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保护的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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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

一 基本框架

“一带一路”倡议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的海外投资,但是其沿线国家大多为新兴经济体,各国法律体系差异巨大。这些国家在企业设立、投资准入、劳工制度、环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甚至是社会保障、涉外制度等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如何防控法律风险是顺利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为避免海外投资风险,保护海外投资利益,有意向“走出去”的企业应高度关注投资目标国的投资法律环境。虽然,晚近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出现趋同的趋势,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开始构建起来的碎片化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的空白与局限,各国的外资法律制度差异巨大。因此,在东道国的海外投资者必须先熟悉东道国外资法,才能有效减少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同时,本书以投资者母国优势为理论基础,认为在控制我国海外投资风险、保护我国投资者海外利益方面,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构筑促进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有效机制。因此,本书在第二章简要梳理了“一带一路”投资及其法律风险和晚近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发展后,在第三章中针对“一带一路”投资的发展特点,选择了“一带一路”投资沿线的重要国家和地区,如中亚地区的哈萨克斯坦、东南亚地区的泰国、西亚地区的阿联酋,考察这些地区和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通过比较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外资限制和鼓励措施的异同,一方面进一步展示了国际投资法律碎片化的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海外投资企业对相关区域和国家的外资法律制度的了解。第四章从国际投资条约保护角度,分析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达成的双边税收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以中国在非洲的投资条约保护为例,提出了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条约保护的若干建议。当然,风险虽可控但又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一带一路”投资面临风险,也必将与东道国发生冲突,从而产生经济损失。因此,本书在第五章中对国际投资救济制度进行研究,考察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体系中的有关中国和“一带一路”国家案件涉及和参与情况,通过案例研读,剖析当今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与挑战。最后,将视野从具体问题扩展到全局,提出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主动参与国际制度建设,依靠现有的新型国际金融机构,整合与沿线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吸收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新成果,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争端解决机制。

二 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导论,对“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与问题做了简要论述,点明了研究的背景与研究的问题,并对“一带一路”国家、“一带一路”投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东道国法治环境、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投资者母国优势理论等几个核心概念做了解释。

第二章重点介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分析其投资类型、行业、区域、规模等方面的特点,并分析此类投资常遇到的国有化、国家违约、征收、国家安全审查、东道国汇兑、劳动标准、环境保护等投资法律风险。针对此类投资风险,国际社会形成了并还在进一步发展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该章从海外投资保护角度介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大国际投资法律渊源,并分析了现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挑战。

第三章是对东道国外资法律制度的考察,对三个地区的三个国家的外资法律环境做了介绍和分析,介绍这些国家的国内外资立法或者与外资有关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签订的投资协定等双边协议,以及该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分析相关国家在海外投资制度上的优势及壁垒。这三个地区和国家分别是:最早参与“一带一路”的中亚的哈萨克斯坦、东南亚的泰国、中东地区的阿联酋。

第四章是对“一带一路”投资保护的双边机制研究,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分析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税收协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二是考察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以中国在非洲的海外投资为例,讨论“一带一路”投资条约保护的挑战与应对,为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网提出若干建议。

第五章是对“一带一路”投资争端的救济制度研究。本章介绍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分析了ICSID机制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国的涉案情况,并通过ICSID典型案例中国平安诉比利时王国案,分析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控制的启示。最后,笔者基于晚近国际投资法理论发展的基础,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进行深入思考,建议可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或“AIIB”)下构建一个以多元平衡为导向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