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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刮痧慎用证与禁忌证
1.患出血倾向的疾病,如血小板减少症、白血病、过敏性紫癜症等不宜用泻刮手法,宜用补刮或平刮法。出血倾向严重者应暂不刮痧。
2.患有化脓性炎症、渗液溃烂的局部皮肤表面(如湿疹、疱疹、疔、疖、痈、疮等病症)以及传染性皮肤病的病变局部禁刮,可在皮损外周刮拭。
3.凡患危重病症,如急性传染病、重症心脏病等,应立即住院观察治疗。如果没有其他办法,可用本法进行暂时的急救措施,以争取时间和治疗机会。
4.原因不明的肿块及恶性肿瘤部位禁刮,可在肿瘤部位周围进行补刮。
5.新发生的骨折患部不宜刮痧,须待骨折愈合后方可在患部补刮。外科手术瘢痕处亦应在两个月以后方可局部刮痧。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后,瘢痕局部处慎刮。
6.年老体弱者,空腹、饱食或醉酒者,禁刮。
7.对刮痧恐惧或过敏者,忌用本法。
8.孕妇、妇女经期,禁刮下腹部及三阴交穴、合谷穴、足三里穴等穴位,且刮拭手法宜轻,用补法。女性面部忌用大面积泻法。