而不是官员,所以就算是进行抽签选举,也减少不了人们的厌恶感。

贵族集团也有处理不了的事务,所以应该在贵族人数比较多的地方设立一个元老院去处理那些事务,并把方案准备完整让贵族集团来商讨决定。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这种情况:人民是没有一丁点儿地位的,在贵族集团实行的是民主政治,在元老院实行的是贵族政治。

在贵族政治中,人民如果想拥有一定的地位,可以采取间接的办法,这一定是莫大的好事。就好比在热那亚,人民中的一些主要人物管理着圣乔治银行的大多数业务[30]。如此一来,人民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这也是政府蒸蒸日上的一个原因。

如果元老院中人员空缺,元老院没有权力补充,一旦拥有这样的权力,他们就会纵情使用,其影响将远远超过其他任何一项权力。在罗马初期实行的贵族政体中,由检察官来任命元老院的新成员[31],元老院无权自行补充缺额。

假如把某项极高的权力赋予共和政体中的某个公民,那么共和政体也许会演变成君主政体,甚至会远胜过君主政体。在君主政体中,君主受到政体原则的约束,基本政体接受法律的服务,或者二者相呼应。然而,在共和政体中,假如某极高的权力被某个公民夺取[32],他就会滥用这种权力,而法律还没办法制止,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

不过上述规律也存在着个例,这种情况出现在国家基本政体需要一批执掌权力的官员时,这种官员让人们心惊胆战,比如威尼斯的国家监察官、罗马的独裁者就是这样的官员。在罗马,这类官员与人民为敌,以便维护残余的贵族政体;在威尼斯,这类官员则是与贵族为敌,欲借国家检察官的手来维护贵族政体,在这一点上,这两个共和国里的官员是截然不同的。在罗马,人民因为义愤填膺、群情激愤而采取了行动,并不是有预谋的,所以罗马的独裁政体没存在多久就覆灭了。罗马的独裁是专门针对某一种意外情况而设置的,独裁者在其他方面并没有任何权力,只拥有处理这种事务的权力,所以罗马官员即使手握重权,也只能威慑人民,而不能惩罚人民,因此他必须大张旗鼓,造出极大的声势才能实行独裁。而威尼斯却与此完全不同,在威尼斯,密谋的筹划、实行、停止以及重新开始,是建立在势力强大的职官基础上的,而且是长期在这样的位置上。一个人的阴谋诡计要想演变成一个家族,进而成为许多家族的阴谋诡计,也必须依靠这一基础。在威尼斯,官吏惩处的罪行都是在暗中悄然进行的,极其隐秘,而且相当严重,所以,那里的官职需要潜藏起来。威尼斯的官员需要去预防人们不知道的罪行,而不是要去检查那些人们都知道的罪恶,所以那里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所实行的检察应该是普遍的。总而言之,在罗马,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对待罪行只是威慑而不是惩罚;而在威尼斯,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可以对罪行直接进行惩罚,哪怕只是怀疑。

为了不让权力过大,具有强大势力的官员都不能在任太长时间。一年之期是大多数立法者为官员规定的任期,不到一年的话,便不符合事物的性质;如果超过一年,也许就会出现危险。像这样处理内部事务有谁会愿意呢?在腊古札共和国[33],元首一个月一换,别的官员一个星期一换,城堡的总管则是一天一换。因为官职越低,越容易被周围的大国收买,所以只有在小共和国里[34]才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

最理想的贵族政体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人民非常少,而且非常贫困,那些统治他们的人完全不用去压迫他们。在雅典,安提帕特[35]制定了一项章程[36],如果人民所拥有的财产不到两千德拉克马(希腊的货币),那么他们就没有选举权。这个财产门槛儿规定得特别低,城邦中只有极少数的人因为穷而无法拥有选举权,稍稍有点儿身份的人都拥有选举权,所以这种贵族政体是比较理想的。

所以说,贵族家庭理应尽量在人民中生存。与君主政体越相近的贵族政体越不理想,与民主政体越相近的贵族政体越理想。

在贵族政体中,有一部分人民处于服从地位,有一部分人民处于领导地位,倘若前者都变成了后者个人的奴隶,那么这种贵族政体就是最不理想的政体。比如在波兰,所有农民都是贵族的奴隶,这里的贵族政体就是最不理想的。

第四节 君主政体的性质与法律

所谓君主政体,是指一个人凭借基本法单独执政的政体。君主政体的性质构成要素包括:中间、隶属和依赖。在君主政体中,所有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力都由君主发起,所以我对中间、隶属和依赖进行了论述。人总是变化不定的,做出的决定也会经常改变,一个国家假如任由人这样掌控,那么,任何事情也决定不下来,如此一来,也就谈不上什么基本法了。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地行使权力,基本法的实施必须要有一些中间渠道。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君主政体的本质便是贵族,其最自然的中间和隶属的权力便是贵族的权力;君主和贵族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便会出现一个暴君,这是君主政体的标准。

欧洲国家的一些人,曾经想把领主的所有司法权撤销了,其实,这些事情英国议会已经做过了,不过他们并不清楚。领主、僧侣、贵族和城市,在一个君主政体中没有了特殊权力,那这个君主政体便不再是君主政体,而是平民政体或专制政体了。

几百年来,法国领主的司法权和教会接连不断地受到法院的攻击。基本政制到底可以走到何种地步?我们要让他们做出决定,尽管我们并不想对那些聪慧至极的官员进行指责。

我希望能够稳固僧侣们的管辖权,不过我对僧侣的特权并不坚决支持。以前这种管辖权设置得正确与否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是我们要把下面这些问题搞清楚:这种管辖权是否确定已经设立?与国家法律是不是彼此关联?有没有纳入国家法律?两种大家认可的相互独立的权力条件是不是应该相互统一、相互辅助?对君主的司法权进行保护与对这种司法权的权限进行保护,在一个出色的臣民看来是不是相同?在君主政体中,僧侣拥有特权是相当合适的,特别是在慢慢演变成专制政体的君主政体中,尽管在共和政体中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法律遭到了破坏,是不是只有僧侣的权力才能出来阻止势力的专断独裁呢?要不然这两个国家必将不成样子了。假如除了这个保护物再没有其他的保护物了,那么这个保护物就是好的。只要它能阻止专制主义的发生,就算它是一种缺陷,那也是好的,因为专制政体会带来数不胜数的恐怖灾难。

君主好像拥有无限的权力,可是也能被一些微小的障碍阻止。在民众的埋怨和请求之下,它那自然的蛮横也将消失殆尽,就好像海洋企图把整个大地遮盖住,可岸边的小草和沙砾却能阻止它一样。

为了自由最大化,英国人废止了所有组成君主政体的中间力量。假如没有了自由,他们就会成为世界上一个最受束缚的民族,所以他们保护自由没有错。

从古至今,在欧洲对专制政体最为吹捧的是约翰·劳先生[37],他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完全不懂。他进行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改革,做法不但非常粗鲁,而且没有一点儿效果。他还试图挽救基本政制,想把全部的中间力量废除掉,毁掉政治集团,为此他虚伪地许下还债的诺言,君主政体因此而土崩瓦解[38]。

一个君主政体不仅需要中间力量,一个法律的监护机构也是必需的。贵族生就糊里糊涂,没什么学问,可是却看不起民事机构,如此一来,法律丝毫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都被人忘记了,所以特别需要设置一个机构进行提醒。而且当法律制定出来后这个机构还负责公布,不过它只能在政治集团生存。君主的意愿总是不停地发生改变,所以设置了一个枢密院进行监护,枢密院不适合做法律监护,它不是基本法的监护机构。另外,枢密院不能无时无刻地抚慰人民,也无法让人民再次对君主俯首称臣。因为它只有少数几个成员,而且经常更换,非常不稳定,人民根本不相信它。

在专制政体的国家中,宗教是一种常设性的法律监护机构,拥有巨大的权力,因为这些国家不可能有基本法,而且没有法律监护机构。假如这些国家没有宗教,那么法律将不会得到尊重,人们只会尊重习俗了。

第五节 关于专制政体性质的法

在专制政体中,不管是行使权力的,还是受委托代他人行使权力的,都是一个人,这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一个自我感觉极好的人往往目空一切,看不起任何人,这样的人一定特别懒惰、愚蠢,而且喜欢享乐。这种人对一切政务都不闻不问,放手交给他人。如果有几个人受命管理政务,为了争做第一奴才,相互间免不了会玩弄阴谋诡计,产生冲突。这个时候君主就只得亲自管理政务了。所以说,设置一个宰相,将权力委托给他,让他行使与君主相同的权力,则是最简捷、最有效的办法。专制政体的基本法之一便是设置宰相。

曾有这么一位教皇,被选中后曾多次拒绝就任,原因是他觉得自己没有能力,承担不起这样的重任。最后推辞不掉只得就任,可是却把所有政务都委托给了他的侄子管理,之后,他不无得意地说:“当教皇竟然这样简单自在,我实在是没想到。”在东方,君主们也这样做。王宫犹如监狱,王子们整日被太监侍候着,过着世外桃源般的生活,逐渐变得意志消沉,没有一点儿志向了。如果有一天,他们被推上了王位,一定会惊慌失措。然而,他们把事务委托给一个宰相[39]后,他们就会发现当国王是特别轻松的。对此,或许他们根本没有料到。这时他们在王宫就会尽情享乐,沉溺于靡靡之音中,大臣们也是萎靡不振,任由他们反复无常地做出一个又一个愚蠢的行为。

在一些庞大的帝国里,很少去讨论那些特别重大的事情,它的臣民越多,君主对政务越是不管不顾。因为王宫会随着帝国的强大而扩大,而君主也将越来越沉溺于声色犬马之中了。

第三章 不同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与原则不同

对不同政体性质的法律有所了解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关于不同政体原则的法律。

政体的性质与原则是不同的[40],政体性质是政体独特的结构,政体原则是人的感情,推进政体发展。也就是说,政体是由性质决定的,是由原则推进的。

法律不仅要与各种政体的性质紧密相连,而且要与各种政体的原则相关联。因此,我们在这一章里所要论述的内容就是探讨一下到底什么是原则。

第二节 三种政体的原则

关于政体的性质我们在前面已经探讨过,共和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或是许多个家族手中;君主政体是最高权力由君主掌握,不过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确立的法律为根据;专制政体国家的治理则是由一个人为所欲为、喜怒无常地进行。不同的政体派生出不同的原则,如此一来,三种政体的原则也就显而易见了,不用我再费尽心血去论述了。我首先从共和政体开始对民主政体进行一下论述。

第三节 民主政体的原则

君主政体的维护和支持不需要太多的道德,专制政体也是这样。君主政体的一切事务依靠法律来解决和掌控,专制政体的所有事务则依靠君主高高举起的手臂来解决和掌控。而在平民政体中,美德将作为另外一种动力来解决和掌控一切。

我的这些观点不仅与事物的性质相符,而且已经被历史证明过。显然,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均由一个人下令执行,这个人认为自己高高地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美德在君主政体中是多余的,与平民政体完全不同。在平民政体中,法律也是由一个人下令执行,可是这个人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又要对其结果负责,他对此很清楚。

在君主政体中,君主犯了错误,纠正起来并不难,假如法律因为他听信谗言或者粗心大意而出现无法执行的现象,君主只要把枢密院调换一下,或者纠正一下当时的错误就可以了。可是在平民政体中,法律一旦中止执行,国家就会毁灭,因为造成法律停止执行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共和政体的腐朽。这一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上世纪英国人想方设法要建立民主政体,但只是白费力气,活脱脱上演了一场壮观的话剧。一个人[41]气度不凡,成功地执掌了政权,他的成功激起了那些没有一点儿德行的国事参与者的雄心壮志。还没有彻底消灭一方的宗派思想,另一方的宗派思想就被推了出来,政府因此频繁地更新换代,人民对此无比震惊,由于寻民主而无果,最后只得寄希望于曾经的那个政体,尽管它已经被废除了。

苏拉[42]想还罗马以自由,可是罗马已经没剩下多少美德了,而且还在逐渐减少,所以它已经不能接受自由了。罗马人在经历了恺撒、提比略、卡利古拉、克劳德、尼罗、图密善几代皇帝后,不仅没有醒悟,反而越来越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暴君遭受到各种打击,可是暴君制度却丝毫不受影响。

希腊政治家们很清楚,在平民政体中生活,除了美德,没有任何力量支持他们。而现在,制造业、商业、财政、金钱和奢侈则是希腊人跟我们探讨的唯一话题。

当美德消失后,所有人都变得贪婪,有野心的人更加有野心。现在,目标因为欲望而发生了改变:不再喜欢以前喜欢的东西,并拿着以前以遵纪守法换取的自由来对抗法律;以前的规则、章程以及慎重,在现在看来却变成了禁令、桎梏、怯懦;所有公民仿佛都成了从主人家中逃出来的奴隶;被看作贪婪的东西不再是占有欲,反倒变成了俭省;在以前,个人私有财产汇聚在一起成为公共金库,现在却正好颠倒过来了。从此,共和政体只能从许多公民的权势和公众的准许中汲取力量,任何人都来敲诈、勒索它。

任何时候雅典的兵力都是一样的,不管是在四方光荣称霸时,还是在委曲求全遭受役使时。雅典始终只有两万公民[43],无论是在保卫希腊与波斯发生战争时,还是在攻击西西里时,抑或在与斯巴达抢夺帝国时。雅典失去的只有时间,公民一个也没失去,一直保持着两万,当腓力[44]为了征服希腊重兵压境时[45]是这样,当德米朗[46]调查雅典的人口时[47]还是这样,当时的情形就像在市场上清点奴隶的数量一样。雅典人只是因为腓力憎恨安逸享乐[48],所以非常害怕他,并不是因为他讨厌自由。警醒雅典人是非常不容易的,德摩斯梯尼的作品中有相关论述。雅典城遭受过无数次的惨败,并多次从废墟中东山再起,不过最后还是在经历了喀罗尼亚[49]战役的失败后土崩瓦解。战俘全部被腓力遣送回去了,可是送回去的都是懦夫,根本发挥不了一点儿作用。雅典的军事力量是很容易战胜的,可是要想战胜雅典人的品性就非常困难了,二者恰好成反比。

无论如何,迦太基[50]是无法支持了。汉尼拔当上了行省总督后,企图阻止官员们篡夺共和国,这个时候,那些官员不是向罗马人告了迦太基一状吗?这些人真是可怜至极,想当公民,却找不到安身之所,不仅如此,他们竟然试图掠夺毁灭他们的人的财产。没过多长时间,罗马便向他们开了战,在此之前还向他们索取了人质,让交出三百名公民,而且还让他们把武器和船只交了出来。武装被解除后,迦太基又进行了一系列消极反抗,然而并不能挽回败局[51]。由此可以轻易看出,当迦太基人还拥有兵力时,假如用美德来辅助,根本不会沦落到如此地步。

第四节 贵族政体的原则

贵族政体虽然跟平民政体一样,也需要美德,但这种需要只是相对的。

贵族政体中的平民处处受着法律的制约,就好比是君主政体中的臣民一样,对美德的需求没有民主政体下的平民那么强烈。但贵族集团从基本政制的性质来讲,仍然需要美德,因为在贵族政体中,人们不知道该拿什么来制约贵族。有些人想用法律来束缚一起做官的人,可是没过多久,他们就觉得那样其实是在束缚自己。

贵族政体具有一种独特的力量,这种力量是民主政体所没有的。贵族联合起来形成一个集团后,便具有了一些特殊权力和利益,他们正是以这些来制约平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执行是非常顺利的。可是,贵族集团制约他人容易,制约自己就不容易了,二者的难易程度恰好成反比[52]。由此便可得出基本政制的性质:仿佛要解救所有人脱离法律的制约,又好像要用法律震慑所有人。

贵族集团的性质决定了贵族必须受到两种力量的约束:一是较低层次的品德,为了自保,贵族集团依靠这种品德的力量来约束贵族内部,使之达到平等;二是高尚的品德,为了组成一个庞大的共和政体,贵族集团依靠这种品德的力量来约束贵族,使平民与自己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从这方面来看,贵族政体的核心就是制约。这里的制约并非以胆怯或是懈怠为基本的制约,而是来自品德的制约。

第五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并不包含美德

君主政体的原则并不包含美德,准确地说,是君主政体的动力并非美德。在君主政体中虽有美德,但推动君主政体发展的,却不是它。

如同在一台精良的机器中,高明地尽可能少地进行操作,减少发条和齿轮的使用一样,在君主政体中,人们总是尽量不依靠美德的力量,而以政治处理重要的事务。

热爱祖国、追求荣誉、舍弃自我、牺牲自己最珍贵的利益,再加上古人流传下来的我们只是听说过的所有美德,都无法决定国家的存亡与发展。

在君主政体中,国家不再要求人们具有美德,所有美德都被法律取而代之,美德不再是人们的必需品。在那里,不声不响地做出的事情丝毫产生不了影响。

虽然公罪从性质上说包括所有的罪行,但是,人们还是将罪行分了两类:一种是真正的公罪,一种是私罪。因为私罪不仅损害个人,更损害整个社会,所以才称为私罪。

在君主政体中,公罪对私人的损害超过对国家基本政体的损害,换句话说,公罪具有很多私罪的性质;在共和政体中,私罪对私人的损害逊于对基本政制的损害,换句话说,私罪具有很多公罪的性质。

大家可能会对我的这段话不满意,可是所有历史都可以为之做证明,所以我恳请大家不要不满意。我只是想说,君主政体中的平民是难以具有美德的,尽管有很多君主具有美德[53]。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曾有过悲惨的经历,每个国家的有关人士都曾谈论过佞臣们卑鄙恶劣的性格,每个时代的史学家都曾记载过宫廷史实,这些都不可能是猜测和推断出来的,大家可以去阅读一下、思考一下。

在我看来,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大臣大多具有以下性格:痛恨真理、溜须拍马、卑鄙下作、言而无信;对公民义务充满了歧视,希望国君懦弱无力,唯恐君主品德高尚;无所作为、妄自尊大;一心想发大财,甚至一直耻笑美德,不仅如此,他们还粗俗龌龊、懒惰成性,又具有着狼子野心。假如某个国家的重要人物都是坏人、骗子,而他们的手下又都是好人,情愿上当受骗,那么这类事情就相当困难了。

枢机主教黎塞留曾隐晦地劝说过君主,不要使用平民中那些值得怜悯的厚道人[54],此言论出现在他的著作《政治遗言》中。如此一来,平民中如果有这样的人[55],他将何去何从呢?有一个真理就是君主政体的源泉并不是美德。然而,美德虽然不是君主政体的源泉,但这种政体并不摈弃美德。

第六节 君主政体中美德的替代品

为了不让别人觉得我在嘲弄君主政体,我将加快前进的步伐。其实,君主政体还是有一个源泉的,这个源泉就是任何人、任何阶层都具有的思想,即荣宠。荣宠可以鼓舞最高尚的行为,它无时无刻不代表着美德,替代了我所提到的政治美德。如果以法律的力量辅佐它,它就能达到政体的目标,就跟美德那样。

一个人如果想做好人[56],必须从思想上做起[57],而且不能为自己而爱国,而要为国家而爱国。所以,在秩序安定的君主国家里,好人是非常少的,不过差不多所有人都是好公民。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卓越的地位、显耀的门第、尊贵的出身是君主政体的象征,这一点我们已经提到过。荣宠之所以能在君主政体中占据一定的地位,是因为它具有追求厚遇和地位的性质。

在君主政体中,野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共和政体中却没有好的效果。在君主政体中,野心接连不断地受到制约,所以它没有危险性,这是它在这个政体中的一大优势。

宇宙体系中,不仅存在着离心力,持续地让所有物体离中心远远的,又存在着重力,拉着所有物体围绕在中心周围,或许你会认为君主政体也与此相同。政治集团的各个部分在荣宠的作用下既连接在一起,又各自运动着。如此一来,所有部分都聚集在公共利益周围,他们还以为自己在追求各自的利益呢。

指引国家各个部分的荣宠虽然从理论上说是不真实的,但是,正如真正的荣宠对那些得到它的人非常有利一样,这种不真实的荣宠对公众却非常有利。

人们被逼迫着去做很多费劲而且非常困苦的事情,却得不到一丁点儿报酬,只是可以在公众面前出名,这的确让人很为难。

第八节 专制政体国家的原则绝对不是荣宠

在专制政体国家中,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自以为比他人强大,荣宠绝对不是这类政体国家的原则。在这种政体的国家中,任何人都不会比他人优越,包括所有方面,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人的奴隶。

另外,荣宠强硬而为所欲为,拥有自己的规则和法律,一向不为他人所动。因此,荣宠没有自己的地位,除非在基本政制确定和法律确实可信的国家里。

荣宠一向自诩看不起生命,而专制君主却因为能把人逼入绝境才拥有了强大的权势,他们怎么可能忍受荣宠的存在?专制君主是没有一点儿原则的,冲动之下能把他人的任何想法摧毁掉,而荣宠不仅有固定的规则,而且还有连续不断的欲望,它又怎么可能忍受得了暴君的存在?

在君主政体中,荣宠得以生存,并把生命赋予任何政治集团、法律和美德。而专制政体却对荣宠的概念[58]一无所知,通常连这个概念如何表达都不知道。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如荣宠是君主政体的必需品,美德是共和政体的必需品一样,恐惧则是专制政体的必需品。荣宠在专制政体中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而且这种政体压根儿不需要美德。

专制政体中,君主委托一些人执掌权力,并把自己的全部权力交付给他们。君主们必然会用恐惧来使所有勇敢消失,把他人的野心扼杀在摇篮之中,因为那些受托之人觉得自己很了不起,或许会起来犯上作乱。

一个政体假如相对宽松平和,危险就不会在那里发生,因为它如果愿意,可以缓和一下自己的压制。这样的政体是依靠法律和力量维持生存的。然而,在专制政体中,如果君主不一直高举着自己的手臂,不能迅速快捷地使那些身居显位的权臣臣服[59],那么任何事情都做不成了。因为,恐惧是这类政体的源泉,源泉都消失了,谁还来保持人民呢?

在伊斯兰国家中,假如法官们的权威受到苏丹[60]的诺言或起誓的束缚[61],那么法官们就不用再遵守诺言或履行义务了,这是土耳其的部分法官们的看法。很明显,这些法官正是在此书上节内容的基础上才产生这种看法的。

这种政体是非常可怕的,君主的一时冲动制约着权臣,法律制约着平民,处于最底层的平民不应该担心丢掉脑袋,而省督们却应该时刻担心被砍头,人们一谈到这些,都会心惊肉跳。波斯国政府在被征服前就已经覆灭了,米利维伊斯刚刚罢黜了波斯国王,之所以这样,正是因为波斯国王的血流得不够多[62]。

犹如河岸的一边被洪流冲毁,反倒使另一边免于破坏,远处还有许多草场隐约可见,同样,省督们被图密善[63]那可怕的恐怖行为吓得心惊胆战,如此一来,在他任职期间,平民才稍微有机会喘口气,稍事休息[64],这些都是从史书上得知的。

第十节 宽和政体的服从和专制政体的服从是不同的

专制政体国家的性质是绝对的服从,君主无论下达任何圣意,都必须像玩掷球游戏一样,一个球击中另一个球,马上就会产生显而易见的成效。

专制政体中,君主颐指气使,人们只能服从,不能提出任何平等的或者更理想的谏言,协调、改进、让步、情意、平等、商讨、谏言等在这种政体中是完全不存在的。

在这种政体中,人们只有本能、服从和惩罚,就跟牲口没什么两样,不但不能忧虑未来的人生,在倒霉的时候还不能抱怨命运不公。

人们只管听从命令去做事就可以了,完全不必去考虑什么感情,比如孝顺父亲、宠爱妻子和孩子、荣耀的准则、身体状况等,想这些也是白想,一点儿好处也没有。

假如波斯国王宣判了一个人的罪行,哪怕这个命令是在喝醉酒或是精神模糊的时候下达的,命令还是得照样执行[65],任何人都不能向国王再谈论这个人,更不能帮他求情。国王的命令如果没被执行,就等于否定了国王本人,而否定国王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那里,这种想法已经产生相当长的时间了,当初亚哈随鲁因为无法收回已经下达的毁灭犹太人的命令,只得允许犹太人以反抗来保护自己。

不过,有的时候,对君主的一些旨意,可以用宗教来抵抗[66]。假如国王命令一个人丢掉或是杀死自己的父亲,他必须执行;但是,他坚决不会喝酒,就算国王下达这样的命令。因为,不论是臣民还是君主都要受到宗教的约束,宗教法则是最高级的人们必须遵守的生活规则。但是,因为在人们看来,君主并不是一个普通人,所以如果是针对自然权力,就不是这样了。

无论是君主政体还是宽和国家中,政体的动力制约着权力,在此我想说一下荣宠,不管是百姓还是国王都受到荣宠的约束,在这里荣宠就跟国王一样,朝廷众臣知道自己如果向国王推荐宗教法则必定是非常可笑的,所以他们从来不会这样做。人们只是不断地把荣宠的法则推荐给国王,这样做肯定会导致服从产生了一些改进。荣宠原本就具有产生怪异偏向的特点,而服从则会紧跟着荣宠的步伐发生改变。

在这两种政体中,虽然服从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其权力却是相同的。君主得到的永远是服从,他的方向决定着天平的倾向。这两种政体的区别在于,君主政体的君主比较聪明,就大臣们的机智和老练程度而言,专制政体的大臣要比君主政体的大臣逊色很多。

第十一节 总述

以上内容就是三种政体的原则,不过,我们只能说共和政体中人人都应该具有美德,而不能说那里的人们都有美德。荣宠和恐惧也是一样的,君主政体中人人都应该具有荣宠,而不是说人人都有荣宠;在专制政体中,所有人的心里都应该存在恐惧,并不是说人们的心里都存在恐惧。否则,这个政体就不健全。

第四章 教育法要适应政体原则

第一节 教育法

教育法教育我们成为公民,是我们首先要接受的法。一个国家其实就是一个由所有小家庭组成的大家庭,因此,每个小家庭都应该依照这个大家庭的治理模式来自我治理。

家庭是组成人民的基本单位,如果全体人民有一个说话、行事的准则,那么家庭也要有这个准则。教育法的目标因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国家政体分为三种,即君主政体、共和政体及专制政体,它们教育的目标分别是:荣宠、美德和畏惧。

第二节 君主政体对人民的教育

在君主政体中,主要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从人们踏入社会开始的,而不是在儿童受教育的公共学校。荣宠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随时随地以任何一种形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思想。

“要有高尚的品德,要有坦诚的作风,要有礼貌的举止。”这三句话是在那里最常听到的。

在那里,如果说是在宣扬平等,倒不如说是在鼓励人们出人头地。因为,人们多是在向外展示自己的美,使自己日趋完美,很少想过如何施惠于人。

在那里,判断一个人行为的标准,不是好坏,而是美丑;不是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是伟大与否、非凡与否。

一旦某种高尚的东西为荣宠提供温床,那些所谓辩论家们就会为它找来各种各样的理由,法官就会把它列入正统。

相比之下,共和政体的风俗习气要比君主政体中的风俗习气纯正得多,这是因为在君主政体情感中可以有献媚的成分,允许通过献媚而达到个人目的。

在君主政体中,为了实现某种伟大的抱负,完成某种伟大的事业而玩弄权术,荣宠都是允许的,比如说,一个人在政治上无论怎样工于心计,都不会影响其形象。

假如一个人只是因为妄自菲薄,而不是为了升官发财,那么,他就不可能得到荣宠,虽然通常情况下,荣宠对溜须拍马并不排斥。

我前面也曾说起过风俗习气,君主政体中的教育应该使其更坦率些、更真诚些。在那里,人们习惯讲实话,然而,这么做并不是因为他们发自内心地喜欢,而是因为这样只讲事实而不考虑别人感受的做法,总能给人以大胆自由的好印象,因此,人们才选择实话实说。

这也是为什么坦率与真诚越被提倡,平民的坦率与真诚越得不到重视的原因。因为,平民尽力寻找的只是纯粹的真实与质朴而已。

在君主政体中,还要求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要合乎礼节。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生来就要与别人一起生活,因此也可以说,讨好别人是人的天性。那些离经叛道的人,会无法融入其他人的生活圈,因此变得声名狼藉,到最后一事无成。

可是,我们看到的知礼、有节,从源头就歪了。我们的文明礼貌只是做给别人看的,选择这样做,是在告诉别人自己是个高尚的人,与那些人们所鄙视的不是同一类。当礼节成为我们获取尊重的手段的时候,它也就不再纯粹了。

礼节来源于自感渺小者对所有人的尊敬,在君主政体的宫廷中,都有一个异常伟大的人物,在他的映衬之下,所有人都显得那么渺小,于是,宫廷也就成了最讲礼节的地方。在讲礼节的同时,让受礼者感觉到自己是宫廷中人,让行礼者感到自己是有资格在宫廷中的人,所以受礼者心情愉悦,行礼者也沾沾自喜。

在宫廷中,朝臣们很注重仪表,但喜欢的不是质朴实在,而是造作夸饰,虽然这种仪表给人以谦恭的美感,可是这种弃真取矫的做法,随其传播也必将与仪表的初衷渐行渐远,那些注重矫饰仪表的人,自身的尊贵与荣耀也将逐渐消减。

事事都要有情趣,这是宫廷的一贯作风。形成这样的风气原因有很多种,长期过度的贪图享受,使他们变得极度空虚,只得变着花样寻求刺激,于是各种不经大脑的想法便应运而生,然而,在宫廷中没人这么看,只要是有乐趣可言,再荒诞的事情都能被接受。

凡此种种都是君主政体教育的内容,在这种教育理念的培养下,一批批伪君子应运而生,他们身上的所有品质、所有美德,都是符合君主政体所需要的。

在那里,荣宠思想是无处不在的,人们的各种想法、思维方式都受它的影响,就是人们说话、行事的准则也要以它为参照。

荣宠的力量是巨大的,它可以为它的愿望美德设定范畴;可以规定我们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不论我们对宗教、政治或者伦理道德有什么应尽的义务,它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荒诞想法,随意扩展或限制。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告诉我们一切要遵从君主的旨意,宗教告诉我们一切要遵从君主的旨意,荣宠虽然也这么说,可是它在这么说的同时,还说了另一句话——那是在君主的旨意不损害荣宠的前提下,否则,我们可以不听。

也正是因为如此,克里隆告诉亨利三世,自己宁愿与吉斯公爵[67]一决生死,也不愿去暗杀他。圣巴托勒缪之夜[68]后,查理九世下令杀尽胡格诺派所有的新教徒,命令是让所有省督都参加。作为一名勇士,奥尔泰子爵却有一颗仁慈的心。他认为那是一种卑劣的行为,拒绝服从命令,于是这样对查理九世道:“恳请陛下,让我们留着我们的手和命做些有意义的事吧!因为我所看到的除了善良的公民,就是勇敢的士兵,没有一个嗜杀之徒。”[69]

为君主作战是人人都向往的职业,不管是胜利,也不管是失败,就算是遇到困苦的遭遇、不幸的命运,只要是在从事这种职业都会得到尊贵与荣耀。所以,这方面荣宠对贵族要求最厉害。然而,法则既然是荣宠定的,荣宠也就成了唯一判断对错的标准,如果有谁冲撞到了荣宠,那么荣宠就会要求他或者是允许他离去。

荣宠一向把自由看得比财富重要,所以,它提倡人们不受约束地追求或者推辞各种职务。[70]

教育一定得与荣宠相协调,就是因为荣宠的规则是至高无上的。其主要表现为下面三点:

一、可以把财富看得很重要,可是绝不能把生命看得很重要。

二、将来有一天,我们进入了贵族行列,无论做什么事都得符合自己的身份,同时,也不容许别人做有损身份的事。

三、荣宠要求或禁止的事,即便是法律没有要求或禁止,也要无条件遵从,其遵从程度较法律更甚。

第三节 专制政体对人民的教育

专制政体的教育是奴役性的,是要通过这种教育把人们的心志无限降低,这点与君主政体恰恰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反倒是件好事,因为那里的人不管地位有多高,就是想当专制君主也得从当奴隶开始。

绝对服从指的就是听到命令后立即执行,不思考、不怀疑,更不做任何推理,显然这样的人是无知的,偏偏专制政体中就是这样的,不论是发号命令者还是执行命令者。

在专制政体中,教育是狭窄的,它把一切简单化成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宗教原则常识和只知服从的畏惧心理,因为统治者清楚知识与竞争的可怕性。于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通道变得狭窄,共处变得困难;于是,每个家庭变成了独立的王国,就更别说什么美德了,因为根本找不到什么美德能用在奴隶身上。[71]即便是亚里士多德也做不到。

说白了,专制政体就是通过教育,先把人脑子中的一切给洗去,然后把一些需要的东西植入进去;先把人的变得无知,变得没有思想,然后再变成奴隶。所以说,“专制政体没有教育”这句话,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

通过教育培养心系民众疾苦的好公民,对于专制政体来说是没必要的。如果是这样的好公民,那么他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去反对政体的高压,只要他爱国他就一定会这样做。这样的努力结果无非两种——成功与失败。失败,地位丧失、名誉扫地;成功,同样要面临危险,那就是与君主、帝国一同毁灭。

第四节 古今教育的不同效果

在古代,人们往往会做出一些今天的人做不到,也没人去做的事情,我们为此感到惊诧的同时,也感到了我们的渺小。之所以这样,原因在于那时候大多数人生活的政体,以美德为说话、行事的准则,而且正是美德兴盛之时。

古人一直接受着同样的教育,所受教诲自始至终是被肯定的,就这一点而言,古时的教育比现在的教育要好。就拿伊巴米浓达[72]来说,直到晚年,他的言行、行事风格,还与其最初接受的教育一般无二。

父亲、师长和社会,是我们接受教育的三个渠道,三个渠道三种教育,不但不同,甚至相反。我们最先接受的教育来自父亲,然后是师长,可是进入社会后前两种教育却被彻底否定了,只是因为宗教与社会的要求毫无共同之处。

第五节 共和政体对人民的教育

专制政体的教育是以威胁和惩罚让人产生畏惧;君主政体的教育是用欲念和荣宠相互激励;而共和政体的政治美德宣扬的却是舍弃自我,艰难程度可想而知。所以,共和政体对教育力量的依仗要大得多。

热爱国家、热爱法律是共和政体政治美德的主要表现。先公而后私是美德在个人身上的体现,也就是说无论何时何地个人利益都要让步于公共利益。

世上任何一种事物都一样,只有爱护它,它才能保存下来,政务也不例外。民主政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把政务委托给了每一个公民,这样的事情也只有在民主政体下,才可能出现。

有谁听说过国王不爱君主政体,又有谁听说过专制君主不爱专制政体。

所以,共和政体应通过教育着力于激发这种爱——对国家、对法律的爱,这是先决条件。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每个公民都受到这样的教育,继而把这种爱、这种美德一代代传承下去。

老师是孩子知识的传授者,更是其思想的引导者,所以,这方面的热情要通过老师来激发。

如果父亲的家庭教育不够理想,那一定是外界有了不良思想,影响到了孩子们,他们无法接受正常教育。

新生代绝不会无缘无故变坏,使之堕落的只能是其成人后与外界不良思想接触所致。

第六节 希腊的风俗习气

美德是在平民政体治理下的,人所必备的情感,这一点古希腊人很清楚,而他们的一些新奇而独特的社会风貌与风俗习气,也是专为此而创立的。斯巴达人的法律是莱库古[73]制定的,就收藏在莱库古为自己写的传记(《莱库古传》)中,我们读它就等于在读《塞瓦朗勃人的历史》[74]。克里特是斯巴达法律的本原,而柏拉图的法律就是在斯巴达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法律制定的同时,世界也看到了这些立法者的智慧。这里,我就请大家将目光暂时转向这些立法者,看一看他们如何向那些久以成型的旧俗发起冲击,如何以博大而高深的才能将一切美德融为一体的。正义和偷窃、极度的自由和冷酷到极点的奴隶制、最大的宽容和最残忍的感情本是两个极端,然而,却被他们很好地融合在一起了,城市也因此走向了安定。在这里,城市的所有资源,艺术、商业、金钱,甚至是围墙,都不存在了似的,人们也不再想明天更美好的生活前景,有的只是为更大理想奋斗的勃勃雄心;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似生来就有一样,心中全是他人,唯独没有自己,忘记了自己、儿子、丈夫、父亲,甚至是贞操观念。斯巴达人所向披靡,就算对手打败了他们的人,也打败不了他们的心,只要他们心中还有法制,他们及他们的后人高昂的志气永远都不会磨灭。[75]这就是斯巴达辉煌一时的真正原因。

斯巴达人是被马其顿打败了,成了附庸城邦,可他们却是最后一个;克里特人[76]是输给了罗马,可他们却是罗马众多猎物中,最后被捕获的;罗马人是制服了萨尼特人,可是却付出了二十四场战争的代价[77]……因为克里特、拉科尼亚与萨尼特人都以这些法律进行治理,推崇同样的风尚。

就是在今天,在这个堕落与腐败横行的年代,我们依然能够看到希腊的这些社会风貌与上流习惯,而且光明正大地存在着。[78]因为,这个民族的法律出自一个正直的立法者,就像斯巴达人一样,英勇无畏对他们来说早就成了一种习惯。一个立法者,不管他的法律思想如何,关键是他要有一颗正直的心,莱库古制定法律是以战争为目的,与裴恩[79]崇尚和平的法律思想截然相反,那又怎样?由于他们在某些方面是相同的,那就是一心要把人民引向光明,所以才能战胜偏见、抑制欲望,所以,他们的思想都得到了自由人民的推崇。

我们还可以以巴拉圭为例。在传教团看来,人生最大的快乐是发号施令,所以传教团被一些人指控为犯罪。不过,人民能够获得幸福,这样的治理永远是一件好事[80]。

耶稣会有一件非常荣耀的事情,那就是首先在这个地区宣传宗教,并使之与人道主义相统一。西班牙对人们的大肆摧残,给人类造成迄今为止最大的伤害,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后果,耶稣会开始对其后果进行清除,对其创伤进行医治。

在耶稣会中,所有美好的情感,只要是被推崇的,他们都会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情,它的教义总是让人越来越谦卑,不论是聆听者,还是传教者。耶稣会之所以能做出不凡的成就,就是因为有这种情感和热情的存在。单从增强人们求生本领这点来说,耶稣会的贡献就是巨大的,那些在丛林中散居的人民,就是在它的指引下,走出丛林的。还有,他们的衣食、生计都是它提供的。

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里勾画了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人们的财产是公有的,人们对众神保持着无上的敬仰;在那里,人们保留着一切好的习俗,从不与外族城邦来往;在那里,公民不对外贸易,一切由城市代为进行;在那里,人们崇尚的是技艺而不是奢华,只取所需要的而不贪图。如果一个人想要建立同样的机制,就应该朝这个方向努力。

另外,还要淡泊金钱观念。金钱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为数不多的刺激欲念相互腐蚀的手段。金钱的日益集中会拉大贫富差距,打破大自然的平衡界限,久而久之,产生贪念,让一些人开始无节制地敛财积物,从而滋生更大的贪欲。

用城邦与城邦的贸易代替人与人贸易,社会从贸易中获得的好处不变,同时,也避免了基本政制在贸易中被腐蚀。埃皮达姆纳人就是看到了这一点,才推选一位官吏,以城邦的名义对外进行贸易的,所以,他们的族俗才得以完好无损地保存[81]。

第七节 这些特殊的机制适宜哪种场合

君主政体的教育是在无限地激发人们潜在的荣宠欲望,专制政体的教育是极力构建畏惧氛围,而共和政体则是以政治美德作为行事准则,所以,相比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才是这些特殊机制更适宜存在的政体。而且,只有小国才适合此类机制的存在[82],因为小国中更容易推行统一性的教育,而且教育在这里很容易推行到每个家庭的每个成员。

国家大了事务自然就多,关系自然繁杂,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所以公民之间相互关照就无从谈起,而不论是米诺斯[83]、莱库古还是柏拉图,他们的立法思想需要的恰恰就是这种全民之间相互关照。

大国,就是大社会,时时处处都有这样、那样繁多、棘手而要紧的事务,交换过于缓慢,所以,会选择更为方便的形式解决这些问题,于是,“购买”就成了它们的首选,而购买所用的金钱,正是这些机制所排斥的。另外,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种共同的尺度的存在,而且,只有使这个尺度享有权威,它才能在各地得到承认和维护,这也是与这些机制相悖的。

第八节 为古人习俗悖论做个解释

阿卡迪亚人[84]生活的地方空气凄凉寒冷,于是,音乐就成了他们柔化习俗的工具;西内特[85]人的凶残是整个希腊之最,也是所有城市中犯罪率最高的,因为他们从不重视音乐。这话就出自波利比乌斯[86]之口,他的判断力之强没有人不知道。柏拉图说得更是直接——要想使音乐发生变化,唯一的办法就是让国家的基本制度发生改变。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很多思想并不持赞同态度,也许就是为了反驳柏拉图他才撰写了《政治学》一书。然而,对于柏拉图习俗受音乐影响这个观点,他却是赞同的,与之持同样态度的还有提奥弗拉斯特[87]、普鲁塔克[88]、斯特拉波[89]等人。这种观点绝非随口一说,因为从他们所推行的政治思想中我并不难看到[90]。这是他们立法的依据,在城邦治理上也是这样要求掌权者的。

解释这一点并不难。要知道,希腊诸城,特别是崇尚战争的那些城市中,从不提倡做工挣钱,任何自由民都不应该从事这样的工作和职业。色诺芬就曾说过这样的话:“很多工艺对从事它的人的身体都是有害的,他们必须待在阴暗处或是火边,根本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关心他们的朋友,就算是他们的国家也不能。”要想这些手艺人成为公民,也只能是一些民主政体腐败的时候。亚里士多德也曾这样说。[91]色诺芬一向认为,不应该把城邦权交给他们,否则就不是一个优秀的共和国。[92]

在当时,农业是最被人看不起的,只有那些最低下的人才去从事农业,诸如伊洛底人、佩里耶克人、佩纳斯特人,因为他们分别是被斯巴达人、克里特人、帖撒利亚人征服的,还有那些被其他共和国征服的、役使的奴隶们。[93]

商业免不了为奴隶、住客及外邦人提供服务,所以,到后来,在希腊人眼中,所有的低级商业也都成了卑贱的行业[94]。因此,柏拉图便在《法典篇》[95]中提出了惩罚经商的公民的主张。

不允许做生意,不允许当工匠,不允许从事农业,可是又不能碌碌无为。[96]机制又不提供其他岗位,希腊诸多共和国的公民,一时间不知干什么好了。于是,体育锻炼和军事训练及其相关的行业便成了人们追求的目标。[97]就这样,希腊便成了运动员和战士的社会。由于长期从事这样的训练,人们在变得坚强的同时,也越发粗野起来[98],这就需要一种另外的东西来调节,于是,能通过感官影响心灵的音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体质锻炼让人性格变得坚强,思辨科学让人的行为变得粗野,而音乐恰恰介于两者之间,能使之趋于柔和。如果美德可以用音乐激发出来,这是无法想象,也难以理解的,可是,体制所产生的凶悍倒真被音乐遏制了,教育中渐渐有了良心的位置,而这样的结果不得不归功于音乐的功效。

如果有这么一群人,他们每天除了打猎什么都不去做,那么,他们变得粗野是可以肯定的事。一旦我们发现他们的言行举止不再那么粗野了,那他们一定是喜欢上了音乐。总的来说,音乐可以激发人心中潜在的美好感情,使心灵变得温和,充满怜悯、慈爱和柔情,对希腊人在训练中所激发出的粗野、愤怒和凶悍,正好相克。戏剧是一种能让人更好地领会音乐对心灵的影响力的事物,然而,它却为当今那些道德伦理作家们所不容。

有一种人,他们想要达到这个目的并非易事,因为他们听音乐听的不是乐曲的柔和与优美,而只是鼓号的激烈,难道我们还指望音乐能带给这样的人什么改变?这也是为什么古人提倡在什么样的场合用什么样的音乐的原因。一切都为敦化民风,他们的做法显然是对的。

为什么是音乐而不是其他东西呢?一定有人有这样的疑问。原因在于,音乐是所有感官娱乐中,对心灵腐蚀作用最小的形式。读过普鲁塔克的著作[99]的人都知道,他在其中提到底比斯人一种特殊的爱情,一种法律规定的爱情,为的就是让年轻人的行为变得柔和,然而,这种爱情却为其他国家所不容。古人尚能如此,阅读至此,我们不由得感到惭愧。

第五章 立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统一

第一节 这一章的主旨

教育法必须与各政体的原则相吻合,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在整个社会中,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也应该与各政体的原则相吻合。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政体原则因这种关系而得到力量,而政体的能量也因此而得到整体提升。这种情形类似物理运动中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

下面我们将从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来论述各政体的这种关系。

第二节 政治国家中的美德是什么

热爱共和国就是共和国的美德,就这么简单。这并不是认识导致的,而是一种感情,所有人都能够怀有这种感情,无论是元首,还是平民。对美好的原则,人民总是认真遵守,假如这样的原则存在的话。而且与那些故作正经的人相比,人民遵守的时间更长久。人民知道的东西很少,所以他们特别喜欢那些已经确定的东西,在人民当中是很难产生腐败现象的。

人民之所以爱国是因为民风淳朴,之所以民风淳朴也正是因为爱国。对公众感情的投入与个人感情的满足成反比,个人感情越得不到满足,对公众感情投入得越多。正是因为修道士对他们的修会忍无可忍,他们才会这般热爱修会。教会的教规一直让人们痛苦不堪,但人们还是对这些教规充满了感情,即使支持人们感情存在的一切东西都被教规夺去了。教规夺走的爱好越多,换句话说,教规越严苛,人们就越发热爱它。

第三节 民主政体中热爱共和国指的是什么

在民主政体中,爱共和国、爱民主政体以及爱平等三者是一样的,爱这个就等于爱那个。

爱节俭也等于爱民主政体。在共和政体中,幸福和利益属于所有人,既然如此,所有人的希望都应该是相同的,所有人的快乐感也应该是相同的。而这种情况只有在人们全都俭省节约时才有出现的可能。

在民主政体中,人们因为热爱平等而拥有同样的野心、同样的梦想,在服务国家这一方面与别的公民相比更加强烈,换句话说,就是追求同样的幸福。每个公民都必须平等地为国家服务,尽管每个人不可能为国家提供绝对相同的服务。公民生来就必须对国家承担着永远也还不清的巨额债务。

所以说,在民主政体中,虽然平等有些时候在面对一些卓越的贡献或是过人的才华时好像根本不存在,但是卓越仍然是由平等原则产生的。

人们只想得到家庭必需品,其他的都归于国家,因为人们都热爱俭省节约,占有欲就受到了控制。一个公民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私欲而使用权力,权力是由财富带来的,要不然平等就不复存在了。一个公民也不应该独自享受快乐,这些快乐也是由财富带来的,要不然平等照样不复存在。

所以,在类似雅典和罗马这样优秀的民主政体中,公共开支因为家庭节俭的提倡而增多。如此一来,富有与奢华便从节俭的深处喷薄而出。这就好比为了为国家提供服务,人们在法律的制约下养成节俭的风尚,在宗教的要求下洗净双手,把祭品贡献给神明。

很多人之所以理智而快乐,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卓越的才华,没有富足的家庭。如果一个共和国用法律培养出很多明智的无能之人,那么这个共和国一定被治理得特别明智;如果这个共和国非常幸福,那么肯定是因为这个国家拥有很多幸福的人。

第四节 如何号召人民热爱平等和节俭

假如某个社会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中,那么人们对平等和节俭的爱会由它们自己激发出来。

君主国家和专制国家的人从来不渴望平等,他们甚至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那里的所有人都想高人一等,凌驾于他人之上,哪怕是出身低微的人也想改变自己的处境,渴望将来翻身做主人。

节俭也是这样。热爱节俭的人向来以节俭为快乐。那些喜欢享受的人是不会喜欢节俭地生活的。这些人要是天生喜欢节俭,而且习以为常的话,那阿尔基比亚德就不会闻名全世界了。那些穷人们痛恨贫穷,对富有的人充满了嫉妒或羡慕,他们认为人只有富豪和穷人之别,这些人也不喜欢节俭,而且不知道自己的贫穷要持续多长时间。

所以,共和国必须把平等和节俭写进法律中,以便让人们热爱平等和节俭。这是一条相当正确的准则。

第五节 民主政体的法律对平等是怎样确定的

一些古代的立法家,如莱库古、罗慕洛斯[100]等,主张土地均分。这种办法存在于两种情况之下:一是在新共和国刚成立的时候;二是当下的共和国已经衰落,人心浮动图谋变革,穷人们被逼入绝境,只得寻找新的道路,富人们被逼无奈只得接受这种主张。

立法者在制定关于土地分配的法律时,必须维护土地分配的结果,否则新制定的制度就无法长久存在,这就给不平等以可乘之机,如此一来共和国也就会走向灭亡。

所以,就务必制定用来约束陪嫁、捐赠、继承、遗嘱和所有制定合同方式的准则来保障平等。这是因为,假如个人财产能够随意赠送,那么个人意愿就会彻底打乱基本法的秩序。

梭伦主张:如果某个雅典人没有男性后代,就可以为自己指定一个继承人,并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这个人[101]。这种做法与古法相背离。古代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死后,其财产应该留在他的家庭里。这种做法则与梭伦的主张相背离[102],为了确立平等,他曾采用过把债务废弃的办法。

有法律规定:严禁继承双份遗产。此规定有利于民主政体[103],这部法律从根源上讲是从公民的土地和财产平均分配的制度上发展而来的。它规定:一个人不能占有多份土地和财产。

从同一个根源上还延伸出一条法律,那就是规定女继承人必须跟血缘最近的亲属结婚。这条法律是犹太人采用均分制后制定的。柏拉图的法律和以前的一部雅典法律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而柏拉图的法律是以均分制为基础的[104]。

雅典有一部法律规定: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但不能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105]。这部法律的精神是不是有人真正理解了,我不清楚。按照共和国的精神,一个人不能获得两份遗产和土地。如果一个男子跟自己的妻子是同父异母,那么,他就只能得到其父的遗产。可是如果这个男子与自己的妻子是同母异父,那么他的妻子就可能因为她的父亲没有男性后代而得到遗产,如此一来,这个男子就可能获得两份遗产。所以说,雅典的那部法律是从各个共和国起源的。

菲隆[106]曾经说过,斯巴达人可以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不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而雅典人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我不希望有人拿他的观点来驳斥我。斯特拉波曾说,如果一个斯巴达女子嫁给她的兄弟,她这位兄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可以赠给她做嫁妆,这种说法我在斯特拉波的作品[107]中曾读到过。显而易见,正是为了阻止前项法律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才制定这项法律的。为了阻止兄弟得到姐妹家的财产,所以才把兄弟所得遗产的一半作为姐妹的陪嫁。

西拉奴斯的妻子就是他的姐妹,塞涅卡在谈到他时是这样说的[108]:在亚历山大里亚允许娶姐妹为妻,此种现象很普遍,而在雅典这种现象却受到约束。维护财产分配的问题在一人统治的政体中几乎不存在。

在民主政体中,这种土地分割制度维持得很好,为此单独制定了一项不错的法律。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父亲有许多子女,他就应该选出一个作为继承人[109],为了使公民的数量和土地数量始终保持一致,还应该把这个继承人的子女分别赠送给没有子女的人抚养。

卡尔希东·德·费勒阿斯[110]还提出一个平均财富的主张,是专为财富不均衡的共和国而提出的。他主张:如果富人的女儿嫁给穷人,应该提供陪嫁;如果富人的儿子娶了穷人的女儿为妻,就不能接受穷人的陪嫁;如果穷人的女儿出嫁,可以接受聘礼,不过不必准备陪嫁。不过,我了解到,所有共和国都没有采用过这种主张。采用这种主张,公民们所获得的待遇就不一样,而且相去甚远,如此一来,公民对立法者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达到的平等极为痛恨。有些时候,为了达到目的,法律最好不要采用太过直接的方法。

真正的平等是民主国家的核心精神,尽管如此,在这个方面也不能要求得过于认真,因为这种平等确立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其实只要确立一项分级制度[111],以此来缩小贫富差距,或把贫富差距固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然后再制定独立的法律,减轻穷人的负担,向富人征税,以此来消除不平等。由于拥有万贯财产的富人会把所有无法带给他们权力和荣宠的东西视为对他们的羞辱,所以这种弥补方法只被中等程度的富人提供或接受。

民主政体中,任何不平等都是从民主政体的性质和平等原则发展而来的。比如说,民主政体中的人们会害怕工匠们也许会变得不可一世;担心得到自由的奴隶数量过多,原来的公民的气势会被他们压倒;担心如果让那些必须努力工作才能生存的人担任公职,他们会变得很穷或不勤于公务。如此一来,为了维护民主,民主政体中公民之间就不再有平等。不过,如果一个人因为担任公职而陷入贫困,那么他的家庭状况也许比其他公民差,如果此人因为这个而不勤于公务,那么别的公民的情况肯定会因此更加糟糕。所以说,只是表面的平等消失了而已。

第六节 在民主政体中,法律该怎样维持节俭本色

在一个良好的民主政体中,土地是平均分配的,而且还被划分成小块,就像罗马人一样。库里乌斯[112]告诉他的士兵:“上帝会十分讨厌一些公民,如果他们认为能够养活一个人的土地太少的话。”[113]

财富的平等与俭朴虽然不一样,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依赖,一个是另一个的存在因素,如果其中一个不存在了,另一个也会消失,彼此互为存在维持的条件。

民主政体中存在一个真切的事实就是,如果以商业贸易为基础,其中一部分人很可能就会拥有大量的财富,而俭朴、节省、约束、理智、安宁、秩序和遵纪守法会随着商业贸易的精神而产生,所以社会风气仍然还是老样子,不会因此而不符合社会准则。由商业贸易精神而产生的财富,丝毫不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以前,因为不平等而存在着一些冲突,只不过人们没有发觉而已,现在,假如过多的财富导致商业贸易的败坏,就会产生不良后果,而人们就会突然遭受以前的那些冲突。

以下内容是保持商业贸易精神的必备因素:任何法律都要以鼓励商业贸易精神为目的,为了让所有穷人都能过上富有的日子,与其他人一样劳动,法律应随着财富的增多而分配财富;重要公民都亲自经商,除了商业贸易精神,任何精神都打扰不到他们;所有富有的公民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才能守护住自己的事业或创业,而且都应在法律的保护下奔向富有。

在经商的共和国里有一条不错的法律,那就是父亲的财产被平均分配给他的所有孩子。这样一来,任何子女都必须用心经营,就跟他们的父亲一样,而不会肆意挥霍,因为不管他们的父亲多么富有,他们都肯定不会拥有像父亲那样多的财富。这条法律只适用于经商的共和国,在不经商的共和国中,立法者会制定不一样的法则,不适用这种法律[114]。

希腊有从事战争的共和国和经营商业贸易的共和国两种,前者如斯巴达,后者如雅典。从事战争的共和国想让公民们无所作为,而经营商业贸易的共和国则想尽一切办法鼓励公民们喜欢劳动。梭伦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说出自己是以何种方式谋生的,无所事事在他看来就是犯罪。事实的确如此,在一个优秀的共和国中,没有人为个人的生活提供必需品,所以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生活必需品,而且必须以生活必需品来限制个人的开销。

第七节 以别的方法来维持民主原则

在民主政体中,土地均分制有些时候是非常危险的,也是不可行的,甚至会打击到基本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民主政体都适用这种制度。并不一定非要走极端的道路不可。民主政体只是为了保持民俗才采用土地均分制的,假如发现某个民主国家不适合采用这种制度,就应该采用别的办法。

如果元老院是一个民风优良的固定机构,那么进入其中的人必须在年龄、品德、地位和业绩等方面都受人尊重。公众都把这些元老院成员奉为神明,人们的情感才能被激发起来,并逐渐进入到各个家庭之中。

元老院应当重点保护以前的法律,始终让人民和官员不彼此背叛。

让原有的风俗习惯保持下去对民风特别有利。在民风敦厚的国家中,人民能做出一定的成就。相反,如果一个国家民风衰败,那里的人民就不大可能有所建树,诸如建立社会、建造城市、制定法律等大事是他们从来没有做过的。因此,要想使品德恢复,就必须提醒人们不要把古人的遗训忘记了。

另外,只有经历了许许多多困难和挫折才有可能发生革命,建立新的政体,这些大事在一个民风疏懒和腐败的国家中是无法办到的。革命者都有一个心愿,那就是把自己的革命成果分享给人民,不过,这个心愿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做保障是不容易实现的。新的机制通常会引发一些缺陷,而旧的机制则通常能起到纠正错误的效果。一个政府往往会存在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它会不由自主地下滑衰败,只有付出非常大的努力才能让其重新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其实,他们肯定要像罗马[115]、斯巴达[116]、雅典那样实行终身制。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亚里士多德说过,精神也是会逐渐变老的,就好像身体一样。他的这种说法针对元老院时就不正确了,如果针对一个官吏才是正确的。

在雅典,既有刑事法庭,又有保护民风和法律的官员[117]。在罗马只有两名官员专门担任检察官一职,而斯巴达的一切老人都是检察员。元老院负责对人民进行监督,它自己则接受检察员的监督,另外,检察员还负责监督人民。在共和国中,检察员就应该像法律惩治罪行一样,重新建立所有已经衰败的东西,对不忠于职责的行为进行训斥,对懈怠行为进行警示,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罗马法有一项规定值得称颂,即要求对通奸行为进行公开控诉,以此来保护民风的纯洁。这项规定不但对妇女提出警告,而且对那些负责监督妇女的人也提出了警告。

长幼尊卑井然有序,年幼者完全听从长者的安排,就能使年幼者受到尊敬老人的制约,年老者受到自尊、自爱的制约,这是使民风得以维护的最有效的办法。

要想使法律发挥最大的作用,必须使公民对官员言听计从。色诺芬说:“斯巴达跟其他城邦最大的不同就是公民服从法律,只要官员说一声,公民们就立即赶过来。这是莱库古再三强调的。然而在雅典就不同,如果有人说富人完全服从官员,这个富人一定特别难过。”[118]

在维护民风中,父权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他政体下还存在着别的令人闻之色变的权威,而在共和国中却没有,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提到过。所以,为了填补这一空缺,法律就应该采用另一种权威,也就是父权。

在斯达巴,任何父亲都可以去教训其他人的子女;在罗马,父亲掌握着儿子的生命,父让子亡,子不能不亡[119]。

在罗马,如果共和国灭亡了,父权也会随之消失。君主政体只要求人们在官员的权威之下生活,而不需要敦厚的民风。

在罗马,法律把未成年期确定得特别长,依从、遵命成为年轻人的习惯。而在君主政体下并不需要这些制约,所以我们袭用这个规定可能是不正确的。

在共和国中,子女的钱财也许需要父亲一辈子掌管着,就像罗马一样,因为子女需要绝对服从父亲。但是,君主政体不需要这种精神。

第八节 贵族政体的法律要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体中,具有美德的人民或许会享受到平民政体下的幸福,如此一来,国家也会越来越强大。所以,法律理应竭尽全力地树立宽和精神,并使因为国家体制而失去的平等重新建立起来。因为贵族政体下的人民贫富不均,缺少美德。

贵族政体下的美德指的就是宽和,就如同平民政体下的平等精神一样。

假如君主们的部分权力指的是他们的奢侈和豪华的话[120],贵族们言行上的低调与纯朴就是他们的力量。要想让平民忘记自己的低贱,贵族们就不能故意去显摆自己的高贵,应该穿与平民一样的衣服,把快乐与平民分享,与平民融合在一起。

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性质和原则,贵族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不应该与君主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同。如果贵族们既拥有群体的特殊权力又拥有个人的特殊权力,那么贵族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就跟君主政体的一样了。所以,只有元老院才能拥有特权,元老院的贵族们拥有的只是人们的尊重而已。

贵族政体的混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统治集团内部非常不平等;二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极为不平等。法律应该对这两种不平等进行预防或制约,因为它们会引发憎恨和妒忌。

正是因为贵族们的特权令平民觉得耻辱,所以人们才会认为这些特权无上光荣。这种情况导致了第一种不平等的出现。罗马有一项法律就是证明[121],这项法律禁止贵族与平民联姻,从而导致贵族们愈发可恶、高傲。保民官们不断地增强他们演说的吸引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点。

公民们根据不同的条件缴纳不同的捐税则是另一种不平等的表现。从四个方面可以看出这种不平等:一是贵族有一项特权就是不用缴纳捐税;二是贵族为了不用缴纳捐税可以耍弄心计[122];三是即便贵族缴纳了捐税,他们也可以利用担任公职以酬金或薪俸的名义把捐税要回去;四是平民变成贵族的附属物后,贵族就分享他们所缴纳的捐税。如果一个政体出现了第四种情况,那么这种贵族政体就成了最严苛的政体,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罗马是在避免这些毛病出现的前提下滑向贵族政体的。而在共和政体中,政府官员们则是没有酬金的,但他们仍然要缴纳捐税,甚至缴得比其他人要多,有的时候除了他们,别人都不用纳税。他们不仅不分享国家的收入,而且为了让人们原谅他们所拥有的荣耀[123],他们还与平民分享他们从国库领取的钱财以及运气带给他们的钱财。

还存在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在民主政体下,由民众分享财富会产生非常不好的后果,而在贵族政体下,由民众分享财富则会产生非常不错的后果。公民精神在民主政体下消失,而是在贵族政体下重新建立。

人民如果分享不到国家的财富,那么就应该知道,国家的收入被管理得挺好。如果人民能目睹国家财富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他们大体上享用了这些财富。这样实实在在的人民财富有很多,比如那条在威尼斯陈列着的金链,那些在罗马多次胜利展示的财宝,那些在农神庙中收藏着的珍宝等。

贵族不缴纳捐税是贵族政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尽管罗马的一等贵族从来不参与这种事,而是将之交给二等贵族去办,但还是有很多麻烦产生。在贵族政体下,如果贵族不缴纳捐税,公务人员会左右贵族的行为,而且他们缺少高一级的法院来修正。犹如专制政体下的君主一样,那些担负清除弊病的人为所欲为地将所有人的财产没收。

这种被搜刮而来的民脂民膏不久后就会成为个人财产,受贪欲的驱使,这种掠夺行为将会变得更加明目张胆,从而导致包税费急剧减少,国家收入逐渐短缺。有部分国家让它的相邻国家非常吃惊,它的国民也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它们并没有大的坏政绩,只是因为上面这些原因而变得摧枯拉朽。

如果让贵族经商,就会产生许多垄断,所以法律应该禁止贵族经商。只有那些地位平等的人才能经商。那些国王经商的国家是最糟糕的专制国家。

在威尼斯,就算贵族中规中矩,也能获得令人震惊的高利润,所以那里的法律禁止贵族经商[124]。

为了让人民获得公正,法律理应采取最有效的办法约束贵族。假如没有设置保民官的话,法律理应发挥保民官的作用。

如果贵族政体受到破坏,轻易就会演变成暴君政体,而贵族政体会因为任何一个阻碍法律执行的包庇行为而受到破坏。

无论什么时候,法律都要狠狠地打压统治者的蛮横与骄傲。为了威慑贵族,应该设立一个诸如斯巴达的检察官、威尼斯的国家检察官之类的短期或长期官职,这种官员能够随心所欲地执行法律,任何程序都约束不了他。一种强大的推动力是这种政府的必需品。在威尼斯,每个人都可以往一只张着大嘴巴的石兽中投揭发检举信[125]。或许你会认为这张得很大的嘴巴就是暴政。

在民主政体中,检察官从性质上讲也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上述凶狠的官员就如同那些检察员一样。其实,法律不能因为检察官行使职权而追究他们的责任,而应该充分相信他们,而不是让他们觉得泄气。罗马人可以要求除检察官之外[126]的任何一个官员合理解释自己的作为,这种做法不错[127]。

贵族政体下,贵族要么太贫穷,要么财富太多,这是两件糟糕的事情。不能采取没收财产、施行土地法、废除债务的办法防止贵族暴富,这些办法肯定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而应该采取一些高明而不易发觉的办法;应该监督贵族尽早把债务还清,以免他们落到困苦窘迫的地步。

对遗产进行连续分割,可以使贵族们的财产永远保持均衡,为此,法律应该把贵族中的长子继承权彻底废除[128]。

诸如继承人替代制[129]、长子优先制、家族财产赎回制等制度绝对不可实行。为了使大家族的荣耀得以延续,贵族政体会采取很多办法,而这些办法全都不适合君主政体[130]。

各个家族在法律的作用下消除差距后,应该保持统一。为防止个人冲突演变成家族冲突,必须快速解决贵族之间的冲突。仲裁官不仅能够预防争讼的产生,又可作为争讼的裁判。

最后,一些家庭自认为出身比别人高贵,就自夸比别的家族尊贵,这种行为应该被看作一些人心胸狭窄的表现,法律绝对不能支持。

在斯巴达,人们可以看到君主、贵族以及平民的毛病是怎样被监察官控制的,从那里即可见一斑。

第九节 君主政体下,法律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既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那么它的法律就应该与此原则相适应。由于荣宠从一定意义上讲既是贵族的父亲又是贵族的孩子,所以法律应该尽可能地为贵族提供支持。

为了使贵族成为君主权力和平民缺点的联系,而不是二者之间的障碍,法律应该实行贵族世袭制。

继承人代替制非常有利于君主政体,因为它能为家族保留财产,尽管它与其他政体不相适应。

如果贵族家庭的土地因为某位家属挥霍无度而丧失,那么可以采用遗产赎回制重新获取。

犹如贵族自身那样,贵族的土地也应持有特殊权力。君主的威严与其王国的威严紧密相连,与此相同,贵族的威严也与其采地的威严紧密相连。

除了是故意对抗政体原则并使贵族和平民的力量减弱,否则不能把这些特殊权力交给平民享用,只能为贵族们独自享用。

遗产赎回制度往往会引发很多必须得打的官司,而贸易则因为继承人代替制度受到阻碍。只有在一年之内没有主人的地产才能在本国范围内出售。贵族还带来一种烦琐的事情,那就是有些人允许从依附于采地的特权衍生出来另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繁重的责任。可是,这些烦琐的事情相对于贵族的总体效果而言,也没什么了不起的。然而假如任由平民享用这些特权,那么政体的任何原则都会被无缘无故地败坏掉。

君主国家中,一个人可以把他的大多数财产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继承,而且除了君主国,别的国家都不适合这样做。在君主政体下,为了让臣民在不遭受灭亡的情况下,使君主和朝廷无穷无尽的需求得到满足,法律应该使所有可能发生的贸易得到发展[131]。

为了不让征收税赋的方式比税赋更让人无法忍受,法律应该修整税赋的征收方式。

人民因为繁重的税收而更加辛苦,进而愈发倦怠,最后导致愈发懒散。

第十节 君主政体快速的施政方针

与共和政体相比,君主政体因为由一个人来管理政务,所以它施行政务比较迅速,这是它的一大优点。可是必须以法律来约束它的速度,否则迅速也许会演变成鲁莽。法律的作用在于,既要使政体性质的优点充分发挥,又要使政体性质引发的毛病得以纠正。

枢机主教黎塞留[132]觉得,君主国应该竭尽全力去避免任何事情因麻烦的集会、结社而引起的困难。假如他的心中没有专制主义,脑海中也肯定会有。

对一个执法机构来讲,最理想的臣服就是不慌不忙、谨慎稳健,深谋远虑地处理君主政务。在君主政体中,如果大臣不懂法律,国务会议做事鲁莽草率,是无法做到深谋远虑的[133]。

在君主政体国家中,如果国王一意孤行地肆意嘉奖那些作战勇敢、无比忠诚的大臣,即使官员们故意推脱、再三上书苦苦劝谏,君主的美德仍然在继续丧失,那么,这个君主国即使在这个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仍然会变得不成样子。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优越的地方

相对专制政体而言,君主政体国家要更安定些,政体要更稳固些,执政者人身安全也更有保证些,这也是由于政体性质的原因,在君主下面有多个等级与政治制度利害相同,能够共同承担责任。

在西塞罗[134]看来,罗马之所以能挽救共和国于危难之中,是因为它设置了“保民平民官”这一维护平民利益的官职。他说:“实际上,没有人领导的民众是最可怕的,一旦冲动起来必然全然不顾,就算前面是悬崖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跳下去。有了领导就不一样了,因为领导会认真思考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如果把它用于政体上,那么,专制政体就是一群没有领导的民众,而君主政体则是一群有领导的民众。

从专制政体国家发生的动乱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把局势弄得混乱不堪,无法挽回的总是那些没有领导的民众。如果是在君主政体下,首领们担心自己被抛弃;形势对民众太有利,更是中间阶层不愿看到的,[135]所以,太过激的行为在君主政体国家是很难看到的。在一个国家中,所有阶层都完全变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君主很看重这些等级,有它们君主才能坐得安稳,因为谋乱者根本没有推翻国家的想法。

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要有德高望重者站出来进行调解,局势就会稳定下来,双方再各自做出让步,法律便可再次恢复其原有的权威。

因此,我们国家从建国到现在,所有的暴乱只能算是内战,而不能算是革命;与之相反的是那些专制国家,他们的史上从没有过内战,有的只是革命。

在君主专制国家,为了让人更加忠实地效忠自己,君主会赋予某个阶层更多的权力,而这些阶层几乎没人对其产生怀疑,这些从一些国家内战史的撰写者身上,甚至是那内战的怂恿者身上我们都看得出来。那些被赋予特权的阶层,即便有时也会迷茫,也不会倒向谋乱者,而是依照法律负自己应负的责任,想尽一切办法使谋乱者的情绪平静下来。[136]

也许是出于自己对国家各阶层过分贬低的愧疚,为给国家提供支持,枢机主教黎塞留便开始从君主及其臣属的美德上寻求帮助。[137]然而,他的要求实在太高了,同时具备专注、聪慧、坚定和知识,恐怕只有天使才能做得到。我们要想拥有这样的君主及臣属,除非君主消失,否则,一切都将是空想。

相比之下,民众在良好制度的管理下生活,要比既没规则章程又没首领,整日在森林里闲游放荡幸福得多。一样的道理,在国家基本法下生活的君主,要比既不能控制民心又不能约束己心的专制君主,要幸福得多。

第十二节 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在专制国家里君主没有什么可以值得骄傲的,因为他没有宽广的胸怀、高尚的德行,所以整个国家也找不到这样美好的元素。

君主制国家就不一样了,人人都有很大展示自己品德的空间,心灵接受的是伟大,而不是放任。所以,在那里我们看到的则是君主以自身的光芒映照着臣属,臣属更是众星捧月般团聚在君主周围。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是什么

所谓专制主义,就是想吃树上的果子,不是上树去摘,而是把树砍倒再摘,只有路易斯安那的那些未开化的人才做得出来。[138]

第十四节 专制政体法律怎样适应原则

畏惧是专制政体的原则。但是,法律对于一些民族就简单多了,因为他们或胆小懦弱,或愚蠢无知,或士气低落、意志消沉,所以,不需要添加什么新概念,有三两条就足够了。这就像驯兽一样,只需几个手势就行了,多了反而不好,而且要记住,课程不能改,手势不要变,主人更不可换。

在专制政体中,君主通常是深居宫中,过着恣纵逸乐的生活,他们基本不亲赴沙场,就连派将军们去作战,也是束手束脚的,不大敢放手。君主想摆脱这种生活,就会有人不高兴,这些人把他囚禁在深宫之中,就是让他人不能打君主和其权力的主意。

久而久之,君主就养成了高高在上的习惯。在他的观念中,最大的荣耀就是众所遵从,所以,他绝不允许有人违抗自己的意愿,更不能容忍反抗者对他进行武装抵抗。所以,法律在专制政体中的作用相对于其他政体要小得多,其战争也往往是残暴的、野蛮的。

这样一来,君主身上的毛病势必会很多,再加上自身的愚笨无知,一旦犯起傻来是很可怕的。他整日在宫中不露面,谁也不知道他怎么样。不过也没关系,因为专制国家不需要怎么治理,君主让人足够畏惧就行了。

在瑞典还曾发生过国王用靴子治理国家的事。元老院有人反对国王,消息传到了国王查理二世那里,于是他便把自己的一只靴子寄了回去,同时写了一封信告诉他们,靴子是代自己执政的。

在专制政体中,君主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是一切权力的化身,一旦他不再是君主,他身上的一切权力将不复存在,由他经手的一切事务,比如他签订的条约,也将被视为无效,新任君主是不会承认的。所以,一旦君主被俘,就会被看作死去,朝臣就会扶另一个君主上位,不然,前君主的俘虏者就会以君主相要挟,那样这个国家就完了。

土耳其宰相从俄罗斯人那里得到瑞典已经另立新君的消息后[139],于是,土耳其决定单独与彼得一世[140]缔结结束战争的和约。

在那些无知、自以为是而又固执的人眼里,国家的存在与否取决于君主是否存在,只要君主在,甚至可以说只要君主的宫中禁令还在,国家就是存在的。除了直接威胁到宫中禁令的事外,一切都是小事,都可以不去考虑,至于事态发展下去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那是以后的事。政治在那里根本没有什么活力可言,政治管理也如民事管理那样简单[141],法律在那里也基本是形同虚设。在那里,朝廷大臣与君主的皇宫差役没什么两样,他们一直努力把政治、民事当家事管理着。

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让民众畏惧,目的也是让民众永远不知道反抗,这样国家也就安定了;然而,这种畏惧同样会造成可怕的后果,比如说面对城市即将被敌人占领也视而不见、沉默不语。所以,这样的安定绝不等于太平。要想寻求真正的太平,也只能祈祷世界上只有自己一个国家,四周被沙漠包围,而且没有被它视为蛮夷的民族的存在。

对于君主来说,只要有军队的存在,他就永远处在不安全之中,可是,军队却是国家存在的标志,其强弱更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可以说没有军队的保卫国将不国。那么,如何才能让军队只保卫国家,又不对君主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呢?

这种政体无疑给民众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而它给政府带来的负担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然,莫斯科公国政府也不会为摆脱专制政体而付出那么大的艰辛了。在此过程中,一部分军队被解散,刑罚被减轻,设立了法院,人们也得到了教育,并且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可是,政府却被另一些新的问题再次拖入苦难之中,而这些正是他们努力摆脱的。

宗教在一个国家中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在这样的国家中,人们对它敬畏无疑是在原有的畏惧之上增添了新的畏惧。由于宗教的影响,君主在人们眼中更是巍然不可侵犯,在那些伊斯兰帝国里,表现得尤为突出。

宗教纠正了土耳其的政制,使国家的荣耀、荣誉得到了民众的关爱,民众也开始为国家的而努力了,这些都是因为宗教影响的结果,而不是出于他们对荣宠的关注。

土地是属于民众的,臣民的遗产属于其继承人,如果哪个君主声称这一切都为他所有,那么这个国家一定是专制国家,而且是一个自寻死路的国家。农耕荒废也就成了必然的事,就算他有心经营贸易,也没有一样能兴旺起来。

在这样的国家,房子只不过是个遮风挡雨的地方,坏了、旧了也没有人想着去修复改善[142],只知道向土地索取,却从不知道回馈,没想过挖沟排水,也没想过植树保土。所以,入眼之处,无不是杂草与荒凉所在。

那些达官贵人,会不会因为法律中不再有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继承制,而收敛一下其小气而又贪得无厌的心呢?答案是否定的,不但不会,反而更甚。原因在于,他们手中的黄金和白银再多也让他们不踏实,这些东西说不定哪天就被盗走藏匿起来了,于是,他们就用尽一切手段去得到想要的东西。

如何才能抑制君主的贪得无厌呢?借助某些习俗的力量,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办法,最起码不会到达一无所有的地步。就拿土耳其来说吧,民众的遗产中,君主只有权占有百分之三[143],一般情况下君主还是很满意的。然而,他把大部分土地给了军队,前提是这支军队得随时听从他的调遣,而国家官吏有一个算一个,其遗产他都可以占为己有,那些没有男继承者的死者,其遗产他可以全部没收;对于死者的女儿们来说,也只能租用这些财产罢了。如此这般,有一部分时间里,国家的大部分财产的状态都是不确定的。

在万丹国[144],不少孩子十来岁、八九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结婚了。原因是在他们的法律[145]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哪个臣民死了,他的妻子、儿女和房屋都是遗产,可以被国民任意支配。为了躲避法律中的这条规定,为了不让这样残忍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为了不让子女那么倒霉成为自己遗产的一部分,很多父亲不得不让子女早早结婚成家。

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基本法,对王位由谁继承也没有什么明文规定,储君可以是皇族的人,也可以是皇族以外的人,由君主指定。就算早早确立大儿子为储君也是枉然,君主也可以因这样、那样的事情把他废掉,另立新储。王位继承人可以由国王宣布也可由大臣宣布,但有时已经形成事实的就没必要宣布了,这种情况多是因为内部战争。也正是因为如此,这种国家崩塌瓦解的原因至少多一种。

通常新君登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对自己的兄弟下手,或迫害,或杀死,因为王族中每个王子被选为继位人的机会都是一样的。比如说,莫卧儿的王子们都被弄成了疯子;波斯的王子们全被弄瞎了眼;而土耳其的王子们一个不剩地被绞死。如此做法虽然惨无人道,却有一定的必要性。摩洛哥可怕的内战频频发生,就是各个王子争夺王位引起的。

对于民众来说,下一个君主是谁,是大家很关心的事。可是,在莫斯科公国由于宪法规定[146]继位者由沙皇选定。可以来自皇室,也可以来自皇室之外,确定帝位继承人的做法显得随意而专断,这样一来,让帝位变得非常不稳定,很多次革命都是这种继承制度引发的。因此,以明显的事实为继承标准更为妥善一些,比如按世系排列,再比如按长幼顺序。这样的话,不但懦弱的君主不必为能不能继承皇位而无计可施,君主临终前不必再开口说话,而且可以遏制一些不正当的谋划和压制一些不安分的想法。

如果有一天,由基本法来确立王位继承者,那么,国王的兄弟们被杀、被捕的危险也就基本不会存在了,因为已经明确了哪位王子是王位的继承者,他的那些兄弟们就与其他臣民没什么两样了,不再有与之争夺王位的能力和权力,也无法捏造老国王的旨意,更别说让它成为事实了。

然而,在专制国家里,特别是在伊斯兰国家里,宗教才是一切的主导,君主只是事实上的君主,在法律面前他只是个奴隶,一切的胜利、一切的成功在宗教眼里都是真主的旨意。所以,在那里更容易出现国王把自己的兄弟囚禁或杀掉的事情,这也是出于对自己帝位安全的考虑,因为他们不但是自己的臣民,更是夺取自己地位的潜在敌人。

既然不是被杀就是被囚禁,那谁还愿意坐以待毙;既然都有可能坐王位,那么,自己想坐王位的愿望就不过分,拼一把至少有一半成功的机会,即便不成功也无非是同样的结果。所以,在一些国家,不能继承王位的王子的野心更大,而且是王位继承者所不能比的。

在专制国家,特别是亚洲那些对专制主义习以为常的国家,在君主眼里婚姻没什么制度,有也是给别人设定的,妻妾成群是很正常的事,妻妾多了,子女势必要多,子女多了,势必顾不过来,更少有时间欢聚一堂,那么手足情谊淡薄也就很正常了。

其实,在位的王族就如同一个国家,首领过于强大,没有与之匹配的国体,看起来庞然无比,实际上不过是个空架子而已。五十个儿子暗中共同策划推翻父亲,这话说起来都没人信,但是阿塔薛西斯[147]就相信,于是他把所有的儿子送上了西天。谋反的原因更让人匪夷所思,要说是后宫阴谋我们信,这在东方是很常见的,可是,说什么是他不愿把自己的妃子让给长子,就让人难以置信了。后宫历来都是个黑暗的场所,表面祥和,可是背地里一个个恶毒阴谋却在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在这里,日渐年迈昏庸的君主,说白了就是头号囚徒。

说了这么多,专制政体仿佛将会得到人类天性的反抗,而且这种反抗也应该是无休止的。然而,事实是大多数民族都在专制政体之下委曲求全,虽然他们也向往自由,虽然他们也憎恨压迫。其实,这并不难理解。一个宽厚的、谦和的新政府的建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它不像专制政体那么简单明了,何时何地都有例可依。这需要把各种权力彼此衔接,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在控制中发挥作用,而且要让一种权力逐渐强大到足以与另一种权力分庭抗礼的地步。这是必然的,而且又不能是前怕狼后怕虎的,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实施。

第十五节 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在炎热地区,多为专制政体国家,人们的欲望的萌发与舒缓都比较早[148],人们的智力能够早早得以开发,而且不易糟蹋财产,也不易飞黄腾达,那里的年轻人经常待在家里,很少出门与人交往。那里的人比我们欧洲人发育成熟得要早,很早就成婚了。在土耳其,15岁就称得上是成年人了[149]。

专制政体不允许财产转让,任何人的财产都无法保障,比起对财产的重视,人们更重视他们自己。

在宽和政体下,尤其是共和政体下,允许转让财产[150],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民非常有诚信,所有人都坚信这一点;二是人们都心甘情愿地置身于这种政体之中,人的宽厚精神也被激发起来了。

罗马共和国之所以发生那么多纷乱与民事冲突,甚至遭受那么多的灾难和救助之难,正是因为那里的立法者们当初没有确立财产转让制度[151]。

专制国家无法保障贫穷和财产,大肆进行放款收利,而且利息随着风险的增大而增高。这些国家非常不幸,时常陷入贫困之中,人们身无分文,连借钱的地方都找不到。

所以说那里的商人只能混吃等死,根本不能做大的买卖。如果大批进货,所得利润还不够利息呢。因此,那里的商业法的作用也只是用来维持治安,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商业法。

政府里之所以存在不公平,正是因为其中存在着做坏事的人,然而又无法杜绝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做坏事。所以,专制国家存在贪赃枉法的现象是非常正常的。既然如此,那么在专制政体下把财产充公则就很有效果了。那些财产被充公后都归入国库内,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人民由此得到一些安慰。这么一大笔收入君主靠从穷苦的臣民那里收缴税赋是无法得到的,这个国家的君主,恨不得所有的家庭都不存在。

宽和政体中就不存在这样的情况。财产所有权会因为财产的没收而变得不稳定,更是殃及那么可怜的孩子,本来应该一个人受到处罚,结果却连累了整个家庭。在共和政体国家中,没收财产会导致严重的后果[152],那就是公民的生活必需品被掠夺,很显然这不是什么好事,因为没收财产就等于丧失平等,要知道,这可是共和国的灵魂呀。

在罗马,有法律规定[153]:只有那些袭击国家元首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才适用没收财产。而这条法律只对个别几项罪行才适用的规定,更是高明。博丹曾说[154],如果习惯法把继承所得限定在一些特定的地方,那么,就只有婚后所得才能是没收的对象。

第十六节 权力的交付和接受

在专制政体里,权力是君主授予的,但并没那么直接。在权力授受的时候,说的是全权委托,可以说接受权力的人权力很大,一个宰相在某些场合甚至与君主无疑,而每一个官吏在某些场合无疑都是宰相。可这只是表面,实际上在授权的同时,君主已经把权力做了一定的削弱[155]。也就是说,任何时候,不管给别人多大的权力,更大的权力却在自己手中。

因此,省督虽然管辖市政官,将军虽然统率所有军官,但如果有事还是君主说了算。这就是专制政体权力授受的特征。

在很多君主制国家,职位较高的军官平时只是挂了个军职,说他根本不在役也不为过,因为他手里并没有兵,只有在有战事或者其他情况下,得到君主的任命后,才能调动军队。有兵的无权,有权的无兵,我可以用你,也可以不用你,这是君主为免生祸事的一种高明手段。

不过,这些人在国家里仍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仍可兴风作浪,因为,他们的特权与尊号仍在,其实这种状况与专制政体性质是相左的。

省督管辖不了市政官,这样的事情不是不会发生,一旦出现,每天调解争端是少不了的,只有通过调解才能消除彼此间的隔阂和抵触,可是从专制政体的性质来看,简直没有比这样的事情更荒唐、更不合情理的了。

君主是不容许别人分享自己的权力的,上行下效,下面的臣属亦不容许权力被分割,即便是最低一级的小官亦是如此。这种不能均衡分配权力的情况,是专制政体的特征。在这些国家里,可以说没有法律可言,因为,所谓法律只不过是君主的个人意愿罢了,就算是君主通过理性的思考,做出了最合理的决策,官吏也无法彻底执行,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该如何做,行事只能依照君主的想法。然而,在宽厚谦和的政体中就不同了,有符合情理的法律,而且人人皆知,即使是最低级的小吏也不会纠结,依法行事就是了。

既然法律只是君主的意愿,甚至说是一时的想法,那么,他想要做的事除了他自己,别人并不知道,又因很多事情不是一个人就能完成的,所以,就得有人帮他想,甚至是一批人,所以,这些人也得像君主一样,一会儿一个主意。

第十七节 送礼与收礼

在专制政体的国家中,下级拜见上级没有礼物是不行的,可以说这是一种风俗,就连国王也不例外。拿莫卧儿的国君[156]来说,就连臣子上奏章也得送礼,不然,奏章递都递不上去。更有甚者,有些国君赦免臣民,也要向被赦免者索要礼品。

在专制国家中,可以说根本不存在“公民”这个词,在大家的意识里,能让人与人之间发生关联的只有惩罚——上级对下级的惩罚,所以上级没有任何事求得到下级,所以也不需要为他做任何事情。那里的事情本来就很少,下级也不会轻易麻烦上级,哪怕是申诉。所以,送礼的事情,在这里出现绝不是偶然。

可是,在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下却是没有的,因为不为美德所需要,因为荣宠对人的激励远大于礼物,所以共和政体讨厌礼物,君主政体不需要礼物。而专制政体就不同了,那里没有美德,也没有荣宠,对安乐、舒服生活的渴求是他们做事的唯一动力。

也正是因为共和国思想,柏拉图写出“不管做的事是有益于世还是有害于世,收礼都是不应该的”。他主张[157]把那些没礼不办事的人统统处死。

不管是什么样的礼物,对于一个从不想收礼的人来说都是没有诱惑力的,可是对于一个收过礼的人来说就不同了,收了第一次,就想收第二次;收了小礼,就想收更大、更多的礼。另外,一个不该收礼的人,出于某事原因收了礼,容易意识到错误,也容易改正;相反,一个能收小礼而收了大礼的人,就不容易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他想的全是如何为自己辩解。所以,罗马法[158]中,“官吏一年之内收受小礼物[159]价值不超过一百埃居不犯法”。这条显然是一条不好的法律。

第十八节 君主对下属的赏赐

专制政体中,对安乐、舒服生活的渴求是人们做事的唯一动力,这在前面已经说过,而能带来这一切的只有金钱,所以,金钱就成了国君唯一的赏赐。在荣宠主宰一切的君主政体中,国君赏赐的名誉也不是单纯的,因为,有了名誉就有了一切,其中就包括安乐、舒服的生活,甚至还有奢华的需求,所以,虽然赏赐的只是荣宠,却是更多的财富。而共和政体就不同了,因为在这里美德就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也是动力,所以,国家只需对其美德给予肯定,就足够了。

有这样一个规律:一旦有重奖在哪个君主国或共和国出现,就说明它们的原则已被腐蚀,无疑是这个国家走下坡路的先兆。出现在君主国家,说明荣宠已在它们的观念中失去了原有的力量;出现在共和国家,说明美德观念已失去了本有的分量。

最好的罗马国王,都是善于精密计划的,他们执政时,国家原则至上,任何财宝、再多财富都无法与荣宠相提并论,比如奥古斯都、韦斯巴芗、安托万·皮乌斯、马可·奥勒留和佩蒂纳克斯。反而,像卡利古拉、克劳德、尼罗、奥托、维特利乌斯、康茂德、埃拉伽巴卢斯和卡拉卡拉赏赐最多,却并非好国王,是他们把强大的罗马带向了衰落。

第十九节 再次对三种政体原则进行推理

我还想再稍稍谈谈三个原则在实际当中的应用,否则这一章就这么草率地结束,我觉得有点儿不合适。

问题一:公民是不是应在法律的强制下担任公职?我的观点是:在君主政体下不应该,因为在君主政体下,荣宠正是通过公职表现出来的,但是,荣宠有一个奇怪的特征,那就是假如与它的意图和它要求的方式不相符,无论什么公职它都不愿接受。而在共和政体下,公民应该担任公职,因为在共和政体下,公民受国家委托而担负起公职,公职是美德的象征,公民对公职是无法拒绝的,因为他们正是为了国家才生活着、行动着、思考着[160]。

虽然撒丁国王[161]自己不知道,但他正是在共和国理念的指引下去惩罚那些不愿接受尊号和官职的人的。再说,从他的统治方式上可以看出,他最初并不想这样做。

问题二:军队强制一个公民接受一个比自己之前的职位低的职位,这样的品德原则是美好的吗?在共和政体下,人们在美德的要求下为国家做出接二连三的牺牲,不仅要牺牲自己,还要牺牲个人的喜好,所以前一年的上尉现在却成为中尉的下属,而这个中尉之前还是他的下属,这种现象在罗马军队中经常出现[162]。但是在君主政体下,无论荣宠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都不允许降级。

专制政体下的一切都名不副实,无论荣宠、官职还是爵位,护卫兵可以成为国王,国王也可以沦落为护卫兵。

问题三:军职和文职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吗?在君主政体下不能兼任,在共和政体下则是可以的。在君主政体下,如果两种职务由一个人同时担任是相当危险的事情。在共和政体下,由担任文职的那个人兼任的军职假如是一种特殊身份的象征,而这个身份又与文职身份不同,那么这必然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在共和政体下,人们是公民,当兵只是某一时期的义务,所以他们拿起武器的时候就是维护法律和祖国的人。那些士兵坚信自己是公民,假如公民和士兵是两种不一样的身份,那么他们会认为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政体下,军人的目标就是荣誉,或者荣宠和财富,这是他们最起码的追求。要小心对待这样的人,用文官来制约他们,千万不可让他们兼任文职。一个人不能既拥有人民的信任,又拥有随便挥霍这种信任的力量,这是不允许的[163]。

某些国家从表面上看是君主政体,而事实上却是共和政体,在这样的国家中,军人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是人们非常害怕的事情,而军人则一直拥有公民身份,而且还担任着文职。正是为了让这两种身份都效劳于祖国,牢牢记住祖国,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罗马共和国消亡后,转变成了君主政体,所以罗马人把官职分为文、武两类,这样做与君主政体相适应,并不是任意而为。奥古斯都[164]统治时期,官职开始被分成文、武两类[165],以后的皇帝[166]只得继承延用这种区分,以便让军政府变得宽松平和一些。

普洛柯比乌斯[167]曾经和瓦林斯[168]争夺皇帝宝座,他不仅恢复了行省总督[169]以前所拥有的军事权力,而且还把这个职位授予波斯亲王奥尔米兹德。他之所以这样做,是觉得根本没有必要去区分文、武官职,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的话。

一个妄想坐上皇帝宝座的人更多的是为自己谋利益,而不是为国家谋利益。

问题四:可以买卖官职吗?由于在专制政体下,对臣下无论是给予还是掠夺,君主都需要快速敏捷地进行,所以这种政体是不可以买卖官职的。

而在君主政体下,之前为了美德很多事情没人愿意去做,现在反倒有人愿意做了,甚至还成为一个家族的事业,所以这种政体下买卖官职是一件好事。不仅如此,买卖官职还能让官员们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国家的每一个等级因此而得到长期的稳定。苏伊达斯[170]说:“阿纳斯塔西乌斯[171]把所有官职都进行买卖,使帝国变成了一个贵族政体。”他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买卖官职是柏拉图无法忍受的事情[172]。他说:“如同在一条船上,如果有人想当船长或水手,就可以用钱买到,这对生活中的一切职务而言都是一种恶劣的准则,对一个共和国的领袖也一样,绝对不会变成一种好的准则。”不过,这里柏拉图所说的与我们所说的君主政体不同,他说的是以美德为基础的共和国。在君主政体下,因为贫困和贪欲,大臣们往往会进行官职买卖,就算没有规范官职买卖的明文规定也一样,或许花钱买到的官员比君主选拔的官员还胜一筹。总而言之,这种政体迫切需要官职买卖,因为用钱买来高官位不仅能激励勤奋,而且能支持勤奋[173]。

问题五:监察官是哪种政体的必需品?美德是共和政体的原则,这类政体需要监察官。使美德沦丧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罪恶、大意、玩忽职守、降低爱国的热情、出现腐败的征兆,以及曾出现危险的事情等,这些因素对法律既不违犯也不毁灭,但却是对法律的玩弄和损坏。监察正是来纠正这一切的。

雅典刑事法庭中有一些令人目瞪口呆的事情,比如,老鹰追得一只麻雀无处可逃,麻雀就跑到了法院一位法官的怀里,这位法官因为杀死了这只麻雀就被判了刑;再比如法庭竟然判处一个挖掉小鸟眼睛的孩子死刑。这种判决只是以习俗为基础的共和政体按照习俗而做出的,并不是对罪行的惩罚。因为君主政体是以荣宠为基础的,在荣宠的作用下,世界上的任何人都是监察官,所以君主政体完全不需要监察官。假如有人使荣宠遭受污辱,世界上的任何人都可以站出来指责他,就连那些并没有荣宠观念的人也一样。

君主政体具有极为强大的反对监察官腐败的势力,所以监察官无力抵制腐败,因为受监察官监督的那些人会把监察官拖下水。

专制政体不需要监察员是大家的共识,可是中国好像不适合这条常规。而中国依然设立了监察机构,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将为大家讲述。

第六章 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么关系

第一节 民法在各种政体下是繁是简

君主政体的法律比专制政体的法律要复杂一些。法院是君主政体所必需的机构,为了保证现在与过去的判决相统一,确保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像国家政体一样安全与稳定,法院要进行判决,并把这些判决保存起来,以便人们学习。

君主政体的司法机构要非常认真小心才行,因为它既关系着民众的荣宠,又决定着他们的财产和生命。案件审判的难度与法官职务的高低、案件牵涉的利害关系成正比。

假如我们看到君主政体中诸多特殊案例,就好像是一种推理技艺一样,不要觉得惊讶,因为这种政体中有很多法则、束缚和外延,那些特殊案例就是这样产生的。

在君主政体中,财产的不同性质是由不同的等级、出身和门第等造成的,而这些不同则会因为与国家政制相关的法律而变得更加杂乱、烦琐。财产在我们这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继承得到的财产、夫妻结婚后的共有财产、陪嫁财产、非陪嫁财产、父亲方面的财产、母亲方面的财产、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无条件继承所得的不动产、指定继承人的不动产、家族财产或非家族财产、免除赋税的贵族的不动产、承担赋税的平民不动产、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各种财产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特殊法规,而对某种财产的处理,只能遵照与之相适应的法规方可进行。如此一来,法律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在我们这里,采地都实行世袭制。所以,为了让拥有采地所有权的人能够服务于君主,采地在一定程度上必须稳定才行,也就是说贵族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如此一来,许多情况都会出现,例如,在有些国家中,兄弟们可以得到很多土地,所以他们的生活才得以维持;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兄弟们无法分割采地。

君主之所以能够为不同的省制定不同的法律,或者默许各省不同的习惯的存在,是因为他们对各省的情况特别熟悉。然而专制政体的君主一无所知,只是按照他的个人意愿进行统治,根本不会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适宜的办法,他们对什么也不关心,从而耽误了一切。

在君主国家中,判例随着讼案的增多而不断增多,然而,或许是因为前后任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想法,或许是因为对同样的案情的辩护存在着好坏之分,又或许是因为办理案子的人动了手脚,办理案子的人多一个,就多了一次产生缺陷的可能,所以有些时候判例会相互矛盾。这种缺陷是在所难免的,立法者视其为与宽和政体精神相背离的恶劣现象,并不停地进行纠正。这是因为,由于政体的性质使然,人们只得向法院求助,并不是因为法律自身的矛盾以及不确定性才求助法院的。

在一些政体中,人的身份必然存在着差异,所以这类政体就存在着特权。所以,法律就更加复杂了,而且会产生数不清的个例。

进行诉讼时可以要求在这个法院而不在那个法院,这种特权绝对不会给社会,特别是对授予特权的人造成负担。如此一来,到底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诉讼才合适呢?这是一个新的问题。

专制政体的民众完全处于不同的情况。那里的立法者能立什么法、法官能审什么案呢?我不清楚。君主拥有土地所有权,既然如此,也就完全不存在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民法。君主对一切都拥有继承权,既然如此,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与继承相关的法律了。在一些国家中,君主独霸着商业,既然这样,任何商业法都失去了作用。那里几乎不存在与陪嫁、与女方权利有关的民法,因为那里的男子的妻子是女奴。在法官面前,那里的任何人都不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奴隶数不胜数,甚至找不到一个有自己的想法的人。大部分道德行为只能由父亲、丈夫或主人来规范,而不是由官员规范,因为它们只是体现了这些人的意愿。

有一点我忽略了,即我们所说的荣宠在我们这里非常重要,而在那些国家里却没有几个人知道,在那里根本见不到任何关于荣宠的事情。专制主义的周围什么也没有,它能够应对一切。这正是旅行家在把专制主义介绍给我们时很少提到民法的原因[174]。

因此,任何发生冲突和诉讼的机会在那些国家里都被取消了,这也正是那里的诉讼人之所以受到不良对待的原因。诉讼中会公然暴露出其不公正性,公众对一切不公正都一目了然,因为其行为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

第二节 刑法在各种政体中是繁是简

有人反复强调,不管哪里的司法都应该跟土耳其一样。这就意味着,只有世界上最愚昧的民族才能看明白任何人都应该明白的那件事,不是吗?

如果一个公民想要回被侵占的财产,或者受到侮辱想讨回公道,一定会认为司法程度过于复杂;然而,如果考虑到公民的自由和安全,你或许会认为这些司法程度又过于简单了。你调查一下就会发现,假如公民为了获得自由而去打官司,就必然会遭遇麻烦、花费金钱、消耗时间,甚至会遇到危险。

在土耳其很少有人去关注臣民的财产、生命和荣宠。任何冲突都是草草结案,为了能结案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总督一旦问清案情,在打发诉讼人回家之前,还随意命令手下拿棍子击打诉讼人的脚掌。

在那里喜欢打官司的人必然具有强烈的讨回公道的心愿、怨恨、积极思想,以及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意志才行,因为打官司在那里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政体下,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所有情况,因为这种政体中人们只有畏惧,再无别的情感。这是因为在这种政体下,一切事情都会引发革命,假如人们处于不可预知的情况下的话。所有人都要明白,要想保障安全,只有低声下气地讨好官员,而即便非议官员,也绝对不能让官员听到。

然而,在宽和政体下,任何公民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如果不进行认真的审查,绝对不能剥夺他的荣宠和财产,就算是最低贱的公民也一样。公民的生命只有在其受到国家控诉的情况下,才能被强制夺去,而他在受到国家控诉时还享有所有可能的辩护手段。

因此,一个人一旦将绝对的权力赋予自己[175],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使法律简单化。在这种国家中,臣民的自由没有人过问,他也不会关心,个体的缺陷则是他第一个要关心的。

很明显,共和政体下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最起码应该跟君主政体下差不多。这两种政体的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会随着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受重视的程度变化而变化。

在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共和政体下,因为人就是一切,所以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因为人毫无价值,所以人人平等。

第三节 法官审案时在哪种政体、哪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准确的法律文本

政体与共和越靠近,审判方式越接近恒定。斯巴达共和国有一个大缺陷,那就是监察官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只能为所欲为地去处理案件。罗马之所以在后来制定了一些细致的法律,是因为执政官们发现过去跟斯巴达的监察官们一样去审理案件非常不恰当。

在专制国家中,法官自己就是法则,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君主国家存在法律,当法律明晰时,法官遵照法律审案;当法律不明晰时,法官审案的依据则是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家中,法官必须小心翼翼地按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这是由此政体的性质决定的。当事情关系某公民的财产、荣誉和生命时,任何人都不能对法律提出有损于他的解释。

在罗马,法官只管审案,不管量刑,一个人犯了什么罪由法官判决,然后到各种法律中去寻找量刑的依据。英国也是这样审案的,涉案双方各自陈述事实,被告是不是有罪则由陪审团依此来判定;假如陪审团认为被告有罪,法官则到各种法律中寻找量刑尺度,然后宣布刑罚,这种事情只要查查法律文本就可以了,做起来很容易。

第四节 审判方式

法官审案的依据不同,导致了多种审判方式的产生。君主政体的法官使用的是合议的方式。为了与他人的意见相一致,法官们一起讨论,交换彼此的观点,相互协调,纠正自己的意见,如果某两种意见获得的支持较多,就把那些获得支持较少的意见纳入其中。这种做法与共和政体的性质完全不符。在罗马和希腊,城市里的法官根本不交换彼此的观点,每位法官只能发表“我认为有罪、我认为无罪、我认为案情不明[176]”这三种意见中的一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人们觉得审理案件的是人民,人民是真正的法官。然而,在审案过程中,必须给人民提供一个目标、一个事实,而且是独一无二的事实,以便他们做出判决:应该判罪,应该免罪,还是下次重新审理。因为人民不是法学家,对与裁决相关的一切修改或变化并不清楚。

罗马不仅拥有一些稳固的审理方式[177],而且在不同的讼案中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该方式必须适合该讼案,这是学习希腊而形成的。由于这样做必须要确定讼案的性质,并让人民清楚,罗马需要这样的审判方式。要不然,假如一个大案的性质不停地发生变化,那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就不知道到底怎么办了。所以说,罗马法官不能对诉讼进行增减或是改变,只有诉讼请求非常明晰时,他们才接受。可是,大法官们还有一种审理方式,那就是人们所说的凭借诚信[178]来审案,运用这种办法审案,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案的结果,所以这种办法与君主政体的精神更加符合。因此,法国的法学家们则这样说:“在法国,完全是凭借诚信来审案的,任何讼案都一样[179]。”

第五节 元首在何种政体下可以做法官

马基亚维利[180]认为,佛罗伦萨人民没有作为集体法官去审理反对人民的大逆罪的权力,而罗马人拥有这样的权力,所以佛罗伦萨才失去了自由。一共有八个法官负责审理大逆罪。马基亚维利认为少数人将少数人拖下了水。对于这位优秀人物的这句真理,我是很想接受的,但是,让人民自己来审理加害自己的人,说到底是一种弊病,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政治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民事利益,也正因为此,为了克服这个弊病,只有让法律尽量去保护个人安全。

罗马的立法者考虑到这一点,就做了两件事情:第一,在宣判之前[181],准许被告自由流放[182];第二,为了防止民众没收被判有罪之人的财产,就宣布把他们的财产提供给上帝。其实,对人民的审判权还施加有别的约束,我将在该书的第十一章中讲述。

梭伦颇有防止人民滥用审判权的办法。他主张,由刑事法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定罪[183],刑事法官就阻止执行,然后让人民对案件进行复审;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免罪[184],刑事法官就重新向人民起诉被告。如此一来,人民既要接受他们最敬仰的官员的监察,还要接受他们自己的监察,所以这的确是一条不错的法律。

这类案件慢慢审理比较好,特别是在被告已经被拘留起来时。这样人民就能够冷静而理智地审理案件。

在君主政体下,如果君主亲自审理案件,就会破坏政制,抵消附属的中间力量,废除一切司法程序,人们因此而胆战心惊、面如死灰,什么信任、荣耀、友谊、安全以及君主政体统统会消失殆尽,所以这类政体的君主不能亲自审理案件,而专制政体下的君主则可以。

另外,还有一点要明确,在君主政体下,君主如果亲自审案,他就是既当法官又当原告了,因为这种政体的君主就是案件中的原告,是企图追究被告责任、让被告受到惩罚或是获得免罪的人。在这类国家中,君主如果亲自审案,他就不仅是法官,还是当事人了,因为在案件中,君主通常会获得被没收的财产。

另外,如果将自己做出的判决推翻,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做根本难以想象,君主一定不愿意。所以君主如果亲自审理案件,还会失去特赦权[185],这种权力是最高权力的象征。

为了能亲自审理莱瓦雷特公爵[186]的案子,路易十三召集了几位高等法院的法官和议政会的成员,就逮捕一事强迫他们谈谈自己的观点。庭长贝列弗说:“君主竟然要直接参与到臣属的案子中,真是太怪异了,这是我从这个事情中发现的现象。官员们掌管着判决权,而国王只有特赦权。被告就坐在您面前的被告席上,陛下您一个决断,就让此人在一个小时后被处决,您竟然愿意这样做。君主握着特赦权,如果这样做了,他那尊贵的脸面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君主是不能这样做的。君主只能亲自参与到撤销教会禁令的事情中。君主离开的时候,所有人都应该表现出兴高采烈的样子。”这位庭长又就实质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这个审判是史无前例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国王居然以法官的身份处死了一个贵族[187]。”

君主亲自参与案件的判决,不公和滥用刑罚就会滋生蔓延,宠臣们会软磨硬泡、厚着脸皮缠着君主审案判决。罗马曾出现过几个酷爱审案的皇帝,他们几位统治期间,司法不公表现得最为严重,其程度令世界为之震惊。

塔西佗[188]说:“克劳德在位期间,形形色色的敲诈勒索非常盛行,因为他包揽了审案和官员的所有职责[189]。”尼罗在克劳德之后登上了皇帝之位,他向众人宣布:“为了不让几个被释放的奴隶伤害到王宫里的告发人和被告发人,我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当审判官[190]。”他这样说正是为了收买人心。

索西穆斯[191]说:“阿卡狄乌斯[192]当政期间,全国上下盛行诽谤诬陷之风,一群诽谤者包围着王宫,搞得宫廷一片黑暗。只要有人死亡,马上就有人谣传他或许没有后人[193],然后他的财产就会因一道敕令而全部被分掉。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君主又蠢又笨,皇后肆意妄为,时时刻刻记着为她那些贪婪的奴仆和心腹谋取利益,如此一来,那些遵纪守法的人彻底没有希望,只能死去。”

普洛柯比乌斯说:“过去王宫里的人不多,可是查士丁尼[194]当政期间,法庭因法官在审案时不能自己做主而变得冷冷清清,人要是打官司全都求助于王宫了,使王宫陷入混乱之中[195]。”王宫里不仅出卖判决,而且出卖法律,对此,所有人都清楚。

君主原先看不到的现象,可以借助如同他的眼睛的法律看清楚。如果他把法院的职责揽过去,那他就是在为那些阿谀奉承之人工作,而不是为他自己了。

第六节 在君主政体下,大臣不应该审理案件

让君主政体的大臣来审理诉讼纠纷也具有一定的缺陷。直到现在,一些国家中还存在这种令人难以理解的现象,不仅有很多法官参与审理财政诉讼,还有大臣参与其中。在这里,我只挑数不胜数的感慨中的一点说一下。

事物的性质导致了议政院与法院之间产生一些矛盾。不管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法官的头脑都应该保持清醒,不能感情用事。而议政院在接办和处理事务时,需要成员们保持热情,只有少数几个人才能做到这样。所以,法院应该多一些法官,而议政院的成员不应太多。

第七节 仅有一个法官

只有在专制政体下才会出现这样的官员。我们从罗马历史可以发现,如果只有一个法官,他就会疯狂地滥用职权。阿皮乌斯[196]在法庭上向来不把法律放在眼里[197],他自己制定的法律他也敢随意摧毁。他是十大执政官之一,却糟蹋法律的公正,狄特·李维讲述了他的行为。阿皮乌斯曾指派一个人为他索取维吉尼亚作为女奴,按照他自己制定的法律,在没有最后判决时,应该把维吉尼亚交给她的亲属,于是维吉尼亚的亲属向他提出这样的请求。阿皮乌斯公开宣布,因为维吉尼亚的父亲维吉尼亚乌斯没有出庭,他的法律就不能执行[198],因为他是为父亲制定这条法律的。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告

在罗马,与共和政体相适应,公民之间可以相互控告。在共和政体中,所有公民都享有国家的所有权利,都应该以饱满的热情对待公共利益。到了帝政时期,仍然遵循着共和国的原则,不过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后来就出现了一批奸诈之人和一批告密者。君主一看到一些人犯了法被判刑,就会很愉悦,于是那些染有恶习、品行恶劣,有一些才华又很有野心的人就绞尽脑汁去寻找这样的犯法者,因为这样做既让他得到利益又能获得名声[199]。我们国家绝对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这里,君主是为执行法律而立的,为了惩处罪行,他会在每个法庭里派一个官员,以他的名义执法,这条法律相当好。如此一来,告发者是何许人也,我们也就不会知道了。如果这位为公众复仇的官员出现滥用职权的苗头,就可以强迫他说出告发者是谁。

柏拉图在其《法篇》[200]中主张,应该惩罚所有懒得向官员告发或提供支持的人。现在已经不使用这种做法了。公民之所以能够享受安定的生活,是因为公诉人无时无刻不在关心着公民,并为此而付诸行动。

第九节 各政体刑罚的适当限度

相对而言,专制政体比君主政体与共和政体更适合重刑,因为,专制政体是以畏惧为原则,这与以荣宠为原则的君主政体和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有所不同。

爱国心、羞耻感是宽和国家民众的特点,正因为如此,那里的人都担心被埋怨,而很多犯罪念头也因此而打消。所以,宽和的国家,民法纠正起来较为容易,没必要用那么多强制措施,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确有不良行为就够了。

在这样的国家里,一个好的立法者立法的目的往往是如何使民风仁爱敦厚,而不是如何施用刑罚,着力点应在于对犯罪的预防,而不是犯罪后的惩治。

在中国这个东方帝国,有很多著作家都坚持并指出[201],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的增多与改朝换代、江山易主的临近是成正比的。原因在于,民众的风气越坏,刑法就会越严苛。

对于专制政体来说,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越严厉、越残酷越好。因为在那里的人民,心中的悲伤、痛苦之大,简直无法用语言来形容,所以,他们在乎的多是生死,而不是生活的好坏。而宽和政体下的人民就不同了,对他们来说,剥夺生活的权力就是对其最大的惩罚,因为他们对失去生活的担心远胜于对死亡的恐惧。并不是只有像和尚这样不幸到极点的人才会变得冷淡苛刻,幸福到极点的人同样也会,征服者就是最好的例子。那么什么样的人才会有温和的性情,才能对人寄予同情之心呢?那些趋于中间,生活不好不坏、命运不上不下的人。国家与人一样,这也是为什么蛮族与专制政体多见凶残、少见温情的原因所在,一个是生活极端艰辛,一个是一人奢华、众人苦楚,恰恰都在两种极端。宽和政体就不同了,因为从上到下,人人都有着不穷不富的家境、不好不坏的命运。

史书上多处记载苏丹们在司法方面凶暴残忍的事件,充分揭露出人性邪恶的一面,当我们读到此处总会为之痛心。

在斯巴达有一种很是匪夷所思的刑罚,也是其主要刑罚之一:妻子不可以借给别人,也不可以接受别人的妻子,并且,在家里时,只能与没结过婚的女子在一起。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法律规定,它就是刑罚,都有其惩罚的目的。

第十节 古代法国的法律

在法国古代,君主政体的理念在法律上得到了完完全全的体现。贵族与非贵族同犯一案,如果这个案件应得的是罚钱处罚,那么,非贵族交纳的罚金要少于贵族[202]。若是刑事案件则反了过来[203],荣宠在身的贵族,要被消去荣宠,同时剥夺列席法庭审案的权力;没有荣宠可夺的小民,则以体罚代之。

第十一节 民风正则刑罚少

正直是美德的基石,其力量之大无法估量。对于一个本性正直的人来说,因为他一心向善,所以,立法者只需告诉他什么是善就可以了。罗马人民恰恰就是这样的人,所以,他们需要的只是一点儿建议,而不是法律的严令。

罗马共和国最初用的是君主法和十二铜表法,瓦雷烈法[204]与拜尔希安法[205]问世,并产生效果之后,前法就基本被弃用了,因为,虽然刑罚减轻,共和国的治安却没因此不如以前,国体也并没有因此而出现下滑迹象。

官吏对会向人民提出申诉的公民使用粗暴手段这种做法,是瓦雷烈法严令禁止的。就算是这样,对违反的官吏,除了称其为恶吏外,并没有其他处罚[206]。

第十二节 刑罚的作用

太多的实例让我们不得不相信,刑罚宽和的国家公民对刑罚的重视程度,要甚于刑罚严酷的国家。

一个凶暴残忍的政府,如果发现国家出了问题,往往急于求成,这种立即奏效的心理通常让它用新的更严酷的刑罚来替代原有的法律。政府一味这样,而没有新的办法,这样时间一久刑罚就失去威慑力,不管它有多严酷。没办法,政府只得对每件事都施以重刑。比如,有的大国,有一种车轮碾压的刑罚,是专门为拦路抢劫而发明的,因为这种案件在那里经常发生,在实施之初的一段时间也起过一定的震慑作用,可是没多久,拦路抢劫的事情便死灰复燃了。原因很简单,人们对此司空见惯了,也就没那么畏惧了。

因为多次出现士兵溜号的事情,于是上面就制定了一条“溜号者处死的”的条律,可是士兵溜号的事情照样发生。因为职业使然,士兵早已把生死置之度外,虽然有时只是一种夸耀,但不得不承认士兵面临死亡是常有的事,再以死来威胁当然效果不佳了,道理就这么简单。换个角度想想,对于士兵这个特殊的群体来说,他们在习惯看淡生死的同时,也习惯光荣,如果把对他们的处罚改为终身受到耻辱[207],这样表面上看刑罚是减轻了,可是对于士兵来说却是加重了,他们就不得不考虑了。

其实,大自然提供的管人方法多种多样,我们需要的是对症下药,而不是不加选择地乱用。切记,极端的手段绝不是最好的管人办法,因为,一切效果不佳的原因,不是刑罚太轻,而是没有触及犯罪的本质。

大自然授人以鞭子,是让它作为耻辱的象征,是让它带来的耻辱感直达犯罪心灵,而不是只打在皮肉,我们不能违背大自然的意志,否则,将事与愿违。

刑罚的本意是让犯罪者感到羞耻,从而改过自新。一个国家,如果不加选择,不分群体,恶棍和君子一样,同施以酷刑,这一定是一个暴戾政府,那么,刑罚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当然,还有一些国家,那里的人们似乎很规矩,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祥和,同样是政府暴戾所致。因为在那里只有酷刑,哪怕只是一点点小小的过失,规矩只是害怕酷刑的表象。

在专制政体中,立法者对这些问题也进行过纠正,可是他们往往是就事论事,只看到了问题,而看不到问题对将来的影响,或者他们就没打算看,所用的方法也无非是以暴制恶,立法者在此表现出来的除了狠毒,就再没有其他了。殊不知,却严重侵蚀了人民的精神,并对专制主义渐渐麻木。

雅典与斯巴达发生战争期间,雅典人夺得了两条战船,并把两条船上的所有斯巴达人从悬崖推下摔死,之后又在会议上通过了以后所获战俘全都砍去双手的决议,虽然阿蒂曼图斯反对,可是并没人听他的。后来,吕山德[208]战胜雅典人,并俘虏了包括菲隆克莱斯在内的很多雅典人,当他从战俘口中得到这个消息后,于是把除阿蒂曼图斯外的所有战俘处死,并在临刑前大骂菲隆克莱斯,说是他玷污了雅典人的精神,是他让整个希腊变得残忍。

普鲁塔克[209]在书中这样写道:“一千五百个公民被阿戈斯人处死后,雅典人也感到自己想法的残酷,于是举行了祈求众神帮雅典人驱除心魔的赎罪祭。”

法律不再能约束人心、法律腐蚀了民心,这是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二种尤甚,因为第二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身就是问题的根源。

第十三节 得不到执行的日本法律

太过严酷的刑罚对专制主义也是一种腐蚀。日本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日本天皇是被神化的君主,他的伟大绝不能被侵犯,只要是违背天皇意愿的行为一律被视为大罪,这是因为奴役制思想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意识中,一切财产都是天皇的,一切罪行都直接或间接损害天皇的利益,所以,刑罚根本不是在惩戒犯罪,而是在为天皇报仇;所以,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被处以死刑。[210]

撒谎有时候是出于本能,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自卫,可是在那里,在官吏面前不撒谎,[211]就要被判处死刑,这与人的天性是相违背的。

在那里,一些被重判的行为,可以说完全没有犯罪表象,比如说赌博,在他们的法律条文中居然是死刑。

日本是一个执拗而又无所顾忌、坚定而又有毅力的民族,性格古怪得让人不可思议。他们什么样的苦都能吃,什么样的风险都敢面对,从这一点来看,刑罚严酷似乎并没什么错,然而,这些人把自杀看成常事,还采用剖腹这样残忍的方式,显然并没把死当回事。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再说,对他人受刑司空见惯,谁又能保证他们不对酷刑麻木?

对于日本人的教育,不少游记[212]中曾提到,说不能用太过凶狠的方法对待奴隶,他们被逼急了是会反抗的,他们受罚时的倔强之态就是先兆。所以,在对儿童进行教育时要多用一些平和的方法。从某种意义来说,家务就是政务、民事的一个缩影,当政者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呢?

想让人们的精神走回归之路,以下做法是立法者明智的选择:适当增加一些奖励;找到一些相宜的哲理、道德和宗教规劝的语言,就日本人的性格进行规劝、告诫,以纠正其荣辱观,让其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幸福,并追求这种幸福,从而享有这种幸福带来的温馨与安宁。也许立法者会担心人民因刑罚减轻而不服管教,那么,可以不大张旗鼓[213],而是先从一些确定不该重判的案件入手,予以宽宥,循序渐进,最终达到改判所有可以改判的案件的目的。

然而,日本的立法者虽然也曾在刑罚上下了一番功夫,可是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结果。原因很简单,专制政体选择的不是宽和,而是把专制发展到极限,所以这些善于变通的解决办法,我们在专制政体下是看不到的。

受到惊吓的人会变得没有安全感,如果到处是这种让其没有安全感的因素,这个人就会变得残暴。而要想控制这种局势,只得施以更加残暴的手段。

日本法律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久之,形成其精神。它之所以能成功摧毁基督教,不是因为它多有力量,而是它有多暴烈,而它的成功正说明了它的失败。它的无能,就是在它试图建立良好的社会治理过程中,一点点显现出来的。

在京都,年轻的男女夜里被掠走,再被扔在公共场所的事情每天都会发生。不知有多少人被暴徒杀死,也不知有多少人被暴徒掐死;暴徒们把他们衣服扒光用布袋装着,为的就是不让他们知道都经过了哪些街,走过了哪些路;如果是被暴徒看上,不管你是骑马还是坐车,都在劫难逃,他们会把马腹刺破,让骑在马上的人摔下来,他们会把马车掀翻,把车上的女人和钱财抢走。荷兰人因为怕被人杀死,而不敢夜宿露台……要想了解这些,就去读一下关于皇帝[214]与大老[215]在京都会见的记录[216]。

另外,法律如果太严酷反而得不到更好地执行。皇帝整日过着糜烂淫乐的生活,但并没有正式的妻子,所以可能有无后的危险。大老就把两个非常美丽的女子送给他为妻,好意难却皇帝就把其中之一娶了。奶妈见皇帝从未与这个女子行夫妻之礼,就开始到处找更加美的女子给皇帝,可是依然没有打动他的心。后来,一个兵器匠的女儿被他看上,并不顾一切娶其为妻,没过多久兵器匠的女儿[217]便给他生下了一个儿子。一个身份低贱的民女登堂入室,对那些高贵出身的宫中女子来说简直是一种侮辱,于是她们合谋掐死了这个皇子。因为怕皇帝知道怪罪,那不知要有多少人掉脑袋,于是这件事情便隐瞒了下来。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刑法过于残暴,人们不得已,宁可铤而走险也不愿去执行。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对酷刑的看法

艾奇利亚法[218],是罗马执政官阿奇里乌斯·格拉布里奥和比索在任时期,为预防暗地策划不良事情,由保民官制定的。狄奥[219]认为,执政官们提出这项法律是元老院推动的,并下决心为艾奇利亚法制定严酷的刑罚,而当时的民众也极为赞同。然而,元老院却提出了异议,认为要使人震惊,恐惧酷刑的确有一定的效果,可是,这样势必没人敢来投诉,也不会再有人有胆子做法官了。相反,刑罚不那么严酷,就会有人敢来投诉,也不愁没人处理案件了。

第十五节 罗马法中的刑罚

我一直认为,政体的性质决定着刑罚。这一点从罗马人身上发生的事情得到了证实,可以说是罗马人让我更加坚定了我的观点。因为他们在更改政治法的同时也更改着公民法,这让罗马变得伟大。

王政之法之所以那么严酷,是因为它的制定是为针对奴隶、盗匪与逃亡者。把这些法律列入十二铜表法,并不合乎共和政体的精神,然而,就有那么一部分人,他们不看好共和精神,热衷于推行残酷的剥削、压迫措施,而阻挠着共和精神对十大执政官的要求。

狄特·李维忘记了有太多残暴狠毒的刑罚条文被收在十二铜表法里[220],所以,他才说出“图鲁斯·霍斯提留斯以车裂的方式处死麦提乌斯·苏菲里乌斯这个阿尔巴的独裁者,是罗马人首次也是最后一次用惨无人道的酷刑处决人”[221]这样错误的话。

有一些作家与诗人写了一些文章和诗歌,因为有些对政府有抨击性的言语而被处以极刑,这无疑揭露了十大执政官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打算,他们怕这些提倡自由的人,怕这些激发出人们内心潜在的自由梦想的作品[222]。然而,那里的人民却把这些有头面的人遭受羞辱看作一种乐事,这是共和精神所不提倡的。

十人团被赶下台后,颁布了拜尔希安法,严令禁止对罗马公民处以死刑。虽然并没有发表什么废除原来刑罚的声明,可是法律规定的那些刑罚却没人执行了,其实也相当于废除。

也正是这个时期发生的这些事情,让狄特·李维在谈到此事时发出“罗马人民从来没有对宽和的刑罚如此喜欢过”[223]这样的感慨。

这个时期,罗马的刑罚得到减轻,就连被告人在受审前也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很显然,罗马人遵照的正是共和政体的精神,而这也正是我观点。

克纳里法出自苏拉之手[224],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谋杀罪太多,于是谋杀犯到处都是,让人不得不对他制定此法规的目的产生疑问,难道他只是在为犯罪定一个罪名?再看看他用的除了挖坑、设套、使绊子,这些阻碍公民道路的都手段外,似乎没什么可取之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不知道残虐的政治、无政府状态与自由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在苏拉的法律中,对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的罪犯,只有不准返乡的规定。他忽略了一点,如果这些罪犯是富人,如果他们手中还有大量的财富,他们在流放地照样是富人,照样可能做违法的事,甚至会更加猖狂。恺撒之所以在法律中增加没收流放人员财产这一条[225],就是考虑到这一点。

那些君王们施行军事专政,本意是为了威慑臣民,加固自己的专制独裁统治,可是没多长时间他们便发现,军政府对自己何尝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思来想去,他觉得应该设置一些爵位,对爵位的尊崇敬重之心也就会随之出现,如此一来,军政府的可怕程度就会被大大降低。

政府逐渐朝君主政体靠近,刑罚便形成了力度不一的三个类型[226]:第一类是身份尊贵的人,他们犯了法可以从轻处理;第二类是中层官吏,刑罚稍重;第三类就是出身卑微的人,只要犯法就是酷刑。

马克西米努斯[227]简直就是一个疯子,在他的统治下,军政府不但没变得宽和,反而被他的凶狠残暴刺激得发怒了。对于他的行径,卡皮托里尼[228]这样写道[229]:“元老院得到消息,他把人钉在十字架上,把人拉去喂野兽,把人塞入刚剥下的兽皮做的袋子里,肆无忌惮地践踏着他们的尊严。他这哪里是处理民事,分明是在执行军纪,而他就是这样说的:一切参照军纪。”

我有一部拙劣的作品叫“论罗马盛衰原因”,书中我就谈到了军事专制政体是如何在君士坦丁的统治之下变成军事和民事专制政体,并逐渐朝军事专制发展的。另外,罗马所经历的多次快而剧烈的改革,刑罚怎样从残酷到宽松再到废除,这些在书中都可以了解到。

第十六节 罪与罚如何才得当

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对犯罪者要量刑而罚,有重也要有轻。原因是罪有大小之分,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罪行,要严防,当然要用重刑;而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罪行,以警示为主的轻刑就可以了。

在君士坦丁堡曾发生过一次大规模的暴动,煽动者是一个自称康斯坦丁·杜卡斯的人。暴动被镇压后,这个骗取民众信任的家伙也被抓,并被判处鞭刑,但后来又被改判为火刑[230],原因是他揭发了很多人。造反是重罪只判了鞭笞,反之诽谤却要用火刑,真让人无法理解。

这不禁让人想到英国的查理二世国王与他那句经典的话。有一次,一个人由于写材料揭发官员,被定为诽谤罪绑上了耻辱柱。查理二世见了问怎么回事,听了随从的回禀道:“他要是诽谤我不就没事了?真是个傻蛋!”

巴兹尔皇帝抓到了七十个企图谋反的人,便下令对其施以鞭刑、烧掉毛发。可是有一次他被鹿角挂住了腰带,随从为了救他,便用剑割断了他的腰带,结果他却以在皇帝面前用利器,意欲不轨,判了那名随从斩刑。[231]谁能想到这是同一位君王干的事?

拦路劫财与杀人越货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可是在我们这里却判的是同样的罪。然而在中国却不是这样,在他们的刑罚中杀人越货者凌迟处死[232],而劫财不伤人性命的则轻得多。也就是这样的不同使得中国的强盗在抢劫时通常是不伤人性命的。所以,量刑而罚很重要,可以说,它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保障。

如果说盗窃与杀人同罪,那么,盗贼为什么不在盗窃的同时把人一起杀了呢?反正杀不杀都是一样的罪,杀了人自己反倒更安全。因为,莫斯科公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所以,那里的窃贼就是这样做的[233]。

如果不在刑罚上有轻重之分,就应该让犯罪轻者对赦免有望可期,这也是一种区别。在英国,强盗只要不杀人获得的罪行是流放,尽管要放逐的是殖民地,却也是生的希望,而杀人犯则没有这样的机会,所以,那里没有人傻到去杀人。

专制政体因其原则使然,没有赦免这一说,因为它不懂得宽恕,所以,也得不到宽恕。相反,赦免则是宽和政体保证公共安全的极佳措施,君主只要巧妙使用手中的赦免权,产生的将是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也是宽和政体的优越所在。

第十七节 对罪犯进行的体罚手段

对于现实存在的人,法律应该把其想象得稍好一些,因为,人的动物性使得人有着本能的恶性心理。所以,对每个犯了罪的人的审理和裁决,只要有两个人出面做证就可以了。法律对他们要给予信任,就好像他们的话没一句假的。因为法律相信母亲在节操上没有污点,所以,承认其在婚姻状态下受胎的小生命都是合法的婚生子女。尽管法律对案情要事先做出这样、那样的假定说明,可这不证明一定要对犯罪者施于体罚手段。现在,有一个国家[234]已然为我们证明了这一点,在那里刑讯早已被舍弃,却并没有因此而出现什么乱子,而且治理良好。所以说,法律并不是非得对犯罪者施于体罚手段才能体现其作用的。[235]

有太多的人对体罚罪犯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哪个不是天资聪慧、才华横溢之人,我在这也就用不着班门弄斧了。我要说的是,体罚罪犯这样的事情可能只与专制政体相匹配,因为这类政体的原则只是畏惧,让民众产生畏惧之心,从而不敢反抗。比如说希腊还有罗马的奴隶……我不能再说下去了,因为大自然已经开始责骂我了。

第十八节 如何更好地使用刑罚

日耳曼人,我们的祖先,一群崇尚武力、崇尚自由的人,在他们的观念中,血是为与敌人拼杀的战斗所准备的,所以,他们几乎不用肉刑来惩罚犯罪,只以罚金代之。然而,有一些人却不是这样,比如日本人[236],他们之所以坚持用肉刑,理由只是担心那些有钱人会因可以交罚金而躲过惩罚。真是个愚蠢的理由,要知道再有钱的人也怕罚,如果规定钱财多的多罚呢?如果在罚金的同时再加些遭受耻辱的处罚呢?

量情轻重,该处罚金的处以罚金,该处肉刑的用肉刑,这样的法律刑罚才是最好的,一个立法者如果懂得这个道理,他一定是个优秀的立法者。

第十九节 同态报复法在各国的执行

同态报复法[237]之所以被多数专制国家使用,原因就是它简单。其实,这套法律也有一些政治宽和的国家会用,可那也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用之,而且依实际情况而定,与前者不折不扣地执行,显然不是一回事。

这一点十二铜表法的执行就很说明问题:首先,但凡有办法对控诉人有所交代[238],绝不使用同态报复法;其次,即便使用了同态报复法,也会采取一些弥补措施,比如给受损害方一些赔偿金予以安抚[239],或用罚金代替肉刑[240]。而这就是变通。

第二十节 儿子犯罪连坐父亲

在中国有一种刑罚,就是儿子犯了法,父亲一样要受到惩罚,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归根结底还是专制思想在作怪。有这样法律的也不只有中国,比如秘鲁同样也使用[241]。

子罪父坐,中国人的说法是父亲没有教育好儿子,属于管教不力。其实这个理由是很可笑的。在我们这里,如果谁的父亲犯罪判刑,或谁的儿子犯罪判刑,对其来说是一件极其丢人的事情,其羞耻程度绝不亚于在中国被判死刑。[242]说白了,就是荣宠观念没在中国人心中产生力量。

第二十一节 君主与仁慈

荣宠是君主政体的主要治国手段,因为荣宠所提出的愿望和希望做到的,通常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君主政体需要仁慈。在那里,失宠无疑是一种耻辱,即便仅仅是被拉去询问,也会使之产生莫大的羞耻感,再加上外界投来的羞耻,无形之中构成了一种不同于一般的刑罚。于是,仁慈也就成了君主特有的品质。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是热爱国家、热爱法律,所以仁慈就显得无力了,最起码不是必要的。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只要用严厉的手段让国家那些大人物产生畏惧,就等于能让他们乖乖听话,所以,根本用不上仁慈。

君主政体中,失宠就意味着失去一切。财富、荣誉、生活及所有这一切带来的欢乐,对于曾经拥有这一切的人来说,再没有比失去它更可怕的惩罚了。所以,不需要再在失宠之外多加什么了,那样只会把他们原来对君主的爱、对职位的珍惜变成怨恨。

由于专制政体的特性,使得国家那些大人物的地位并不稳定,同样,君主政体的特性决定了那些大人物地位的牢固。

君主政体的君主,通常会寻找机会向臣子和民众展示自己的仁慈,因为这样能给他带来巨大的好处,比如臣子的拥护、民众的爱戴。可是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这样的机会随处可见。

在那里,几乎所有的反抗都是为了让自己某些方面稍微好一些,而从来没有人会为自己的全部权力而战。虽然,他们会为王位而不顾生命,但几乎没有人为了生命而不顾一切。

然而,有人要问了:惩罚应当在什么时候用?宽恕应当什么时候用?这只能用心去揣摩,没法用话具体地表达出来。在仁慈碰上危险时,危险是一眼就看得很清楚的,这不同于君主因懦弱而看不起惩戒,更不同于没能力施行惩戒,仁慈与软弱间的区别是很大的。

下决心一定不会让自己的臣民流血的莫里西乌斯皇帝[243],从不对犯罪者施以肉体惩罚的阿那斯塔修[244],立志自己在位期间绝不会杀一个人的伊撒克二世[245]。希腊的皇帝们千万不要以为利剑只是他们腰间的装饰品。

第七章 奢侈、节俭法、妇女地位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越奢侈,越会造成贫富不均。便利而舒服地夺取他人的劳动所得是产生奢侈的唯一根源,所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财富实行均衡分配,就不会产生奢侈。

法律应该规定所有人都只能拥有生活必需品,以达到财富均匀分配。当有些人把超出的金钱花出去的时候,有些人就会把这些钱赚过去,如此一来,就会形成贫富不均。

人们的生活如果必须要被设定为一定的数额,那么,奢侈对于那些只有生活必需品的人而言根本不存在,而如果有人拥有两倍数额的生活必需品,那么奢侈就等于一;这些数额再翻上一番,奢侈就变成了三;再翻一倍,奢侈就变成了七。如此成倍地增长下去,奢侈就会呈现“一倍加一”的趋势增长,说得直观一些,就会呈现0,1,3,7,15,31,63,127……的递增顺序。

柏拉图认为,共和国的财产被分为四级[246]:第一级正好是贫困的结束点,第二级是第一级的两倍,第三级是三倍,第四级是四倍。所以说,那里的奢侈是可以精确地计算出来的,第一级的奢侈为零,第二级的奢侈为一,第三级的奢侈为二,第四级的奢侈为三,依次类推,奢侈呈算术级数递增。

相比较而言,不同国家的人民是否奢侈,与公民之间的财产是否均衡、国家之间的财富是否均衡紧密相连,并成复合正比关系。拿波兰来说,虽然公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财产不均现象,但是整个国家是贫穷的,所以类似富国那样的奢侈绝对不会在那里出现。

某个城市越大,特别是首府越大,当地也就越奢侈,所以,奢侈程度与国家财富的多少、个人财产的不均及当地的人口多少也是复合正比关系。

人聚集在一起,就会产生攀比之心,会变得斤斤计较,总想超过其他人[247],于是虚荣心就会喷薄而出,而且人聚集得越多,虚荣心越强。如果人群特别大,大得相互都不认识,人们会觉得更有成功的希望,于是每个人都想出人头地,虚荣心也就会更加膨胀起来。这种希望源自奢侈,所以每个人都显得超出自己的身份。然而结果却事与愿违,都想与众不同的想法导致了所有人都一样,谁也没能高人一等;受众人关注的想法导致所有人的眼中都只有自己。

于是,大家都觉得这样特别不方便。如果一个人在行业里特别出色,就随心所欲地为自己的技术定了价格,而那些只有一点儿技术的人也这样去做,那么需求就无法适应支付方法了。如果我被逼无奈去打官司,我就只能花钱去聘请律师;如果生了病,就必须去请医生。

在一些人看来,人们都聚集在首府,相互之间距离近了,也就很少来往了。我不赞同这个看法。我认为,人们一旦聚集在一起,欲望、需求、形形色色的想法就会产生得更多。

第二节 民主政体与节俭法

前面我说了,如果一个共和国中财富均匀,那么绝对不会产生奢侈。在共和政体下,政体的完美程度与其奢侈程度成反比,因为共和政体的一大优势就是财富均匀,这一点我们在本书第五章[248]已经看到。早期的罗马人、斯巴达人都不奢侈。如果某个共和国的平等还没有完全丧失,那么奢侈程度就较低,因为在商业、劳动和美德精神的作用下,所有人都愿意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去生活。

在一些共和国的强烈要求下,制定了比较有利(从性质上来讲)的重新划分田地的法律,不过这些法律在匆忙执行的时候,也存在着一些危险性。法律的仓促执行,会导致全国性的革命,因为一些人突然之间被夺走了财产,而另一些人却在突然之间得到了财产,从而导致很多家庭发生巨变。

在共和国中,奢侈慢慢发展起来,人们的精神也随之向个人利益转化。国家及个人的荣誉对于那些只需求生活必需品而不再要求别的东西的人而言,便是全部希望。然而对于那些被奢侈荼毒了心灵的人而言,除了生活必需,还有很多别的欲望。由于法律阻碍了他的欲望,所以过不了多长时间,他就会与法律为敌。雷吉厄姆[249]的守卫部队一开始奢侈起来,就开始了烧杀抢掠,残害人民。

从罗马人当时所定的物价可以明显地看出,他们的奢侈开始后,欲望马上膨胀起来。需要一百罗马锝[250]才能买到一坛法莱纳[251]葡萄酒,四百锝才能买到一桶产自黑海沿岸的咸肉,四塔兰[252]才能买到一个好厨子,而年轻的侍童则价值连城。人人都在追求享乐、安逸的时候[253],美德就不成样子了。

第三节 贵族政体与节俭法

如果某贵族政体不完善,那么它会很不幸,因为尽管那里的贵族拥有很多财富,却都不能使用,所以,那里没有奢侈,因为奢侈违背了节俭精神。因此,在那里,除了一无所有的穷汉,就是有钱无法花的富人。

在威尼斯,贵族在法律的逼迫下,推崇质朴,贵族们除了对交际花出手阔绰外,始终过着俭约的生活。威尼斯人的产业就是这样维持下来的,他们过着相当凄惨的生活,却把钱财都提供给那些可恶的妇人们挥霍,而那些妇人挥金如土却毫无愧色。

一些希腊共和国在这方面做得很不错,它们建立了一些好制度。无论富有还是贫穷,那里的人认为都是一种包袱,因为富人的钱财都用在了节日庆典、唱诗班、赛马、马车和一些大的官职上。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与节俭法

塔西佗说[254],日耳曼民族中的苏约内人受一个人的统治,因为他们视财富为荣耀。从这里可以看出,君主政体压根儿不需要节俭法,奢侈与这种政体尤为适合。

君主政体的体制决定贫富很不均衡,所以这种政体特别需要奢侈。富人一旦不挥霍浪费,穷人就会饿死。完全可以这样说,富人挥霍得越厉害,财富就会越不均匀,奢侈也应该按此比例进行递增,前面已经说过这一点。一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品的失去导致了另一部分人的财富增多,所以必须把生活必需品还给他们。所以说,君主政体要想继续存在,不失去所有,必须一层一层地增加奢侈,从农夫到工匠、商人、贵族、官员、王公、总包税人,直到君主。

在罗马,元老院的成员包括令人敬畏的官员、法学家以及满腹早期思想的人,这些人中有人建议纠正妇女奢侈的习惯。当时处于奥古斯都统治时期,由于奥古斯都正在建立君主政体,使共和政体土崩瓦解,所以他高明地回避了这些让人讨厌的提议,对此我们在狄奥的作品[255]中可以看到,着实有些诧异。

提比略统治时期,元老院的市政官们提议,使古代的节俭法恢复起来[256]。提比略颇有远见,反驳说:“就眼下的情况来看,这种法律一旦恢复,国家就将不复存在,那么,罗马以及各个行省也就无法生存。我们以前只是一个城市的公民,可以追求节俭,但是现在我们拥有全天下的财富,每一个主人和奴隶都在为我们劳作。”目前已经不需要节俭法了,对此他看得非常清楚。

这位君主统治时期,元老院还有一个提议,不过依然没有被采用,即有人提出禁止省督们带夫人到行省的建议,因为这样就不会把轻佻的风气带过去。这条建议之所以遭到反对,是因为古代严肃谨慎的风气已经被一种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代替了[257],人们认为另一种风尚变成了必需。由此可见,在君主政体国家中,尤其是专制政体国家中,奢侈是必需的。在君主政体国家中,享有人们拥有的自由是奢侈;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挥霍人们从奴役中夺取的好处则是奢侈。主人如果派一个奴隶去虐待别的奴隶,这个奴隶就会抓住这个机会作威作福,尽情享乐,这是他唯一的快乐,因为他不知道第二天是不是还能享有这样的快乐。

得知这一切,我们忍不住就会想:君主政体会因贫困而毁灭,共和政体会因奢侈而灭亡[258]。

第五节 节俭法对君主政体有益的条件

十三世纪中叶,阿拉贡在位时制定了一些节俭法,这全是应一些特殊情况的需求,或是在共和政体精神的基础上制定的。雅克一世命令,国王及臣民每顿饭不能食用两种以上的肉食[259],而且只能用一种方法去烹饪各个肉食,除非是自己捕猎的野味。

现在瑞典出于与阿拉贡不同的目的也制定了节俭法。共和政体中节俭法的精神在于,一个国家制定节俭法可以是为了绝对的简约朴实。然而,我们知道,阿拉贡制定节俭法并不是为了这一点,这是由事物性质决定的。也可以为了相对的简约质朴而制定节俭法。一个国家如果发现外国商品价格很高,就可以把本国商品大量输出,从而导致本国商品出现匮乏,其程度比外国商品无法满足需求还严重,于是,该国就会完全禁止进口。现在瑞典节俭法的精神[260]正在于此。这种节俭法是史无前例的,完全适合君主政体。

总之,相对简朴很容易把穷困的国家摧毁,这样的国家因此也越需要相对节俭法。相对奢侈则很容易使富有的国家变得更加富有,所以这样的国家应该防止制定相对简朴法。在此我只谈了相对简朴,对此的进一步论述,将在本书谈论商业的章节中进行[261]。

第六节 奢侈与中国

一些国家基于一些特殊因素,需要制定节俭法。人口会因为气候因素而增多,但是,从其他方面来讲,这众多人口的生活技能却会变得很不靠谱。所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所有的公民都从事农业。在这些国家中,节俭法应该更加严谨,而奢侈具有危险性。所以,明确了人口数量与生存难易之间的关系后,才能知道奢侈应该鼓励还是禁止。英国之所以会出现一些制造时尚用品的工艺,正是因为他们土地产出的谷物,早已超出了养活那些提供食物和衣物的人的需要,这也正是奢侈产生的原动力。在法国,人们完全不用害怕奢侈,因为,产出的小麦足够农夫和从事制造业的人食用,而且对外贸易可以进行很多生活必需品与时尚用品的交易。

中国却与此截然不同,中国的妇女有着很强的生育能力,人口繁衍得特别快,从而导致食物匮乏,不管怎样努力去开垦土地,居民也只能勉强填饱肚子。中国与其他共和国相同的是[262],需要勤劳与节俭的精神。奢侈是危险的,必须离专供享受的工艺远远的,而必须投入到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工艺之中。

中国历代皇帝在圣旨中所要表达的精神正是如此。唐朝一位皇帝曾下了一道圣旨:“我们的先祖认为,帝国内的一些人会因为一些男人不耕种、一些女人不织布而忍饥挨饿……”他依据这个原则而命令拆除很多佛寺[263]。

在第二十一朝第三位皇帝[264]统治时期,有人向皇上贡奉宝石。但他却命令将挖出这些宝石的矿山关闭了,因为这种东西百姓既不能吃又不能穿,他不愿意因为这样的东西而役使人民。

建文帝说[265]:“一些百姓被逼无奈卖掉的儿女都穿着绣花鞋,可见我们是多么奢侈。”一个人穿衣,需要一大群人为他做;十个人吃饭,却让一个人耕种。这根本不是让许多人不缺衣少食的手段,不是吗?

第七节 中国的奢侈会带来严重的恶果

在历史上,中国曾有过二十一次改朝换代,并经历了数不胜数的大小不一的动乱冲突,换句话说,中国历经二十二个朝代。刚开始的那三个朝代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因为他们治理国家颇有策略,而且疆域不算广,跟后来的朝代不同。总体来说,所有朝代都有一个不错的开端。中国需要美德、慎重和警惕,但是各个朝代在临近覆灭时这些东西就都消失了,虽然在初建时它们的确都存在。每一个开国皇帝都深深地体会到美德的良好作用,以及奢侈的极大危害,所以当他们饱受军马劳顿之苦,最终推翻一个只知享受糜烂生活的皇朝后,必然会对美德倍加珍惜,极为畏惧奢侈。然而,历经三四个皇帝后,后继者们就逐渐变得奢侈、腐化、懒惰,开始沉溺于安逸享乐之中,整日深居皇宫,精神不济,寿命也慢慢缩短;皇室逐渐衰弱,大臣擅自专权,宦官受到宠幸,而且全是年幼的孩童登上皇帝宝座。于是,皇宫中养着一大帮好吃懒做之人,辛苦劳动的人们被他们弄得一贫如洗,皇宫变成了国家的敌人。有人篡谋皇位,就杀死皇帝,或是把皇帝赶下台,自己登基,重新建立新的朝代。三四个皇帝之后,新朝代的皇帝又幽闭深宫……

第八节 公众的气节操守

如果妇女没有了美德,就会暴露出许多毛病,整个心灵也会随之迅速沉沦,别的方面会随着这个关键点的沦陷而沦陷。因此,在平民政体国家中,最不幸的就是骄横奢侈之风气,这也是政体将要发生变化的征兆,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

因此,在那里,杰出的立法者对妇女提出要求,希望她们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严肃。他们唾弃阴险,不仅在自己的国家如此,甚至唾弃外表上的阴险。他们认为,在风尘之地交往会带来游手好闲的不良后果,妇女们会因此而沉沦,并在沉沦之前拖别人下水;一些东西根本没有一点儿用处,反而被授予了一定的价值,而重要的东西反倒被排斥,人们做事情只是遵照妇女们随心所欲地制定的讽刺准则,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他们禁止风尘之地的交往。

第九节 妇女在不同政体下的地位

君主政体下的妇女受的约束比较小,因为宫廷容忍妇女的自由风气,所以她们经常出入宫廷之中,可以在宫廷中自由走动,丝毫不受约束,这也是由她们的门第和品级决定的。宫廷中,妇女与奢侈如影随形,因为在那里,妇女虽然柔弱,但一点儿也不高傲,不过她们很虚荣,那些大臣们的财富都是利用妇女的吸引力和激情来增加的。

专制政体下的妇女就是奢侈的对象,虽然她们不会带来奢侈。所有大臣做事既遵照政体的精神,又把在其他地方见识到的准则带到家中。他们时常害怕妇女的放荡会给他们带来麻烦,因为专制政体下的法律不仅特别严格,而且马上执行。妇女们往往用类似争吵、放荡、愤恨、喜好、忌妒、恼火等情绪来讨好权贵,假如让这些伎俩充斥于宫廷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另外,在这种国家中,君主全都娶很多妻妾,往往把人的本性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他们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只得把妻妾们都圈禁于深宫之中。

共和政体下的妇女虽然受到习俗的约束,但在法律上是自由的。共和政体不仅不欢迎奢侈,而且更不欢迎腐朽与罪恶。

某宗教认为,纯粹的习俗是美德的一部分,不管对什么人都是如此。不过,希腊人并不受这种宗教的制约。在希腊,有一种毛病如无头苍蝇般在城市里肆虐流行,婚姻中潜藏着唯一的友情[266],而爱情却只有一种表现形式,令我们羞于说出口。妇女们都保持着无懈可击的美德、俭朴和操守,对这方面的管理,该民族做得特别好,这是我们在其他民族中都没有见过的[267]。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事法庭

罗马没有专门负责妇女行为的官员,这与希腊不一样。在共和国中,妇女是由监察官监督的,跟其他人没什么区别。在罗马设立了家事法庭[268],它的作用与希腊人的专门官员一样[269]。

丈夫审讯妻子时,通常会把妻子的亲戚请过来,当着他们的面进行[270]。家事法庭和共和国的优良风气相互维护,共存共亡。无论是违法案件,还是破坏风气的案件,家事法庭都可以审理。所以说只有拥有优良的风气,才能去审理破坏风气的案件。

因为任何一部法律也不可能把风气和稳健庄重的规则全都写进去,所以事实上,家事法庭往往会任意量刑。法律很容易就能规范个人对他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却难以规范个人的行为。

家事法庭只处理妇女的一般行为,但通奸这种罪行则除外,因为这种罪行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政府对之极为重视;而且人们会因为妇女的不检点行为而怀疑丈夫是不是也有不轨行为;另外,有人怀疑,人们在面对这种案件时,也许会选择装作不知道而相安无事,也不愿给予惩罚,予以报复。所以通奸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家事法庭的指责,还要向公众提出控告。

第十一节 在罗马,制度随政体的改变而改变

正是因为风气良好,才要设立家事法庭,才要向公众提出控告。所以,假如风气恶化了,共和政体就会消失,这两者也会随之而消失[271]。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常设的审判制度,即审判官们对自己的管辖范围进行了划分;二是审判官已经习惯了审理所有案件[272],家事法庭要审理的案件日益减少了。历史学家们认为,提比略交给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都很怪异,使古代诉讼重新出现了,所以他们对日渐减少的案件感到不可思议。

如果一个女人看不起和拒绝一个卑鄙恶劣的男子,这个男子一定会怒气暴发,并把怒火发泄到她的美德上,从而产生杀害她的想法。所以,向公众提出控诉这一行为,也随着风气的改变和君主政体的建立而取消了。朱利安法中有一条规定,如果要控诉一个妻子与人通奸的行为,首先必须对其丈夫为妻子通奸提供有利条件的行为进行控诉。所以,这种控诉迅速地减少了,或者可以认为已经完全消失了[273]。

西克塔斯五世[274]好像希望这种控诉得以恢复,可是他所实行的君主政体根本不适合这种法律,甚至比任何其他地方都不适合。

第十二节 在罗马,妇女受到监护

在罗马,除了身处丈夫权威之下的妇女[275],所有妇女都受到法律的永久监护。近亲之中,监护权属于男子。妇女由于受到监护而倍感拘谨,这一点可以从一句俗语中看出来[276]。这种做法有利于共和政体,却不适合君主政体[277]。

在日耳曼,妇女起初好像也受到法律的永远监护,从蛮族的法律中可以看出这一点[278],这种做法曾被各个君主国沿用,不过现在已经完全消失了。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制定了刑罚以惩治妇女的放荡行为

朱利安法规定:若有人通奸,将处以刑罚。然而,这项法律及其后面所制定的有关法律都象征着风气败坏,而不是象征着风气淳朴。

君主政体改变了所有与妇女有关的政治制度,问题已经发生了转变,从在她们中间树立纯粹的风气,变成了惩罚她们的罪行。由于强奸不属于她们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再受到惩罚,所以才要制定惩治这些犯罪行为的新法律。

皇帝们被迫制定一些稍微阻止不检点行为的法律,因为风气败坏得相当可怕,只是他们不愿从整体上去改变风气。对此,所有法律只能提出一定的反证,而历史学家们则提供了有力的证明,这些证明要比法律的反证有力得多。在这方面,奥古斯都是如何做的呢?当他担任执政官和监察官时,当人们向他提出要求时,他是如何逃避的呢?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狄奥的作品中找到答案[279]。

从历史学家的作品中我们得知,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统治时期,曾严厉地裁决过一些罗马妇女的不检点行为。可是,历史学家们不但让我们知道了这两个朝代的精神,也让我们知道了这些裁决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比略主要是想对他们的女性亲属的放荡行为进行惩罚。他们企图使自己的威望得到提升,以泄私愤,就对想象出来的亵渎罪和大逆罪[280]进行惩治,他们并不是要惩治败坏风气的行为。所以这种暴政遭到罗马的著作学家们的强烈反对。

在朱利安法中,刑罚是比较轻的[281]。罗马皇帝们对法官们提出要求,当他们进行裁决时,基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再使惩罚加重一些。历史学家们没有去考虑这些妇女是不是应该受到比较重的惩罚,而是考虑着法律是否因为惩罚了她们而受到践踏,于是便狠狠地抨击法官加重惩处的行为。

提比略如果想对一个罗马贵妇人处以重重的刑罚,比朱利安法的惩罚还要重,就会恢复家庭法院[282],滥用古法是他施行的一种暴政[283]。

这些与妇女有关的规定与普通百姓的家庭没有一点儿关系,只对元老院成员的家庭适用。如果想指控权贵,必须掌握着他们的弱点,贵妇人们的不端行为正好提供了数不胜数的弱点。

我曾经说过,优良的风气不适合一个人执政的政体,对于这一点,罗马最初的几个皇帝提供了最好的证明。假如有人不相信,可以去拜读一下塔西佗、苏埃托尼乌斯[284]、尤维纳尔[285]以及马提亚尔[286]等人的著作,然后就可以理解了。

第十四节 罗马与节俭法

正因为淫乱随奢侈而产生,随奢侈而强盛,二者紧密相连,所以我们才会提起淫乱。

为了维护妇女的节俭风气,罗马不仅制定了普通的规则,监察官们还要求官员们制定一些特殊性的规则。正因如此,才制定了法尼安法、利西尼法和欧皮安法。妇女们曾要求将欧皮安法废除,元老院听了既震惊又愤怒,对此我们阅读一下狄特·李维的著作就能够了解。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认为,这项法律一旦废除,罗马就进入了奢侈时代。

第十五节 在不同政体下,嫁妆和婚姻利益也不同

君主政体要求嫁妆务必优厚,这样才能维护丈夫的地位和已有的体面。共和政体不要求嫁妆有多优厚,因为这种政体不提倡奢侈[287]。专制政体下的妇女根本不需要嫁妆,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那里的妇女都是奴隶。

在法兰西,法律采用了夫妻财产共有制,这样不仅能让妇女关心家庭事务,而且无论她们愿不愿意,她们都得全心全意地料理家务,所以这种制度与君主政体很匹配。由于共和政体下的妇女具有很多美德,所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合共和政体。由于专制政体的妇女差不多永远是主人的一种财产,所以在专制政体下采用这种制度就非常荒唐了。

基于身份的局限,妇女特别向往婚姻,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她们可以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得一定的钱财,但对她们而言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不过,在共和政体下,这笔钱财必将带来奢侈,所以它肯定会变成一种祸害。这笔钱财在专制政体下也不会有什么用途,顶多能帮助她们勉强生活。

第十六节 萨尼特人具有一种好习惯

在一个小共和国中,萨尼特人具有一种能产生良好效果的习惯,特别是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中。人们把年轻人全部召集在一起进行评定,最优秀者可以与他中意的人结婚。第二名可以继续选择自己的妻子,就这样依次类推[288]。由于人们最为看重年轻人所有财富中的优良品质和对国家的贡献,所以这种做法值得推崇。如果某位年轻人在此方面最为富有,那么他就可以从全国的姑娘中挑选一位做妻子。任何品德,如爱情、美貌、贞操、品德、出身、财产等,都是她的嫁妆。对青年男女来说,这是一种最为崇高、最为重要的奖励了,必将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影响,而这种奖励对于一个小国而言则只是一种很轻的负担。

斯巴达人是萨尼特人的祖先。柏拉图制定的法律跟萨尼特人的习惯差不多[289],只是完善了莱库古法律。

第十七节 妇女主持政务

在埃及,是妇女当家做主,尽管这样与理性相背离,而且与自然本性不相符合。然而,我们并不能这样去看待妇女治理国家的现象。这是因为,妇女是非常柔弱的群体,在家庭中居于劣势,但是如果让妇女治理国家,那么柔弱正好赋予了她们和善与宽厚,而和善与宽厚要比严厉与凶恶更有利于仁政的施行。

印度实行的规则是:假如男性的母亲不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那么继承王位的人将是出身王族的母亲所生的女儿[290],也就是说在印度是妇女主持政务。实际上,效果也很好。国家还会指派很多人承担重任,辅佐女王治理国家。非洲的妇女主持政务情况也挺好,史密斯先生有相关记载[291]。另外还有俄罗斯和英国,从这些国家来看,我们相信,妇女是可以成功治理国家的,不管是在政体宽和的国家,还是在专制国家。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败

第一节 本章主旨

腐败在任何政体中差不多都是从原则腐败开始的。

第二节 民主政体原则的腐败

民主政体原则的腐败开始于平等精神的消失,那时人们开始崇拜一种极致的平等精神,人人都想拥有与他们选出的领导人一样的地位。人们要事事亲力亲为,不仅要代替元老院议事,代替官员履行职责,夺走所有法官的权力,他们连自己交付出去的权力都难以容忍。

美德不再属于共和政体,人们不再尊重官员,因为官员的职责被人民代替行使了。元老们也因为元老院的讨论不具有了重要意义而不再受人尊重,年长者亦然,身为年长者的父辈们也不再受到尊重。丈夫再也没有了受尊重的条件,主人也失去了得到遵从的条件。不管是约束他人还是被他人约束,都特别累、特别不快乐,所有人都习惯于无拘无束。妻子、子女、奴隶再也不愿服从任何人。人们不再喜欢秩序,风气已经腐化,直至最后,美德也消失了。

色诺芬在《会饮记》中有一段关于共和国的人民滥用平等的叙述,特别生动——客人们一个接一个地将自己感到满意的原因讲了出来。夏米德说:“因为我没有钱,所以我对自己感到满意。过去我富有的时候,那些诬陷者们很容易谋害我,而我要谋害他们却很难,对此我很清楚,所以我只能去讨好、奉承他们。我躲不开共和国不停地向我索要钱财。而我变得没钱之后,我不但不再受到他人的胁迫,反而能够去胁迫他人。没钱的我居然有了声威,我想走就走,想留就留,而富人们全都从座位上起立给我让路,现在的我成了国王,共和国来养活我,而过去我只是一个奴隶,必须向共和国纳税。我期望着能得到点儿什么,再也不用畏惧。”

那些受到人民委托的人变坏后,为了掩盖自己的腐败,企图使人民变坏,这个时候人民就遭殃了。这些人不停地挑起人民的贪欲,不断地跟人民谈论人民的不同寻常,想以此来遮掩他们的贪欲和野心。

不论是在腐败之人中,还是在引诱他人腐败的人之中,腐败都在不断地增长着。一切公共财产都被人民瓜分殆尽。人民穷困而懒惰,但还要管理公务,还要穷奢极欲。然而,只有把目光投向国库才能满足懒惰的人民去奢侈。

如果发现拿选票来换钱,我们根本不必震惊。只有不断地向人民索取才能给予人民更多的东西,而国家往往因为不断地向人民索取而覆灭。当人民表面上得到很多自由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失去自由不远了。如此一来便有很多具有一人独裁一切毛病的小暴君出现了。社会再也无法容忍任何自由,暴君随之诞生,一切的一切都离人民而去,甚至连腐败带来的利益也不存在。

所以,民主政体需要防止不平等精神和极端平等精神这两个极端。民主政体会因为不平等精神而滑向贵族政体或一人独裁的政体,就好像一人独裁的专制政体因被征服而宣告结束一样,民主政体会因为极致的不平等精神而滑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

那些使希腊所有共和国腐败的人沉迷于强有力的辩论,而且酷爱武功,并没有全部变成暴君。再说了,所有希腊人都极为痛恨那些颠覆共和政体的人。所以,无政府状态由于恶化而被覆灭,并没有发展成暴政。

但是,叙拉古[292]处在很多由一人独裁的专制政体变为暴君政体的小国[293]之中,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这种痛苦是腐败在一般情况下不容易造成的。叙拉古设有一个元老院[294]的事情从来没有在史书上出现过。这个城市不但受到自由的骚扰,还要受到奴役的煎熬,一直处于放任之中[295],或受到压迫,自由和奴役一直如暴风雨般地袭击着它。从表面上看,它非常强大;事实上,只要受到小小的外部势力的刺激,它就会发生革命。这个城市拥有众多的居民,它始终只能从拥戴一个暴君、自己当暴君两种情况中选择,的确是相当残忍。

第三节 极端平等精神

真正的平等精神和极端平等精神有着天壤之别。真正的平等精神是服从并领导与我们平等的人,而不是所有的人都去指挥别人,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服从他人。这种精神是让和我们平等的人做主人,而不是完全不要主人。

人们处于原始状态之下生来就是平等的,但是,人不会一直处于原始状态中。处于社会之中的人会失去平等,要想重新实现平等,只能通过法律手段。

在有序的民主政体下,平等只有一个方面,那就是每个人都是公民;在无序的民主政体下,平等还有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每个人都是官员、元老、法官、父亲、丈夫和主人,由此可见,二者存在着极大的不同。

美德天生与自由为邻,但是它与极端自由的距离却非常遥远,就如同它与奴役之间的距离一样。

第四节 人民腐败存在着特殊因素

人民在取得巨大成功后,特别是他们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取得成功后,就会骄傲,他们再也不愿受到别人的领导。他们不仅痛恨官员,而且痛恨一切官职;他们不仅仇视政府,而且仇视政体体制。如此一来,雅典共和国[296]因为雅典人在萨拉米海战[297]中击败波斯人取得胜利而腐败,叙拉古共和国[298]因为雅典人的战败而覆灭。

马赛共和国一直保持着自己的原则有条不紊地运转着,因为它从来没有经历过从无声无息到名扬天下的过程。

第五节 贵族政体原则的腐败

贵族政体会随着贵族政权独裁和美德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身上的消逝而变得腐败。

在君主政体中,假如掌权的各个家族都依法行事,那么这个政体就由许多君主在治理,这种政体的任何君主都受法律制约,所以从性质上说是一个杰出的专制政体。但是,如果掌权的各个家族都不遵守法律,那么这个专制政体就由许多专制君主在治理了。如此一来,共和政体便只存在于贵族及贵族之间了。统治集团之中存在着共和政体,被统治集团之中存在着专制政体,于是两个不融洽的集团便产生了。

腐败在贵族成为世袭之后就达到了极点[299],这个时候,贵族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宽和。假如贵族的人数不多,他们就会拥有较大的权力,不过其安全程度就降低了;假如贵族的人数比较多,他们就会拥有较小的权力,那么其安全程度则会比较高。按照这个规律,安全程度则会随权力的不断增大而日益降低,到最后,便会出现一个拥有无穷权力和极端危险的专制君主。

在世袭贵族政体下,如果贵族的人数比较多,那么其政治就不会残暴,然而人们的精神也会随着美德的减少而变得懒散、懈怠和肆意,从而使国家变得缺乏权威和能力,没有了发展的动力[300]。

假如贵族在法律的约束下,觉得指挥别人所带来的危险和疲惫,远远超过它所带来的快乐;国家虽然没有内忧,却存在着外患,人人都为国家而担忧,那么贵族政体原则的力量就能够维持。

君主政体要想获得荣誉和安全,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信,相反,共和国必须害怕点儿什么才可以[301]。希腊人的法律因为害怕波斯人而得以维护。迦太基和罗马相互恐吓,所以它们才变得更强。这些国家犹如死水一般早晚会腐败,越是安全,越是如此,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败

民主政体会随着元老院、官员和法官的职权被人民夺去而走向灭亡,演变成大众的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会随着集团的特权或城市的优先权被夺去而腐败,演变成一人专制政体。

一个中国作者写了这样一段话:“君主们应该统率把握大局,这才是他们唯一要做的事情,而晋朝和隋朝的君主却不愿因袭古人的做法,而要万事亲力亲为[302],所以这两个朝代便灭亡了。”其实任何君主政体走向腐败差不多都是这位中国作者所说的这个原因。

如果君主把一些人的世袭职务夺去,一意孤行地交给另外一些人;假如君主不再喜欢自己的意志,而去热爱自己的一时冲动;如果君主觉得改变对他们权力的展现,远远超过按照事物的秩序对他们权力的展现,那么,君主政体就会灭亡。

假如君主整日亲自去做所有的事情,整日置身于宫廷之中,在他眼中宫廷就等于首都,首都就等于整个国家,那么,君主政体就会灭亡。

另外,就好像专制君主应该知道自己正处于危险之中一样,一个君主应该知道自己处于安全之中。所以,当一个君主没有觉察时,当君主对自己的权威和地位、对人民的爱戴估计得过低时,君主政体就会灭亡。

第七节 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假如头等官位意味着头等奴役,假如人们不再尊重达官权贵们,他们都变成了独裁的恶劣工具,那么君主政体原则就腐败了。

假如荣宠与荣耀不再和谐,假如劣行[303]和崇拜融为一体,那么君主政体原则就腐败了。

假如公正被君主变成了冷酷,假如君主像在胸前挂上美杜莎[304]的头颅[305]的罗马皇帝一样,假如君主像康茂德[306]要求他的雕像那样[307],装出一副可怕而恐吓的样子,那么君主政体原则就腐败了。

假如无耻之人因为卑躬屈膝而加入到达官权贵之列,而且他们还为此趾高气扬,如果这些人认为一切与国家没有关系,都是君主赐予他们的,那么,君主政体的原则就腐败了。

然而,当君主的安全随着其权力的增大而降低,他就越来越不安全,就好像每个朝代的历史所显示的那样。这个时候,这个政权就会腐化,甚至它的性质会发生改变,而这一切对他而言都是大逆罪,不是吗?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具有腐败的危险性

类似由君主政体变为共和政体,或由共和政体变为君主政体,这样的由一个宽和政体变为另一个宽和政体不算什么麻烦事,麻烦的是由宽和的君主政体演变为专制政体。

直到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治理国家的方法还是遵循习俗。然而,当专制政体因权力的长时间滥用,或大规模的征服性战争的发生,而在某个地方建立起来时,无论是习俗还是气候,都阻碍不了。如此一来,人性就好像在世界其他三个部分一样,会在世界这个漂亮的部分遭受羞辱,最起码在一段时间内会这样。

第九节 贵族醉心于王位的保护

王位在菲利普二世用自由来迷惑法兰西人时一直得到贵族的支持,后来,王位被瓦解后,英国贵族便将自己和查理一世埋葬在下面。在贵族眼中,向国王称臣便是荣宠,与人民分享权力就是最大的羞辱。

我们清楚,匈牙利贵族曾受到奥地利王室的持续压迫,后来他们变得特别珍贵,这是奥地利王室没有想到的。这些贵族事实上并没有什么钱财,而奥地利王室竟然对这些贵族中的人才视若奴隶,反而要绞尽脑汁地榨取他们的钱财。奥地利的各个部落被很多君主竞相瓜分殆尽,这个时候这个君主国的各个方面却什么也不做,对想办法找出路毫不积极,后来也就一个一个地衰落了。愤怒起来进行坚决反抗的只有那奄奄一息的贵族,他们把牺牲生命和摒弃前嫌看成自己的荣耀。

第十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败

从本质上说,专制政体原则就是腐败的,所以它的腐败从来没有中断过。如果专制政体原则的腐败不能因为一些因素而中止,那么这种政体就会因为它内在的缺陷而灭亡,这一点与其他政体不同,其他政体都是因为其原则被一些特殊变化破坏了而灭亡的。因此,专制政体只有在气候、宗教、形势和人民的才智等因素形成一定的情况之下,不得不按照一些秩序,并接受一些准则的时候,才能维持下去。这些因素并不能改变专制政体的性质,只会对其产生极大的影响。专制政体只是被短暂地驯服了,而其残忍的本性仍然存在。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的完善和腐败的自然后果

如果政体原则腐败了,不管法律多么良好都会变坏,进而对国家进行损害。由于原则是一切的动力,所以政体原则比较完善时,即使是坏的法律也能产生好法律的效果。

克里特人运用了起义这种特殊手段,以使头等官员受到法律的约束。一些百姓为了逼迫官吏恢复私人身份,便扛起起义的大旗[308],赶走了官员。在人们看来,这样做有法律可循。这种以起义来阻止滥用职权的制度,除了克里特共和国,好像能够让所有的共和政体覆灭。克里特共和国之所以没有被消灭,有以下几个原因[309]:

在古人眼中,克里特人是最热爱祖国的人民。柏拉图说[310],克里特人感觉“祖国”一词非常亲切。他们对祖国的热爱之情纠正了一切,称呼祖国[311]时则用了一个表达母爱的词汇。波兰法律中的某些规定也涉及了起义,不过从法律产生的后果可以看出,能够成功运用这剂良药的只有克里特人。

希腊人正是在完善的政体原则的基础上才创立了体育运动。柏拉图说[312]:“斯巴达人和克里特人之所以跻身世界优秀民族之列,恰恰是因为他们开设了这些杰出的竞技学校。刚开始的时候都会觉得不好意思,这很正常,不过最后还是成了公共利益。”这个制度在柏拉图活着的时候,关系着军事技术这个重要的课题,着实让人称赞不已[313]。然而后来美德离希腊人而去的时候,军事技术反倒被这种制度颠覆了。人们参加竞技只是为了腐败,而不再是为了锻炼[314]。

普鲁塔克[315]说[316]:“希腊人之所以变成奴隶,正是因为这些竞技。”这是跟他同时代的罗马人的看法。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竞技活动腐败了,希腊人变成了奴隶。普鲁塔克在世时[317],年轻人就是一群卖艺者,他们性格怯弱,胆小怕事,整日沉迷于卑鄙的欲望之中,而这些正是公园里的裸体搏斗和角力造成的。然而,伊巴米农达[318]在世时,底比斯人之所以取得了琉克特拉战役的胜利,正是因为他们经常练习角力[319]。

伊壁鸠鲁曾谈到过财富,他说:“腐化是酒罐,而不是酒。”事实正是如此,假如国家的原则没有丢失,那么就不会出现太多坏的法律。

第十二节 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刚开始的时候,罗马的法官都是从元老院的成员中选出来的。这个特权被格拉古兄弟[320]转移给了骑士,被德鲁苏斯[321]转交给了元老院成员和骑士,被苏拉交给了元老院成员,被科塔交给了元老院成员、骑士和国库监督官,而恺撒却从国库监督官手中将这个特权收了回去。元老院成员、骑士和百人长则被安东尼[322]编成十人队。

在一个已经腐败的共和国中,要想使正在繁殖生长的邪恶受到遏制,就只能铲除腐败,使原则得以恢复,其他的任何方法很可能只会变成一种新的缺陷,却不会起到良好的效果。假如罗马的原则是完善的,那么审判权就会掌握在元老院成员们的手中,就不会产生滥用职权的情况。但是,如果罗马腐败了,那么审判权不管由谁执掌,都无法使缺陷消除,不管是由元老院成员、骑士或国库监督官执掌,还是由其中的两三个集团共同执掌,或者由别的任何一个集团执掌都是如此。这些人,无论是骑士、元老院成员,还是国库监督员、百人长等,谁也不比谁的品德更好。

假如允许罗马的平民与贵族一样可以担任官职,那么这里的平民就会顺理成章地认为,那些善于阿谀奉承之人将获得权力。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已经知道,尽管罗马人民准许平民担任官职,但他们还是一直给贵族投票。这是因为人民是自由的,不看重权力,他们具有崇高的品质,宽厚仁道。可是,假如他们推动了自己的原则,那么权力越多就越不慎重了,最后他们会变成自己的奴隶或自己的暴君。他们因为肆意妄为而变得羸弱,再也没有了自由的力量。

第十三节 品质崇高之人的誓言效果

狄特·李维说,罗马人认为节俭和贫穷是光荣的,而且持续很长时间;罗马产生骄奢淫逸风气的速度,要比其他任何民族慢得多[323]。

在罗马,誓言具有巨大的威力,能让罗马人民遵纪守法,效果比任何其他东西都好。他们为了遵守誓言,能做出任何事情,这些事情有时就算是为了光荣和祖国也不会做出来。

为了讨伐埃魁人和窝尔西人,执政官昆克提乌斯·金吉纳杜斯[324]想招募一支军队,但是保民官们一致反对,于是他就说:“那就算了,我就带领去年向执政官宣过誓的人出发吧[325]。”由于去年那些人宣誓时,金吉纳杜斯还只是个普通百姓,所以保民官们大声呐喊,誓言已经没有效了。然而与那些企图插手领导他们的人相比,人民更加相信宗教,完全不听保民官们所说的区别和解释,保民官们的呐喊没有起到一点儿作用。

人民打算退入圣山,但一直犹豫不定,因为他们曾在执政官面前发过誓,说追随他们去战斗的[326]。于是他们想把执政官杀掉,然而他们听说,誓言会一直有效,就算杀掉所有的执政官也一样。他们对抛弃誓言所抱的态度很容易就能从他们想要犯的罪行中看出来。

人民在经历了坎奈战役后,变得惊恐不安、手足无措,企图向西西里撤退,西庇阿[327]要求他们宣誓,绝对不能从罗马离开。所有的畏惧都被背弃誓言的恐惧征服了,宗教和习俗简直就是两支锚,紧紧地拽住罗马这只行使在狂风暴雨中的轮船。

第十四节 政制中最微小的变化也能摧毁原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迦太基这个共和国治理得很好。我们从波利比乌斯那里得知,迦太基具有一个很大的弊病,那就是在第二次布匿战争[328]时期,那里的元老院差不多没有一点儿权威了。狄特·李维说,迦太基的官员和士绅既占有了公共财产,又滥用权力,这是汉尼拔回去后发现的。同一个原则不仅让官员们丧失了品德,而且让元老院丧失了权威。

众所周知,罗马人的监察制度就是一个奇迹,然而它曾在一段时间里变成了沉重的包袱。由于当时奢侈比腐败还要严重,所以它仍然得到了大家的支持。腐败在克劳迪乌斯[329]削弱监察制度后,胜过了奢侈,于是监察制度自然也就消失了[330]。在奥古斯都和克劳德在位时期,监察制度被削弱,后来出于有人请求而重新恢复,后来又被放弃,最后就完全废除了,变得没有了一点儿作用。

第十五节 三种原则的有效保持手段

在没有阅读以下四章的时候,我没办法让读者了解我的观点。

第十六节 共和政体的明显特征

共和国由其性质决定不能拥有太大的疆域,要不然它就不容易生存。共和国大了,拥有的财富就多,对精神的制约就少了,就会把过多的财富交给某个公民私自掌管,如此一来,人们的利益就不一样了。刚开始的时候,个人会认为没有祖国也可以幸福、优秀、尊贵,可是不久后他就会觉得,要想显示自己的卓越,只有破坏祖国的一切,使之不复存在。

一个大的共和国的公共福利,不仅要受各种各样特殊事件的约束,还要受制于各种各样的偶然因素,从而变成形形色色想法的牺牲品。较小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能近距离地靠近公共福利,对公共福利能够有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和感受。所以,在那里不存在广泛的缺陷,受到的保护也比较少。

斯巴达虽然经历了一切战争,却没有丧失一点儿领土,所以它才能长久地存在。自由是斯巴达唯一追求的目标,而光荣却是自由仅有的好处。

希腊各共和国拥有共同的精神,那就是不仅对自己的领土很满足,又对自己的法律很满足。野心产生于雅典,尔后又从雅典传到了斯巴达。但是,这种野心只是想统治自由的人民,想要领导联盟,而不是为了奴役奴隶,破坏联盟。由于君主政体更注重扩张,所以君主政体产生后,这一切都消失了。

除了共和政体,任何政体都难以在一个城市里生存,除非发生特殊情况。这个小国的君主虽然拥有很大的权力,却没有使用权力的手段,并让他人崇拜他的权力,因此他就肆意去践踏人民,理所当然地去迫害人民。另外,外部势力甚至是国内的某种势力能够轻易地去迫害这样的君主,人民也无时无刻不聚集起来反对他。假如这位君主只掌控着一个城市,只要赶走他,事情就结束了,但是如果他掌控着很多城市,那么这才是事情的开端。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的明显特征

君主政体国家不应该拥有过大的疆域,如果疆域过大,拥有权势的显贵们就会鄙视君主,在朝廷之外拥有自己的朝廷。何况,即便法律和习俗迅速对他们产生效力,他们也丝毫不担心,所以根本不会再服从君主;他们根本不害怕惩罚,因为惩罚不仅迟缓,而且遥远。如果疆域太小,君主政体就会变成共和政体。因此,查理曼[331]只好把他刚刚建立起来的帝国分割开来,被迫把帝国分割成许多王国,或者是想让行省的总督们更服从,或者是因为他们根本不服从。

亚历山大[332]的帝国在其死后就被分割了,由于希腊和马其顿那些杰出人物都是自由人,最起码也是分散到这个广阔土地上的征服者的首领,所以,假如不瓜分帝国,这些人根本不会服从。

阿提拉[333]的帝国在其死后就被分割成一块一块的,那些王侯们已经自戕了,所以就不可能再次使自己受到约束。

如此一来,要想防止帝国迅速瓦解,唯一的办法就是迅速建立不受制约的权力。但是,这样做便会在扩张带来一个灾难之后又带来一个灾难。

终于众望所归,众多的君主国都演变成了专制主义。

第十八节 西班牙的君主政体是个特殊存在

西班牙正好验证了我的论述,所以不要拿西班牙来举例子。西班牙杀光了美洲的居民,居然是要保住美洲,专制主义都做不出这样的事情。西班牙存在的基础就是成为殖民地的依靠,它要想保住殖民地,只能这样做。

当西班牙放弃向荷兰推行专制主义的做法时,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西班牙士兵不愿服从瓦隆军官的指挥,而瓦隆人也不愿接受西班牙人的统治[334]。

正是因为西班牙能够让意大利变得富有,才得以在意大利存活,而它自己则受到了损害。这是因为一些人本来想摆脱西班牙国王的控制,他们不愿为此舍弃他的金钱。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的明显特征

如果一个帝国拥有巨大的疆域,那么其统治者就必须掌握着专制权力。君主必须果断,因为路途遥远,一旦有了决定要送给君主,就要费很多时间。为了防止懒散,就必须让那些距离宫廷很远的总督和别的官员们心存畏惧。必须由一个人来确立法律,并且如同意外事件一样经常变化。意外事件会随疆域的扩大而增多。

第二十节 上述各节的结论

毋庸置疑,在小的国家里适宜推行共和政体,在较大的国家里适合推行君主政体,在更大的国家里适宜推行专制政体,假如真的是这样,那么只有保持国家已有的疆域,才能维持已经确立下来的政体原则,否则国家的精神就会发生变化,不管是缩小疆域还是扩大疆域都会如此。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

很多人不赞同上面的这些论述,我想在本章结束之前辩解一下。

中华帝国版图庞大,我们的传教士在谈起它时,因为它不仅具有畏惧,还具有荣宠和美德,所以就说它的政体着实让人称赞不已。如果要这样说,那么我对三种政体原则的区分就没有一点儿意义了。

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不受到棍棒的驱使就无所事事,那么他们口中的荣宠是什么呢?我就不知道了[335]。另外,从我们的商人的口中,丝毫觉察不到传教士们所说的美德。他们讲述了中国官员的各种欺骗掠夺行为,我们在此可以听一下[336]。

另外,优秀的安森[337]勋爵也可以出来做证。

还有,我们从巴多明[338]神甫的书信中可以了解到:自始至终实行的暴政和理所当然对人性进行的悄无声息的残害,书信中有关于皇帝惩治几个令他不高兴的基督教徒亲王的论述[339]。

德米朗先生和巴多明神甫的书信中也有关于中国政府的讨论,我们读了几个入情入理的问题和答案后,也就不会再称赞有加了。

传教士们也受着一人意志的统治,他们还煞费苦心地想从印度各国王的朝廷里寻找这种接二连三地行使的个人意志,所以他们对这种行使个人意志的行为印象深刻,或者表面的秩序掩盖了事实真相,使他们看不清楚。他们觉得,与让老百姓相信自己能够承受一切相比,让君主们相信自己是万能的则更加容易[340],他们去中国就是想要挑起巨大的变革。

然而,一些真实的东西通常和错误混为一谈,中国的政体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或因为某个不同寻常的情况,而无法达到它本应达到的腐败程度。这个国家之所以产生了各种奇迹,多数是因为道德因素受到了气候的物质因素的压制。

令人惊奇的是,中国的气候对人口增殖特别有利,那里的妇女具有世界罕见的强大的生殖能力,就算是最残暴的政体也无法使人口增长受到制约。法老们会说:“我们干脆用巧妙的计策来对付他们!”但中国的君主却不能这样说,他们只能像尼禄那样心怀如下愿望:希望整个人类只有一个首领。即便暴政一直存在,中国的人口也会在气候的作用下越来越多,而且最后战胜了暴政。

中国时常发生经济困难,与一切稻米生产国没什么区别[341]。即将被饿死的百姓们就到处去寻找食物,如此一来,成群结队的盗贼就出现了,大多数盗贼被剿灭,只有少数越聚越多,但最后还是要被剿灭。然而,有很多省份距离京城特别遥远,有那么几群人也就慢慢发展壮大起来,最后发展成直逼京城的武装集团,于是,他们的首领就登上了皇帝宝座。

在中国,事物的性质决定最终的结局,坏的政府会迅速受到惩治。当众多人民无法生存时,就会突然爆发冲突。在中国,君主会迅速受到显而易见的警告,而别的国家的君主则不会,所以在那里消除缺陷的效果非常不明显,而且非常困难。

假如国家治理得很差,在另一个世界就无法得到幸福,这辈子也不会得到更多的权力和财富,对此,我们的君主非常清楚。而中国君主则有不同的认识,他们认为,如果不把国家治理好,帝国就会覆灭,他们的性命也就保不住了。

中国的人民必须辛勤劳动,让土地产出足够的粮食,他们才能够生存下去,因为中国的人口始终在增长,尽管不时地发生弃婴事件[342]。如此一来,政府就必须重视这一点了,政府希望每个人都能安心劳动,不用担心劳动成果被他人夺走,不用担心白白辛苦,所以政府必须时时关注人们的劳动。所以说中国政府就是一个管理家政的政府,而不是一个管理公民事务的政府。

因此,人们对各种法规议论纷纷。所有的一切只要与专制主义产生关系,其力量就会消失,尽管有些人曾经想把法律与专制主义和谐统一起来。在数不胜数的灾难的抑制下,专制主义曾想给自己套上枷锁,但是没有一点儿效果,它用枷锁武装了自己,就变得越来越恐怖了。因此,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以畏惧为原则。在刚开始的那几个朝代里,国家版图比现在小得多,或许专制精神差了一些,但是现在已经大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