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透明度(20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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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估对象

(一)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对象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对象有一个不断扩充的过程。2011年、2012年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对象包括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修订前的《立法法》第63条第43款,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考虑到自治区的特殊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未将自治区及自治区所辖的较大的市的法院纳入评估对象的范围。从2013年开始,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将民族自治地区的法院纳入测评范围,评估对象由原来的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扩展至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9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另外,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既是全国法院司法公开的推动者,也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有义务公开其司法审判信息,课题组从2013年开始将最高人民法院纳入评估对象的范围。至此,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对象总计81家法院,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三个层次。

(二)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评估对象

与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对象不断扩展相似,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评估对象也是由2012年的26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扩展到之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和49个较大的市的人民检察院。

(三)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评估对象

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的评估对象为10家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

(四)地方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对象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是对包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内的浙江三级法院所进行的评估,2013年为103家,2014年、2015年为105家。北京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对象同样涵盖高、中、基三级人民法院,2014年为22家法院,2015年为23家法院,比2014年增加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