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十一五”信息化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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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标准化工作新局面

全面推进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是保险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标准化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关保险标准化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国家落实保险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又好又快地开展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有助于提升保险业整体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提升保险业信息化水平,有助于保险业科学、规范和创新发展,有助于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

“十一五”是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起步阶段,在中国保监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保险业标准化工作围绕“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的原则,以《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规划(2007—2011)》为纲领,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使保险业标准化从无到有,逐步走向正轨,开辟了标准化工作新局面,为下一步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十一五”标准化工作回顾

为加快保险行业标准化工作,2005年9月保标委正式成立,“十一五”期间,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下,在保标委的大力推动下,在各保险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全行业认真研究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内外标准化建设经验,围绕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主题,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的原则,明确目标、重点攻关、稳步推进,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创造性工作,使得保险标准化工作从无到有,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全行业的整体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特别在规范业务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实际指导作用,为保险业的规范、快速、健康发展贡献了力量。

《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规划(2007—2011)》的制定为保险标准化工作奠定了基石。为确保保险标准化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年初颁布了《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规划(2007—2011)》。该规划是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步入新的发展时期。该规划为“十一五”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实施路线图及管理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标准体系。实践证明,规划的制定有效地指导了“十一五”期间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合理、有序开展。

行业标准建设成果显著。“十一五”期间,由保标委组织起草,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的金融行业标准已达16项(截至2010年12月),保险业标准体系初步搭建完成,保险业标准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阶段性成果。行业标准建设重点由“十一五”初期主要关注技术标准逐步转变为业务、管理标准与技术标准并重,使得标准成果从各个层面、各个领域服务于保险业的快速、健康、规范发展。

标准化知识培训与标准宣贯工作效果明显。“十一五”期间,由行业统一组织了多期标准培训班。一是举办了国际标准化知识培训班,邀请Hardford金融集团、ISO、NAIC等机构的专家,介绍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发展动态;二是举办了保险标准编写知识培训班,邀请标准化顾问和有关专家介绍标准编写规则及标准内容;三是举办了标准化规划培训班,邀请标准化研究院专家介绍了标准规划起草方面的知识和要求;四是举办了多期行业标准宣贯培训班,邀请各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专家对标准的制定原则、内容及使用方法进行详细说明和讲解,各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累计400人次参加了培训。同时,各保险机构也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对相关标准的自学和内部培训。通过各类培训宣贯活动,普及了标准化知识,拓宽了标准化视野,提升了标准化认识,提高了实践标准化成果的能力,为标准的贯彻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开展标准化研究,为标准化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十一五”期间,为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保标委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保险标准化理论研究,以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相促进的目的。一是委托复旦大学承担了《中国保险业标准化理论比较研究》课题,该课题有助于指导保险标准化实践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减少工作的盲目性。二是委托复旦大学承担《中国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研究》课题,该课题对利用统计手段加强对健康险业务的风险监控和偿付能力监管做了有益的探索。三是委托首都经贸大学承担《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研究》课题,该课题对于农业保险理论的研究与实践,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四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了《ACORD标准与我国保险标准相关性研究》课题,借此了解国际保险数据标准化成功实践及成果,从中借鉴经验,服务于我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提升我国保险标准的国际水平。

积极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相关机构开展交流,建立沟通渠道。“十一五”期间,保标委与众多国内、国际的行业组织、标准化组织和保险机构进行了广泛交流与合作,吸收它们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有效地推动了行业自身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与国标委、金标委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与国标委及金标委组织的相关工作,学习和吸取国标委、金标委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宝贵经验。二是保标委组织召开了与保监会偿付能力标准委员会、中国精算师协会的联席会议,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三是与美国保险标准协会建立了联系,就学习和借鉴ACORD标准达成了一些共识,并与其联合在大连成功地举办了首届“保险信息标准化国际论坛”。四是与美国保险服务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进行了接触,双方交换了行业数据管理方面的看法和经验。五是在保标委的统一组织下,各标准项目组先后调研考察了一些国际组织,如日内瓦协会、德国保险行业协会、法国保险业联合会等,以及国外保险公司,如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劳合社、法国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等在标准化方面的经验和成果,为相关标准项目的开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通过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了解了国内外标准化工作动态,有利于保险行业学习和借鉴成熟经验,拓宽工作思路,提高标准编制能力。

各保险机构的标准化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在中国保监会、保标委的大力推动下,“十一五”期间,各保险机构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程度大大提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热情空前高涨。截至2010年12月,保标委已有中资保险公司委员单位65家,外资保险公司委员单位27家。各保险机构不仅积极参与承担行业标准化项目,与保标委密切配合,形成行业标准化工作合力,同时还不断探索实践机构自身的标准化工作。人保集团、国寿集团、中再集团、平安集团、出口信用保险等十多家保险机构都成立了专门的标准化工作组或委员会,从而有效整合集团或公司内部的标准化资源,加大标准化工作力度,保障了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十一五”期间,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标准化工作顺利起步,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是,在取得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标准的实施推广和实际应用方面,在标准之间的统一协调方面,在与相关行业标准组织之间的合作方面,在提升保险标准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方面,在保标委自身组织建设等方面还需要做大量工作。

二、“十一五”标准化工作经验总结

“十一五”不仅是保险业标准化工作从无到有、快速起步的五年,也是保险业标准化工作不断探索、勇于创新的五年。几年来,在标准化工作不断前行的过程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回顾和总结,并在“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内加以坚持,从而推动标准化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

保监会的主管和领导是标准化工作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家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对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也正是在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2005年9月保标委正式成立,保险业标准化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五年来,标准化工作的实践证明,由保监会直接管理并指导保险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是符合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必须加以坚持。

保标委的组织协调为标准化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保标委自成立以来,在保监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国标委、金标委的业务指导下,很快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流程。“十一五”期间,随着一个个标准化项目的成功开展,保标委也逐渐积累了标准项目管理及运作的相关经验,为今后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和有序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十二五”期间,应进一步坚持并加以完善。

制定长期规划是标准化工作得以有计划、有组织稳步推进的重要工作方法。“总体规划”是“十一五”期间标准化工作开展的首要原则。“十一五”期间的保险业标准化实践证明,保险业标准化各项工作基本上是按照保标委成立以后设立的第一批重点标准化项目之一,即《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规划(2007—2011)》。所确定的保险标准体系及实施路线图来开展的。该规划起到了指导标准化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的作用,也使得“十一五”期间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更加科学、有计划,避免了盲目性。

充分利用和发挥各保险公司的力量和优势,是行业标准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标准化的过程也是行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每个保险公司都既是标准制定的参与者,也是标准的使用者。“十一五”期间,各保险公司都能够以行业标准化工作为己任,积极、主动地支持和参与各项工作。特别是一些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保险集团企业,更是体现出高度的行业责任感,在具体标准项目建设中为行业内做出了突出贡献,成为行业标准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十二五”期间,委托保险公司承担标准项目建设仍将是标准化工作开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标准化人才的培养为标准化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提供了资源上的保障。随着“十一五”期间各项标准化工作的陆续开展,行业内培养和涌现了一大批熟业务、懂技术又能定标准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他们是未来行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和宝贵财富,也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保障。“十二五”期间,仍需要加大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挖掘和培养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型人才,服务于行业的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附1:“十一五”期间发布的保险行业标准列表

附2:“十一五”期间已发布标准简介

一、《保险术语》标准定义了10个大类共1164条中英文对照的保险术语。本标准在2006年12月首次发布,2007年与2008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最新版本标准编号为JR/T0032—2009。作为我国第一个由保险行业制定的金融行业标准,《保险术语》为保险业内实现互联互通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保险行业之间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提供了必要条件,为拓展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企业管理过程全面信息化和满足专业化监管需要,提供了依据。

二、《银行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数据交换规范》与《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两项标准规范了以银行保险业务为代表的保险中介业务领域的交易类型、交易包数据模型及数据字典,共同构成了银保业务数据交换标准的完整框架。此两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共同发布,同时适用于银行和保险两大领域。标准编号分别为JR/T0031—2007和JR/T0037—2007。

三、《保险标准化工作指南》主要规定了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目标、原则、方法、组织机构和运作规程,确定了保险标准编制程序和编写原则、方法,是制定标准的标准。这项标准的推出,确保了保险行业标准化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标准编号为JR/T0038—2007。

四、《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规定了保险行业各业务活动和业务环节中涉及的基础数据元的标识、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说明和表示格式等内容。适用于保险行业各机构间、保险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间信息共享和交换,以及保险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此项标准是我国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框架中“基础类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行业管理标准、统计标准、行业内及行业间信息交换标准的重要基础。标准编号为JR/T0033—2007。

五、《保险基础数据模型》定义了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及环节中涉及的基础数据模型,包括数据主题划分、数据实体定义及组织方式、数据实体属性定义等内容。适用于在保险行业各类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作为数据建模和数据库设计的参考和指导,以及在保险行业各机构间、保险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间作为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的参考模型。标准编号为JR/T0048—2009。

六、《保险业务代码集》规定了保险业务信息交换和共享所使用的代码及其内容,适用于全国所有保险企业各类保险业务活动和管理过程。是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中基础类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行业管理类标准、业务类标准、信息交换类标准和信息技术类标准的基础和依据。标准编号为JR/T0034—2007。

七、《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规定了国内保险监管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保险行业机构的机构代码编码规则,适用于保险行业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标准编号为JR/T0035—2007。

八、《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规定了我国再保险业务领域的交易类型、交易包数据模型及数据字典,是我国第一个规范再保公司与直保公司数据交换原则的标准,首次统一了再保险业务领域的业务消息标准和跨领域的技术消息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36—2007。

九、《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体系规范》建立了中国保险业第一个统计分析指标标准,通过对保险业务、财务、精算等方面分析指标定义、计算公式的描述,统一了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指标口径,建立了行业共同的统计分析语言和统计指标评价标准,提高了统计信息的一致性、可比性,为行业内各公司信息披露、信息共享奠定了基础。标准编号为JR/T0047—2009。

十、《产险单证》和《寿险单证》两项标准分别建立了产险业务、寿险业务中通用单证的基本格式,统一了保险业务过程中通用单证的基本格式和格式要素。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保险行业监管;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公众形象,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标准编号分别为JR/T0051—2009和JR/T0050—2009。

十一、《寿险公司柜面服务规范》是我国保险行业第一个客户服务标准。有助于寿险公司加强柜面窗口管理,规范柜面服务行为,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同时也为加强保险行业监管提供了依据。标准编号为JR/T0049—2009。

十二、《机动车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规定了我国机动车保险业务领域的交易类型、交易包数据模型及数据字典,是保险行业第一个财产保险专业险种规范。此项标准是在继承了现有交强险平台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重新构建,为涉及车辆保险的业务系统在平台、财产保险公司、其他参与车辆保险业的第三方之间顺利实施、实现数据交换提供了技术基础。标准编号为JR/T0053—2009。

十三、《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规定了巨灾保险领域相关信息采集数据标准。有利于在巨灾保险运营中全面高质量地采集与巨灾保险有关的业务数据,了解并量化巨灾对保险业务产生的影响和造成的损失,有效地推动和支持了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标准编号为JR/T0054—2009。

十四、《保险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规定了不同信息安全风险保护能力级别的安全保护能力指标,是规范保险业信息安全监管、建设、评估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准则。通过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提高了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能够指引保险机构合理地进行安全规划建设。标准编号为JR/T005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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